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502-2004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GA 502-2004 Technical equipments for fire supervision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 502-2004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4-06-09
实施日期
2004-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9)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消防宣传业务所需技术装备的配备原则和配备要求以及装备的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具有法定消防监督职责的公安机关参照执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起草人:
李淑惠、刘建平、刘激扬、伍林、刘书杰、刘伟、王和、鲁志宝、何以申、刘振刚、庞钧、梅杰、黄俊、何杰、曹洪江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2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3.220.20

C82

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502-2004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Technicalequipmentsforfiresupervision

2004-06-09发布200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502-2004

月i吕

本标准的4.3,6.1,6.2,6.3,6.4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建平、刘激扬、伍林、刘书杰、刘伟、王和、鲁志宝、何以申、刘振刚、

庞钧、梅杰、黄俊、何杰、曹洪江。

GA502-2004

引言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安全保障。为提高公安消防

机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水平,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业务加强技术装备配备,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GA502-2004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

查、消防宣传业务所需技术装备的配备原则和配备要求以及装备的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具有法定消防监督职责的公安机关参照执行。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107-1993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A6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GA7消防手套

GA10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GA44消防头盔

术语和定义

GB/T14107-1993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运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监督技术装备firesupervisiontechnicalequipment

用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业务的技术装备

的总称。

3.2

消防安全教育专用车specialvehicleforfiresafetyeducation

用于对社会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专用车辆,起到“流动消防宣传

站”的作用。具有知识宣传、模拟体验和声像演示等功能。

4总则

4.1配备级别

本标准技术装备配备级别分为一、二、三、四级。

4.2装备类别

本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分为6类:办公、通信和信息处理类装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类装备;消防

安全检测类装备;火灾现场勘查类装备;消防宣传教育类装备;个人防护类装备。

4.3配备原则

4.3.1直辖市、省会市、副省级市公安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一级。

4.3.2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编制员额400人以上的地级市公安消防机构的防火

监督部门,任务特别繁重的直辖市所属区公安消防机构,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4.3.3直辖市所属区、县公安消防机构,编制员额200^-400人的地级市公安消防机构防火监督部门,

编制员额250人以上的地、州、盟公安消防机构防火监督部门,配备级别不应低于三级。

GA502-2004

4.3.4编制员额不足200人的地级市公安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编制员额不足250人的地、州、盟

公安消防机构的防火监督部门,其他区、县、旗公安消防机构,配备级别不应低于四级。

4.3.5本标准规定的应配装备是每个配备级别和装备种类的最低配备要求。

4.3.6本标准规定的可配装备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可配装备数量中包含应配装备。

4.3.7装备的配置应保障公安消防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能够独立开展消防监督业务。

4.3.8装备购置应遵循相互配套、操作简便、易于携带的原则。

5配备要求

5.1通信和信息处理类装备

此类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消防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公安信息网络工程、电子政务和消防监督规范化的

要求。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通信和信息处理装备配备要求

配备数量

序号装备名称单位备注

应配可配

1台式计算机套每2人1套每人1套每套中包括移动存储器1个

处理文稿宜选用激光打印机,处理图

2打印机台每个职能部门1台每个职能部门1台

片宜选用彩色喷墨打印机

扫描尺寸不小于A4,光学分辨率不低

3扫描仪台每个职能部门1台每个职能部门1台

于600dpiX1200dpi

按一、二、三级配备的按一、二、三、四级

4光盘刻录机台

1台配备的1台

按一、二、三、四级按一、二、三、四级

5复印机台

配备的1台配备的1台

6传真机台每个职能部门1台每个职能部门1台宜选用普通纸传真机

按一、二、三、四级配宜选用LCD投影机,分辨率在SVGA

7数字投影仪套按一、二级配备的1套

备的1套级以上,亮度不低于1000ANSI流明

按一、二、三级配备的按一、二、三、四级配

8光学投影仪套

1套备的1套

基本配里必须保证运行消防信息管理

9PPC掌上电脑个每2人I个每人1个

软件

10笔记本电脑台每个职能部门I台每台电脑配1个移动存储器

一级配备5对一级配备8对

二级配备4对二级配备6对功率不小于5W,通话距离不小

11对讲机对

三级配备2对三级配备3对于1000m

四级配备1对四级配备2对

12视盘播放设备套每个职能部门1套每个职能部门1套包括电视机、播放机等

13照相机架每个职能部门1架每个职能部门2架不含宣传、火灾事故调查专用装备

14录音机台每个职能部门1台每个职能部门1台

按一、二级配备的按一、二、三、四级配

15摄像机台不含消防宜传专用装备

1台备的1台

注:本表中职能部门是指总队防火监督部所属处,支队防火监督处所属科,区、县消防处、科、大队.

GA502-2004

5.2消防监份专用设备

5.2.1一、二、三级配备要求

5.2.1.1检测类装备

用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业务。装备配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满足表2的要求。公安消

防机构可根据消防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增加此类装备配备的种类。

表2检侧装备配备要求

配备数量

序号装备名称单位一级二级三级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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