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1197-2017 电子商务商品验收规范

SB/T 11197-2017 Electronic commerce product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行业标准-商业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1197-2017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商业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1-13
实施日期
2017-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商务部
归口单位
商务部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在线销售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自产自销的商品和平台服务商对商品进货验收管理及编写商品验收标准的指导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无形商品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起草人:
尚卫东、何阳青、张文、肖杨、余燕春、贾婧、张辉、郭蕊、李进忠、赵殿臣、郑莱毅、杨陵江、晏金成、唐爱华、杨鹏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01

A12

备案号:58141—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1197—2017

电子商务商品验收规范

E-commerceacceptanceofgoodsoperatingspecification

2017-01-13发布201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SB/T11197—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商业科技质量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九

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

司、康奈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壹玖壹玖酒类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朝阳区

科三支部、汇宝通支付宝有限责任公司、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卫东、何阳青、张文、肖杨、余燕春、贾婧、张辉、郭蕊、李进忠、赵

殿臣、郑莱毅、杨陵江、晏金成、唐爱华、杨鹏。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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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11197—2017

电子商务商品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商品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在线销售商商品验货管理技术要求、平

台服务商商品验货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在线销售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自产自销的商品和平台服务

商对商品进货验收管理及编写商品验收标准的指导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无形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10579—2011商品验货通则

3术语和定义

SB/T10579—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商务商品electronicbusinesscommodity

通过电子商务商品平台购买的消费品、原材料和工业产品。

3.2

在线销售商onlinesellers

在电子商务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平台上开展有形商品营销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简称:销售

商。

3.3

电子商务服务商electroniccommerceserviceproviders

为在线销售商、配送服务商、支付服务商和消费者/用户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

具有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依法成立的平台。简称:平台服务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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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11197—2017

4在线销售商商品验货管理技术要求

4.1总则

在线销售商商品验货管理技术要求包括:商品营销采购管理,商品进货验收管理、商品

质量验收技术要求。

4.2商品营销采购管理要求

4.2.1合同管理要约

4.2.1.1合同签订和质量要约

在线销售商应签订法律规定的商品采购合同文件,并约定其购销合同质量要约。

4.2.1.2数量要约

包括:

——小型供货企业供货数量控制要约;

——中型企业供货数量控制要约;

——大型企业供货数量控制要约。

4.2.1.3商品品质鉴定要约

包括:

——商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级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商品明示的推荐性技术文件。技术

法规和技术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国家法律规定的四级强制性标准和两级推荐性标

准;

——经公认机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了法律规定的商品质量技术鉴定,

并发布了的商品质量要求。包括: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推荐性的技术文件。

4.2.1.4违约要约

对违反数量要约和品质要约内容的处理约定。

包括:

——赔偿方式;

——赔偿数量;

——赔偿时间。

4.2.1.5其他要约

还应考虑到在上述要约中未提及到的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要约内容。

4.2.1.6其他宜包括的要约有:

——经公认机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了法律规定的商品质量技术鉴定,

但未发布了的商品质量要求。如:依法律程序完成了的技术文件,但未向社会公布

的文本;

——未经公认机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专业商品质量技术鉴定,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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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11197—2017

非专业方式验证了的商品技术指标要求;

——某类商品质量中已经形成市场约定,但未进行技术管理认定的商品质量量化技术指

标要求。如:同业认可的商品质量量化技术指标要求。

4.2.2商品进货验收管理

4.2.2.1供货能力

在线销售商应对供应商品企业的供货能力进行核定,应核对的内容包括:

a)合法有效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件。供货方为生产商,其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或批准的

生产许可范围应涵盖所供货品;供货方为代理商,其提供的经营证件,应涵盖供货

代理的商品,并应有生产者经营授权证书:

b)企业法人证明;

c)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d)工商营业执照;

e)注册商标许可证;

f)税务登记证;

g)法律规定的其它必须的有效资质许可证明文件。

4.2.2.2宜核对的内容包括:

a)原产地证明;

b)生产方式证明;

c)专利产品证明;

d)法律未规定的其它许可证明;

e)良好和不良供应能力材料证明。

4.2.2.3特性商品

在线销售商应对供应商品的企业所提供的特性商品进行核定,特性商品应核对的内容包

括:

a)检验报告;

b)商品特定功能技术指标的鉴定材料;

c)法定仲裁检验报告。有时与试验报告为同一报告;

d)供应能力考核报告;

e)其他可证明的商品质量材料,但不包括生产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4.2.3在线销售商与供货商检测要约的确定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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