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T 17149.1-1997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skin diseases induced by cosmetics—General guideline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7149.1-1997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7-12-15
实施日期
1998-12-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起草人:
赵辨、蔡瑞康、刘玮、薛春霄、黄畋、袁兆庄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 字数:1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7149.1一1997

侣绪

前.二1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不同种类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定义,并具

有相应临床表现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

职业病研究所、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辨、蔡瑞康、刘玮、薛春霄、黄败、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17149.1一1997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management

ofskindiseasesinducedbyc

-Generalguideline

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149.2-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3--1997化妆品座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4-1997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5-1997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6-1997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7-1997化妆品皮肤奋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

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使用化妆品

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采用下列定义:

3.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contactdermatitisinducedbycosmetics

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3.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photosensitivedermatitisinducedbycosmetics

由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线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皮炎。

3.3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skindiscolourationinducedbycosmetics

接触化妆品的局部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

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3.4化妆品痊疮acneinducedbycosmetics

经一定时间接触化妆品后,在局部发生的痊疮样皮损。

3.5化妆品毛发损害hairdamageinducedbycosmetic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12一,5批准1998-12一01实施

GB17149.1一1997

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

妆品)。

3.6化妆品甲损害naildamageinducedbycosmetics

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

4诊断原则

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

4.1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4.2皮损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

4.3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4.4必要时进行可疑化妆品的皮肤斑贴试验见(GB17149.2)或光斑贴试验见(GB17149.6);如需进

一步做化妆品系列变应原的皮肤斑贴试验,见附录A或附录B,

诊断标准

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其诊断标准分别见:

GB17149.2-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3-1997化妆品座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4-1997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7149.5-1997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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