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 2375-2013 DB37/ 2375-2013 Emissions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industrial furnaces in Shandong Province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 2375-2013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5-24
实施日期
2013-09-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蔡燕、史会剑、谢刚、阎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2375—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燕、史会剑、谢刚、闫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部

分内容。

I

DB37/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工业、建材工业、氧化铝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火电厂和各种燃煤、燃油和燃

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上述固定污染源执行省及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0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FHZHJDQ0091环境空气铍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DB37/2375—201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炉窑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

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

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1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现有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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