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548-2022 制药企业质量控制 生物检定实验室管理规范
DB14/T 2548-2022 Pharmaceutical company quality control and biograde laboratory management guidelin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山西省药品检查中心(山西省疫苗检查中心)、山西威奇达光明制药有限公司、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起草人:
- 朴晋华、雷岚芬、高天红、郭东、李泽红、姚春孝、王婷婷、赵思俊、王春芳、牛琪、姚羽、李琛、王玉军、赵运江、邢晓琴、董岳峰、郑丽平
- 出版信息:
-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10
CCSA16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548—2022
制药企业质量控制生物检定实验室
管理规范
2022-09-30发布2022-12-30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T2548—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机构与人员..........................................................................4
5设施与环境..........................................................................5
6仪器与设备..........................................................................7
7实验系统与实验材料..................................................................8
8标准物质...........................................................................10
9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11
10记录与数据管理....................................................................12
11取样与样品管理....................................................................13
12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4
参考文献..............................................................................16
I
DB14/T2548—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药品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山西省药品检查中心(山
西省疫苗检查中心)、山西威奇达光明制药有限公司、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朴晋华、雷岚芬、高天红、郭东、李泽红、姚春孝、王婷婷、赵思俊、王春芳、
牛琪、姚羽、李琛、王玉军、赵运江、邢晓琴、董岳峰、郑丽平。
II
DB14/T2548—2022
制药企业质量控制生物检定实验室
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制药企业生物检定实验室在机构与人员、设施与环境、仪器与设备、实验系统与实验
材料、标准物质、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记录与数据管理、取样与样品管理、结果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制药企业生物检定实验室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4925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药品生物检定
测定某个特定器官对某个药品的生物学反应、测定细胞水平的生化或者生理学反应、免疫学作用下
的酶反应速率或者生物学反应以及配体或者受体结合反应。由于生物制品的复杂性,生物检定方法的范
围很广,主要包括:效价测定方法、细胞活性测定、酶活性测定、免疫测定等。
3.2
生物效价
运用与生物学性质相关的属性,对产品的生物活性进行定量测定。通过测定药物产生预期的生物学
效应的能力,来定量分析一个或多个组分的生物学活性。
3.3
质量控制
为保证原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和终产品与建立的标准规范(质量标准)在鉴别、浓度、纯度和其
他性质方面一致(符合规定)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包括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的建立、取样、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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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期间核查
为保持对设备、标准物质状态和性能的可信性,在两次检定或校准之间对其进行的核查。
3.5
能力验证
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能力的活动。
3.6
实验室间比对
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测试样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
和评价。
3.7
异常检验结果
与质量标准规定或期望结果之间具有明显差异的“非正常”检验结果。既包含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
的限度范围的不合格检验结果,也包含检验结果与已有或预期的数据趋势不相匹配的超趋势检验结果,
还包含虽仍然符合标准规定,但呈现异常、有疑问或者与预期值存在显著偏差的异常检验结果。
4机构与人员
4.1机构
4.1.1药品生产企业设置的生物检定实验室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法定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确保药品
检验质量。生物检定实验室必须独立于生产部门,须保证其在质量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4.1.2企业组织机构图应明确生物检定实验室在企业中的地位,明确其与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
保生物检定实验室能有效履行职责。
4.1.3应明确生物检定实验室的职责及与检验、校准、验证和确认等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
检验、审核、签发报告等人员的职责、权利和岗位所需的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
等要求。
4.1.4应具有保证生物检定实验室全体人员不受企业内部政策、资金和其他压力及利益冲突等各种可
能对其工作质量产生负面影响或干扰的措施。
4.1.5应建立保证生物检定实验室工作质量所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4.2人员
4.2.1应配备与本企业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确保人员的专业领域和数量与质量控
制实验室职责相匹配。
4.2.2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
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具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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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有能力确保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和质量标准要求。
4.2.3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
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检验工作经历,熟悉生物检定实验室质量管理要求和生物检定相关技术、标准,
能够确保生物检定实验室的运行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4.2.4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或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与所从事的检
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具有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验,具有按照采
用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价的能力。
4.2.5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教育背景,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岗位资质
授权后方可上岗。
4.2.6从事病原微生物操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教育背景,经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获
得相应岗位资质授权后方可上岗。
4.2.7使用特种设备(如高压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4.2.8应有熟悉检验、校准、方法验证和确认、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人员提供良好的指导和监督。
4.2.9应有针对性的对生物检定实验室所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包括但不
限于相关法规、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药品生物检定技术、药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
4.2.10应定期评价检验人员的持续工作能力,只有能力满足要求的人员才能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4.2.11应保留实验室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等记录。
4.2.12工作人员应熟悉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实验室必要时应有生物安全责任人和生物安全监督员。
4.2.13实验室应当建立所有接触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等较高风险因子的相关工作人员的人员健
康档案,定期接受相关体检,直接接触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种相关疫苗。
4.2.14实验室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避免对检验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
5设施与环境
5.1实验室的设置应当能满足生物检定工作的需要,并确保设施的环境条件满足工作的需要。各种设
施应当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运转正常,并具有必要的功能划分、区间隔离和系统标识,以有效地避免
可能对研究和(或)检验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并能够防止样品污染和造成人员危害,保证人员安全、环
境安全及试验质量。
5.2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设置相应防护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或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
5.3所有动物实验应在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内进行。实验室应配备应急电源,保障实验动
物生命需要。
5.4实验室的动物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建设主管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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