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272-2003 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 19272-2003 Body-building equipment-Safety for outdoor body-building equipment—General requiremen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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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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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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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英派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体之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元天翔、侯力波、战善波、程耀光、马德枪、力航、张家祥、秦有年、石仲凯、田旭、刘少树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3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97.220.40
Y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272-2003
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Body-buildingequipment-Safetyforoutdoorbody-building
equipment-Generalrequirements
2003-09-18发布200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9272-2003
月U言
本标准第5章、第6章和7.1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对应于欧洲标准BSEN957-1:1997《固定式训练器材一一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和试验
方法)))(1998年修订版),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中的5.2.1,5.2.3,5.2.4,5.2.5,5.2.6与BS
EN957-1:1997中的5.2.1,5.2.3,5.2.4,5.3,5.4内容一致。
室外健身器材除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GB174981998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的
相关条。
本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归Clo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英派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体之杰体育用
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元天翔、侯力波、战善波、程耀光、马德枪、力航、张家祥、秦有年、石仲凯、田旭、
刘少树。
GB19272-2003
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外健身器材的术语和定义、命名、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和使用说明、包装、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室外健身器材。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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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804-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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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652-1989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GB/T8918-1996钢丝绳
GB/T9286-1998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eqvISO2409;1992)
GB17498-1998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n(eqEN957-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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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3821-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的结合强度测试方法
QB/T3826-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QB/T3832-1999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QB/T3845-1999钳工锉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室外健身器材outdoorbody-buildingequipment
在室外安装固定、供人们进行健身运动锻炼的器材和设施。
运动位sportspoint
室外健身器材上满足一个人至少完成一种运动锻炼功能的运动位置。
运动站sportsstation
由一个运动位或多个运动位组成的在结构上联系紧凑的室外健身器材。
命名
室外健身器材的命名应符合下列原则:
a)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GB19272-2003
应以器材的主要健身功能、运动形式及结构特征相命名;主要健身功能或运动形式相同的器
材,应以其结构或运动特征等表明其差异性;
主要运动功能、运动形式及结构特征和传统及现代体育器材相一致的,应与其名称相统一,例
如:单杠、双杠、秋千等;否则,不应有与其相同的命名;
d)不应有主要健身功能或运动形式相同,却有明显差异的多种命名;
e)不应有表述不完全、不明确的命名,例如:弹振压腿器不应命名为弹振压腿、腿部伸展器不应命
名为伸展器、仰卧起坐板不应命名为仰卧板等;
不宜有概念抽象或外来语音译的命名,例如:罗马凳、呼拉圈、旋风轮等。
5要求
5.1基本要求
室外健身器材应符合人体运动规律,并具有安全性、可操作性、舒适性和适应性。
5.2外形和结构设计要求
5.2.1器材各支承体表面的所有棱边和尖角,应使其半径R>2.5mm。易接触使用者或第三者的零
部件的其他所有棱边应采用其他方式予以圆滑或加以防护。
5.2.2管材末端应符合GB17498-1998中4.2.2的规定,且不应有管端封口或堵塞件因老化、配合
不当、震动及轻度人为损坏等原因导致的脱落现象。
5.2.3在1800mm高度范围内的易接触区域,活动部件与邻近的活动部件或固定部件之间的距离应
不小于60rsim,下列情况除外:
a)如果可能只危及手指,其趾离应不小于25rnm;
))}如果活动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运动中保持不变,其距离应不大于9.5mm;
c)如果在运动区域内具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止动装置;
d)如果可用使用者的身体位置来遮挡,使第注者不能接近,以及使用者可以立即停止运动。
注:本条规定,可使其设计保护手和手指免受伤害.对人体其他部位的伤害已有不同的考虑
5.2.4当按6.2检测时,隶属于训练器材__L所有重块的移动范围应按锻炼使用时的要求有所限制。
注1:这可以通过适宜的设计来实现
注2:不良特征的例子是无控制的钟摆运动。
除非刻意移动外,堆码式重块的移动应能自如地返回静止点。
5.2.5当按6.2检测时,首先不应去考虑当超载时使用者如何防止或从中解脱,而是应设计安装能使
使用者解脱逃(避)的装置。
注:这种装置可以是止动机构、预拉杆和卸载装置。
5.2.6当按6.2检测时,器材上的调竹装置应作用可靠,易被使用者识别和安全使用,且应无疏忽变动
的可能性。
调竹机件,如旋按()钮和手柄操(纵杆)等,不应与使用者的活动范围相干涉。
重块选择销应配置一个可靠的锁定机构。
任何锁定机构的正确功能应显而易见。
5.2.7与人体接触或易接触的活动零部件以及各调节装置等,不应使正常使用者或第三者有被剪切、
挤压或碰撞的可能,目在器材的相应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
5.2.8连接器材各支架、框架的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紧固可靠且应有防松动和防盗措施。螺钉外露
部分不应超过其3倍的螺距长度。紧固件的规格、强度、防松动措施及防锈措施等,应与器材的负载强
度和安全使用期限相匹配。
5.2.9器材活动部件和固定部件易发生或可能发生刚性碰撞时,其相碰撞的部位应设置弹性缓冲装
置,缓冲装置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1000nlmz。例如:安装橡胶垫等缓冲装置。
GB19272-2003
5.2.10器材在使用过程中,不应存在运动位与运动位以及同一运动位之间的器材干涉、运动范围干
涉、人体干涉等不良现象。
5.2.11器材的转动部件应设置止退装置。例如:设置止退垫圈或止退螺母等。
5.2.12器材所使用的轴承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
5.2.13悬垂或悬挂人体的钢丝绳应符合GBJT8918-1996的相关规定。
5.2.14当使用者在器材上的站立面高于地面1000mm时,应设置护栏。站立面高度小于2000mm
时,护栏高度应不小于600mm;站立面高度大于2000mm时,护栏高度应不小于800mm。器材所有
的护栏各防护杆之间的距离以及距应防护范围的边缘距离应不大于120mmo
5.2.15具有往复运动形式的器材,例如:荡椅、浪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使用者站立、踩踏或座位的附近,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例如:扶手、护栏等;
b)底面积大于0.5m“的摆动部件,在器材使用过程中,若摆动件底面与地面(或底层)间的距离
为变量时,摆动件底面与地面或(底层)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400mm;
c)荡椅类器材的摆动件与两侧或周边固定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座面与脚踏板之间应
设置护栏等防护装置;座椅的净深度及靠背高度应不小于400mm.
5.2.16秋千、荡椅、浪桥及漫步机等往复摆动形式的器材,应将其摆动轴心处设置为滚动轴承或滑动
轴承的连接结构,且至摆动轴心的刚性摆杆长度应不小于100mm,
5.2.17秋千等摆动幅度较大的器材,其座板采用刚性骨架材料时,座位除底部以外的所有表面应采用
软性材料予以包r。悬挂座位的牵索两端连接处应采取防止磨损的措施,且应与安全使用期限相匹配。
5.2.18秋千的摆动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应不大于2600mm,其座板上表面距地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500mm,座板外缘距支承立柱内侧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中间部位无支承立柱的多位秋千的相邻座
板外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m}
5.2.19荡椅的摆动幅度应加以约束,且单侧摆动幅度应不大于4500
5.2.20偏心或椭圆形转盘等快速转动形式的器材,若其转动部件的快速转动可能伤及使用者或第三
者时,其转动系统应设置防止超速运转的阻力系统。
5.2.21太空漫步机等摆动、晃动运动形式器材踏板的踩踏面应具有防滑性能,踏板的主运动方向和易
滑脱方向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mm的防滑脱凸台或护板。相邻运动的两踏板的间距应不小于
100mmo
5.2.22跷跷板杆()等杠杆类器材,使用者在器材上面,运动至下极限位置时,活动杆件底部距地面的
距离应不小于80mm,否则应采取软接触的缓冲措施;使用者在器材下面,运动至下极限位置时,活动
杆件底部距地面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850mm,
5.2.23无可靠性护带或护栏的跷跷板等杠杆类器材的座板,距地面的最大运动高度应不大
于1000mm}
5.2.24轴线垂直型的悬空转轮类器材,其转轮轴线距立柱内侧的距离应不小于600mm,中间部位无
支承立柱的多个运动位器材的相邻转轮轴心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m.
5.2.25器材所使用的承载人体载荷和主要受力载荷的非金属材料牵索,例如:爬绳、攀网器材上的纤
维性攀爬绳索等,应满足相应器材安全使用期限的耐久性要求。
5.2.26器材用于承载人体重量的手拉环材料直径应不小于20mm,金属拉链的材料直径和金属牵索
的直径应不小于8mm,
5.2.27与人体接触的零部件不应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5.2.28滑梯等坐姿滑行功能器材的滑道表面和扶手表面,应光整光滑,无锐边、尖角、毛刺等现象。滑
行表面和两侧护板表面各接合处的高度差和间隙应不大于2mm,两侧扶手距滑行表面的高度应不低
于160mm,且滑行区间扶手的两内侧不应有凸起、横向凹陷、横向支撑等设置。
5.2.29用于握持的任何支承件的横截面,当通过该横截面的中心测量时,在任何方向的尺寸应不小于
GB19272-2003
16mm且不大于45mm双(杠除外)。
5.2.30用于抓紧的任何支承件的横截面的宽度,应不大于60mm,
5.2.31攀爬类器材的使用高度应不大于3500mm,悬垂类器材的使用高度应不大于2300mm,
5.2.32攀爬类器材的使用宽度,单人用应不小于1000mm,双人用应不小于1800mm,
5.2.33具有杠面弹力性能单杠的杠面高度应为1500mm~2400mm,横杠的支点长度应为
2000rnm-2400mm,横杠的外径应为28mm土0.5mm。不具有杠面弹力性能单杠的使用宽度应不
小于1200mm,杠面高度应为1500mm-2400mm,横杠的外径应不大于32mm,
5.2.34具有杠面弹力性能双杠的两杠内侧距离应为390mm~550mm,杠长应为3000mm^-
3500mm,纵向立柱中心距应为2000mm-2300mm,杠面高度应为1300mm-1700mm。不具有
杠面弹力性能双杠的两杠内侧距离应为390mm-550mm,杠长应为2000mm-2500mm,杠面高度应
为1200mm-1700mm,横杠的外径应不大于50mm,
5.2.35器材主要承载立柱的钢管直径应不小于110mm(框架式和高度不大于1500mm的器材可适
当减少),管材壁厚应不小于2.5mm,
注1:单杠、双杠规格尺寸的含义,可参见我国已发布和实施的体操器材相关国家标准。
注2:使用宽度在单人以上、双人以下的按单人计。
5.3主要零部件静负荷能力要求
5.3.1按6.3规定的试验条件,在器材使用时的最薄弱或(最大外载荷)的直接受力处,例如:器材的受
力横杠、横梁、座板、踏板、踏杆和器材的直接操作手把等,施以各自规定的静负荷,受力件及相关的各零
部件,均不应有构件断裂、牵索断股、运动功能损坏、构件开焊以及目视较明显的永久变形等失效现象。
5.3.2承受明显冲击载荷器材的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4000N。例如:踏桩、平衡木和吊环以及不具
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单杠和双杠等。
5.3.3承受或可能承受突然加载载荷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2700N。例如:天梯、悬空式
滑道、爬绳、爬杆、秋千、荡椅、摸高横梁、网墙、攀岩墙、浮桥、浮动踏桩或(称吊桩)、固定式阶梯、仰卧起
坐床、跷跷板、悬空转轮以及各类器材中的座板、踏板、踏杆等。
注:单一静负荷能力,是指一个人运动锻炼时器材应承受的静负荷能力。
5.3.4不承受明显冲击载荷且无突然加载现象,但受运动加速度影响的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低
于2000N。例如:俯卧撑架、弹振压腿器、I_肢牵引器、肋木架、各类器材顶部用于运动时握持的辅助
吊杆和辅助吊环、承受和可能承受人体垂直力的扶手以及儿童组合乐园、儿童秋千、儿童组合攀高架等
器材中的座板、踏板、踏杆、单式吊环、横式吊杆、受力横梁、滑道、通道、平台等。
5.3.5器材护栏在正常防护方向和正常使用方向的静负荷能力,若为站姿运动器材时,应不小于
1100N/m;若为坐姿运动器材时,应不小于700N/m,
5.3.6其他器材的静负荷能力,应参照卜述类似器材或部件的要求。
5.3.7器材主要受力零部件焊接处的焊接强度,应符合GB17498-1998中4.8的规定。
5.3.8器材承受主要载荷的牵索、连接钩环、连接接头的抗拉力应不低于10000No
5.4整机稳定性要求
5.4.1器材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以及在6.4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不应有向任何方向的倾斜、翻倒或较明
显的永久变形现象。
5.4.2单杠的水平拉力应不低于1800N
5.4.3其他器材包(括休闲篮球架、室外乒乓球台等器材)的单一水平拉力应不低于1500No
注:单一水平拉力,是指一个人运动锻炼时器材应承受的稳定性能力。
5.5弹力性能要求
5.5.1在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单杠横杠的中点施以2500N的垂直静载荷,横杠的挠度应为90mm1
20mm,取消负载后,杠面的永久变形量应不大于3mm,
GB19272-2003
5.5.2在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双杠任一横杠的中点施以1500N的垂直静载荷,横杠的挠度应为
70mm士15mm,取消负载后,杠面的永久变形量应不大于3mm,
5.6安全普示要求
5.6.1器材存在下列现象时,应予以安全警示:
a)当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时;
b)对某些特定或限定的人群不适用时,如需要人照管的老人、幼儿、病人、残疾人等;
c)需要对运动锻炼的人数和质量进行限制时;
d)需要对竞技练习、特殊技巧等运动形式或运动强度的锻炼进行限制时;
e)其他需要警示的内容和事项。
5.6.2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应符合7.1.2的相关要求。
5.7器材安装及场地要求
5.7.1器材的地面安装及其埋人地下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具(有较大的地面框架式底座的器材除
外):
a)埋人地下的器材立柱,应可靠地固接横向支承或支承盘;
b)安装器材的土质,在距地表800mm深度以内应为紧固系数不小于0.7的II类普硬土及其以
上的非疏松性和非沙壤土类的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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