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T 17149.6-1997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1997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 起草人:
- 黄畋、蔡瑞康、刘玮、赵辨、袁兆庄
- 出版信息:
- 页数:5页 | 字数: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7149.6一1997
钊全岁
前「习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协
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败、蔡瑞康、刘玮、赵辨、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6一1997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
ofphotosensitivedermatitisinducedbycosmetics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是指使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它是化妆品中的光感
物质引起的皮肤粘膜的光毒反应或光变应反应。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149.2-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又经过光照而在相应部位出现光感性皮炎。必要时可结合光斑贴试验,见
附录A,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4诊断标准
4.1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和光照史。
4.2皮损主要发生于曾使用化妆品后的光照部位。
4.3皮损形态多样,可出现红斑、丘疹、小水疤。自觉症状疹痒;慢性皮损可呈浸润、增厚、苔癣化等。
4.4发生在口唇粘膜时可表现为肿胀、干裂、渗出等,下唇发病多见或较重。
4.5病程可迁延,停用化妆品后仍可有皮疹发生,再接触光敏物质后可再发病。
4.6化妆品光斑贴试验阳性,见附录Aa
4.7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5处理原则
-卜曰
.
d…‘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化妆品。
l卜0
乙
g停止使用致病的化妆品,避免光照。
kl嘴内
口︺根据病情,按光感性皮炎对症治疗。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12一15批准1998一12一01实施
GB17149.6一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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