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698-2024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DB4201/T 698-2024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01/T 698-2024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24-04-23
实施日期
2024-05-23
发布单位/组织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0.40

CCSJ88

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698—2024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Constructiontechnicalstandardfortransferstationofmunicipalsolidwaste

2024-04-23发布2024-05-23实施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201/T698—2024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规定............................................................................3

5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

5.1建设规模........................................................................3

5.2项目构成........................................................................3

6选址与总图布置......................................................................4

6.1选址............................................................................4

6.2总图布置........................................................................4

7主体工程............................................................................5

7.1垃圾接收与转运工艺..............................................................5

7.2除尘除臭........................................................................7

7.3污水处理........................................................................8

8配套工程及附属设施..................................................................8

8.1配套工程........................................................................8

8.2附属设施.......................................................................11

9建筑规划与建设用地.................................................................11

9.1建筑规划.......................................................................11

9.2建设用地.......................................................................12

10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13

10.1环境保护......................................................................13

10.2劳动保护......................................................................14

11劳动定员和劳动卫生................................................................14

1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5

13工程施工及验收....................................................................16

13.1工程施工......................................................................16

13.2工程竣工验收..................................................................1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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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武汉市规

划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文刚、李志高、杨禹、曾丽虹、梅子凡、左洋洋。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电话:027-82730087;对本文件的

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可反馈至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电话:027-82631888-80109/邮箱:

3044124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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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提高武汉市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建设水平,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需求,

减少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邻避效应,指导武汉市转运站建设项目规范、合理、有序开展,开展本文件的编

制工作。

本文件编制过程得到以下单位和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武汉市各区

城管局、武汉环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许梓中、阎正南、周小娟、席爽、梁爽、杨华丽、郑得鸣、

山琳洁、范唯、史航标、张轩、陈凯锋、孙智璇。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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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武汉市转运站的建设规模、项目构成、选址布置和技术经济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转运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J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5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37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46工业防腐蚀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施工验收通用规范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73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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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245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5013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T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CJJ20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CJJ/T47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65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156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MSW)

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

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

3.2

厨余垃圾kitchenstation

家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3.3

垃圾转运站wastetransferstation

用于将垃圾收集车(船)或小型垃圾运输车(船)中的垃圾转载到较大型的垃圾转运车(船)的环

境设施,仅运行专业收集或运输人员出入。

3.4

环卫服务综合体environmentalsanitationservicecomplex

以生活垃圾转运为主体,集合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可回收物暂存及处理、再生资源回收、有害垃圾

暂存、大件垃圾处理、建筑垃圾预处理、专用加油站、环卫车辆停保、环保教育展示等一种或多种环境

卫生服务功能的环境卫生设施。

3.5

垃圾收集车wastecollectingtruck

用于收集、运输垃圾的车辆。

3.6

垃圾转运车wastetransfertruck

将垃圾从转运站/环卫服务综合体运往处理处置场所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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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垃圾集装箱wastecontainer

具有标准规格,便于水运或陆运,并可供周转使用的大型垃圾容器。

4基本规定

4.1转运站的规划、建设应在市(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分期。

4.2转运站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生态友好、技术先进、用地集约的原则,满足城市用地空间布局、

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市容景观等要求。

4.3转运站的建设应与前端分类收运和末端分类处置系统相协调,适应垃圾分类的要求。

4.4新建转运站宜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及工程建设条件,以环卫服务综合体的形式进行

规划建设。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4.5转运站建设前应明确项目建设主体、资金来源、实施模式以及土地、交通、供电、给排水、信息

化通讯等外部建设条件。

5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1建设规模

5.1.1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型,及Ⅰ、Ⅱ、Ⅲ、Ⅳ、

Ⅴ类五小类。不同规模的新建转运站用地指标应符合CJJ/T47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临近江河、湖泊和

大型水面生活垃圾转运码头的陆上转运站和武汉市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

洲区)建设的小型(Ⅳ、Ⅴ)转运站,其用地面积可上浮20%~50%。

5.1.2已建转运站处理规模与用地面积不匹配时,宜开展环卫设施承载力分析评估调整其转运规模

或用地面积。

5.1.3转运站的设计规模应考虑垃圾排放的季节波动性,波动系数应根据实地调研确定,无实测值

时,可取1.3~1.5。新建区域性大型转运站宜具备一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

事件的生活垃圾应急转运能力,波动系数可取1.4~1.5。

5.1.4转运单元的实际转运能力应满足高峰时段转运要求,高峰时段垃圾转运能力和高峰时段垃圾

转运量应符合CJJ/T47中的相关规定。

5.1.5新建转运站应考虑规模效益,宜以大中型转运站形式建设,并与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及处理

设施相协调。

5.1.6转运站服务半径与运距应符合CJJ/T47中的相关规定。

5.1.7当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的设置符合

下列要求:

a)服务范围内垃圾运输平均距离小于10km,可采用直运模式;

b)平均距离超过10km,宜设置垃圾转运站;

c)平均距离超过20km时,宜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5.2项目构成

5.2.1转运站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设施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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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主体工程主要包括:转运车间、进出站道路/栈桥、垃圾转运容器、装卸料/压缩设备、污水收

集和处理、除尘除臭等系统,以及消杀设施;

e)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计量、机械维修、停车、冲洗、给排水、消防、暖通、供配电、自动控制、

通信、监测等设施;

f)附属设施包括生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共建环卫设施;

g)生产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可包括:围墙、景观绿化、管理用房、值班室、休息室、宿舍、食堂

等设施。共建环卫设施可包括:公厕、环卫工人休息房、再生资源回收站、有害垃圾暂存点、

大件垃圾处理站、环卫停车场、宣传教育中心等。

5.2.2大型转运站应设置独立的生产管理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中小型转运站生产管理设施可与转

运车间主体设施合并建设。

6选址与总图布置

6.1选址

6.1.1运站选址应满足相关规划的要求,并综合考虑转运站服务范围内社会经济和环境现状、垃圾

产生和分布情况、转运模式和转运能力、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建设条件等因素,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1.2转运站选址应避开商业区、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服务区或临近居民区、学校等区域。如

果无法避开,经专题论证后,可作为备选厂址,并宜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下式等建设形式,应对臭气、污

水及噪音等污染采取防控措施,整体外观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1.3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附近建设转运站时,其选址建设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湖

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

例》等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1.4已建转运站应充分发挥其功能。在满足环境保护和用地布局的相关要求下,也可根据新的功

能需求改建为大件垃圾处理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停车场、环卫工作站等其他环卫服务功能设施。

6.2总图布置

6.2.1总图布置应根据厂(场)址地形地势、主导风向、地质条件、外部工程条件,结合转运规模、

技术路线、工艺要求、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经多方案技术经济、环境影响等综合比较后确

定。

6.2.2转运站的总图布置应便于转运、共建设施的生产运行,分区合理、布置紧凑、人流物流顺畅,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充分考虑周边敏感因素的前提下,以主体工程为核心,其他各功能区围绕布置;

b)环卫服务综合体的垃圾分类、暂存、宣传教育中心等设施与转运车间协调布置;管理区、区域

性专用停车位等设施与转运车间相对分离;

c)厂区宜分设物流与人流出入通道,减少人、物流交叉和互相影响。大型转运站设置不少于2

个出入口,人、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d)车辆出入口设置在远离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端;

e)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单独设置时,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口一侧。

6.2.3总体布局及平面布置应考虑转运站分期建设情况,为后续建设预留发展空间,宜以成块或成

片等形式预留。

6.2.4转运站应结合地形地貌、功能工艺合理进行竖向设计。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厂区交通组织及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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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导排。

6.2.5新建转运站与红线外建筑、道路及管线等设施的间距应满足《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的相关要求。

6.2.6高位卸料或设置进站栈桥时,应充分结合自然地形和场地空间。

6.2.7厂区道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转运规模、运输方式、周边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

如下要求:

a)进出口避开城市道路交叉口、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且具有良好的视野。

b)厂区道路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c)厂区主要设施周围宜设环形通道;

d)环卫服务综合体内各类垃圾运输道路合理组织安排,不宜相互干扰;

e)收集车、转运车、管理车等各类车辆的行驶路线,避免交叉,因条件限制必须交叉时,有相应

交通管理安全措施。

6.2.8地上式转运站的栈桥、半地下式和地下式转运站的地下坡道应满足如下要求:

a)宜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小于9m,当因建设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7m;

b)转运车坡道及栈桥最大纵坡不宜高于10%。最大纵坡高于8%时,应设置压纹、刻槽等防滑设

施;收集车坡道及栈桥最大纵坡不宜高于8%,如条件限制最大纵坡高于8%时,复核收集车

行驶能力保证正常通行;

c)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d)坡道满足极端天气使用需要并做好防滑、排水等措施;

e)坡道及栈桥入口处设置限速和严禁超载标志,宜设置交通指挥系统,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6.2.9厂区道路设置应考虑高峰期车辆通行需求,条件允许情况下可考虑适当预留车辆停留和回车

空间。

6.2.10收集车和转运车行驶道路应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管理区道路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

的荷载等级应符合GBJ22的相关规定。

6.2.11转运站的主体转运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收集车、转运车出入口宜避开管理区方向;

b)转运车间内满足收集、转运车回车要求。

6.2.12地磅房应设在厂内物流出入口或卸料大厅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地磅应选择平

直段设置,与出入口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并满足通行和称量的要求。

7主体工程

7.1垃圾接收与转运工艺

7.1.1转运工艺应考虑武汉市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并结合转运站建设规模合理确定,新建转运站应

采用压缩转运工艺。

7.1.2垃圾接收系统应包括:垃圾计量装置、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料斗/溜槽等,以及

除尘除臭、污水导排等垃圾接收过程中的其他必要设施。

7.1.3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装置,共建型转运站进站各类垃圾应分别单独计量。计

量装置宜选用动态汽车衡,规格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1.7倍配置,称量精度不大于20kg,并符

合计量检定/检验要求。

7.1.4垃圾称重计量装置宜采用进出站双向称重或双称台单向称重。

7.1.5垃圾称重计量装置前后方应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计量装置前方应设置减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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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垃圾称重计量装置应具备车号自动识别、称重、记录(包括垃圾种类、垃圾来源、运输单位

及车辆型号、规格)、备注、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

7.1.7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卸料平台设置在垃圾转运主体建筑内;

b)卸料平台垂直于卸料门方向的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转弯半径和车流密度确定,

不小于18m;

c)卸料平台高度根据压缩转运设施配置进行确定,保证垃圾快速卸料的同时,还需满足设备安装、

检修等需求;

d)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e)有充足的采光及照明;

f)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护措施;

g)有交通指挥系统。

7.1.8垃圾料斗/溜槽处应设置垃圾卸料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满足耐腐蚀、强度高、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b)数量以垃圾分类卸料、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除Ⅴ类小型转运

站以外不少于2个;

c)宽度不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度车宽加1.2m,高度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d)设置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有防反光措施;

e)卸料门区域设置倒车限位装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7.1.9垃圾转运系统应包括垃圾压缩装置、垃圾装载容器、垃圾转运车等。

7.1.10转运站配置的转运单元应满足高峰期时段要求,并符合GB55013的相关规定。只有1个转

运单元的小型转运站应考虑转运单元故障时的应对措施,如:停止卸料或改用后装式运输车直接运输;

对于大中型转运站,可采取设置临时储存场地措施,设置临时储存场地时。

7.1.11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压实程度根据分类垃圾转运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

b)转运混合垃圾或其他垃圾时,采用较大压实能力的填装/压实机械设备,装载容器内的混合垃

圾密度不小于0.6t/m3,装载容器内的其他垃圾密度不小于0.5t/m3;

c)转运厨余垃圾时,可根据后续处理工艺要求选择性设置脱水减量预处理工艺环节。

7.1.12垃圾转运系统各主要固定设备,应按照泊位或垃圾压缩装置数量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7.1.13同一区域内多个同一工艺类型的转运单元的配套机械设备,应选用同一型号、规格。

7.1.14转运站转运设备应能适应转运垃圾的产量和性质变化,同时还应满足自动化操作,改善环境

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等要求。

7.1.15垃圾转运容器应保证装卸料顺畅,关闭严实、密封可靠,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注重密封条的选用和更新维护;

b)其密封性保证装载后不产生垃圾拖挂及污水渗漏,同时设置污水排放和收集设施;

c)装、卸料门有密封装置,注重密封条的选用和更新维护。

7.1.16转运车应与垃圾转运容器相匹配,宜符合下列要求:

a)选用载重量不小于15t的转运车辆;

b)车辆排放标准不低于国Ⅵ标准;

c)当配备电动垃圾转运车,并按不小于0.2车位数比例配套电动垃圾转运车充电装置;

d)垃圾转运容器容积不小于22m3。

7.1.17转运车数量根据垃圾转运规模、车辆转运能力及转运次数等综合确定并考虑车辆备用,备用

系数宜为0.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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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8压缩作业过程中应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密闭操作空间,采用隔音降噪材料;

b)料斗与箱体连接处可安装橡胶垫块,避免与箱体产生强烈碰撞;

c)液压装置可设置缓冲装置,避免料斗与箱体产生强烈冲击碰撞;

d)采用防噪音装置,降低作业过程中的噪音。

7.2除尘除臭

7.2.1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独立的除臭系统;小型转运站宜设置独立的除臭系统。

7.2.2转运站宜选择以物理阻隔、负压收集集中除臭为主,空气置换为辅的组合除臭工艺。

7.2.3应密切结合转运站工艺,综合分析臭气产生的原因、主要成分特征、部位和散逸方式,采取

相应的控制措施。

7.2.4卸料大厅、转运大厅等区域应相对封闭,并应设置独立的外门。卸料大厅的料坑应设置卸料

门,卸料门应为快速卷帘门,且不应与外门同时开启。

7.2.5负压收集集中除臭系统总体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a)臭气负压收集宜与转运站通风统筹考虑及设计。负压收集集中除臭系统可作为排风系统。

b)转运站宜选择成熟、可靠的组合除臭工艺。与高浓度臭气和其他燃爆气体直接接触的风机应采

用防爆电机。

c)大中型转运站负压收集集中除臭设计宜根据不同臭气浓度分类集中收集,采用不同的组合除臭

工艺处理;小型转运站的臭气可统一收集与处理。

7.2.6转运站各车间(区域)臭气负压收集风量应根据人员进出频率及臭气浓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并考虑不小于1.1的漏风系数。计算通风体积时,高度不足8米的,按实际高度计算;高度大于8米的,

按8米计算。不同车间(区域)的臭气负压收集换气次数不宜小于表1中的推荐数值。

表1不同车间(区域)臭气负压收集推荐换气次数

车间(区域)推荐换气次数(次/h)

卸料大厅6

水平压缩卸料槽、竖直压缩压装作业区上部空间16~20

压缩区、转运车停车区4~5

转运大厅5

污水预处理车间、污泥脱水间8

7.2.7污水处理池体等构筑物的臭气负压收集风量宜根据臭气浓度、散发臭气的水面面积、臭气空

间体积等因素确定,臭气负压收集风量可按照CJJ/T243的相关要求计算。

7.2.8卸料大厅、转运大厅的离子新风或送风风量宜为臭气负压收集风量的60%~80%。

7.2.9卸料大厅、转运大厅臭气负压收集及离子新风风管、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合理组织气流。臭

气负压收集风口应布置在卸料口、压缩机等附近,离子新风的送风口宜远离臭气负压收集风口,使气流

从低污染区流向高污染区,以改善该区域空气品质。

7.2.10除臭系统风管应采用防腐材质,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臭气负压收集风管还应采用抗静电

阻燃材质。臭气负压收集风管宜采用玻璃钢、不锈钢等材质;离子新风管宜采用不锈钢材质,可采用玻

璃钢、镀锌碳钢等材质。风管设计应符合GB50738、GB50243的相关规定。

7.2.11臭气负压收集风管应明装。风管宜竖直或倾斜敷设,坡度不宜小于2‰,低点应设置耐腐蚀

疏水放空阀。水平布置的风管应在其下部加设倾斜的冷凝水专用排水管。冷凝水应就近排入污水收集或

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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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除臭系统风管应做气密试验,系统漏风量不应大于3%。臭气负压收集风管应进行阻力平衡

计算,系统并联管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应超过10%。

7.2.13除臭系统风管宜设置测试孔和采样操作平台。风管的分支立管上宜安装风量指示装置,与臭

气接触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质。风管的主干管和主要支管上应安装可精密调节开度的风阀,风阀应采用

耐腐蚀材质,全关时密封应严密。

7.2.14卸料口、其他臭气产生区域可辅以其他的物理、化学除臭措施。

7.2.15排气筒应采取防腐措施。排气筒高度应根据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确定。排气筒直

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为12~15m/s。

7.2.16排气筒应配套设置监测采样孔、检测平台以及必要的附属设施,其做法应符合HJ/T397相

关规定。

7.2.17排气筒顶部应设置防雷装置,底部应设置排水管道。

7.3污水处理

7.3.1转运站应设置污水导排措施并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或排放措施。应根据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

要求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具体条件和垃圾转运工艺,确定转运站污水处理、排放形式,并符合生态

环境部门的要求。

7.3.2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就地污水处理设施。

7.3.3转运站应对垃圾压缩过程产生的污水、车间冲洗废水、设备车辆冲洗废水、除臭废水等污水,

通过管道或暗沟等形式有序收集。污水收集系统应保证排水通畅,便于清掏,避免臭气散逸。

7.3.4转运站污水产生量应根据垃圾含水率,垃圾压缩工艺特点综合考虑,应当按同类项目实测值

确定,无实测值时可按照垃圾处理量的7~15%取值。

7.3.5转运站污水设计进水水质参数的确定,新建项目宜参考同类地区转运站污水水质范围合理选

取设计值;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根据现场实测值确定进水水质参数。

7.3.6转运站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及排放要求综合确定,宜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

+深度处理”的组合工艺。

7.3.7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规范化处置;当采用站内预处理后外运处置方式时,污泥

出料理化性质应满足终端处理处置设施要求。

8配套工程及附属设施

8.1配套工程

8.1.1转运站环保配套措施,包括废水、臭气、粉尘、噪声等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同时启用,同时应符合GB55013中的相关规定。

8.1.2转运站应通过合理布置建(构)筑物、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等措施,对

转运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进行有效防治。

8.1.3转运站产生臭气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转运站配套的转运车辆和容器应有良好的整体

密封性能;需要经常冲洗的地方应设置冲洗水收集设施。

8.1.4转运站应结合垃圾转运单元的工艺特点,强化在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通风、降尘、除臭措施,

以免臭气外溢。

8.1.5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

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8.1.6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布置,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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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

8.1.7新建转运站宜具备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清洗、常规维修及维护的功能,确保环卫车辆日常作

业;宜考虑新能源环卫车辆停放及充电需求。

8.1.8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进站车辆停车抽样检查区。

8.1.9大型转运站宜设置机械维修车间,其他规模转运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设置机修室。

8.1.10转运站地面(楼面)的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符合GB50037的相关规定。垃圾

卸料作业区、垃圾转运区等交通频繁易磨损的楼地面,宜采用重载耐磨地面或耐磨楼面;耐磨地面面层

采用混凝土垫层、非金属骨料耐磨面层。垫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非金属骨料耐磨面层可

参考如下做法:待细石混凝土面层强度达标后,撒5mm厚金刚砂耐磨面层加混凝土密封固化剂,随打

随抹光(金刚砂每平米用量不少于6kg);高频作业区应铺设钢板,防止地面磨损。

8.1.11地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Ⅱ级,且耐用年限不低于15年,地下式或半地下式转运站地面防水

等级不应低于Ⅰ级。

8.1.12转运站内的卸料大厅、压缩设备区地面以及污水收集暂存设施等应进行防渗、防腐处理。有

害垃圾暂存区的防渗、防腐设计应符合GB18597中的相关规定。

8.1.13生活垃圾转运车间作业区地面及3m以下内墙面应采用防水、耐磨材料制成或涂有相应材料

的涂层,且应便于清洗。

8.1.14转运站主体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环卫服务综合体中的可回收物储存间(室)、大

件垃圾处理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

8.1.15站内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转运站、门房等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

采用标准设防,围墙、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应划分为适度设防类。

8.1.16转运站结构宜采用空间体系进行结构整体分析,宜按实际刚度计入整体式楼〈屋〉盖刚度的

影响。在内力和位移计算时,可假定楼(屋)盖平面内刚度无限大,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整体刚

度。当楼(屋)盖平面较狭长,楼板平面有较大凹凸或较大开洞时,应考虑楼(屋)盖平面内变形的影

响。

8.1.17结构形式应根据材料供应、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维护便利和建设进度等因素,做到安全适

用、经济合理,并通过必要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新建转运站主体建筑应采用框架(剪)结构形

式,结构布置应尽量简单、整齐合理、受力明确。

8.1.18转运站结构和结构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均为50年。

8.1.19在地质、水文条件允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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