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SJD 48-2023 生活垃圾炉排焚烧发电职业病危害防治指南

T/WSJD 48-2023 Guidelines for the Preven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Caused by the Incineration of Waste Biomass Firing Plant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2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WSJD 48-2023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20
实施日期
2023-07-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适用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控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识别、职业病危害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采用炉排型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采用流化床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环投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永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起草人:
徐海娟、李小亮、李天正、邹卫东、李华亮、李芳、汪天尖、张昭、李荣宗、邓敏、温薇、周伟、苏世标
出版信息:
页数:2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CSC52

团体标准

T/WSJD48—2023

生活垃圾炉排焚烧发电

职业病危害防治指南

Guidelinesforpreventionandcontrolofoccupationalhazardsin

municipalsolidwastegrateincinerationpowergeneration

2023-06-20发布2023-07-01实施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发布

T/WSJD48—2023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职业病危害识别.....................................................................3

6职业病危害控制.....................................................................3

附录A(资料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艺流程及主要设施...................................11

附录B(资料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13

附录C(规范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岗位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表.........................16

附录D(资料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危害因素...................17

附录E(资料性)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内容和检查方法.....................................18

附录F(资料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职业病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检查表.19

I

T/WSJD4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卫生监督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环投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电网

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永兴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海娟、李小亮、李天正、邹卫东、李华亮、李芳、汪天尖、张昭、李荣宗、

邓敏、温薇、周伟、苏世标。

III

T/WSJD48—2023

生活垃圾炉排焚烧发电职业病危害防治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控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识别、职业病危害控

制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炉排型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采用流化床焚烧炉的生

活垃圾焚烧发电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17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205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211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GBZ/T280火力发电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

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38144眼面部防护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T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128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DL/T799.7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7部分: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监测

DL/T1939垃圾发电厂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

T/SWSA01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3术语和定义

1

T/WSJD48—202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

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powergeneration

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理生活垃圾(3.1)并利用产生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热能转变为机械能、机械

能转变为电能的生产过程。

[来源:T/SWSA01—2020,3.1、GBZ/T280—2017,3.1,有修改]

3.3

垃圾渗滤液leachateofwaste

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因重力、发酵等物理化学作用产生的废液。

[来源:DL/T1939—2018,3.1]

3.4

垃圾焚烧炉(焚烧炉)waste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垃圾的设备。

[来源:CJJ90—2009,2.0.1]

3.5

炉排型垃圾焚烧炉gratetypeincinerator

采用炉排形式焚烧垃圾的焚烧炉。

[来源:CJJ128,2.0.10]

3.6

流化床垃圾焚烧炉fluidizedbedtypeincinerator

采用流化床形式焚烧垃圾的焚烧炉。

[来源:CJJ128,2.0.11]

3.7

炉渣slag

垃圾焚烧过程中,从排渣口排出的残渣。

[来源:CJJ90—2009,2.0.16]

3.8

飞灰flyash

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固态物质。

[来源:CJJ90—2009,2.0.19,有修改]

4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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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4.2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并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

健康。

4.3企业应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运行过程中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定期对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应符合GBZ2.1、GBZ2.2的要

求。

4.4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4.5企业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和经济保障

等内容,不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承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能力的单位。

5职业病危害识别

5.1粉尘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运行过程中,在烟气净化系统存在熟石灰粉尘、生石灰粉尘、活性炭粉尘、

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和矽尘等粉尘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5.2化学因素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运行过程中,存在氨、一氧化碳、硫化氢、甲硫醇、乙硫醇、盐酸、氢氧化

钠等化学因素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焚烧烟雾”,成分因焚烧不同物质而异,种类

繁多,常见的主要成分有二噁英、氯乙烯、氯化氢、氟化氢等,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时,推荐结合

采用空气样品质谱定性方法进行识别。

5.3物理因素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运行过程中,存在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红外线等物理因素类职业病危

害因素。

5.4生物因素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运行过程中,在垃圾接收系统存在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生物因素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

5.5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艺流程及主要设施见附录A。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见附录B。

6职业病危害控制

6.1总体要求

6.1.1总体布局

6.1.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总体布局应符合GBZ1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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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厂区应进行合理布局,垃圾焚烧系统、热力利用系统、烟气处理系统的厂房或车间宜集中布置

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厂区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

输和处理过程中的粉尘、毒物、噪声、恶臭、污水等对作业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6.1.1.3输送渗滤液、烟气等的管道宜集中布置,不宜设置在人员集中区域周边,不宜穿越办公室、休

息室等建筑物。

6.1.1.4垃圾焚烧厂房内的焚烧炉、锅炉、汽机等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

附近。

6.1.1.5若厂区设有氨水储罐或储存区域,应安排独立区域单独布置,氨水储存区宜布置在通风条件良

好、靠近厂区边界的位置,应避开办公楼、宿舍楼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人流出入口,宜位于厂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1.2建筑卫生学

6.1.2.1垃圾吊控制室、运行集中控制室、炉渣抓吊控制室、休息室、办公室等人员停留的工作场所设

置独立通风系统,室内保持正压,防止室外污染空气进入室内。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

排风口,新风口设置位置避开污染源;必要时,进风经过滤净化后送入室内。

6.1.2.2控制室、装载、推运、吊车司机驾驶室的微小气候应符合GBZ1要求。

6.1.2.3设在噪声设备附近的控制室、休息室应设置独立隔声间。

6.1.2.4垃圾卸料大厅、渗滤液收集间、渗滤液处理车间、化学药品间、化验室的墙壁、顶棚和地面、

墙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

6.1.2.5渗滤液处理/收集车间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

系统。

6.1.2.6垃圾焚烧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形式,合理设计气流组织,避免气流短

路和涡流。

6.1.2.7垃圾池间、渗滤液沟道间、卸料大厅与室内外其它部位相连通的通道处应设置气密室;采用密

闭门;垃圾池与卸料大厅围护结构应采用气体封闭性能好的材料和做法;穿过垃圾池的管线孔洞、垃圾

抓斗检修孔应采取封堵措施,防止臭气外逸。

6.1.2.8上料坡道(栈桥)应设置密闭的围护结构及地面截水沟,防止臭气外逸及渗滤液外流。

6.1.3辅助用室

6.1.3.1工作场所设置更衣室、浴室、盥洗室等卫生设施,辅助用室的设计符合GBZ1的要求。

6.1.3.2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

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6.1.3.3垃圾卸料车间、渗滤液车间需考虑设置消毒室及专用洗衣房,以备垃圾坑清理、格栅清理作业

后使用。

6.2工艺要求

6.2.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艺环节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机械化,采用远程控制或隔离控制。由

中央控制系统实现对垃圾焚烧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分散控制,尽量减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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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操作和巡回检查。垃圾投料、炉渣清运、飞灰输送、炉水加药和循环水杀菌剂加药应优先采用机械化

和自动化,避免人工直接操作。

6.2.2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

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

6.2.3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应小

于2s。应减少烟气在200~4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逆流式和顺流式反应器内的烟气停留时间分别不宜

少于10s和20s。

6.2.4垃圾焚烧厂所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在条件许可时可回喷至焚烧炉焚烧;当不能回喷焚烧时,应设渗

滤液处理系统。

6.3工程防护措施

6.3.1防尘

6.3.1.1存在或产生生产性粉尘的工作场所或生产过程,应依据GBZ1的要求设置防尘设施。

6.3.1.1熟石灰卸料场所建议设置喷水装置和卷帘门等有效防尘设施。

6.3.1.2烟气净化装置的布袋除尘器应设反吹装置,防止飞灰阻塞。

6.3.1.3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输送飞灰的管道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

45°;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管道不应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

堵塞。

6.3.1.4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炉排下设双层卸灰

阀,将风室中的空气密封。

6.3.1.5炉渣出坑前应通过喷水抑尘。

6.3.1.6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输送、储存和处理。

6.3.1.7宜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

6.3.1.8飞灰收集、储存与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负压状态。

6.3.2防毒

6.3.2.1存在或产生化学毒物的工作场所或生产过程,应依据GBZ1、GBZ/T194的要求设置防毒设施;

炉水加药间、GIS室等场所应按照GBZ/T280要求设置防毒设施。

6.3.2.2卸料大厅定期冲洗,采用机械化设备,配合自动冲洗装置,减少人员接触时间和接触机会。

6.3.2.3垃圾接收大厅车辆指挥宜采用远程控制,指挥人员在控制室通过远程指示灯或语音提醒。垃圾

卸料门、垃圾抓吊由控制室遥控来启动,不卸料时卸料门关闭。

6.3.2.4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排出有害气体送至焚烧炉燃烧,并

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6.3.2.5流动的垃圾车卸料岗位,宜考虑选用移动的岗位送新风装置。

6.3.2.6渗滤液收集池密闭设置,并设排风系统,排出气体送入焚烧炉焚烧。

6.3.3防噪声

6.3.3.1工作场所噪声控制应符合GBZ1、GBZ/T280、GB/T50087的要求。

6.3.3.2加强噪声的综合治理,对噪声强度较高的设备,如焚烧炉、汽轮机、各种风机、机泵等采取减

振、隔声、消声等综合降噪设施。

6.3.3.3一次风机和二次风机入口宜装设消声器;余热锅炉安全阀和生火排气管上装设消声器。

6.3.3.4汽轮机、发电机、空压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设置独立的隔声罩,隔声罩内加吸声棉。

6.3.3.5空压机设置在独立的隔声间内。

6.3.3.6水泵等机泵设泵房,且独立布置。

6.3.3.7空压机房、水泵房的墙壁、天花板设吸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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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中央控制室、机炉控制室采用隔声设计,设隔声走廊和双层门。

6.3.3.9风管、烟气管道与设备连接处采用帆布或橡胶做成的弹性连接,减轻振动,降低噪声。

6.3.4防暑降温

6.3.4.1存在高温的工作场所或生产过程,应依据GBZ1、GBZ/T280的规定设置防暑降温措施。

6.3.4.2焚烧炉、烟气管道、蒸汽管道、余热锅炉、汽轮机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其表面平均温度应≤

50℃,瞬间最高温度也宜≤60℃。

6.3.4.3垃圾卸料、装载、推运、吊车司机驾驶室设置空调。

6.3.4.4垃圾卸料大厅作业位,司机、指挥员在夏季高温气候条件下宜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气流达

到工作地点的风速应符合GBZ1的要求。

6.3.4.5焚烧炉巡检工,炉渣、炉灰清理操作工等岗位设置空调休息室。

6.3.5工频电磁场防护

对变压器、高压母线、励磁器等设备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如预期不能屏

蔽的应设计反射性隔离或吸收性隔离、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危险区域划分等措施,使劳动者

接触的工频电场和磁场强度符合GBZ2.2和DL/T799.7的要求。

6.3.6生物有害因素防护

6.3.6.1在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储坑,采取换气、除臭、灭蚊蝇及必要的消毒等措施。

6.3.6.2垃圾卸料平台应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6.3.6.3厂内垃圾运输车辆途经路面和垃圾卸料大厅日常进行冲洗、定期喷洒灭菌、除臭药剂。

6.3.7检修等非常规作业的防护

6.3.7.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主要的非常规作业有:检修作业中涉及的电焊、打磨、刷漆、探伤、密

闭空间、拆装保温棉作业;化学品装卸、布袋除尘器更换或清洗、渗滤液管道疏通、垃圾储坑清理、炉

渣渣坑清理、飞灰固化以及管道吹扫;焚烧炉、锅炉清洗作业等。作业过程应依据GBZ/T205、GBZ/T

211、GBZ117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6.3.7.2作业时,宜采用紫外线防护屏对电焊作业岗位进行防护,并进行区域划分,无关人员不能进入

作业区内,减少电焊作业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周围人群的影响。

6.3.7.3打磨机、打钻机应有防振垫圈,减少局部振动的危害;打磨机应配置有接受式排风罩收集打磨

产生的粉尘。

6.3.7.4主厂房内、管道内防腐作业时,应结合现场条件,加强通风,考虑配备移动局部排风设施。

6.3.7.5检修探伤时,应在无人作业时间段进行探伤,并在作业前清理现场确认无人后方可作业;对探

伤作业现场进行自主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划分监督区和控制区,制定操作规程,限制进入监督区与控

制区的作业人员,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人员作业时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

6.3.7.6渗滤液储坑、渣坑、烟气管道或其它闭塞场所内进行密闭空间作业的,应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a)隔离。进入设备内作业的设备必须和其它设备、管道可靠隔离,绝不允许其它系统的介质进入

所作业的设备内。

b)置换合格。在狭小空间内检修作业,必须对空间内的空气进行通风置换,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

作业;进入设备前必须进行置换,并对设备内空气中氧含量进行分析、测定。设备内动火作业除了

设备内空气中的可燃物含量应符合动火规定外,氧含量应在19.5%~23.5%的范围。如果设备内介

质为有毒物,还应测定设备内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并满足安全要求。

c)必须注意,检测分析合格不等于满足防毒要求。

d)设备外监护。设备内作业应指派两人以上实施设备外监护,根据现场情况配置必要的防毒面具、

氧气呼吸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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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个人防护用品

6.4.1企业按照GB39800.1要求,根据不同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参见附录C。

6.4.2应为垃圾池检修人员配置防毒装备,如防护服、防毒面罩、防护手套等。

6.4.3流动的垃圾车卸料岗位,宜考虑提供供气式呼吸防护用品。

6.4.4对于每个化学过滤式防毒面具或供氧(气)呼吸防护器应配备专用记录卡,记明滤毒罐(盒)或

供气瓶的最后检查和更换日期,以及已用次数等信息。滤毒罐在不用时应将通路封塞,以防失效。

6.4.5定期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以便及时更换,以防失效。

6.4.6针对不同毒物选择呼吸防护用品的过滤元器件;接触飞灰的作业岗位,选择过滤效率至少满足

GB2626规定的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针对垃圾卸料岗位、接触飞灰作业岗位手部容易沾污的

特点,避免选择揉捏式耳塞,宜选择定型式耳塞。

6.5人机工效学

6.5.1为预防下背痛、颈肩痛等工作相关肌肉骨骼疾患,应注意垃圾抓斗、炉渣抓斗控制室人机环的匹

配性,预防或减少垃圾抓斗、炉渣抓斗控制室作业人员长时间不良体位作业,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静态作

业,宜间断改变作业姿势。

6.5.2工作设备和器件应考虑人体尺寸、姿势、肌肉力量和动作的因素。

6.5.3避免可能造成长时间静态肌肉紧张并导致工作疲劳的身体姿态,应允许工作者变换身体姿态。

6.6应急救援

6.6.1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危害因素见附录D。

6.6.2应急救援设施

6.6.2.1现场应急处理设施

a)有害气体报警仪

氨水库、炉水加药间设置氨气报警装置;垃圾储存坑、渗滤液池、渗滤液提升泵房应设置氨、硫化

氢、一氧化碳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水处理车间设置联氨气体报警仪、GIS室设置六氟化硫气体报警

仪,进入垃圾储存坑、渗滤液池、渗滤液提升泵房的作业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仪。气体报警

仪的预报值、警报值设置按照GBZ/T223执行。

b)事故通风

1)垃圾池和渗滤液车间,应设置防爆照明设施、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2)在化学水处理车间、渗滤液处理车间、氨水泵房、炉水加药间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

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3)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

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

/h。

4)事故通风的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进入通风机通风效能覆盖区域之前的通道上。

5)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

6)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7)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

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

筑物的屋顶3m以上,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c)喷淋洗眼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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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SJD48—2023

在氨水库、炉水加药间、化学水处理车间、化学药品间、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车间、化学品

仓、化验室就近设置不断水、标识清晰的冲淋、洗眼设施(带防冻设施的喷淋洗眼器),且冲淋、洗眼

设施宜安装在作业人员10s内能够到达的区域内,并与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处于同一平面上,同时考虑

在前往设备的路线中避免障碍物的阻挡。

d)围堰、泄险设施

化学水处理车间、化学药品间贮存氢氧化钠、水合联氨、氨水、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

应设置泄险沟(堰)。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车间、化学品仓库、化验室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必

要的泄险区。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6.6.2.2现场急救用品

a)在氨水库、炉水加药间、水处理间就近设置现场急救用品包括: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

箱以及急救药品(2%碳酸氢钠、2%醋酸或3%硼酸);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

救援通讯设备等。

b)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车间、化学品仓库、化验室应配备现场急救用品,

c)渗滤液车间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毒器具,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专

用存放柜内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d)急救箱应当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配备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GBZ1确定,并由专

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

6.6.3应急救援措施

6.6.3.1企业的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和人员定员。

6.6.3.2制定渗滤液车间硫化氢、氨急性中毒、职业性中暑应急预案;制定化学水处理车间、化学药品

间酸碱皮肤灼伤、眼部灼伤应急救援预案。

6.7职业卫生管理

6.7.1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立专(兼)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

培训。

6.7.2根据本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生产作业人员接触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

案,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针对垃圾卸料、垃圾坑清理、渗滤液车间格栅清理

作业制定洗消制度、健康促进制度。对易发生跑、冒、滴、漏的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各种防毒

设施必须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特殊有毒作业(如垃圾池格栅清理、烟气管道内有限空间

作业等)应调整劳动制度与劳动组织。

6.7.3在生物因素防护方面,对接触垃圾或垃圾渗滤液的操作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制定操作规程,养成

班前更衣、班后更衣洗手的卫生习惯。

6.7.4履行危害告知义务

6.7.4.1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

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7.4.2在主厂房入口、汽机房、空压机房、卸渣口、化学加药间、渗滤液车间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

产车间、设备应按照GBZ158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在飞灰处理车间可能产生飞灰泄漏的工作场所或设备附近设置矽尘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在氨水

罐、氨水装卸接驳口附近设置氨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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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渗滤液收集池入口、渗滤液处理车间设置一氧化碳、硫化氢、氨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c)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

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6.7.5职业健康监护

6.7.5.1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

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6.7.5.2不应安排未经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

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

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或职业病病人应安排诊断和治疗。

6.7.5.3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按GBZ188执行。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6.7.6防护设施定期维护

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对通风、防尘、净化等防护

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6.7.7外包作业管理

6.7.7.1外包作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外包商,对

其职业病防护措施提出要求,监督承包商做好职业病的防护工作,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职业病防护条件,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外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

职业病防护的具体责任、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出现以

包代管。

6.7.7.2监督外包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岗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督促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6.7.7.3监督外包单位制订并遵守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对大小修、临修、清洁、辅助工、飞灰固化等

外包作业岗位的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和监督使用做出规定,确保个人职业病防护得到有效推行,切实做好

以下个人防护措施:

a)检修电焊作业点安装移动式通风防尘毒设施,电焊人员应佩戴KN95以上级别能防护电焊烟尘

的焊接口罩及紫外线、红外线的防护屏。

b)锅炉酸洗时使用盐酸时应做好个体防护和现场通风排毒。

c)保温层检修时必须做好检修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如佩带过滤式防尘口罩,必要时佩带空气呼

吸器,作业现场设置移动式局部排毒装置。

d)更换或清洗布袋除尘器时,工作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e)锅炉管道X射线探伤或γ射线探伤作业时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6.7.7.4监督外包单位做好有限空间作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

在锅炉内部检修、渗滤液管道疏通时,可能存在有限空间作业。

a)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

通讯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应当对作业者、监护者和作业负责人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在有限空间作

业所需要的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职责。

b)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作业环境的情况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比重等理化特

性,采取专用的通风设备进行强制性、持续的全方位通风换气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

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c)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评估、后作业”的原则,由其负责安

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的机构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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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等。

d)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

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6.8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

6.8.1为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效果,主管职业卫生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生

产技术部门、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职业卫生专家共同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必要

时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外部评估。

6.8.2推荐评估周期为3年,也可根据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实际需要安排评估周期。

6.8.3参照GBZ/T225,结合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估

内容和重点。评估内容和检查方法见附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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