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153-2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
DB12/T 1153-2022 Urban rail transit operat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major overhaul and renov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180
CCSR11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1153—20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
造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verhaulandrenovationofoperationequipmentand
facilitiesofurbanrailtransit
2022-09-08发布2022-10-14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1153—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轨道交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小杰、张世标、肖晨、王清永、李义岭、钱广民、张衍鹏、朱宏飞、刘东宇、
吴秋颜、于秋波、徐道强、王文波、李毅、吴赛甲、冀祖卿、李积旺、杨振宁、宁博、刘志刚、陈杰。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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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天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工务、车辆及段场工艺、建筑、线路
等专业运营类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的技术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的设备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T/T1218.2-2018城市轨道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辆
JT/T1218.3-2018城市轨道运营设备维修与更新技术规范第3部分:信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urbanrailtransitequipment
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
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
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3.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urbanrailtransitfacilities
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
辆基地等。
3.3
大修overhaul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或状态进行大规模的维修或部件更换,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和改善原有固定
资产的性能和生产能力,保障正常的运营生产和行车安全。
3.4
更新改造renewalandtransformation
以新建、新购固定资产替换需报废、拆除的原固定资产,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
术措施,以及对既有固定资产进行系统性技术改造、改良的升级更新。
4大修
4.1一般规定
4.1.1设备设施大修易采用状态检修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维修策略,可根据设备设施运行状态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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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的结果动态调整。
4.1.2设备设施大修工作应整体规划、突出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4.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大修:
a)根据设备设施修程修制,设备设施已到达大修周期;
b)达到设备明确的使用寿命年限,或在确定的寿命计算方式下接近使用寿命上限;
c)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开展大修的固定年限;
d)设备设施出现大范围功能缺失,且不能满足运营和安全需求。
4.2通信
4.2.1通信系统设备大修范围包括传输系统、无线通信系统、专用调度系统(含录音设备)、公务电
话系统、乘客信息系统、车地无线通信系统、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源系统、时钟系
统、公安通信系统、通讯线缆等系统设备,相关项目见附录A.1的规定。
4.2.2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路由器等通信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
4.2.3电源类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电池类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6年。
4.2.4通信线路类,通信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漏缆大修周期
应不少于20年。
4.2.5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3信号
4.3.1信号系统设备大修范围包括列车自动控制系统(ATS/ATO/ATP)、门控系统、联锁系统、计轴系
统、轨道电路、融雪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电源系统、转辙机、信号机、发车表示器等系统设备。信号
系统设备的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A.2的规定。
4.3.2信号系统设备大修周期应不低于10年,具体应按照JT/T1218.3-2018执行。
4.4机电
4.4.1机电设备大修主要包括站台门、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给排水系统、水消
防系统、AFC、清分系统、环控通风系统、空调、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区间动力照明
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等,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A.3的规定。
4.4.2工控机、显示器、交换机、路由器等计算机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
4.4.3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继电保护类二次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2年;电池类
设备大修周期应不少于6年。
4.4.4机械类设备(如站台门系统的运动和传动系统)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动作频繁的设备,其
关键零部件因腐蚀、磨损、疲劳以及老化导致的可预见性的缓变性功能丧失,可根据老化情况安排大修
工作,周期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
4.4.5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范执行。
4.4.6线缆类,机电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
4.4.7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5供电
4.5.1主变电所系统
4.5.1.1主变电所系统:主要包含开关设备、母线、各类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电容器、隔离开
关、交直流电源、各类电缆及光缆、保护装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避雷装置、无功补偿系统等,相关
项目见附录A.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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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油式变压器、各类干式变压器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
4.5.1.3110kV(GIS)开关设备,35kV(10kV)开关设备(SF6绝缘)、电抗器、互感器、电容器,
隔离开关,避雷器、避雷针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
4.5.1.4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含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等)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各类保
护装置(含板卡类及其他电子产品等)及二次回路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2年。
4.5.1.5交直流屏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应不少于大修周期为10年。
4.5.1.6无功补偿系统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高压母线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2年。
4.5.1.7电力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
4.5.1.8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5.2子变电所系统
4.5.2.1子变电所系统大修主要包含开关设备、变压器、OVPD、负极柜、整流器柜、交直流电源、各
类电缆及光缆、回流装置、变电所综合自动化、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等,相关项目见附录A.4.2的规定。
4.5.2.2干式变压器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
4.5.2.3中高压交流开关设备(含断路器),低压交流开关设备(含断路器),直流开关设备(含断
路器)、OVPD、负极柜,整流器柜,回流装置(含排流柜、回流箱、单向导通装置)大修周期应不少于
15年。
4.5.2.4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含工作站、服务器、显示器、交换机等)大修周期应不低于10年,各类保
护装置(含板卡类及其他电子产品等)及二次回路大修周期应不低于12年。
4.5.2.5交直流屏电源类设备的大修周期为8年~12年。
4.5.2.6电力电缆大大修周期应不少于20年,其中车辆段和停车场直流电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
光缆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5年。
4.5.2.7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5.3接触网(刚性、柔性)系统
4.5.3.1接触网系统大修主要包括汇流排、接触线、承力索、架空地线、支柱、软横跨、上网隔离开
关,相关项目见附录A.4.3的规定。
4.5.3.2柔性接触网线路整体大修周期应不少于10年;刚性接触网线路整体大修周期应不少于8年。
4.5.3.3柔性接触线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进行大修:
a)在整个锚段平均磨损面积达到20%以上;
b)局部磨损接近33%;
c)接触线有烧断情况或有接头时;
d)受电弓通过接触线达500万架弓次;
e)达到线路大修年限;
f)接触线状态不能满足运行安全要求。
4.5.3.4刚性接触线当出现下列状态时,应进行大修:
a)在整个锚段平均磨损面积达到50%以上;
b)接触线工作面距汇流排小于2mm时;
c)接触线和汇流排有严重电烧伤或电磨耗情况;
d)受电弓通过接触线达300架弓次;
e)达到线路大修年限;
f)接触线状态不能满足运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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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5支持装置、定位装置、绝缘支架、支柱和基础等主要部件状态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时,应进
行大修。
4.5.3.6上网隔离开关,一般大修周期为操作次数不少于1万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5.3.7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5.4接触轨系统
4.5.4.1接触网大修范围包括接触轨、绝缘支架、防护罩及其附件,相关项目见附录A.4.4的规定。
4.5.4.2接触轨的大修周期宜为50年~60年。钢铝复合按触轨的不锈钢带厚度小于1mm或其状态
不满足运行安全时应进行更换。
4.5.4.3绝缘支架的大修周期∶室外环境下宜为15年,隧道内宜为45年。绝缘支架的电气、机械
(或力学)和材质等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更换。绝缘支架的状态不满足运行安全时应
更换。
4.5.4.4防护罩的大修周期∶室外环境下宜为15年,隧道内宜为45年。防护罩的电气、机械(或
力学)和材质等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更换.
4.5.4.5如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对大修有明确规定,应按照设备合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4.6车辆及段场工艺设备
4.6.1车辆系统宜按运营里程和运营时间开展架、大修。架修周期不超过5年或80万公里,大修周期
不超过10年或160万公里。
4.6.2车辆大修范围应按照JT/T1218.2-2018附录B执行。
4.6.3段场车辆专用工艺设备大修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可根据设备整体状态等提前或延后开展大
修。
4.6.4轨道工程车辆大修周期不少于6万公里或10年运营时间,周期以先到者为准。
4.6.5将设备全部解体彻底检修,更换必要部件或系统,并对设备性能进行全面检测、调试以及试验,
以恢复设备原设计标准,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对部分系统进行升级,提高原有性能。
4.7建筑
4.7.1建筑的大修范围包括桥梁、隧道、车站、车辆段、控制中心设施等,相关项目见附录A.5的规
定。
4.7.2土建设施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大修周期。
4.7.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提前进行大修:
a)衬砌裂缝裂缝宽度,且变形继续发展;拱部开裂呈块状,有可能掉落;
b)衬砌变形、移动、下沉发展迅速,威胁行车安全;
c)涵洞涵身严重变形或造成路基下沉;
d)涵洞管缝接缝处明显错位、开裂,大量渗水、漏土;
e)涵洞端墙、翼墙、护锥出现巨大变形,可能危及结构安全
4.8房建
4.8.1房建设施的大修范围相关项目见附录A.6的规定。
4.8.2钢筋混凝土防水屋面大修周期:屋面防水等级Ⅰ级的为20年;屋面防水等级Ⅱ级的为10年。
4.8.3金属屋面、采光顶屋面以材料的使用寿命作为大修周期。
4.8.4主体结构构件以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大修周期。
4.8.5承重结构支座,包括钢结构支座(网架、桁架)、消能阻尼器、隔震支座等应以产品的使用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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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作为大修周期。
4.8.6未列出的房建设施大修周期按设计使用年限和产品使用寿命确定。
4.8.7对于一类房建设施,可根据实际适当缩短大修周期。
4.8.8对处于特殊环境的房建设备,应结合使用情况确定大修周期。
4.9线路
4.9.1线路设施的大修范围应符合附录A.7的规定。
4.9.2线路的轨道和道岔达到表1规定的大修周期,应立即进行更换。
表1线路大修周期
区段钢轨(kg/m)大修周期
线路(含道岔)60钢轨头部垂直磨耗超过9mm钢轨头部侧面磨耗超过17mm
50钢轨头部垂直磨耗超过8mm钢轨头部侧面磨耗超过15mm
5更新及改造
5.1更新改造条件
5.1.1应根据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运行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备品备件供应以及维护成本等情况,确定
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
5.1.2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
5.1.3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未达使用年限,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
施设备,可提前更新:
a)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的;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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