DB3301/T 0146-2018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
DB3301/T 0146-2018 Community Correctional Work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6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46—2018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4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国平、梁申杭、陈建楚、刘园。
I
DB3301/T0146—2018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任务、相关部门职责、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社区矫正工作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区矫正
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
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
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属于非监禁刑罚措施和执行方式。
3.2
社区矫正工作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三部分组成。
3.3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
在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社区矫正执法管理、监督教育和帮扶等职能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3.4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从事社区服刑人
员教育帮扶等非执法岗位相关辅助工作、具有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的就业年龄段的、与县(市、区)
司法行政机关签到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3.5
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工作中一起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4主要任务
4.1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和期限
4.1.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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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
——被宣告缓刑的;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被裁定假释的。
4.1.2矫正期限
被判处管制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判处管制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限为缓
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4.2工作任务
4.2.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4.2.2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4.2.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适应社会生活。
5相关部门职责
5.1人民法院职责
严格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措施,结合司法行
政部门的调查评估报告,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落实
回访制度,加强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衔接。
5.2人民检察院职责
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社区矫正法
律监督机制,落实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
5.3公安分局职责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阻止社区服刑人员出境,依法处理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
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将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羁押并送交执行刑罚。
公安派出所应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协助司法所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5.4司法局职责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完善监管教
育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任务,提升社区矫
正质量。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5.5教育局职责
保障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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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财政局职责
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
服刑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做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等工作。
5.8民政局职责
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指导社区居委会和社会组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社
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给予救助。
5.9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将患精神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精神卫
生管理。
6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
6.1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职责
6.1.1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6.1.2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核、解除矫正等工作。
6.1.3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矫正。
6.1.4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和开展适应性帮扶工作。
6.1.5负责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工作。
6.1.6完成社区矫正其他工作。
6.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职责
6.2.1主要从事除社区矫正执法事务外的基础性、辅助性工作。
6.2.2协助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工作。
6.2.3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工作。
6.3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职责
6.3.1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帮教工作。
6.3.2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6.3.3配合司法所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帮困扶助工作。
7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7.1社区矫正接收
7.1.1法律文书接收
法律文书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法律文书由法院、监狱及看守所送达县级司
法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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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接收程序
7.1.2.1报到程序
7.1.2.1.1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
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7.1.2.1.2司法局工作人员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了解并登记有关基本情况。
7.1.2.1.3办理法定不批准出国(境)人员登记报备手续。
7.1.2.1.4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7.1.2.1.5对社区社区服刑人员持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前来报到的,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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