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6675-2003 National safety technical code for toy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6675.1-2014 | 页数:9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6675-2003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3-10-09
实施日期
2004-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归口单位
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玩具产品认证委员会(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扬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国家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奥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起草人:
张艳芬、刘唐书、徐汉清、朱大中、俞庆云、王旭华、张士
出版信息:
页数:99页 | 字数:17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667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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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总则、技术要求和实施。本标准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分别在

附录A、附录A.F、附录B和附录C中给出。

本标准附录A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ISO8124-1;2000《玩具安全—机械和物理性能》,附录B的

技术内容等同采用ISO8124-2:1994《玩具安全—燃烧性能》,附录C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

ISO8124-3:1997《玩具安全—特定元素的迁移》。

附录A、附录六.A、附录B、附录C、附录C.A、附录C.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B、附录A.C、附录

A.D、附录A.E、附录A.F,附录C.C、附录C.D、附录C.E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6675-1986《玩具安全》。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玩具产品认证委员会(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

安全检验所、扬州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国家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天祥质

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奥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艳芬、刘唐书、徐汉清、朱大中、俞庆云、王旭华、张士。

GB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玩具,即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所有产品和材料。除非特别申

明,本标准不仅适用于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及生产并供境内销售的玩

具,而且适用于正常使用及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的玩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不以儿童为使用对象的和使用中要求监管或符合特殊条件的玩具。

本标准机械和物理性能((4.1)及附录A不适用下列产品:

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435mm的自行车;

投石器/弹弓;

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

家庭及公共场所的游艺设施;

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

风筝(风筝线的线电阻率要求除外);

最终目的不是做玩耍使用的模型、业余消遣品或休闲工艺品;

体育用品、野营设备、田径设备、乐器和家具,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

内燃机驱动的飞机、火箭、船、车辆模型,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

不是为14岁及以下儿童设计的收藏品;

节假日装饰品;

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设备;

安装于公共场所(如街道和商场)的玩具;

由超过500个以上拼块或不带样图的供专门人士使用的拼图;

烟花爆竹,包括火药帽(但玩具专用火药帽除外);

在成人监管下供教学中使用的含有加热元件的产品;

蒸汽机;

在额定电压24V以上使用的可与影像屏幕连接的玩具;

婴儿奶嘴;

仿真武器;

在额定电压24V以上使用的电烘箱、电熨斗或其他功能性产品;

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儿童用饰物。

本标准燃烧性能((4.2)及附录B适用的玩具材料和部件:

儿童穿的服装(化装服饰),特别包括披肩、飘拂的衣服和类似的服装;

儿童可以进人的玩具,如玩具帐篷和玩具屋;

儿童拥抱的玩具(软体填充玩具);

面具和假发等儿童穿戴物。

本标准特定元素的迁移((4.3)及附录c适用的玩具材料和部件:

油漆、清漆、生漆、油墨、聚合物涂层和类似的涂层;

聚合材料和类似材料:无论是否有纺织物增强的层压材料,但不包括其他纺织物;

最大质量不超过400m/2g的纸和纸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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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675-2003

天然或合成纺织物;

玻璃/陶瓷/金属材料:用于电气连接的铅焊剂除外;

其他可浸染色材料:不管是否被浸染色(如木材、纤维板、硬质板、骨头和皮革);

会留下痕迹的材料(如铅笔中的石墨材料和钢笔中的液体墨水);

软性造型材料:包括造型粘土和凝胶;

颜料:包括呈固态或液状的指画颜料、清漆、生漆、釉质粉和类似材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296.5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GB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idtISO8098)

GB/T6753.4-1998色漆和清漆用流出杯测定流出时间

GB/T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ISO868:1985塑胶和硬质橡胶—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召卜氏硬度)

ISO4287-2;1997表面粗糙度—术语—第2部分:表面粗糙度参数的测量

ISO4593:1993塑料—薄膜和薄片—机械测量法

ISO6508-1:1999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第1部分:试验方法(等级A,B,C,D,E,F,G,H,

K,N,T)

ISO6941:1984纺织物—燃烧特征—垂直定向试样火焰蔓延性能的测定

EN71-5:1993玩具安全标准—第5部分:除试验装置外的化学玩具(装置)

总则

本标准为市场上销售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及生产并供境内销售玩具的强制性安全通用

技术规范。

本标准旨在最大可能地保护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以保证玩具安全及卫生等性能,维护用户和消费者

的利益。

玩具安全的目的是儿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下,最大程度的避免因玩具自身的某些缺

陷给儿童造成伤害。这些缺陷可能来自设计、制造工艺或制造材料。这些伤害可能有:

a)中毒(毒性)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伤害;

b)烧伤和烫伤;

c)窒息,勒死;

d)咽下或吸人异物;

e)跌落;

D其他机械伤害,包括切伤、撕裂、擦伤、眼伤、头伤和听觉伤害;

9)电击;

h)水上偶然事故的伤害(淹死)。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玩具将会减少按玩具预定方式使用(正常使用)和非预定方式使用(可预见的合

理滥用)所引起的潜在危险。玩具经正常使用及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及供市场销售而生产的玩具,应保证儿童按

预定方式使用玩具或考虑到儿童的正常行为而按可预见的合理滥用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应损害使用

者或第三者的安全或健康。

GB6675-2003

本标准规定了从新生婴儿至14岁儿童使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基本要求。标准条款随玩具所对

应不同年龄组而不同。特定年龄组使用的儿童玩具的安全要求是根据各年龄组儿童的智力和体力及应

对危险的能力而制定的。

本标准不能全部覆盖各类玩具或特定玩具可能存在的全部潜在危险。除了要求标示功能性危险及

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外,本标准未对存在为众所周知的明显危险的功能性玩具提出警示说明的要求。

本标准要求在玩具本体或其包装上应有合适的使用说明和/或警示说明。玩具设计者或制造厂商

应尽可能避免玩具对儿童可能产生的意外伤害。

本标准不能、也不会免除家长选择合适玩具的责任。同时,也不能免除家长在不同年龄儿童接近/

使用同一玩具时的监管责任。

本标准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见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4技术要求

4.1机械和物理性能

机械和物理性能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详见附录A,

4.1.1正常使用

玩具应在可预见的正常使用状态下进行测试(标明可洗涤的玩具应进行洗涤预处理),以保证在玩

具正常耗损的情况下,仍不会出现危险。

玩具在测试前和测试后,均应满足4.1的要求。

4.1.2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玩具在经过可预见的正常使用测试后,对于预定供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无特别说明,

应进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

玩具在测试前和测试后,均应符合4.1的要求。

4.1.3材料

a)所有材料应清洁干净、无污染;

b)由膨胀材料制成的能完全容人小零件试验器的玩具或玩具部件,进行浸泡测试时任何部分膨

胀不应超过原尺寸的50%e

4.1.4小零件

a)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预定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可拆卸的部件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落

的部件,不应完全容人小零件试验器。

b)37个月~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

预定供37个月一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可拆卸部件如能容人小零件试验器,应设警示

说明。

4.1.5某些特定玩具的形状、尺寸及强度

a)挤压玩具、摇铃及类似玩具

该类玩具均不应容人并穿透规定的测试模板的整个深度;对于接近球形、半球形或有圆形端部

的玩具,不应容人并穿透规定的测试模板的整个深度。

b)小球

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是小球或含有可拆卸的小球;

供37个月~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是小球或含有可拆卸小球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

试后脱出的小球,应设警示说明。

c)毛球

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毛球经拉力测试后如被拉脱,不应完全通过小球测试器。

GB6675-2003

d)学前玩偶

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学前玩偶,当其头顶部是圆形、球形或半球形,由收窄的颈部连接

圆筒形的无其他附件的躯干,总长度不超过64mm时,则其圆形顶部不应容入并穿透规定的

测试模板的整个深度。

e)玩具奶嘴

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奶嘴的奶头长度不应超过16mm.

f)气球

乳化橡胶制造的气球应设警示说明。

9)弹珠

玩具弹珠、含有可分离弹珠的玩具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会脱出弹珠的玩具,其包装

应设警示说明。

移.1.6边缘

a)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

供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有可触及的危险性金属或玻璃锐利边缘。

b)功能性锐利边缘

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有可触及的功能性危险锐利边缘。

供37个月~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存在功能性锐利边缘,则应设警示说明。

c)金属玩具边缘

供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可触及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应含有危险的毛刺和斜

薄边;或将其作成折边、卷边或曲边;或用永久保护件或涂层予以保护。

d)模塑玩具边缘

供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缘、边角或分模线不应有锐利的毛边或溢

边,或加以保护使之不可触及。

e)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螺栓或螺纹杆可触及的末端不应有外露的锐利边缘或毛刺,或其端部应有光滑的螺帽覆盖,使

锐利的边缘和毛刺不可触及。

4.1.7尖端

a)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供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有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

b)功能性锐利尖端

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应有可触及的功能性锐利尖端。

供37个月一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存在功能性锐利尖端,则应设警示说明。

c)木制玩具

玩具中木制部分的可触及表面和边缘不应有木刺。

4.1.8突出物

如果突出物存在刺伤皮肤的潜在危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

4.1.9金属丝和杆件

a)用于玩具中起增加刚性或固定外形作用的金属丝或其他金属材料,进行挠曲测试时不应断裂

而产生危险的锐利尖端、锐利边缘或突出物。

b)玩具伞伞骨的末端应加以有效保护;进行拉力测试时若保护件被拉脱,伞骨最小直径应为

2mm,且端部圆滑。

4.1.10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开口周长为360mm或以上,深度和开口周长的总和大于或等于584mm的软塑料袋,平均厚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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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或等于0.038mm;

用于玩具的无衬里的软塑料袋或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软塑料薄膜,应符合以下要求:

a)平均厚度大于。.038mm,且最薄厚度不应小于0.036mm;或

b)应打孔,且在任意最大为30mmX30mm的面积上,孔的总面积至少占1%(孔上无物

质残留)。

4.1.11绳索和弹性绳

a)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索和弹性绳

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的厚度应大于或等于1.5mm.

玩具上含有或系有的绳索或弹性绳可能会缠绕形成活套或固定环,当施以25N士2N的拉力

测量绳索或弹性绳时,其长度应小于220mm.

绳索或弹性绳或多段绳/弹性绳末端的珠状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可能与玩具的任一部分相连接

而缠绕形成活套或固定的环,当施以25N士2N的拉力测量时,活套或固定环的周长应小于

360mm,

b)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自回缩绳

按自回缩绳测试时,自回缩绳驱动机构中可触及绳索的回缩长度不应超过6.4mm.

c)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拖拉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

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拖拉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若施以25N土2N拉力后测量其长

度大于220mm,则不可连有可能使其缠绕形成活套或固定环的珠状物或其他附件。

d)玩具袋上的绳索

用不透气材料制成的玩具袋开口周长大于360mm,则不应采用拉线或绳作为封口方式。

e)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悬挂玩具

应附有安装说明和必要的危险替示说明。

f)童床上的健身玩具及类似玩具

应附有安装说明书和必要的危险警示说明。

9)飞行玩具的绳索、细绳或线

系在玩具风筝或其他飞行玩具上长度超过1.8m的手持绳索、细绳或线,其线电阻率应大于

108O/cm,且应设警示说明。

4.1.12折.机构

a)具有手柄或其他折叠机构部件的玩具推车、玩具四轮婴儿车、玩具摇篮车及类似玩具

如果手柄或其他结构部件可能会折叠而压在儿童身上,则最少应有一个主要锁定装置及一个

副锁定装置,二者应直接作用于折叠机构上;当玩具安装好后,至少其中一个锁定装置应能自

动锁定。按相应的折叠玩具要求测试时,玩具不应折叠,两个锁定装置都不应失效。

b)不存在手柄或其他结构部件会折叠而压在儿童身上的玩具推车和玩具摇篮车

至少应有一个锁定机构或安全止动装置,按相应的折叠玩具要求测试时,玩具不应折叠,锁定

装置或安全止动装置不应失效。

c)带有折叠机构的其他玩具

可承载儿童质量或相应质量的玩具家具及其他玩具中的折叠机构、支架或支撑杆,应设有安全

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玩具的意外突然移动或折叠,且进行相应测试时不应折叠;或者运动部件

之间可擂人朽mm的圆杆,则应也可插人$12mm的圆杆。

d)铰链间隙

玩具上的固定部分和质量超过0.25kg的活动部分在铰链线上有间隙时,如果该可触及间隙

可插人此mm的圆杆,则应也可插人012mm的圆杆。

4.1.13机械装置中的孔、间隙和可触及性

a)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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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6675-2003

供60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任何厚度小于1.58mm的、刚性材料上的、可触及的圆

孔,如果可插人粥mm的圆杆,插入深度为10mm及以上,则应也可插人012mm的圆杆。

b)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供9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可插人此mm的圆杆,则也应

可插人012mm的圆杆。

c)乘骑玩具中的传动链/皮带

乘骑玩具中的动力传动链/皮带须加保护罩使其不可触及。若不使用工具,则保护罩不可

移开。

d)其他驱动机构

玩具的发条驱动、电池驱动、惯性驱动或其他动力驱动机构应加以封闭,不应露出可触及锐利

边缘或锐利尖端或其他压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位的危险部件。

e)发条钥匙

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发条钥匙突出玩具主体的玩具,如果钥匙爪形把手与玩具主体的

间隙可插人此mm的圆杆,则应也可插人012mm的圆杆,且其爪形把手上不应有可插人

05mm圆杆的孔。

4.1.14弹筑

a)如果螺旋弹簧在使用中任何位置的螺距大于3mm,则弹簧应不可触及;

b)如果拉伸螺旋弹簧受到40N的拉力时,螺距大于3mm,则弹簧应不可触及;

c)如果处于静止状态的压缩弹簧的螺距大于3mm,并且玩具在使用时,可能承受大于40N的

力,则弹簧应不可触及。

4.1.15稳定性及载重要求

a)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可用脚起稳定作用的乘骑玩具和有座位的落地式玩具的侧倾稳定性在

进行相应侧倾稳定性测试时,不应倾倒。

b)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不可用脚起稳定作用的乘骑玩具和有座位的落地式玩具的侧倾稳定性

在进行相应侧倾稳定性测试时,不应倾倒。

c)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乘骑玩具和有座位的落地式前后稳定性

对于乘骑者不能方便的用脚起稳定作用的乘骑玩具和有座位的落地式玩具,在进行前后稳定

性测试时,不应向前或向后倾倒。

d)乘骑玩具及座位的超载性能

乘骑玩具、有座位的落地式玩具和设计用来承受儿童全部或部分体重的玩具,进行超载测试

和动态强度测试时,不应折叠。

e)静止在地面上的玩具的稳定性

高度大于760mm且质量超过4.5kg的静止/摆放在地面上的玩具,进行相应稳定性测试时,

不应倾倒。

4.1.16封闭式玩具

a)封闭式玩具应有良好通风装置,以保证无窒息的潜在危险。

b)封闭式玩具的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进行相关测试时,打开关闭件的力不

应大于45N。且不应在盖、罩和门上使用钮扣、拉链及其他类似的紧固装置。

c)玩具箱及类似玩具的盖的支撑装置:

具有垂直开启的铰链盖的玩具箱及类似玩具应有盖的支撑装置,在进行7000个开关周

期的玩具箱盖的耐久性的测试前后,在距充分闭合处50mm至距充分闭合处不超过600

的弧形行程中的任何一个位置上,盖在其自重作用下落下的行程不应大于12mm(最后

50mm的行程除外);

GB6675-2003

玩具箱盖及其支撑装置应符合4.1.12的要求;

玩具箱盖的支撑装置应附有如何正确安装和维护的说明;

盖的支撑装置应不需使用者调节就能保证盖完全支撑;玩具箱盖经耐久性测试后,不需要

使用者调节仍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d)封闭头部的玩具:由气密性材料制成的封闭头部的玩具最少应设单个开口面积至少为

650mm且“相距至少为150mm的两个通风开口;或者设有一个将两个650mm“开口及之间

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

4.1.17仿制防护玩具

所有覆盖面部的刚性玩具,进行相应冲击测试时,不应产生锐利边缘、锐利尖端或可能进人眼内的

松动部件。且应设警示说明。

4.1.18弹射玩具

4.1.18.1一般要求

玩具弹射器和带有弹射器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硬质弹射物的端部的半径不应小于2mm;

b)高速旋转翼或螺旋桨的周围应设计为圆环状以减少可能产生的危险。

本条不适用于对不动作时旋转翼或螺旋桨处于折叠状态的玩具,但这些旋转翼或螺旋桨的端部和

边缘应用合适的弹性材料制成。

4.1.18.2蓄能弹射玩具

a)按弹射物动能测试时,弹射物动能超过。.08),则:

1)弹射物应有用弹性材料制成的保护端部,以保证单位接触面积的动能不超过0.16]/cm';

2)该保护端部经扭力测试和保护性部件拉力测试后,不应与主体分离;或与主体分离后,该

弹射物不能从预定弹射机构中发射;

3)对可能存在不适当使用的潜在危险应设警示说明;

b)按弹射物动能测试后,弹射物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c)弹射机构在未经改装的情况下,不应能发射非本身专用的其他任何可能有潜在危险的弹射物;

如果弹射机构能发射非玩具本身提供专用的弹射物,应设警示说明;

d)所有弹射物均不应完全容人小零件试验器。本要求全年龄组适用。

4.1.18.3非蓄能弹射玩具

a)箭状或镖状的弹射物应有保护端部或弹性材料制成的保护件(除非用磁性吸盘做箭头);且其

撞击面不小于3cm',进行扭力测试和保护装置拉力测试后,该保护件不应与主体分离或与主

体分离但弹射物不能按预定方式弹射;

b)进行弹射玩具动能测试后,如果箭的最大动能超过。.08J,则单位撞击面的动能不应大

于0.16)/cm,;

c)应设警示说明。

4.1.19水上玩具

水上玩具的所有气门嘴都应有止回阀及永久连接于玩具上的气门塞。当玩具充满气体时,气门塞

应能够塞入气门座,其留在外部的部分突出玩具表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m。且应设警示说明。

4.1.20制动装tI

a)自由轮的机械或电动乘骑玩具应:

1)有一个制动装置。进行制动测试时,玩具移动距离不应大于5cm;

2)质量大于等于30kg的乘骑玩具应有制动锁定装置。

b)电动童车在不倾侧的情况下,放松开关,动力电源应自动断开。使用制动装置时电源应自动

切断。

GB6675-2003

4.1.21玩具自行车

4.1.21.1使用说明

玩具自行车应附有组装和保养说明及必要的警示说明。

4.1.21.2鞍座最大高度

鞍管上应有标示最小插人车架深度的永久标志。最小插人标记应位于距离鞍管插人端(有效部分)

最小2.5倍鞍管直径的部位上。

4.1.21.3制动装里

自由轮儿童自行车应在后轮安装一个制动装置。进行制动测试时,玩具移动距离不应大于5cm,

4.1.22电动s车的速度要求

电动童车的最大速度不应超过8km/ho

4.1.23热源玩具

在满负荷输人进行温升测试时,带热源的玩具不应被点燃;手柄、按钮和类似部件的温升不应超过

相应规定值;玩具其他可触及部件的温升不应超过相应规定值。

4.1.24液体填充玩具

含有不可触及液体的玩具进行液体填充玩具的渗漏测试时,玩具内液体不应渗漏。液体填充出牙

器或牙咬玩具应标有不可放置于冷冻室的警示说明。

4.1.25口动玩具

a)口动玩具及其可拆卸吹嘴不应完全容人小零件试验器;

b)口动玩具的不可拆卸零件经扭力测试和拉力测试后如果脱落,所脱落的任何部件不应完全容

人小零件试验器;

c)含有松动部件的口动玩具经耐久性测试后,所脱落的任何部件不应完全容人小零件试验器;

d)安装在气球上的可拆卸或不可拆卸的吹嘴,应符合4.1.25a)和b)的要求。

4.1.26玩具旱冰鞋及玩具滑板

应设有警示说明以提醒使用时须佩带保护装置。

4.1.27玩具火药帼

玩具火药帽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应产生可能伤害眼睛的火花、灼热的物体及碎片。玩具火药帽的

包装盒上应设警示说明。

4.1.28类似仿真武器玩具

注:本条文在附录A中无对应条款(非ISO8124-1;2000的要求)

类似仿真武器玩具应:

a)弹射玩具不得以火药作为发射能源。

b)弹簧式长枪、手枪、弓弩、射豆枪等弹射玩具的枪机组件和弹射物不得用金属和足以对人体造

成伤害的材料制造。

c)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

—枪管、枪口、枪匣等主要部位要有两种以上的鲜艳颜色明显区别,外观颜色不得以黑、灰黑

和仿金属涂层。鲜艳颜色面积要占总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

—外形尺寸比例和结构应与制式枪支要有较大差异。

4.2燃烧性能

燃烧性能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详见附录B,

4.2.1技术要求

4.2.1.1一般要求

下列材料不得用于制造玩具:

赛璐路(亚硝酸纤维)及在火中具有相同特性的材料(除用于清漆或油漆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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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火后易产生表面闪烁效应的毛绒面料。

除规定的情况外,玩具不应含有易燃气体、极度易燃液体、高度易燃液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4.2.1.2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大于或等于50mm的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毛绒或其他

附件的头饰玩具

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大于或等于50mm的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的

头饰玩具,在进行相应燃烧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的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s;且虽着火,但其剩余最大长

度应:

如原伸出长度为150mm或以上,则不小于其最大长度的50%;

如原伸出长度为150mm以下,则不小于其最大长度的25写。

4.2.1.3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小于50mm的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的

头饰玩具

伸出玩具表面长度小于50mm的胡须、触须、假发和面具及其他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的头饰玩

具,在进行相应燃烧测试时,火焰移开后的燃烧时间不应超过2s,且烧毁部分从点火处测量不应大于

70mm.

不含毛发、毛绒或其他附件;遮住部分脸部的纸板面具不包括在内,除非其眼睛中心与面具顶部的

距离大于130mm.

4.2.1.4化装服饰

化装服饰、包括相关的供儿童穿戴的头饰和其他供儿童穿着的玩具(不包括规定除外的玩具和纸质

花饰帽)。

进行相关燃烧测试时,火焰蔓延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mm/s;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mm/s与30mm/s之间,则玩具及其包装上都应设警示说明:

“,告:切勿近火’’!

4.2.1.5供儿童进入的玩具

供儿童进人的玩具进行相关燃烧测试时,其火焰蔓延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mm/s;

如果自行熄灭,则被认为通过测试;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大于20mm/s,则不应有燃烧碎片;

如果火焰蔓延速度在10mm/s与30mm/s之间,则玩具及其包装上都应设警示说明:

“.告:切勿近火!”

4.2.1.6软体坟充玩具

含毛绒或纺织物面料的软体填充玩具进行相应燃烧测试时,其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

本条款不适用于最大尺寸为150mm及以下的软体填充玩具。

4.3特定元索的迁移

特定元素迁移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详见附录C,

4.3.1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

玩具材料和玩具部件中可迁移元素的含量应低于或等于表1中的相应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

表1玩具材料中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t

元素/(mg/kg)

玩具材料砷钡锅铬铅汞

S0bAstiaUdUrFb曰gmSe

除造型粘土和指画颜料的其他玩具材料6025100075609060500

造型粘土和指画颜料602525050259025500

4.4玩具标识和使用说明

GB6675-2003

玩具标识和使用说明应同时:

a)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b)符合GB5296.5的要求。

5检验

5.1类似仿真武器玩具的检验

类似仿真武器玩具按要求进行目测检验。

5.2玩具使用说明的检验

玩具使用说明按GB5296.5的要求进行检验。

5.3除5.1和5.2外的检验

除5.1和5.2外,均按本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进行检验。

6实施与监督

6.1生产、销售和进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玩具科

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6.2检举、申诉和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6.3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玩具(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

监督检查制度。

6.4安全认证

本标准涉及的安全认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6.5生产许可证

本标准涉及的生产许可证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7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8其他

本标准由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GB6675-200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机械和物理性能

概述

本标准附录A技术内容等同采用ISO8124-1:2000.

ISO8124这部分是以现存的欧盟标准(EN71-1)和美国标准(ASTMF963)为基础而编写的。

符合本标准附录A要求的玩具将会减少按玩具预定方式使用(正常使用)和非预定方式使用(可预

见的合理滥用)所引起的潜在危险。

本标准附录A不能,也不会免除家长选择合适玩具的责任。同时,本部分也不能免除家长在不同

年龄儿童接近/使用同一玩具时的监管责任。

本标准附录A包括规范性附录A.A(电池动力玩具),当IEC62115参考文献[A.1妇出版后,考虑

将附录A.A替换为资料性附录。附录A.B、附录A.C、附录A.D、附录A.E、附录A.F是资料性附录,

有助于正确理解本标准。

GB6675-2003

A.1范围

附录A适用于所有玩具,即设计用于或预定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本标准

适用于消费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适用于通过合理的可预见的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的

玩具,除非另有特殊声明。

附录A规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结构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状、尺寸、轮廓、间隙(如摇铃玩具、小零件、锐

利尖端、锐利边缘、铰链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参数要求(非弹性头弹射物的最大动能、乘骑玩具的最小

夹角等)。

附录A规定了从新生婴儿至14岁儿童使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要求及测试方法。标准条款随玩

具所对应不同年龄组而不同。特定年龄组使用的儿童玩具的安全要求是根据各年龄组儿童的智力和体

力及应对危险的能力而制定的。

附录A要求在某些玩具本体或其包装上有合适的警示说明和/或使用说明。警示说明及使用说明

的基本内容在附录A.C中列出。

附录A不能全部覆盖各类玩具或特定玩具可能存在的全部潜在危险。除了要求标示功能性危险

及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外,附录A未对存在为众所周知的明显危险的功能性玩具提出警示说明的

要求。

注1:这种明显危险的典型例子是针的功能性尖端。玩具缝纫包中的针尖的危险是众所周知的,而功能性尖端的危

险对经过正常教育的购买者或在购买时通过产品包装上的警示说明也可被了解。

注z玩具滑板车在使用方面也有固有的已被认识的危险(使用过程中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对初学者)。符合附录A

要求,会使与结构特性相关的潜在危险(锐利边缘、夹持伤害等)减少到最小程度。

下列产品不适用于附录A;

a)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435mm的自行车(见第A.E.1章);

b)投石器/弹弓;

c)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

d)家庭及公共场所的游艺设备;

e)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见第A.E.1章);

f)风筝(风筝线的线电阻率要求除外);

9)最终目的不是做玩耍使用的模型、业余消遣品或休闲工艺品;

h)体育用品、野营设备、田径设备、乐器和家具,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

通常来说,玩具仿制品与这类用品间存在明显的界限。例如:乐器或运动器材与其玩具仿制

品存在明显的差别,生产者或销售商的意图(即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决定其是否为

玩具仿制品;

)1内燃机驱动的飞机、火箭、船只、车辆模型,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见第A.E.1章);

1)不是为14岁及以下儿童设计的收藏品;

k)节假日装饰品;

1)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设备;

m)安装于公共场所(如街道和商场)的玩具;

n)由50。个以上拼块或不带样图的供专门人士使用的拼图;

o)烟花爆竹,包括火药帽(但玩具专用火药帽除外);

p)在成人监管下供教学使用的含有加热元件的产品;

4)蒸汽机;

r)在额定电压24V以上使用的可与影像屏幕连接的视频玩具;

s)婴儿奶嘴;

t)仿真武器;

u)在额定电压24V以上使用的电烘箱、电熨斗或其他功能性产品;

12

GB6675-2003

v)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w)儿童用饰物(见第A.E.1章)。

A.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附录A的引用而成为附录A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附录A,然而,鼓励根据附录A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附录A.

GB5296.5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

ISO868:1985塑胶和硬质橡胶—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邵氏硬度)

ISO4287-2:1997表面粗糙度—术语—第2部分:表面粗糙度参数的测量

ISO4593:1993塑料—薄膜和薄片—机械测量法

ISO6508-1:1999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第1部分:试验方法(等级A,B,C,D,E,F,G,H,

K,N,T)

A.3术语和定义

注用在本标准的术语“月”,表示为一个完整的月(如:18个月表示包括满18个月及以下年龄)。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附录。

A.3.1

可触及性accessible

能被A.5.7描述的可触及探头轴肩之前的任何部分所接触到的玩具部件或零件。

A.3.2

水上玩具aquatictoy

充气或不可充气的,能承载儿童体重并在浅水中游乐用的器具。

注:浴室玩具和沙滩球不认为是水上玩具.

A.3.3

球ball

设计或预定用来抛、拍、踢、滚、投掷或弹跳的球形、橄榄形、椭圆形的物体。

注1本定义包括用绳、弹性绳或类似的绳系在玩具或物体上的球和任何用平面相连的多面休、球形、橄榄形、椭圆

形、设计或预定用作球的新颖小巧的物体.

注2本注释不包括般子或永久封闭在弹球游戏机、迷宫或类似的容器中的球。如果按A.5.24(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测试)测试时,球不会从容器中脱出,则认为球被永久地封闭。

A.3.4

村里backing

贴在软塑料薄膜上的材料。

A.3.5

电池动力玩具battery-operatedtoy

至少有一个功能依靠电池作动力的玩具。

A.3.6

毛刺burr

由于材料切割或加工得不平整而出现的粗糙部分

A。3.7

折盛collapse

突然或意想不到的结构体折叠。

A.3.8

绳索cord

t3

GB6675-2003

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

示例:单纤维丝、编织和搓捻的绳、粗绳、塑料纺织带、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

A.3.9

夹伤crushing

由于两个坚硬表面的挤压而导致的身体部分的伤害。

A.3.10

弹射机构dischargemechanism

用以释放或发射物体的机构。

A.3.11

驱动机构drivingmechanism

玩具的连接组合机构(如齿轮、皮带、发条机构),至少有一个连接部件运动不依靠人力驱动(如电力

或机械动力驱动)。

A.3.12

边缘edge

两表面连接处形成的长度超过2.0mm的边线。

A.3.12.1

曲边curlededge

将边缘部分弯曲成弧状,且与基本面形成小于9。“的夹角。

见图A.1a).

A.3.12.2

折边hemmededge

将边缘部分折叠,其夹角接近1800,使折叠部分与主平面之间接近平行。

见图A.16),

A.3.12.3

卷边rollededge

将边缘部分弯曲成弧状,且与主平面形成90.1200的夹角。

见图A.k)。

二】9000一箫

a)曲边b)折边

兽-<0.5

C)卷边d)典型搭接

日-无限制。

图A.1边缘

A.3.13

膨胀材料expandingmaterial

与水接触后体积发生膨胀的物质。

14

C日6675-2003

A.3.14

紧固件fastener

将玩具的两个或更多部件连接在一起的机械装置。

示例:螺丝、铆钉、钉书钉。

A.3.15

切边feathering

材料在剪切或切割过程中形成的斜薄边(或厚度由中间向一边逐渐减小)。

A.3.16

溢边flash

在模具的配合部件间溢出的材料。

A.3.17

折盛机构foldingmechanism

以铰接或旋轴连接,在操作时会产生挤压、剪切作用的折叠或滑动机构。

示例:玩具烫衣板、玩具折叠式婴儿推车.

A.3.18

功能性玩具functionaltoy

这类玩具通常是与成人使用的某些产品、器具或设备具有相同的功能和使用方式的比例模型。

示例:加热炉。

A.3.19

绒毛fuzz

毛绒玩具表面上的易于脱落的纤维状材料。

A.3.20

玻瑞glass

通过熔解生产出的硬质、脆的、非结晶物质,通常是用含有苏打和石灰的硅土和硅酸盐互相熔解

制成。

A.3.21

伤容harm

物理损伤或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破坏。

A.3.22

危险hazard

潜在的伤害源。

注术语“危险,,可被定义为可预见的伤害的原因或性质(如电击危险、折叠夹持危险、剪切危险、中毒危险、火灾危

险、淹没危险)

A.3.23

危险突出物hazardousprojection

可能在儿童踩上或跌落其上产生刺伤危险的突出物。

注1:由于不可能完全消除对身体某些部分的刺伤危险,对眼和/或口的刺伤危险不包括在内。

注2:当压力作用于突出物的末端时,如果突出物易倾倒,则认为不可能产生危险.

A.3.24

危险锐利边缘hazardoussharpedge

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合理伤害的玩具可触及边缘。

A.3.25

危险锐利尖端hazardoussharppoint

GB6675一2003

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合理伤害的玩具可触及尖端。

A.3.26

铰链线间隙hi飞e一lineclaernace

在玩具的固定部分与沿着或通过旋转轴线的活动部分之间的间隙。

见图A.2。

1—铰链线间隙;

1—铰链;

2—盖子;

3—箱/盒。

图A.2铰链线的间隙

A.3.27

预期使用intnedde嫂

按照玩具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说明书)的方法使用产品。

A.3。28

搭接lapjoint

一条边与一个平行表面重叠的接合处,但整个重叠长度上不必是所有的点都与平面接触。

见图Ald)。

A.3.29

大型玩具la花eandbulkytyo

投影面积超过0.62m2或体积超过O80m,(不计小型附属物)的玩具。

注:装有固定腿的玩具的基座面积是由连接周边上每条腿的最外边所得直线围成的面积

A。3。30

弹珠ma比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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