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133-2019 家庭餐制作服务质量规范

DB36/T 1133-2019 DB36/T 1133-2019 Household meal preparation servic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1133-2019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7-03
实施日期
2020-01-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A0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133—2019

家庭餐制作服务质量规范

Familydinnermakingserviceasqualitystandards

2019-07-03发布2020-01-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6/T1133—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服务流程..........................................................................3

6服务内容及要求....................................................................4

7意外情况处理......................................................................6

8服务质量投诉处理..................................................................7

附录A(资料性附录)家庭餐制作服务人员信息登记表....................................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家庭餐制作客户信息登记表........................................9

附录C(资料性附录)家庭餐制作服务协议.............................................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家庭餐制作回访客户满意度情况登记表.............................14

附录E(资料性附录)家庭餐制作客户投诉服务质量处理意见表...........................15

I

DB36/T1133—2019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华、温小雪、刘玉琴、钱晨、叶浩、褚俊、范成瑾、严贞、万春梅。

II

DB36/T1133—2019

家庭餐制作服务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餐制作服务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明确了家庭餐制作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

服务内容及要求、意外情况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的家庭餐制作服务质量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营养配餐员国家职业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式烹调师国家职业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西式烹调师国家职业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1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餐familydinner

家庭成员在家庭内的用餐。

3.2

家庭餐制作服务familydinnermakingservice

入户为居民家庭提供食谱制定、食料采购、加工制作、食品存放、餐后整理等事项的实际操作及科

学管理过程。

3.3

家庭餐制作服务人员familydinnermakingserviceworker

1

DB36/T1133—2019

具备相关专业技能,从事家庭餐制作服务而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

3.4

家庭餐制作服务机构institutionsoffamilydinnermakingservice

依法设立且具备从事家庭餐制作服务经营资质的组织。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3.5

家庭餐制作服务消费者customersoffamilydinnermakingservice

接受家庭餐制作服务的家庭成员或消费者。以下简称“客户”。

3.6

家庭餐服务方式familydinnermakingservicemethods

可分为全日服务、计时服务和计件服务。

4基本要求

4.1服务机构

4.1.1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

4.1.2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4.1.3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服务人员。

4.1.4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制作家庭餐的设施设备。

4.1.5应当制定家庭餐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1.6应当建立服务人员档案:

a)应当要求服务人员出示有效居民身份证、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奖惩记录、照

片等个人信息材料备案;

b)应当指导服务人员填写《家庭餐制作服务人员信息登记表》。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家庭餐制

作服务人员信息登记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4.1.7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服务人员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4.1.8应当配制统一的工作帽和围裙,围裙上应当印制服务机构统一的标识。

4.1.9应当不承接客户家庭场所不能容纳的超规模的家庭餐制作服务业务。

4.2服务人员

4.2.1基本条件:

a)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b)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健康体检周期为一年;

c)应当符合家政服务员、营养配餐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公共营养师等国家职业标准中

的要求,持《中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西式烹调师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d)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履行服务承诺;

e)应当熟知本文件、熟知家庭餐制作基本流程。

4.2.2知识与技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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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了解《中国居民膳食

指南》,掌握食品安全、卫生等基本知识。

b)应当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c)应当了解常用蔬菜类、水产类、畜禽类、粮食类、果品类、调味品类等原材料基本知识。

d)应当了解孕产妇、婴幼儿、青少年、老人、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饮食禁忌,能根据家庭成员不同

需求订制个性化的家庭餐。

e)应当掌握家庭中常用的电器、灶具、炊具等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

f)应当具备相关的礼仪知识:

1)应当着装整洁,仪表仪容端庄;

2)应当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

3)坐姿、站姿、走姿、表情、手势应当得体;

4)应当掌握中西方餐饮基本礼仪;

5)应当根据家宴要求摆放餐具;

6)上菜时应当向客人打招呼并介绍菜品;

7)上菜和倒酒水饮料应当从客人右侧进行;

8)撤换餐具应当从客人左侧进行,并根据进餐情况及时撤换餐具。

5服务流程

5.1服务商定

5.1.1接待客户时应当倾听需求,并填写《家庭餐制作客户信息登记表》。本文件附录B给出了《家

庭餐制作客户信息登记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5.1.2向客户推荐服务人员时,应当向客户提供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

5.1.3与客户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后,服务机构、服务人员、

客户三方应签订《家庭餐制作服务协议》。本文件附录C给出了《家庭餐制作服务协议》的基本格式和

内容。

5.2服务实施

5.2.1服务人员应当从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入户提供服务。

5.2.2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服务机构统一制作的工作帽和围裙上岗。

5.2.3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客户要求、针对具体的服务对象制作家庭餐。

5.2.4服务人员应当按本文件明确的服务内容及要求规范服务。

5.3服务跟踪

5.3.1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回访客户,记录客户满意度情况。本文件附录D给出了《家庭餐制作回访客

户满意度情况登记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5.3.2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评价来指导或调整服务人员工作。

5.3.3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回访情况商定是否调换服务人员。

5.4服务终止

协议终止日,协议中的三方交接相关事项,结清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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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内容及要求

6.1安全控制职责

6.1.1服务人员应当对家庭餐制作进行过程控制,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中的要求

酌量使用食品添加剂、7.9中的要求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防范不安全事故;

6.1.2服务人员应当对家庭餐制作进行质量控制,宜制作色香味形俱佳的饮食;

6.1.3服务人员应当是家庭餐制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其制作的家庭餐食品安全负责。

6.2食谱制定

6.2.1应当征询客户对家庭餐的制作要求。

6.2.2应当了解客户家庭成员的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和饮食禁忌。

6.2.3应当制定家庭餐食谱并经客户确认。

6.2.4应当提出家庭餐制作费用计划。

6.2.5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6.3食料采购

6.3.1应当接受客户委托,采购食材。

6.3.2应当采购安全、新鲜、卫生、价格合理的食材。

6.3.3应当不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中禁止的食品。

6.3.4应当索取发票等购物凭据,做好食材进货查验记录和采购账目记录。

6.3.5对客户自行采购的食材,服务人员应当知道其来源与生产日期或追溯源与保质期,避免因食材

不当而造成的饮食问题。

6.4加工制作

6.4.1服务人员个人卫生:

a)服务人员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1)应当穿戴干净的围裙、工作帽、口罩,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盖住;

2)应当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不宜化装,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

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3)应当禁止面对食物抽烟、打喷嚏、用手品尝等可能污染食物的行为;

4)应当不把抹布或围裙搭在肩上或夹在腋下,不把工作裙当做手巾擦手、擦脸;

5)应当始终保持双手接触食物前后清洁,手部清洗宜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

的附录I《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b)下列情形应当洗手:

1)处理食物原料前后;

2)加工凉菜前;

3)加工鲜榨果汁前;

4)处理生食物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处理被污染的设备或餐饮器具后;

7)清理环境卫生、接触化学物品或不洁物品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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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触摸头发、耳朵、鼻子、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9)擦过鼻涕或咳嗽时捂过嘴、大小便后;

10)从事任何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6.4.2加工制作前的准备:

a)应当检查、掌握燃气和电器灶具等情况。

b)应当对家庭餐制作过程中需要用到的餐具、厨具、工作台及抹布等进行清洗消毒。

c)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材及调味品,发现感官异常的食材应当不加工或不使用。

6.4.3原料初加工及切配:

a)应当洗净后使用,禽肉、蔬菜、水产品应分开清洗,禽蛋使用前应当清洗外壳;

b)应当掌握蔬菜削、择、洗方法,将枯叶、黄叶、老根以及不能食用部分摘除干净,可食用部分

尽量加以保存,用淡盐水或清水浸泡、冲洗干净;

c)应当掌握畜禽类、水产品原料的分割取料,清除污秽、有害腺体等不可食用部分;

d)应当掌握腌腊制品原材料初加工方法,掌握干货涨发中的水发、碱发、油发等方法;

e)应当将盛放或加工制作不同类型食品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将盛放或加工制作畜肉类原

料、禽肉类原料及蛋类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分开使用;

f)应当掌握原料基本形状的加工,如切丝、片、丁、条、段、雕刻等;

g)应当将切配好的食材根据性质不同分类、分容器、离地、离墙摆放,避免污染;

h)应当尽量缩短易腐食品在室温下的存放时间,及时使用或冷冻(藏)贮存切配好的半成品;

i)应当在完成初加工及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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