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5/T 017-2024 开办企业服务工作规范

DB2305/T 017-2024 Providing business services in a standardized manner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05/T 017-2024
标准类型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8-20
实施日期
2024-09-20
发布单位/组织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双鸭山市及所属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办企业过程中涉及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社保参保登记、就业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全流程办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人:
解红新、杨旭、白婧、李欣。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02

DB2305

双鸭山市地方标准

DB2305/T017—2024

开办企业服务工作规范

2024-08-20发布2024-09-20实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05/T01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本文件由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解红新、杨旭、白婧、李欣。

I

DB2305/T017—2024

开办企业服务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开办企业服务工作规范的内含、基本要求、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开办流程、办

理时限、便利化服务和监督评价的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双鸭山市及所属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办企业过程中涉及企业设立登记、印

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社保参保登记、就业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银行预约开户等全流程办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开办企业

企业从设立登记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过程。

3.2

申请人

依法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企业开办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申请人可以自行或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开办相关手续。

3.3

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

具有企业开办全程网上服务功能的信息平台,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

申领、社保参保登记、就业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企业

开办事项。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专区,在线提交经有效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后的

全部申请材料,无需到窗口、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即可完成企业开办所有业务的办理。

3.4

电子营业执照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的法律电子证件。

3.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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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签字人

在企业设立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在提交材料中签字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指定

代表/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执行事务合伙人等。

3.6

电子签名

有权签字人对企业开办过程中提交的文书材料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在线上认可其中内容的过程,

表现为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3.7

电子发票

企业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开票软件开具和存储的数

据电文形式的收款凭证。

3.8

实名认证

企业开办过程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政策的要求,依托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

份认证平台及身份验证APP,对相关自然人、法人真实性进行的验证。企业法人的身份验证可使用电

子营业执照。

3.9

服务指南

为服务对象申办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指引,明确事项办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3.10

服务“大礼包”

为新开办企业专门设计的包装盒(袋),收纳所有办件和政务服务中心与各相关部门为新开办企

业准备的材料。

4基本要求

4.1一网通办

4.1.1按照“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的要求建设开办企业“一网通办”

平台,整合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社保参保登记、就业登记、医保参保

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各类开办事项的服务资源,实现只需使用开办企

业“一网通办”一个平台、进行一次登陆操作,即可办理上述所有企业开办事项,无需在不同系统

或平台之间进行切换(实施实名验证和电子签名等功能需要调用的系统除外)。办理流程按附录A要

求执行。

4.1.2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平台应提供企业开办全流程办理或分段办理两种模式,企业在设立登

记后仍可随时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社保参保登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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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企业开办事项。

4.2一次认证

依托黑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及身份验证APP,推进身份认证信息共

享互认,实行企业开办“一次认证、全网通行”,申请人在登录时进行一次身份认证后,所有事项办

理不再重复进行身份验证。

4.3一表申请

应将开办企业事项所需材料归并整合为一套,实行“一套材料、一次采集、网上传递、多方复

用”机制,在填报企业设立信息的同时,即可填报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会保险登记、就业登记、

医疗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信息。

4.4一窗办理

4.4.1应在各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开办企业专窗(区),对于因申请人需要、实名验证技术或申

请材料性质等原因,无法进行“全程网上办”的特殊情形,作为补充人工办理手段,开办企业专窗

也可以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纸质材料,申请人在线下只需通过一个窗口即可一次办理企业开办所

有事项。

4.4.2在各政务服务中心开办企业专窗,应为申请人提供开办企业所有办件的全套实体材料(营业

执照、印章、发票、税控设备等)一次性领取服务。

4.4.3若申请人选择寄递领取,各政务服务中心应汇总开办企业所有办件全套实体材料并免费寄

递。

4.53.5小时办结

对申请人申请企业开办的全部事项,各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涉及的业务办理完结,开

办企业整体办理时间控制在3.5小时之内,并将办理状态信息反馈至开办企业“一网通”系统。

5服务事项

5.1企业设立登记

5.1.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确认其市场

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在国家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中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相

关设立登记确认信息和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平台申请信息同时共享给公安、税务、社保、医保、

公积金中心、银行机构等部门。

5.1.2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完成企业登记后,登记信息同步推送至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

同步完成企业的税务登记与社保登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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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申请人选择需要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设立登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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