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596-2020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DB37/ 596-2020 DB37/ 596-2020 Standard for Emission Control of Wastewater from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Shandong Province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596-2020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7-12
实施日期
2021-01-12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40

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596—2020

代替DB37/596—2006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pollutantsformedicalorganizationinShandongProvince

2020-07-12发布2021-01-12实施

发布

DB37/596—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污染物监测要求....................................................................6

6实施与监督........................................................................9

I

DB37/596—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596—2006《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596—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明确了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的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控

制项目,加严了部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加严了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中氨和硫化氢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污水处理站污泥控制要求;

——修订了医疗废物控制要求;

——增加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相关控制要求;

——修订了污染物监测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济南市环境研究院、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水燕、马姗姗、丁程程、刘阳、王辉、张福全、张战朝、史会剑、李昕婧、

郑囡、徐亚会。

本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现有医疗机构在执行本标准之前的过渡期内,执行

《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6—2006)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2005)。

II

DB37/596—2020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以及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

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新建医疗

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重大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区域消毒供应中心、医疗织物洗消机构、血液中心以及相关科研实验部门等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

数指标参照本标准床位小于2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500MPN/L),其他指标按山东省相关流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水质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11890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3-2-2-

HJ84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SO3、SO4)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347.1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滤膜法

HJ347.2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1

DB37/596—2020

HJ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硫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503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85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586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01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755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

HJ823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825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826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898水质总α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

HJ899水质总β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

HJ1001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

DB37/T2463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机构medicalorganization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或开展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急救站、检验诊断中心、疾病防治院(所)、护理站等机构以及其他诊疗机构。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2

DB37/596—2020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

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并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废气wastegas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3.4

污泥sludge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5

医疗废物medicalwastes

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

害性的废物。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工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现有医疗机构existingmedicalorganization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医疗机构或诊疗设施。

3.10

新建医疗机构newmedicalorganization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机构或诊疗设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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