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596-2006 DB37/ 596-2006 Emissions Standards for Medical Was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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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596-2006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6-01-04
实施日期
2006-01-10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30.99

Z68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medicalpollutants

2006-01-04发布2006-01-10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596—2006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促进医疗废物处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医

疗卫生机构废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委托济南市环境工程设计院、济南市环保局直属分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志、高旭光、迟智香、张建国、周蓬、徐志浩

本标准于2006年1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I

DB37/596—2006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污水排放和医疗废物处置(控制)的管理,也适用于兽医院

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卫生机构

从事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监管的单位。

3.2

医疗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

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

DB37/596—2006

3.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具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废物处置资格的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处理要求

4.1.1.1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传染病房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传染病医院(包括设传染病房的综合

性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进行预消毒处理。

4.1.1.2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

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4.1.1.3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4.1.1.4医疗污水不得排入GB3838中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

级保护区、游泳区以及GB3097中的一、二类海域。

4.1.2排放要求

4.1.2.1根据水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两类。必测项目

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水环境,在日常监测过程中必须监测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

影响水环境和污水处理系统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5项。选测

项目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的污染状况及水环境保护状况对污水排放可

以选择监测的控制项目,共计4项。

4.1.2.2必测项目必须执行。选测项目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医疗

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3标准分级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必测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

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测项目不分级。

4.1.3.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中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游泳区之外的区域,执

行一级标准。

4.1.3.2排入GB3838Ⅳ、Ⅴ类水域或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排入未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

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3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放系统的医疗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3.4床位小于20床以及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污水,应当设消毒处理设施,执行四

级标准。

4.1.3.5传染病爆发期间,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应急

处置措施要求。

4.1.4标准值

4.1.4.1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物排放,必测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4.2选测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表1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总汞0.05

2总砷0.5

2

DB37/596—2006

表2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1粪大肠菌群数(MPN/L)501005005000

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4结核杆菌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5化学需氧量(CODCr)4060120—

6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

7悬浮物(SS)a10(5)2060—

8动植物油1.0515—

9挥发酚0.10.50.5—

10氨氮b5(8)15(20)25(30)—

11磷酸盐(以P计)0.50.51.0—

12余氯c0.50.58—

13pH6~9

a括号内为用于冲洗地面及洗车用水水质指标。

b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c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mg/l~10mg/l。

表3选测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氟化物10

2氯化物250

3甲醛类1.0

4总有机碳(TOC)30

4.1.4.3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按照GB18466执行

4.1.5取样与监测

4.1.5.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其中一类污染物的取样按照HJ/T91执行。

4.1.5.2检测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5.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3

DB37/596—2006

表4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测定下限(mg/l)方法来源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001GB7468

1总汞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2GB7469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

2总砷0.007GB7485

光光度法

3粪大肠菌群数多管发酵法--附录A

4沙门氏菌----附录B

5志贺氏菌----附录C

6结核杆菌----附录D

7化学需氧量(CODCr)重铬酸盐法30GB11914

稀释与接种法2GB7488

8BOD5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1HJ/T86

9悬浮物(SS)重量法--GB11901

10动植物油红外分光光度法0.1GB/T16488

11挥发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0.002GB7490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

12总氮(以N计)0.05GB11894

光度法

13磷酸盐(以P计)钼酸铵分光光度法0.01GB11893

14pH玻璃电极法--GB6920

离子选择电极法0.05GB7484

15F-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GB7482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7483

16氯化物硝酸银滴定法--GB11896

17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0.05GB13197

18TOC非红外吸收法0.5GB13183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

--GB11897

19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

--GB11898

光度法

4.2医疗废物控制标准

4.2.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弃置。

4.2.2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医疗废物应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生活垃圾

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4.2.3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采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要求

的容器、转运器械进行包装、转运,包装、转运期间应注意防护措施。

4.2.4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具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

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暂存库房必须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关于暂存库房的设计

要求;具有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及门诊、部、所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场所,并满足《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暂存场所的要求。

4

DB37/596—2006

4.2.5医疗废物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用表5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

表5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序号医疗废物种类医疗废物处置方法备注

病理性废物(包括人体组织、死胎、器官、

1火化或焚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肢体和动物尸体、血液、体液)

感染性废物(包括传染病人手术或尸解后

的废弃物,如污染的材料和仪器;来自传

染病房的废弃物,如排泄物、手术或感染

伤口的敷料、严重污染的衣物;传染病人

2血透析中产生的废弃物;实验室感染的动焚烧或消毒

物;传染病人或动物接触过的任何其他设

备和材料;实验室所用的菌落及病原株培

养基和保菌液;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

输液器、输血器等废弃物)

锋利物(锐器)(包括针头、手术刀、解

3剖刀、针管、手术锯、玻璃制品等易对人焚烧

体造成损伤的废物)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被淘汰、压碎或

4焚烧

污染的药品、疫苗、血清)

遗传病毒性废弃物(包括已明确的抑制细

对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硫

胞的药物,化学或放射治疗病人的呕吐

5焚烧酸长春新碱等可采用化学降解

物、尿或粪便。如苯、环孢霉素、环磷酰

法或封存或使之自动失效

胺等)

化学性废弃物(包括在诊断、试验、清洁、对于一般的化学废弃物,如糖、

管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氨基酸和特定的盐类可按城市

6焚烧或化学处理

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遗传毒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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