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1101.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6/ 1101.2-2019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s Standards - Part 2: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 1101.2-2019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7-17
实施日期
2019-09-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1101.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Emission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Part2:organicchemicalindustry

2019-07-17发布2019-09-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

DB36/1101.2—2019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排放控制要求......................................................................3

5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6

6监测要求..........................................................................6

7实施与监督........................................................................9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有机化工行业范围..............................................10

I

DB36/1101.2—2019

前言

DB36/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印刷业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

本部分为DB36/1101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洁、邹新、刘畅、邹文虎、康长安、储险峰、刘敏、戴勇、周斌彬、李秀峰

胡波。

II

DB36/1101.2—2019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江

西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有机化工行业工艺和污染

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文件。

本部分是江西省有机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新制定的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新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III

DB36/1101.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

督实施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部分适用的有机化工行业具体范围见附录A。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501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度

GB/T15502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3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66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68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1

DB36/1101.2—2019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38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8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39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DB36/1101.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印刷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化工行业organic-chemicalindustry

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基础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工业。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

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

加和得出。

3.4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5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

准。

2

DB36/1101.2—2019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排气筒高度emissionheightof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1

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12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扩、改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4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4.1.1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

的排放限值。

3

DB36/1101.2—2019

表1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苯4

甲苯10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

二甲苯15

非甲烷总烃80

TVOC120

4.1.2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