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059-1997 职业性磷中毒的诊断

GB 17059-1997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phosphorus poisoning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705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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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7-11-11
实施日期
1998-12-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山东省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 字数:1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7059一1997

前言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黄磷可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二者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在发病规律与临床表

现上均不相同。为保护接触者健康,规范磷中毒的诊断,有效地防治磷中毒,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急、慢性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仅适用于黄磷,不适用于赤磷、紫磷及黑磷。

本标准根据职业病诊断规律统一性、外因性疾病靶器官损害相同、临床表现有一致性的原则,在编

制以化学性肝脏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性磷中毒诊断标准时引用GB19379-1996职《业性中毒性肝

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9371-1996《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的诊断及

分级标准;在鉴别诊断要点、急慢性肝病常规功能试验部分,也参照该标准执行。

本标准根据职业有害作业人群有健康档案并作系统跟踪观察的行业优势,在做好疾病鉴别诊断,特

别是中毒早期临床表现与一般常见疾病难以区别时,以对待特殊人群应作特殊观察、寻找疾病进行性变

化与持续接触的关系作指导思想编制慢性磷中毒的诊断分级标准。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山东省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

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武汉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

究所、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及山东医科大学口腔系。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059一1997

职业性磷中毒的诊断

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phosphoruspoisoning

职业性磷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黄磷所引起的全身性疾病。短期内接触大剂量的黄磷

或黄磷灼伤引起的以肝、肾损害为主要表现者为急性磷中毒;长期接触引起的以牙齿及下领骨损害为主

要表现者为慢性磷中毒,可伴有肝、肾损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黄磷引起的中毒,不适用于赤磷、紫磷、黑磷等引起的中毒。非

职业活动中接触黄磷引起的中毒,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弓!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6379-1996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9371-1996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诊断原则

3.1根据短时期内吸人大量黄磷蒸气或黄磷灼伤的职业史,有以急性肝、肾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综合

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为急性磷中毒。

3.2根据长期密切接触黄磷蒸气或含黄磷粉尘的职业史,有以进行性牙周组织、牙体及下领骨损害为

主的临床表现,也可有肝、肾损害,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资料等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类似疾

病后,方可诊断为慢性磷中毒。

4诊断及分级标准

4.1急性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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