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972-2024 药物警戒检查管理规范

DB21/T 3972-2024 Drug Safety Monitoring Inspection Management Standards

辽宁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6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1/T 3972-2024
标准类型
辽宁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5-30
实施日期
2024-06-30
发布单位/组织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辽宁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6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120.10

CCSC10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972—2024

药物警戒检查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onthepharmacovigilanceinspections

2024-05-30发布2024-06-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T3972—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缩略语..............................................................................1

5总则................................................................................2

5.1检查原则........................................................................2

5.2检查依据........................................................................2

6机构和人员..........................................................................2

6.1派出检查单位....................................................................2

6.2检查人员........................................................................2

7检查内容............................................................................3

7.1检查重点考虑因素................................................................3

7.2检查范围........................................................................3

7.3检查方式........................................................................3

8检查流程............................................................................3

8.1基本流程........................................................................4

8.2检查前准备......................................................................4

8.3检查实施........................................................................4

8.4整改确认........................................................................6

8.5综合评定........................................................................6

9档案管理............................................................................6

附录A(资料性)检查依据文件清单.....................................................8

附录B(资料性)药物警戒应知应会知识.................................................9

附录C(规范性)药物警戒检查细则....................................................30

附录D(资料性)药物警戒检查报告示例................................................55

附录E(资料性)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异议的问题记录示例............................57

参考文献..............................................................................58

I

DB21/T397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耿凤英、杨红玉、杨月明、杨洋、李秀丽、金丹、白旭东、李松波、侯振华、

李洪江、阎雪姣、姚月、于钟怡。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

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联系电话:024-31602090。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联系电话:024-3160698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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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检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药物警戒检查的总则、机构和人员、检查内容、检查流程、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派出检查单位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上市后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常规检查工作。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活动也可参

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药物警戒活动pharmacovigilanceactivity

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来源:《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第二条]

3.2

药物警戒检查pharmacovigilanceinspection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对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

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的过程。

3.3

常规检查routineinspection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持有人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

行的检查工作。

[来源:《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七条(二),有修改]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DR: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

AEFI: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EventFollowingImmunization)

CAPA: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CorrectiveActionandPreventiveAction)

CIOMS: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ouncilfor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ofMedical

Sciences)

DLP:数据锁定截止日期(DataLockPoint)

GVP: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oodPharmacovigilancePractice)

ICSR: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个例安全性报告(IndividualCaseSafetyReport)

MedDRA: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icalDictionaryforRegulatoryActivitie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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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上市后安全性研究(Post-authorisationSafetyStudy)

PBRER:定期获益-风险评估报告(PeriodicBenefit-RiskEvaluationReport)

PSMF: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PharmacovigilanceSystemMasterFile)

PSUR: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eriodicSafetyUpdateReport)

PV:药物警戒(Pharmacovigilance)

PVP:药物警戒计划(PharmacovigilancePlan)

WHOART:世界卫生组织药品不良反应术语集(WorldHealthOrganizationAdverseReaction

Terminology)

5总则

5.1检查原则

5.1.1合法性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依法开展检查工作。

5.1.2公正性

检查过程应客观公正,结论应基于事实和依据。

5.1.3独立性

检查过程和结论应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干涉。

5.1.4科学性

应依据检查重点考虑因素制定检查方案,合理安排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确保检查

工作科学、高效。

5.2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药物警戒相关指南/指导原则;

——其他。

具体的文件清单见附录A。

6机构和人员

6.1派出检查单位

6.1.1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组织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查机构作为派出检查单位。派出检查

单位负责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

6.1.2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直接作为派出检查单位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

6.2检查人员

6.2.1检查人员应具有药物警戒检查资质或药品执法资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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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检查人员应熟悉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等,接受过药物警戒相

关培训。

6.2.3检查人员应掌握药物警戒理论知识,熟悉药物警戒检查流程。药物警戒应知应会知识参见附录

B。

6.2.4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组长一名,组员不少于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应具备与被检查

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可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检查工作。

7检查内容

7.1检查重点考虑因素

检查重点考虑因素应包括:

——药品的安全性特性;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况;

——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

——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

——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针对儿童、孕产妇等特殊群体使用的药品;

——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药品;

——持有品种较多、销售量大的持有人;

——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持有人;

——首次在中国境内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

——企业发生并购、组织结构变更等导致药物警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药物警戒组织结构有重大

影响的持有人;

——委托生产的持有人;

——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

——既往药物警戒检查或其他检查情况;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检查的其他情况。

7.2检查范围

检查组按照附录C描述的药物警戒检查细则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范围主要包括:

——机构人员与资源;

——质量管理与文件记录;

——监测与报告;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

7.3检查方式

7.3.1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远程检查。

7.3.2检查组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和(或)远程检查。

7.3.3现场检查应到达持有人开展关键药物警戒活动的场所,必要时可对受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场

所进行延伸检查。

7.3.4远程检查可采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开展检查。

8检查流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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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基本流程

检查基本流程应包括检查前准备、检查实施、整改确认、综合评定。

8.2检查前准备

8.2.1派出检查单位应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计划下发《上市后药物警戒检查通知》,可提前

通知持有人,要求持有人提交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相关材料。

8.2.2派出检查单位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明确检查方式、检查重点等,制定《持有人药物警戒

检查方案》。《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方式、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日程

安排和检查组成员的分工等内容。

8.2.3检查组应与派出检查单位确认检查通知、检查方案、检查重点。检查组可根据持有人提交的相

关材料,提前了解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情况,宜包括以下内容:

——持有人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药物警戒组织机构、人员、设备和资源;

——持有人药物警戒质量体系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

——查看持有人通过“DAERS”所提交个例报告的完整性及合规性;

——查看国家药监局网站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网站“安全警示”等风险提示信息是否包括

持有人持有品种;

——查看持有人通过“DAERS”所提交“PSUR”或者“PBRER”的完整性及合规性;

——必要时查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19年之前反馈数据情况;

——查看持有人既往接受国家、省级药物警戒检查后提交的整改计划或者整改报告。

注:“DAERS”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简称“直报系统”)。

8.3检查实施

8.3.1主要内容

检查实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首次会议;

——检查和记录;

——确认检查缺陷;

——撰写检查报告;

——末次会议;

——检查组资料汇总、分发和上报。

8.3.2首次会议

8.3.2.1检查组应出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

8.3.2.2持有人参会人员应包括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

负责人、药物警戒专员以及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

8.3.2.3会议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由检查组组长介绍检查组成员,宣读《上市后药物警戒检查通知》、《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

方案》、《现场检查纪律》、《廉政和保密承诺》;

b)检查组发放《现场检查公告》,告知被检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c)检查组听取持有人实施药物警戒工作情况汇报;

d)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订《受检企业承诺书》。

8.3.3检查和记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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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1检查组应按照《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方案》开展检查。

8.3.3.2检查过程中可通过查阅资料、文件、记录、信息化系统,以及人员访谈等形式进行检查。

8.3.3.3检查组成员应及时、准确记录检查内容,包括证据资料和询问记录等,完成检查记录。

8.3.4确认检查缺陷

8.3.4.1检查发现的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8.3.4.2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缺陷的,风险等级可升级。

8.3.4.3检查项目共100项,其中可判定为严重缺陷(**)的12项、可判定为主要缺陷(*)的

40项,其余48项可判定为一般缺陷。

8.3.4.4任意一项检查要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对应缺陷项。

8.3.4.5检查组将汇总的检查缺陷交由持有人进行核对、沟通,确认缺陷项目。

8.3.5撰写检查报告

8.3.5.1检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对各自检查内容进行描述、汇报,检查组组长负责汇总检查人员汇报

内容,并根据缺陷风险等级和数量,提出现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

和不符合要求。评定规则表见表1。

表1现场检查结论评定规则表

缺陷风险等级

严重缺陷(**)主要缺陷(*)一般缺陷

检查结论

(12项)(40项)(48项)

符合要求000~9

≥1——a——

不符合要求0≥10——

00~9总缺陷25项及以上

待整改后评定其余情形

a“——”表示,不考虑该类别缺陷数量,即可进行评定。

8.3.5.2检查组撰写《药物警戒检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检查时间、存在缺陷情况、

现场检查结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检查组成员签名等。《药物警戒检查报告》内容描述应

用词规范、文字清晰、语义明确,检查情况、内容需经检查组成员确认。《药物警戒检查报告》见附

录D给出的报告示例。

8.3.5.3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撰写《药物警戒检查报告》期间,持有人工作人员应回避。

8.3.6末次会议

8.3.6.1检查组应组织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情况,宣读《药物警戒检查报告》。

8.3.6.2现场检查的末次会议中,检查组成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药物警戒检查

报告》内容确认后现场签字、盖章。

8.3.6.3接受远程检查的持有人,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将《药物警

戒检查报告》邮寄至检查组指定人员,由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完成《药物警戒检查报告》。

8.3.6.4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在《药物警戒检查报告》中注明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填写

《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异议的问题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

交(或邮寄)至检查组指定人员。《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异议的问题记录》见附录E给出的记录

示例。

8.3.6.5《药物警戒检查报告》一式三份,派出检查单位、持有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5

DB21/T3972—2024

8.3.7检查组资料汇总、分发和上报

8.3.7.1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上报派出检查单位:

——《现场检查纪律》;

——《检查人员利益冲突承诺声明》;

——《受检企业承诺书》;

——《廉政信息反馈单》;

——《药物警戒检查报告》;

——检查记录本;

——其他材料。

8.3.7.2持有人应保存资料包括:

——《上市后药物警戒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公告》;

——《药物警戒检查报告》;

——其他材料。

8.3.7.3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保存资料包括:

——《上市后药物警戒检查通知》;

——《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方案》;

——《药物警戒检查报告》;

——其他材料。

8.4整改确认

8.4.1检查结束后,持有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制定

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形成整改报告(整改计划)提交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4.2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持有人提交的整改报告(整改计划)确认整改情况,于10个工作日

内形成整改确认资料,经办人签字及盖公章后与整改资料一并报送派出检查单位。

8.5综合评定

8.5.1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

8.5.1.1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或者发现缺陷有一定质

量安全风险经整改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且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

8.5.1.2发现缺陷有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发

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仍未有效控制风险,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仍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

论为不符合要求。

8.5.2现场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检查单位应自结论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物警戒检查综合评定意见》。

8.5.3现场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的,派出检查单位根据持有人的整改资料及整改确认资料,20

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物警戒检查综合评定意见》。根据整改情况,必要时派出检

查单位可进行现场复核或要求被检查单位补充提交整改资料。

8.5.4《药物警戒检查综合评定意见》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综合评

定结论告知被检查单位。

9档案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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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派出检查单位和持有人档案保存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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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检查依据文件清单见表A.1。

表A.1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法律法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65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1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安

规范性文件〔2012〕264号)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通知》(卫办

疾控发〔2010〕9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修改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部分

内容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2〕208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关于发布<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的通知》

(2022-02-25)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关于发布<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试行)>及

药物警戒相关指南/填表说明的通知》(2020-01-0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关于发布<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的通

指导原则

知》(2020-06-0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市药品临床安全性文献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

(2019年第2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edDRA编码指南>的通知》

(2022-05-06)

其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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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B

(资料性)

药物警戒应知应会知识

药物警戒应知应会知识见表B.1。

表B.1药物警戒应知应会知识

题型题号题干选项/答案题目出处

1当药物警戒体系出现任何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内审。错《GVP》第十一条

持有人应当考察、遴选具备相应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的

2受托方。受托方应当是具备保障相关药物警戒工作有效错《GVP》第十七条

运行的企业法人。

药物警戒专员监督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控

3错《GVP》第二十五条

制,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执行。

由持有人发起或资助的上市后相关研究或其他有组织的

4数据收集项目,持有人应当确保相关合作方知晓并履行对《GVP》第三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

境内外均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应当收集在境外发生的疑

5对《GVP》第三十八条

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持有人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过程与内容应当有

6错《GVP》第四十条

记录,原始记录应当迅速、全面、客观。

持有人应当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

7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随访必须在首次报告前完错《GVP》第四十二条

成。

对于自发报告,如果报告者未提供关联性评价意见,应

8错《GVP》第四十五条

当默认药品与疑似不良反应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布的药品

不良反应关联性分级评价标准,对药品与疑似不良反应

9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评价,如果初始报告人进行了关联性错《GVP》第四十五条

判评价,若无确凿医学证据,持有人原则上可以降级评

断价。

题持有人应当报告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怀疑与药品存在相

10关性的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可错《GVP》第四十七条

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等无关的有害反应。

11持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碍报告者的报告行为。对《GVP》第五十四条

信号检测方法可以是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审阅、病例

12系列评价、病例报告汇总分析等人工检测方法,不可以错《GVP》第五十六条

是数据挖掘等计算机辅助检测方法。

当评估认为药品风险小于获益的,持有人应当主动申请

13错《GVP》第八十七条

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持有人沟通药品风险,致医务人员的函必须通过正式信

14错《GVP》第九十三条

函发送至医务人员。

持有人风险沟通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

15对《GVP》第九十四条

包含任何广告或产品推广性质的内容。

持有人应当规范记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记录

《GVP》第一百零七

16应当及时填写,载体必须为纸质的,应当字迹清晰、易错

条、一百零八条

读、不易擦除。

药物警戒活动的电子记录系统应当针对不同的药物警戒

17活动和操作人员设置不同的权限,保证原始数据的创错《GVP》第一百一十条

建、不可更改和删除。

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的,应当同时移交药物警戒的

《GVP》第一百一十五

18所有相关记录和数据,确保移交过程中记录和数据不被对

遗失。

9

DB21/T3972—2024

表B.1药物警戒应知应会知识(第2页/共21页)

题型题号题干  选项 /答 案题目出处

与注册相关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不必建立药物《GVP》第一百一十六

19错

警戒体系。条

临床试验过程中,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在保证药物研究

20错《GVP》第一百二十条

的全面和规范前提下,妥善安排相关事宜。

申办者为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

《GVP》第一百二十二

21要委托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由受错

托方承担。

申办者和研究者在不良事件与药物因果关系判断中不能

《GVP》第一百二十五

22达成一致时,其中任一方判断能排除与试验药物相关错

的,则不必进行快速报告。

在临床试验结束或随访结束后至获得审评审批结论前发

《GVP》第一百二十五

23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由研究者报告申办者,若属于可疑对

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也应当进行快速报告。

修改临床试验方案、主动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等相关信

24息,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对《GVP》第一百三十条

公示平台进行更新。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GVP》第一百三十二

25错

用药目的有关的有害反应。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

《GVP》第一百三十三

26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等药物警戒活动另有规对

定的,从其规定。

如在内部审核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在药物警戒体系主文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

件中对该问题的发现日期、简要情况、纠正和预防措

27错撰写指南》三,

施、预计解决日期进行描述。描述后可以在主文件中删

(九),4

除相关内容。

持有人收到监管部门反馈的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的报《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

28错

告,属于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自主收集途径。集和报告指导原则》1

持有人可以以一定理由或手段干涉报告者的自发报告行《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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