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005-2014 水质快速分析仪
DB22/T 2005-2014 Water quality analyzer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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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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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1.040.01
N53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005—2014
水质快速分析仪
Rapidanalyzerforwaterquality
2014-02-28发布2014-04-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005—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长春吉大·小天鹅仪器有限公司、吉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卫东、高德江、许亚力、迟珩、马继伟、杜艳辉、戴丰、赵春艳、任晓宇、
于爱民。
I
DB22/T2005—2014
水质快速分析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快速分析仪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固体发光器件为光源,配套使用干粉及液体试剂盒(包),采用比色法对水样进行
现场快速定量测定的水质快速分析仪(以下简称“速测仪”)。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4793.1-2007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11606-2007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试剂盒(包)reagentkit
与速测仪主机配套使用,用于水样检测所必需的试剂。
3.2
样品前处理装置samplepretreatmentdevice
与速测仪配套使用的用于样品浓缩、过滤净化等处理的辅助设备。
3.3
水质快速分析仪waterqualityrapidanalyzer
由样品前处理装置、速测仪主机、操作程序(软件)和试剂盒(包)构成,用于水中被检测项目现
场定量检测的仪器。
4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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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正常工作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速测仪正常工作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供电电源:
1)交流供电:电压220V±22V,频率50Hz±1Hz;
2)直流供电: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条件;
b)环境温度:5℃~40℃;
c)相对湿度:10%~85%。
4.2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
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12nm,
4.3速测仪波长重复性
速测仪波长重复性≤2nm。
4.4速测仪稳定性
30min内,蒸馏水吸光度值的变化≤0.010Abs。
4.5速测仪线性
速测仪线性相关系数≥0.990。
4.6速测仪示值误差
速测仪示值误差应符合表1要求。
表1示值误差要求
示值误差示值误差
序号项目
mg/Lmg/L
1余氯/总氯0.50±0.052.00±0.20
2二氧化氯0.50±0.052.00±0.20
3臭氧0.10±0.012.00±0.25
4甲醛0.20±0.021.00±0.10
5氨氮0.50±0.051.00±0.10
6锰0.10±0.011.00±0.10
7铜0.30±0.051.00±0.10
8铁0.50±0.101.00±0.10
9六价铬0.10±0.010.50±0.08
10挥发酚0.50±0.081.00±0.10
11氟化物0.50±0.101.00±0.20
12磷酸盐0.30±0.050.50±0.05
13亚硝酸盐氮0.10±0.010.20±0.02
14硝酸盐氮10.0±1.020.0±2.0
15硫酸盐100.0±10.0250.0±25.0
16铝0.10±0.010.30±0.03
17铍0.010±0.0010.05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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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速测仪重复性
速测仪重复性应≤10%
表2重复性试验浓度点
浓度浓度
序号项目序号项目
mg/Lmg/L
1余氯/总氯1.0010挥发酚2.50
2二氧化氯1.5011氟化物1.00
3臭氧0.3012磷酸盐0.50
4甲醛1.0013亚硝酸盐氮0.20
5氨氮2.0014硝酸盐氮20.0
6锰2.5015硫酸盐200.0
7铜1.0016铝0.30
8铁1.5017铍0.050
9六价铬0.50————
4.8电气安全
4.8.1接触电流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接触电流应符合GB4793.1-2007中6.3的有关规定。
4.8.2保护连接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保护接地应符合GB4793.1-2007中6.5.1的有关规定。
4.8.3介电强度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能承受1500V交流有效值连续1min的电压试验,不应
出现飞弧或击穿现象。
4.9运输、运输贮存
速测仪在运输包装状态下,应按GB/T11606-2007的2.4试验项目中的交变湿热试验、低温贮存试
验、高温贮存试验、跌落试验和碰撞试验进行试验,其中高温55℃、低温-20℃,交变湿热(相对湿度
95%,温度40℃),跌落高度250mm,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较大的变形和损伤,受试速测仪不应有变形松
脱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全部试验完成后,将速测仪置于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应符合4.2~4.5
的要求。
4.10外观
速测仪主机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面板上的标识文字符号标识清晰;
b)刚性连接部件不应松动;
c)可动部件应使用顺畅;
d)开关及按键应正常工作;
3
DB22/T2005—2014
d)比色皿(瓶)应透明,无影响光吸收的划痕,比色皿(瓶)盖与比色皿(瓶)之间应无泄漏现
象,比色皿(瓶)锁定部件应灵活、稳定。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符合4.1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
b)试验用标准物质应采用国家有证标准物质;
c)试验用试剂盒(包)、玻璃器皿、样品前处理装置应采用速测仪随机配带的或制造商推荐的配
套装置。
d)光纤光谱仪:波长最大允许误差±1.0nm,并配有专用的光源接收装置。
5.2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和重复性
采用固体发光器件的速测仪,将光纤光谱仪的专用光源接收装置放于比色池光路中,对测量项目工
作波长进行测量,连续测量3次,按公式(1)计算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按公式(2)计算速测仪波长
重复性。
∆l=l−l.....................................(1)
式中:
∆l——速测仪波长示值误差,nm;
l——3次测量平均值,nm;
l——固体发光器件标称波长值,nm。
δl=lmax−lmin.....................................(2)
式中:
δl——速测仪波长重复性,nm;
lmax——3次测量波长的最大值,nm;
lmin——3次测量波长的最小值,nm。
5.3速测仪稳定性
在测量波长处,用蒸馏水对速测仪进行调零,在30min内每5min测定1次吸光度值,取变化的最大
值。
5.4速测仪线性
使用速测仪及其配套试剂盒,按照仪器说明书,参照附录A对不同检测项目的各标准溶液进行测定,
每个浓度点平行测量3次,取其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按照线性回归法计算速测仪的线性相关系数。
5.5速测仪示值误差和重复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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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速测仪及其配套试剂盒,针对不同型号速测仪及不同检测项目,按照仪器说明书,分别对表1
所示各检测项目对应浓度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分别重复测定3次,计算测定结果的平均值,按公式(3)
计算速测仪示值误差。
δ=c−cs……………(3)
式中:
δ——速测仪示值误差,mg/L;
c——标准物质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mg/L;
cs——标准物质的标准值,mg/L。
分别对表2所示各检测项目对应浓度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分别重复测定11次,按公式(4)计算相
对标准偏差,即为速测仪重复性。
n
(c−c)2
1åi
RSD=i=1×100%............................................................(4)
cn−1
式中:
RSD——速测仪的重复性;
ci——第i次的测定结果;
c——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n——测定次数。
5.6电气安全
5.6.1接触电流
5.6.1.1豁免条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交流电压有效值不超过30V,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V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
5.6.1.2试验方法
应按GB4793.1-2007中6.3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5.6.2保护连接
应按GB4793.1-2007中6.5.1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5.6.3介电强度
5.6.3.1试验工具
耐电压测试仪。
耐电压测试仪产生的试验电压应为正弦波形,其失真系数不大于5%,频率为50Hz±2.5Hz。
5.6.3.2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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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的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将耐电压测试仪的输出电流置于适当挡位,
耐电压测试仪的高压输出一端接在电源插头的相线和中线连线上,另一端接在连接一起的所有可触及导
电零部件之间,在2s内试验电压从0V开始逐渐上升到1500V,并保持1min,然后平稳下降到0V。
5.7运输、运输贮存
应按GB/T11606-2007中第8章、第15章、第16章、第17章和第18章的方法进行试验。
5.8外观
采用目视法检查。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
a)出厂检验;
b)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每台仪器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
6.2.2出厂检验项目:4.2、4.3、4.4、4.5和4.8。
6.2.3若入库超过12个月再出厂,则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
6.3型式检验
6.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仪器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仪器转厂或转移生产地时;
c)仪器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仪器性能时;
d)仪器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仪器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进行一次检验,一般为三年;
f)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检验要求时;
g)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3.2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批次中随机抽取,检验的样本量一般不少于三台。
6.3.3型式检验应按GB/T2829-2002的规定进行,采取一次抽样方案。仪器的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别水平(DL)按表3规定进行。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仪器不合格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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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DB15/ 388-2003 无机防火卷帘 2003-12-31
- DB33/T 244.3-2003 无公害衢江三元猪 第3部分:饲养管理技术 2003-12-09
- DB15/T 390-2003 钢筋混凝土围栏桩 2003-12-31
- DB12/T 051.27-2003 民用-炊事水暖煤炉节能监测方法 2003-12-03
- DB12/T 051.28-2003 合理用水节能监测方法 2003-12-03
- DB33/T 456-2003 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2003-10-23
- DB15/T 389-2003 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 2003-12-31
- DB31/T 298-2003 停车诱导系统 2003-12-29
- DB12/T 051.26-2003 电热注塑机节能监测方法 2003-12-03
- DB15/T 387-2003 内蒙古优质无公害大米 200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