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52-2020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规范
DB33/T 2252-2020 Residential rental housing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hotel-style management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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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02
A0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252—2020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residentialrentalhousingwithhotel-stylemanagement
2020-03-19发布2020-04-19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252—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局、玉环市公安局、玉环市消防整治铁拳行动领导小组
办公室、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磊、陈峰、林泰聪、冯涵丰、周勇、谢松吉、郑建华、张新国、蒋鹏、黄健
民、朱旭丽、徐亦萍、陈群、王燕、房树仁、刘红莉、魏春梅、方俭裕。
I
DB33/T2252—2020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监督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区域居住出租房屋的旅馆式管理与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GJ125—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DB33/T976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
居住出租房屋的管理机构对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
屋除外),参照旅馆业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出租核查、入住指导、退租注销等方式,进行统一管理的模
式。
4基本要求
4.1纳入旅馆式管理的居住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未发生恶劣社会影响
事件,房屋安全应符合JGJ125-2016中第6章规定的A、B等级要求,消防安全应符合DB33/T976的
要求。
4.2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区域应达到以下管理目标,并保留相关记录,指标解释及计算方
法见附录A:
a)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率应达到95%以上;
b)居住出租房屋中的流动人口登记率应达到90%以上;
c)居住出租房屋中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
5管理要求
5.1机构
应明确管理机构,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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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智能化的
管理与服务,并建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安全。
b)应建立集政策宣传、租房答疑、出租核查等功能于一体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平台(以
下简称“工作平台”)。
c)应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基本信息,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安全宣传等工
作,督促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
5.2人员
5.2.1人员配置
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民警、村(社区)干部、流动人口
协管员、专(兼)职网格员等工作人员。
5.2.2人员素质
5.2.2.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相关工作流程、必备的业务技
能,定期参加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相关知识培训。
5.2.2.2工作过程中应主动热情、举止文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严格遵守群众信息安全
和个人隐私保护规定。
5.3信息系统和工作平台
5.3.1信息系统
5.3.1.1应具备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采录、发布、查询、报送、更新、注销等功能。
5.3.1.2应具备与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业务系统联接功能,避免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重
复录入。
5.3.1.3宜实现工作人员工作轨迹全程留痕,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
5.3.2工作平台
5.3.2.1可单独设置或与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办公服务场所、便民服务中心、警务室等合署
办公。
5.3.2.2应公开以下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a)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流程;
b)居住出租房屋入住流程;
c)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义务。
6工作要求
6.1出租核查
6.1.1工作平台人员应指导出租人提交居住出租房屋出租申请(参见附录B)。
6.1.2工作平台人员应从以下方面及时对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核查(参见附录C):
a)房屋禁租情况:
1)经鉴定为JGJ125-2016中第6章规定的C、D级危险性房屋的;
2)原规划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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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4)木结构建筑3层或3层以上出租住人的;
5)通天式自建房6层以上的;
6)法定其他情形。
b)房屋需整改情况:
1)室内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与其他区域未实行硬隔离或电瓶车未停放在隔离区域的;
2)明火未集中或灶间、厨房与其他区域未实行硬隔离的;
3)4层以上或等同于4层高度的群租房未设置2部以上疏散楼梯或者顶层同外部阳台或邻近
房屋未联通的;
4)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居住部分
与非居住部分未进行防火隔离的;
5)建筑外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等障碍物且未开设逃生口的;
6)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空气开关的;
7)电线未穿管保护(居住出租房屋内部有50%以上裸露电线未套管)的;
8)法定其他情形。
c)房屋年龄、结构、安全等级等建筑安全情况;
d)房屋消防设施、防火措施等消防安全情况:
1)顶棚、内部隔墙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内部隔墙不燃材料砌筑至楼板底部情况;
2)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情况;
3)导线套管到位情况;
4)是否使用不符合功率规定的热得快、取暖器、电炉等电气设备情况。
e)房屋行政、治安、刑事案件发生等治安安全情况。
6.1.3工作平台人员应对存在禁租情况的居住出租房屋,及时告知出租人禁止出租;对存在需整改情
况的居住出租房屋,及时告知出租人进行整改。
6.1.4工作平台人员应将具备出租资格的居住出租房屋信息及出租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登
记工作。
6.2入住指导
6.2.1工作平台人员应指导承租人选择入住房屋。
6.2.2工作平台人员应指导出租人或直接对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身份查验有问题的,应
及时报送相关管理机构。
6.2.3工作平台人员应指导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承租人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6.2.4工作平台人员应及时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相关注意事项,并协助管理机构组
织居住出租房屋逃生演练培训。
6.2.5工作平台人员应对需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指导。
6.2.6工作平台人员应将为流动人口的承租人信息及时报送相关管理机构。
6.3退租注销
工作平台人员应指导出租人及时报送承租人退租信息,并对承租人退房信息及时进行核查,核查无
误后,应及时注销退租人信息,并即时公布空余房源信息。
7监督评价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JC/T 1096-2009 陶瓷用复合乳浊剂 2009-12-04
- JY 0047-1991 光具组 1991-11-06
- SJ/T 10161.6-1991 真空橡胶密封平面法兰--托环尺寸 1991-04-02
- JB/T 6186.5-1992 16mm槽系组合夹具定位件 正方支座 1992-07-01
- DL/T 1151.16-2012 火力发电厂垢和腐蚀产物分析方法 第16部分:水溶性垢中碱、碳酸盐及重碳酸盐的测定 2012-08-23
- NY 5017-2001 无公害食品 茶叶 2001-09-03
- QB/T 1629-1992 圆盘磨浆机专用磨片 1992-11-10
- JG 5009-1992 电梯的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 1992-11-06
- QB/T 1622.2-1992 不锈钢器皿 产品分类 1992-11-10
- SN 1309.3-2003 鞋类检验规程 塑料鞋检验规程 200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