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005-2014 水质快速分析仪

DB22/T 2005-2014 Water quality analyzer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005-2014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2-28
实施日期
2014-04-30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1.040.01

N53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005—2014

水质快速分析仪

Rapidanalyzerforwaterquality

2014-02-28发布2014-04-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005—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长春吉大·小天鹅仪器有限公司、吉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卫东、高德江、许亚力、迟珩、马继伟、杜艳辉、戴丰、赵春艳、任晓宇、

于爱民。

I

DB22/T2005—2014

水质快速分析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快速分析仪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发光器件为光源,配套使用干粉及液体试剂盒(包),采用比色法对水样进行

现场快速定量测定的水质快速分析仪(以下简称“速测仪”)。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4793.1-2007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1606-2007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试剂盒(包)reagentkit

与速测仪主机配套使用,用于水样检测所必需的试剂。

3.2

样品前处理装置samplepretreatmentdevice

与速测仪配套使用的用于样品浓缩、过滤净化等处理的辅助设备。

3.3

水质快速分析仪waterqualityrapidanalyzer

由样品前处理装置、速测仪主机、操作程序(软件)和试剂盒(包)构成,用于水中被检测项目现

场定量检测的仪器。

4技术要求

1

DB22/T2005—2014

4.1正常工作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速测仪正常工作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供电电源:

1)交流供电:电压220V±22V,频率50Hz±1Hz;

2)直流供电: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条件;

b)环境温度:5℃~40℃;

c)相对湿度:10%~85%。

4.2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

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12nm,

4.3速测仪波长重复性

速测仪波长重复性≤2nm。

4.4速测仪稳定性

30min内,蒸馏水吸光度值的变化≤0.010Abs。

4.5速测仪线性

速测仪线性相关系数≥0.990。

4.6速测仪示值误差

速测仪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要求。

表1示值误差要求

示值误差示值误差

序号项目

mg/Lmg/L

1余氯/总氯0.50±0.052.00±0.20

2二氧化氯0.50±0.052.00±0.20

3臭氧0.10±0.012.00±0.25

4甲醛0.20±0.021.00±0.10

5氨氮0.50±0.051.00±0.10

6锰0.10±0.011.00±0.10

7铜0.30±0.051.00±0.10

8铁0.50±0.101.00±0.10

9六价铬0.10±0.010.50±0.08

10挥发酚0.50±0.081.00±0.10

11氟化物0.50±0.101.00±0.20

12磷酸盐0.30±0.050.50±0.05

13亚硝酸盐氮0.10±0.010.20±0.02

14硝酸盐氮10.0±1.020.0±2.0

15硫酸盐100.0±10.0250.0±25.0

16铝0.10±0.010.30±0.03

17铍0.010±0.0010.050±0.005

2

DB22/T2005—2014

4.7速测仪重复性

速测仪重复性应≤10%

表2重复性试验浓度点

浓度浓度

序号项目序号项目

mg/Lmg/L

1余氯/总氯1.0010挥发酚2.50

2二氧化氯1.5011氟化物1.00

3臭氧0.3012磷酸盐0.50

4甲醛1.0013亚硝酸盐氮0.20

5氨氮2.0014硝酸盐氮20.0

6锰2.5015硫酸盐200.0

7铜1.0016铝0.30

8铁1.5017铍0.050

9六价铬0.50————

4.8电气安全

4.8.1接触电流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接触电流应符合GB4793.1-2007中6.3的有关规定。

4.8.2保护连接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保护接地应符合GB4793.1-2007中6.5.1的有关规定。

4.8.3介电强度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能承受1500V交流有效值连续1min的电压试验,不应

出现飞弧或击穿现象。

4.9运输、运输贮存

速测仪在运输包装状态下,应按GB/T11606-2007的2.4试验项目中的交变湿热试验、低温贮存试

验、高温贮存试验、跌落试验和碰撞试验进行试验,其中高温55℃、低温-20℃,交变湿热(相对湿度

95%,温度40℃),跌落高度250mm,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较大的变形和损伤,受试速测仪不应有变形松

脱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全部试验完成后,将速测仪置于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应符合4.2~4.5

的要求。

4.10外观

速测仪主机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面板上的标识文字符号标识清晰;

b)刚性连接部件不应松动;

c)可动部件应使用顺畅;

d)开关及按键应正常工作;

3

DB22/T2005—2014

d)比色皿(瓶)应透明,无影响光吸收的划痕,比色皿(瓶)盖与比色皿(瓶)之间应无泄漏现

象,比色皿(瓶)锁定部件应灵活、稳定。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符合4.1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

b)试验用标准物质应采用国家有证标准物质;

c)试验用试剂盒(包)、玻璃器皿、样品前处理装置应采用速测仪随机配带的或制造商推荐的配

套装置。

d)光纤光谱仪:波长最大允许误差±1.0nm,并配有专用的光源接收装置。

5.2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和重复性

采用固体发光器件的速测仪,将光纤光谱仪的专用光源接收装置放于比色池光路中,对测量项目工

作波长进行测量,连续测量3次,按公式(1)计算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按公式(2)计算速测仪波长

重复性。

∆l=l−l.....................................(1)

式中:

∆l——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nm;

l——3次测量平均值,nm;

l——固体发光器件标称波长值,nm。

δl=lmax−lmin.....................................(2)

式中:

δl——速测仪波长重复性,nm;

lmax——3次测量波长的最大值,nm;

lmin——3次测量波长的最小值,nm。

5.3速测仪稳定性

在测量波长处,用蒸馏水对速测仪进行调零,在30min内每5min测定1次吸光度值,取变化的最大

值。

5.4速测仪线性

使用速测仪及其配套试剂盒,按照仪器说明书,参照附录A对不同检测项目的各标准溶液进行测定,

每个浓度点平行测量3次,取其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按照线性回归法计算速测仪的线性相关系数。

5.5速测仪示值误差和重复性

4

DB22/T2005—2014

使用速测仪及其配套试剂盒,针对不同型号速测仪及不同检测项目,按照仪器说明书,分别对表1

所示各检测项目对应浓度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分别重复测定3次,计算测定结果的平均值,按公式(3)

计算速测仪示值误差。

δ=c−cs……………(3)

式中:

δ——速测仪示值误差,mg/L;

c——标准物质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mg/L;

cs——标准物质的标准值,mg/L。

分别对表2所示各检测项目对应浓度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分别重复测定11次,按公式(4)计算相

对标准偏差,即为速测仪重复性。

n

(c−c)2

1åi

RSD=i=1×100%............................................................(4)

cn−1

式中:

RSD——速测仪的重复性;

ci——第i次的测定结果;

c——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n——测定次数。

5.6电气安全

5.6.1接触电流

5.6.1.1豁免条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交流电压有效值不超过30V,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V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

5.6.1.2试验方法

应按GB4793.1-2007中6.3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5.6.2保护连接

应按GB4793.1-2007中6.5.1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5.6.3介电强度

5.6.3.1试验工具

耐电压测试仪。

耐电压测试仪产生的试验电压应为正弦波形,其失真系数不大于5%,频率为50Hz±2.5Hz。

5.6.3.2试验程序

5

DB22/T2005—2014

仪器的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将耐电压测试仪的输出电流置于适当挡位,

耐电压测试仪的高压输出一端接在电源插头的相线和中线连线上,另一端接在连接一起的所有可触及导

电零部件之间,在2s内试验电压从0V开始逐渐上升到1500V,并保持1min,然后平稳下降到0V。

5.7运输、运输贮存

应按GB/T11606-2007中第8章、第15章、第16章、第17章和第18章的方法进行试验。

5.8外观

采用目视法检查。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

a)出厂检验;

b)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每台仪器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

6.2.2出厂检验项目:4.2、4.3、4.4、4.5和4.8。

6.2.3若入库超过12个月再出厂,则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

6.3型式检验

6.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仪器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仪器转厂或转移生产地时;

c)仪器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仪器性能时;

d)仪器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仪器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一般为三年;

f)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检验要求时;

g)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3.2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次中随机抽取,检验的样本量一般不少于三台。

6.3.3型式检验应按GB/T2829-2002的规定进行,采取一次抽样方案。仪器的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别水平(DL)按表3规定进行。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仪器不合格数表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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