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 757-2017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0/ 757-2017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emissions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 757-2017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4-10
实施日期
2017-06-01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艾格名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
乔雷、周志恩、方维凯等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DB50

备案号: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757—2017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FurnitureManufacturingIndustry

(发布版)

2017-04-10发布2017-06-0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50/757—2017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污染物监测要求.....................................................................6

6实施与监督.........................................................................8

附录A(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9

附录B(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技术导则*..............................................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推荐性排放限值..............................14

I

DB50/757—201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

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物对群众健康影响,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促进家具制造业生

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业各排放环节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各指标排放限值及对应监测方法,相关

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重庆市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全文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

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艾格名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维凯、周志恩、乔雷、张灿、罗倩、汤敏、袁睿、陈敏、朱万容、王赞春。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7年4月10日首次发布,自2017年6月1日实施。

II

DB50/757—2017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业生产过程相关作业,包括储运、开料、钻孔、打磨、喷涂、涂胶、干燥

及后处理单元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生产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

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81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1

DB50/757—2017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家具制造业furnituremanufacturingindustry

指家具、木门、橱柜、金属门窗、人造板等产品的生产企业集合,包括GB/T4754中的家具制造

业、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金属门窗制造和除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以外的木制品制造。

3.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GB31527-2015,3.8]

3.3苯系物benzenecompounds

指单环芳烃中苯、甲苯、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1,2,3-三

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合计。

3.4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总

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控制指标。

3.5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

气体为基准。

3.6后处理单元emissioncontrolunits

指工艺废气的净化单元,通过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等方式实现污染物净化的单元。

3.7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家具制造、木门制造、橱柜制造、

金属门窗制造、人造板制造等家具制造业的建设项目。

3.8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制造企业、木门制造企业、

橱柜制造企业、金属门窗制造企业、人造板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2

DB50/757—2017

3.9主城区urbanarea

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3.10其他区域otherarea

指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

3.11选择性项目selectiveobject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管理的需要,选择性进行监测、评估的项目指标。单项指标原则上应选

择原材料中含量超过10%的组分,综合性指标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

a)对排气筒、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

效率,以非甲烷总烃(NMHC)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以涵盖该行业涂装工艺过程的主

要特征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作为辅助性控制指标。

b)针对原料中的VOCs,指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3.1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pprovalemissionconcentration

指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

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pprovalemission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4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指家具制造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5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6周边建筑物surroundingbuilding

指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厂界外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

3.17基准排气量benchmarkexhaustvolumeperunit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3.18推荐限值recommendedmaximumemissionvalue

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环保材料、先进工艺及治理技术等从而设立的排放限值,不作为强

制性执行规定,推荐执行,并可作为后续申请相关激励措施评定的依据之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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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表1现有企业Ⅰ时段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浓度限值(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项目

主城区其他区域主城区其他区域

苯110.400.50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503.203.80

苯系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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