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256-2024 城市生态河道建设管理规范
DB3301/T 0256-2024 Urban ecological river channel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11月
-
2024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140
CCSP56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256—2024
代替DB3301/T0256—2018
城市生态河道建设管理规范
2024-04-30发布2024-05-30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1/T0256—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前期阶段...........................................................................2
6开工前准备阶段.....................................................................4
7施工阶段...........................................................................7
8验收移交阶段......................................................................13
9后评价阶段........................................................................14
I
DB3301/T025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301/T0256—2018《城市生态河道建设管理规范》,与DB3301/T0256—2018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初步设计”增加了项目涉文保、涉城市轨道交通时的要求(见5.6.3、5.6.4);
b)“手续办理”增加了项目涉城市轨道交通时的要求(见6.1.9);
c)“开工准备”增加了项目涉城市轨道交通时的要求(见6.2.15);
d)“施工阶段一般要求”增加了项目涉城市轨道交通时的要求(见7.1.6);
e)“河道开挖及疏浚工程”增加了对生态清淤的施工要求(见7.3.1、7.3.2、7.3.8);
f)“配套桥梁工程”增加了对新建桥梁的施工要求(见7.9.5、7.9.6);
g)“配套管线工程”增加了对穿河管线的施工要求(见7.10.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西城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绘宇、陈秀泉、陈登峰、唐轶繁、陈立安、柴能斌、吴杰超、池雪峰、王君
晗、李昌俊、严君、宋时良。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年首次发布为DB3301/T0256—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3301/T0256—2024
城市生态河道建设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生态河道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前期阶段、开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
验收移交阶段、后评价阶段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生态河道建设过程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503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CJJ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8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311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S131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SL379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
17J008挡土墙(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
DB33∕T1055-2018环境照明工程设计规范
DB33/T2036.1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态河道ecologicalriver
具有良好的景观效果,合理的生态系统组织结构和良好的运转功能;对长期或突发的扰动能保持着
弹性、稳定性以及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河道整体功能表现出多样性、复杂性,能够满足受益者的合理
目标要求。
4基本要求
城市生态河道建设过程管理可划分为前期阶段、开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移交阶段、后
评价阶段。过程管理中政务事项办理应符合省、市有关政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组织五方主体单位召开施工图交底会议,建立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沟通畅通的联络体系。
1
DB3301/T0256—2024
注:五方主体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手续办理时,各相关单位间、部门间、环节间、系统间按DB33/T2036.1的规定执行,实现无缝
对接、集成办理、流程优化。
五方主体单位应对城市生态河道建设各阶段进行质量管理与控制。
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项目具体要求编制城市生态河道建设过程管理相应的成果文件。
城市生态河道建设宜优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5前期阶段
工程立项
5.1.1应根据城市相关规划进行工程立项。
5.1.2建设单位可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拟建工程的项目建设计划,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经济价值等做
出初步的估算。项目建设计划应获得主管部门同意。
选址及用地预审
5.2.1选址
5.2.1.1建设单位取得项目建设计划批复后,应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调取项目规划控制四线图,并
打印出图。
注:四线指历史文保控制紫线、城市绿地控制绿线、城市水域控制蓝线、重要基础设施控制黄线。
5.2.1.2四线图与河道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论证
报告,至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处理,进行单元控规调整。
5.2.1.3河道四线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整理所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至规划和
自然资源部门开展选址意见书申领工作。
5.2.1.4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确定工程实施所需的初步范围,出具选址意见书并划定勘测设计红线。
5.2.2用地预审
5.2.2.1测绘单位招标应由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意见书(勘测设计红线)组织。
5.2.2.2预测绘阶段,测绘单位应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查,避免涉及违法用地的征收。
5.2.2.3建设单位应将预测绘报告报至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取得用地预审意见书以确
定用地方式。
5.2.2.4应根据用地预审结果,明确该土地征收范围的可实施性。遇农保田时,宜及时调整红线,避
开农保田的征收。
工程环评
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及选址意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
报告表,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通过。
可行性研究
完成项目建设计划批复、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可行性研究方案,报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答复。
地形实测及地质初勘
2
DB3301/T0256—2024
建设单位应组织测量单位和勘察单位的招标,对工程所需用地进行地形实测和地质钻探,取得地形
实测图及地质初勘报告。
初步设计
5.6.1建设单位应组织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的招标。
5.6.2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预审。
5.6.3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点)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市城乡规
划、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6.4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管线保护区范围内的,应征求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管线建设
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意见。
5.6.5预审完成并作相应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将初步设计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设审查。
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批准文书
5.7.1用地规划许可证
5.7.1.1正式开展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工作前,建设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结合实际优化线型方案,
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工程实际用地红线。
5.7.1.2工程实施范围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整理所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规划
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工作。
5.7.1.3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确定工程实施所需用地范围,出具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划定用地红线。
5.7.2用地批准文书
5.7.2.1建设单位应根据用地红线办理土地正式测绘,至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批用地手续,获取用
地批准文书。
5.7.2.2取得用地批准文书后,建设单位应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办理拆迁验收合格证及用地批准文书,做好回迁安置、费用结算、
以及安置房权证办理工作。
工程规划许可证
5.8.1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凭立项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
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8.2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确定项目建设所需工程范围,出具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划定工程范围线。
施工图设计
5.9.1详勘、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后,方可提请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进行
施工图设计;
b)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探与检测需求,由建设单位招标确定或委托具有相应专业
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详勘;应由招标确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既有设施的检
测和鉴定;
c)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成稿前及时将详勘及检测、鉴定资料提供至设计单位;
d)建设单位宜委托第三方进行勘察、检测的监理。
5.9.2前期统筹协调应包括下列内容:
3
DB3301/T0256—2024
a)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遵循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继续牵头做好技术前期统筹工作;
b)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方踏勘现场,核对红线、绿线,对建筑物的拆迁或保留、各类架空杆线及
地下管线情况、存量绿化的迁移或利用、新建设施的选址等环节、部位进行意见收集、统一思
路;
c)建设单位应对关键工艺、施工组织设计、材料选型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5.9.3施工图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图设计形成初稿后,建设单位组织预审;
b)审查与初步设计批复的一致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涉水工程的可操作性,主体结构型
式及用材等;
c)综合考虑主体工程与景观绿化、照明工程之间的衔接与合成;
d)参加预审的相关部门应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会议达成的统一意见应形成预审纪要。
5.9.4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及备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a)河道工程涉及深基坑时,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招标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围护工程施工图设计;
b)设计单位根据地质情况、周边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
c)设计文件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预警等内容,并按规定达到设计文
件编制深度的要求,进行多方案比选;
d)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
e)建设单位将通过论证且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于申请施工招标时
将备案情况送招标办核查。
5.9.5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5.9.6施工图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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