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T 17149.6-1997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7149.6-1997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7-12-15
实施日期
1998-12-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起草人:
黄畋、蔡瑞康、刘玮、赵辨、袁兆庄
出版信息:
页数:5页 | 字数:6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7149.6一1997

钊全岁

前「习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协

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败、蔡瑞康、刘玮、赵辨、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6一1997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

ofphotosensitivedermatitisinducedbycosmetics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是指使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它是化妆品中的光感

物质引起的皮肤粘膜的光毒反应或光变应反应。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149.2-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又经过光照而在相应部位出现光感性皮炎。必要时可结合光斑贴试验,见

附录A,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4诊断标准

4.1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和光照史。

4.2皮损主要发生于曾使用化妆品后的光照部位。

4.3皮损形态多样,可出现红斑、丘疹、小水疤。自觉症状疹痒;慢性皮损可呈浸润、增厚、苔癣化等。

4.4发生在口唇粘膜时可表现为肿胀、干裂、渗出等,下唇发病多见或较重。

4.5病程可迁延,停用化妆品后仍可有皮疹发生,再接触光敏物质后可再发病。

4.6化妆品光斑贴试验阳性,见附录Aa

4.7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

5处理原则

-卜曰

d…‘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化妆品。

l卜0

g停止使用致病的化妆品,避免光照。

kl嘴内

口︺根据病情,按光感性皮炎对症治疗。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12一15批准1998一12一01实施

GB17149.6一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