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043-2022 游泳场所服务规范
DB3302/T 1043-2022 Swimming venue service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
2022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宁波市升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奥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惠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李瑜,陈军,胡中月,芦钦,赵维赞,黄勇,张峰,施建华,李俊杰,周晓黎
- 出版信息:
-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7.220.10
CCSA10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02/T10—2022
代替DB3302/T10—201
游泳场所服务规范
2022-09-29发布2022-10-29实施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2/T104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标准化工作导则第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302/T1043—《游泳场所服务规范》,与DB3302/T1043—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通则”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相关要求(见第章,版的第章);
b)删除了“服务要求”(见版的第章);
c)更改了“人员要求”(见第章,见版的第章);
d)更改了“标识和信息”,增加了设置“未经游泳场所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游
泳场所的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培训活动”标识的要求,将版“信息公示”的有关内容更
改后纳入(见第章,版的第章、)
e)更改了“问询、接待和票务”(见,版的、、);
f)删除了广播服务相关内容(见版的);
g)更改了浸脚消毒池的水深要求(见,版的);
h)删除了“喷淋”(见版的);
i)增加了池水循环周期的要求(见);
j)将常规水质检测设备更改为水质在线监控装置(见,版);
k)更改了游泳池水质、水温要求(见,版的);
l)增加了检查游泳池水深度、溺水等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等要求(见、、
、);
m)删除了游泳培训,将相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版的);
n)更改了便民设施和公共环境要求(见、,版的);
o)增加了“服务安全”(见第章);
p)增加了“服务管理”(见);
q)增加了满意度测评的要求(见);
r)更改了救生流程图示例(见图A.2,版的图A.2);
s)增加了疫情期间入场流程示例(见附录B)。
本文件由宁波市体育局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宁波市体育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升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奥体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惠风体育
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瑜、陈军、胡中月、芦钦、赵维赞、黄勇、张峰、施建华、李俊杰、周晓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年首次发布为DB3302/T1043—,年第一次修订,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是第三次修订。
I
DB3302/T1043—2022
游泳场所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游泳场所服务的通则,以及人员要求、标识和公示、服务提供、服务安全、服务质量
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部分:通用符号
GB/T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GB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部分:游泳场所
GB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第部分:总则
GB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4.1选址布局、单体设计、卫生指标等应符合GB、GB、GB37488的规定。
4.2开放条件应符合GB19079.1的规定。
5人员要求
5.1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服务人员应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
明。
5.2游泳救生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学时的继续教育,且应经水上救生和现场急救技能考核合格后上
岗。
5.3服务开放期间,应至少配备一名中级游泳救生员。
5.4服务人员应掌握本岗位专业技能,包括但不限于:
a)消防、卫生、治安及救生设施设备使用或安全操作的知识和技能;
b)紧急疏散、紧急救援等的知识和技能。
5.5服务礼仪应满足以下要求:
DB3302/T1043—2022
a)着装得体、整洁、统一,佩戴服务标牌(标识);
b)仪表端庄,表情自然、亲切,姿势和动作文明、优雅;
c)使用普通话服务,或选择能与客户有效沟通的语言;
d)服务礼貌,耐心周到,回答问题应迅速、准确、耐心。
6标识和公示
6.1标识设置
6.1.1场地标识、公共标识和警示标识应布局合理,设置牢固、醒目,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1
和GB/T10001.4的要求。
6.1.2场地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醒目地点设置路线标识,标识行走路线;
b)设置区域标识,标识不同的活动区域、服务区域;
c)设置功能标识,标识设施的服务功能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等。
6.1.3公共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场所平面示意图、疏散通道指示图;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疏散指示标识,标志应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或
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m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m。
6.1.4警示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置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隔离带;
b)设置“游泳人员须知”“严禁跳水”“严禁潜泳”“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
等安全警示;
c)设置“禁止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传染病、性病、精神病及酗酒者不得入池”“特殊群体(如儿童、周岁以上老人)游
泳须由专人陪同”“未经游泳场所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游泳场所的管理范围
内从事游泳培训活动”等安全标识;
d)对气象条件有较高要求的(如室外游泳场所),设置气象预警信息和安全防范标识。
6.2信息公示
6.2.1应向社会提供准确、完整的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场所开放时间;
b)场所开放期间的气象条件信息;
c)场所接待峰值(即最多接待泳客数);
d)水温、室温、水质检测结果及时间等信息,其中:
1)水质卫生指标检测情况应每天公示次;
2)余氯、pH值、水温、室温的检测情况应每h公示一次。
6.2.2室外游泳场所因出现危害游泳安全的气象条件需停止服务的,应公示暂停开放信息。
7服务提供
7.1问询、接待和票务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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