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348-2006 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

DB11/T 348-2006 DB11/T 348-2006 Code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Building Reclaimed Water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11/T 348-2022 |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348-2006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水务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60

P40

备案号:18828-2006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348—2006

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

Codeforoperationandmanagementofbuildingreclaimedwatersystem

2006-04-30发布2006-06-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348—200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系统运行管理.........................................................................2

5工艺设施运行维护.....................................................................4

附录A(资料性附录)工艺设施试运行调试技术指南.........................................7

附录B(资料性附录)管路误接排除方法...................................................9

附录C(资料性附录)中水运行报表......................................................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检测项目与周期....................................................11

附录E(资料性附录)水质简易监测方法..................................................12

I

DB11/T348—2006

前言

为了规范和指导建筑中水的运行管理,保证中水系统的供水安全,适应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

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红、宋磊、邬扬善、荆一凤、孟光辉、高增利、王迪。

II

DB11/T348—2006

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中水系统运行管理及工艺设施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中水系统及建筑物或小区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33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50336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19857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CJJ60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ECS152一体式膜生物反应器污水处理应用技术规程

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再生水urbanreclaimedwater

城市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

3.2

中水系统reclaimedwater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

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3.3

建筑中水reclaimedwatersystemforbuildings

建筑物中水和小区中水的总称。

3.4

中水原水raw-waterofreclaimedwater

选作为中水水源而未经处理的水。

3.5

中水设施equipmentsandfacilitiesofreclaimedwater

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

3.6

试运行testrun

1

DB11/T348—2006

对已建成的中水系统进行系统调试、联检、运行检验和其它运行准备。

3.7

检验期inspectionperiod

正式运行前,对中水系统做进一步运行检验的阶段。

3.8

运行期runperiod

对已完成试运行的中水设施和管线,进行正式运行管理的阶段。

3.9

生物反应池biologicalreactor

利用微生物进行污水生物处理的构筑物。池内提供一定的污水停留时间,满足好氧微生物所需的

氧量以及污水与微生物充分接触的混合条件。生物反应池在各种工艺中有不同的名称,在活性污泥法

中称曝气池,在膜-生物法中称反应器,在生物接触氧化法中称氧化池。

4系统运行管理

4.1试运行管理

4.1.1系统试运行前,中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中水处理站操作

规程,包括:

a)技术资料,含:设计图、设计说明书和竣工图及各项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以及设备维护、维

修、检修规定,药品和备品备件的规定等文件。

b)中水处理站操作规程,含:各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和操作控制要求,中水站启动和停运操作程

序和方法,装置设备和仪器仪表操作运行规定,及对操作过程中突发情况的应变措施等。

4.1.2原水水质和水量相对稳定时,应进行系统调试。

4.1.3系统调试应由中水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拟接管的管理人员及运行操作人员参加,系统调试连

续时间不应少于2周,有生物处理的不应少于6周。

4.1.4系统调试中应检验整个系统和工艺设备的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4.1.5系统调试的技术指南参见附录A。

4.1.6系统调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运行技术参数,以及原水水质检测报告和合

格的中水水质检测报告。

4.1.7系统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向运行管理单位进行交接验收。

4.1.8在交接验收后,按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运行管理

单位应正式接管,并应在一个月内投入运行。

4.1.9运行管理单位接管后,宜安排一段检验期。检验期运行管理单位应坚持连续运行,检验设备、

积累资料、健全管理。

4.1.10在检验期内,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岗位培训。

4.1.11中水系统在正式向用户供水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a)出水水质应根据用途符合GB/T18920或GB/T18921的规定。

b)具有10日以上的稳定运行记录。

c)确认中水管路与自来水及直饮水管路没有误接,方法参见附录B。

4.2运行管理

4.2.1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正式的规章制度:

a)岗位责任制:明确中水运行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主管人员、操作人员、化验人员和维修人

员,建立各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b)工艺操作规程:应有工艺系统流程图、各岗位安全及运行操作规程、巡视路线图和巡视要求、

系统启运与停运操作程序等,并应明示中水站内的明显部位。

2

DB11/T348—2006

c)运行巡检记录制度:操作人员应做好设备运行和交接班记录,填写附录C的表C.1。

d)日常水质监测参见附录D。

e)设备和器材管理制度:各项设备安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定期的大、中、小修内容和设备

档案记录,药品和备品备件的管理。

4.2.2中水设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4.2.3中水设施可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

4.3中水安全使用管理

4.3.1建筑中水管理单位应对所辖范围内:中水管路、取水口、中水用途、使用方式、用水安全等方

面进行严格管理,保证中水的安全使用。

4.3.2中水的井盖、水箱、管道及出水口等设施应涂成规定颜色,在显著位置给予标识,标注“非饮

用水”或“中水”等字样,以防误饮、误用、误接,并有专人巡视和定期检查。

4.3.3室外和公共场所的中水取水口,应采取措施,使阀门的开启由中水管理人员掌握。

4.3.4物业管理单位应:

a)告知室内装饰、装修人(或企业):不得擅自拆改中水管道和设施,禁止将中水管道与生活

饮用水管道连接;不得将废弃涂料、溶剂等物倒入中水原水收集管道中。

b)在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核查中水管线,防止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误接。对于隐蔽管

路的连接处,应在隐蔽前作好检查。

c)向使用中水或可能接触中水的人员做好中水安全使用的告知和宣传,告知内容:中水用途、

水质标准、安全防护和注意事项等。特别要提示中水禁止用于:饮用、洗菜、做饭、洗澡、

洗衣服、擦桌子和擦洗汽车内部等。长期无人使用的便器水箱应将所存中水放空。

4.3.5绿地灌溉应防止中水与人身体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