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T 1878-2023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

DB64/T 1878-2023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4/T 1878-2023
标准类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3-24
实施日期
2023-06-24
发布单位/组织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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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65.020.01

CCSB00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4/T1878—2023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

Well-facilitatedfarmlandconstructionspecification

2023-03-24发布2023-06-24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DB64/T1878—2023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原则...........................................................................5

5建设区域与建设内容.................................................................5

6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6

7农田地力提升工程..................................................................17

8综合信息化........................................................................18

9科技服务与管护利用................................................................20

10项目验收与评价...................................................................21

附录A(资料性)宁夏高标准农田区域划分表............................................23

附录B(规范性)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体系表....................................24

附录C(规范性)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28

附录D(规范性)高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体系表........................................29

附录E(资料性)高标准农田地力标准参考值表..........................................30

附录F(资料性)高标准农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标准参考值表..............................31

参考文献.............................................................................32

I

DB64/T187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

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与开发整治中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自治

区农业综合开发中心、自治区农业勘查设计院、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伏海中、万平、李小龙、李宏平、解勇、张新华、刘晓峰、王新立、王银刚、

王瑞清、覃文文、丁凯、冯耀辉、郭瑛、常燕玲、杨月菊、刘宾、段海涛、马倩倩、王文娟、胥涛、魏

亮、杨万仁、王玮、刘文玲、杨立文、苏达甫、何永平、张建宾、陈建斌、赵蕾、朱和、张会平。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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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既是新时期夯实农业生产

基础、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途径,也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相关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统一整合划转农业农村部门,改变了“五牛下田”多

部门建设管理的局面,从根本上理顺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制。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

一管理后,伴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新形势、新变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出新的更高

的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

施意见》(宁政办发﹝2020﹞20号)要求,为不断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夯实农业生产基础,规范农田建

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文件。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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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设

内容与技术要求、综合信息化、科技服务、管护与利用、验收与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的建设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2527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T14049额定电压10kV架空绝缘电缆

GB/T15776造林技术规程

GB/T20203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30600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3130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GB/T33469耕地质量等级

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T50085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50265泵站设计规范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T50485微灌工程技术标准

GB/T50600渠道防渗衬砌工程技术标准

GB/T50625机井技术规范

GB50707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T50817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

DL/T49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5118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5220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NY525有机肥料

NY/T1119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NY/T3442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

SL56农村水利技术术语

SL482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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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769农田灌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永久基本农田permanentcapitalfarm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

变用途的耕地。

3.2

高标准农田well-facilitatedfarmland

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

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来源:GB/T30600—2022,3.1]

3.3

高标准农田建设well-facilitatedfarmlandconstruction

为减轻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

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

肥等农田地力提升活动。

[来源:GB/T30600—2022,3.2]

3.4

田块整治工程fieldconsolidationengineering

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溉与排水、水土保持等需要而采取的田块修筑和耕地地力保持措施。

注: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来源:GB/T30600—2022,3.3]

3.5

耕作田块plot

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田坎等围成的,满足农业作业需要的基本耕作单元。

3.6

田面坡度fieldsurfaceslope

农田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度数。

[来源:GB/T33469—2016,3.5]

3.7

工程使用年限lifeofengineering

高标准农田各项工程设施按设计标准建成后,在常规维护条件下能够正常发挥效益的最低年限。

[来源:GB/T30600—2022,6.1.6]

3.8

灌溉与排水工程irrigationanddrainageengineering

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对农业生产的危害所修建的水利设施。

注: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田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

[来源:GB/T30600—2022,6.3.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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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灌溉制度irrigationregime

按作物需水要求和不同灌水方法制定的灌水次数、每次灌水的灌水时间和灌水定额以及灌溉定额

的总称。

[来源:SL56—2013]

3.10

灌水定额irrigationquota

单位灌溉面积上的一次灌水量。

[来源:SL56—2013]

3.11

灌溉定额irrigationamountinwholeseason

作物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单位面积的总灌水量。

[来源:SL56—2013]

3.12

地面灌溉surfaceirrigation

采用灌水沟、畦或格田等地面设施,对作物进行灌水的方式。

[来源:SL56—2013]

3.13

节水灌溉water-savingirrigation

根据作物需水规律和当地供水条件,高效利用降水和灌溉水,以取得农业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环境效益的综合措施。

[来源:SL56—2013]

3.14

微灌micro-irrigation

通过管道系统和安装在管道末端的灌水器,将水和作物生长所需要的养分以较小的流量,均匀、准

确地直接输送到作物根部附近土壤的一种灌水方法。包括:滴灌及微喷灌等。

[来源:SL56—2013]

3.15

滴灌dripirrigation

利用专门灌溉设备,灌溉水以水滴状流出浸润作物根区土壤的灌水方法。

[来源:SL56—2013]

3.16

喷灌sprinklerirrigation

利用专门设备将有压水流通过喷头喷洒成细小水滴,落到土壤表面进行灌溉的方法。

[来源:SL56—2013]

3.17

田间道路工程fieldroadengineering

为农田耕作、农业物资与农产品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

生产路。

3.18

田间道路通达度plotaccessibility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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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耕作田块数占耕作田块总数的比例。

[来源:GB/T30600—2022,6.4.2]

3.19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farmlandprotectionandecologicalenvironmentmaintenance

project

为保障农田生产安全、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防止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

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等。

3.20

农田输配电工程powertransmissionanddistributioninfarmland

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工程、

变配电装置。

3.21

土壤改良soilimprovement

改善土壤物理、化学性状,恢复和提高土壤肥力的技术措施。

[来源:SL56—2013]

3.22

土壤有机质soilorganicmatter

土壤中形成的和外加入的所有动植物残体不同阶段的各种分解产物和合成产物的总称。

注:包括高度腐解的腐殖物质、解剖结构尚可辨认的有机残体和各种微生物体。

[来源:GB/T33469—2016,3.9,有修改]

3.23

有效土层厚度effectivesoillayerthickness

作物能够利用的母质层以上的土体总厚度。当有障碍层时,为障碍层以上的土层厚度。

[来源:GB/T33469—2016,3.14]

3.24

耕层厚度ploughlayerthickness

经耕种熟化而形成的土壤表层土厚度。

[来源:GB/T33469—2016,3.15]

3.25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fieldinfrastructureoccupancyratio

高标准农田中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设施占地面积与建

设区面积的比例。

3.26

农田防护面积比例ratiooffarmlandprotectionarea

通过各类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受防护的农田面积占建设区面积的比例。

3.27

耕地地力cultivatedlandproductivity

在当前管理水平下,由土壤立地条件、自然属性等相关要素构成的耕地生产能力。

[来源:GB/T33469—2016,3.2]

3.28

耕地质量cultivatedlandquality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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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4基本原则

4.1规划引导原则

应按照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农业用水保障规划、有关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

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

4.2因地制宜原则

针对宁夏北部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等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确定建设重点与内容,采取相应的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减轻或消除影响

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限制因素。

4.3数量、质量并重原则

通过工程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稳定或增加高标准农田面积,持续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耕

地。

4.4绿色生态原则

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农田生产和生态和谐发展。

4.5维护权益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和受益主体意愿,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等合法权益。

4.6可持续利用原则

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实现可持续高效利用。

5建设区域与建设内容

5.1建设区域

5.1.1根据气候条件、地形地貌、障碍因素和水源条件等,将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为北部引

黄灌区、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三大区域。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见附录A。

5.1.2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参建区域外有相对完善的、能

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

5.1.3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

5.1.4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

损毁的区域。

5.1.5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包括:严格管控类耕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

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5.2建设内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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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应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区域特点,针对耕地主要障碍因素,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

建设。

5.2.2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耕地地力提升工程。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主要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

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5.2.3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耕地集中连片,提升耕地质量,稳定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

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和规模效益;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防灾减灾

能力;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建立监测、评价和管护体系,

实现持续高效利用。

5.2.4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一般不高于8%。田间基础设施占地涉及的地类按照GB/T21010规定执行。

5.2.5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规定,整体工程使用年

限一般不宜低于15年。

6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6.1田块整治

6.1.1一般规定

6.1.1.1耕作田块应实现田面平整。田面平整以田面平整度指标控制,包含田面高差、横向坡度和纵

向坡度3个指标。

6.1.1.2提高水肥利用效率和灌水均匀度,促进农作物生长及防止水土流失,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

力,提高耕地质量及生产力。

6.1.1.3田块整治工程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分为条田

修筑、梯田修筑,主要包括:土石方工程、田埂(坎)修筑工程。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包括表土剥离与

回填、客土回填、细部平整。工程体系见附录B。

6.1.1.4高标准农田有效土层厚度和耕层厚度应符合附录C规定。

6.1.2田块布局

6.1.2.1因地制宜进行耕作田块布置,合理规划,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地田块相对集中。根据

地形地貌和土壤条件合理确定田块长度、宽度及田面横、纵向坡度,并适应灌溉方式、机械作业要求。

6.1.2.2规划设计前应对平整区域地质条件、田块耕作层及土体厚度进行调查,以确定能否进行土地

平整。根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平整区域面积合理确定典型调查区域,采用X状5点法或

9点法调查,调查深度不小于60cm。

6.1.2.3农田平整时应加强耕作层保护,田块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肥沃

的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田块平整完成后,再将表土均匀摊铺到田面上。

6.1.2.4对于需要合并的田块,应通过挖高填低,尽量实现田块内部土方的挖填平衡,当不能实现田

块内部土方挖填平衡时,应按照就近、安全、合理的原则取土或弃土。

6.1.2.5田块田面高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并与灌溉、排水及农田道路工程设计相结合。

6.1.2.6农田平整应考虑土地权属调整。

6.1.3田块修筑工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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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水田格田内田面高差应不超过±3cm;水浇地畦田内田面高差应不超过±5cm,采用喷灌微

灌时,田面高差不超过±8cm;旱地平整度不超过±10cm。

6.1.3.2田面坡度根据土壤条件和灌溉方式合理确定。水田纵向坡降不超过1/1500,横向坡降不超过

1/2000;水浇地地面灌溉纵向坡降不超过1/800,横向坡降不超过1/2000;喷灌微灌可适当放大坡降,

但不超过1/100。旱作梯田纵向宜保持水平,横向坡降不超过1/100,且宜外高内低。

6.1.3.3北部引黄灌区和中部干旱带以地面灌溉为主的区域,以修筑条田为主,条田形态宜为矩形,

长度宜为200m~1000m,宽度应按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确定,宜为40m~200m。条田内因灌溉方式

不同布设格田、畦田,喷灌微灌时条田内不宜布设格田、畦田。格田、畦田布置规格如下:

a)水田田块宜布置为格田,长度宜为30m~120m,宽度不宜大于50m;

b)水浇地田块宜布置为畦田,长度宜为30m~60m,宽度宜为10m~20m;

c)喷灌微灌为主的田块可因地制宜布置田面宽度和长度,宜发展宽幅条田。

d)条田内格田或畦田之间以田埂为界,田埂应垂直条田方向,宜高出田面20cm~30cm,顶宽

宜为30cm~40cm,宜用田间土修筑。

6.1.3.4南部山区坡耕地应改造成水平梯田。对于田面窄、平整度较差的低标准梯田宜进行窄变宽、

短变长、坡变平高标准改造,具体如下:

a)梯田长边宜平行于地形等高线布置,长度宜为100m~300m,田面宽度应便于机械作业和田

间管理。不同自然地面坡度应控制梯田田面宽度,地面坡度为2°~6°区域,田面宽度宜为

20m~40m;地面坡度6°~10°范围,田面宽度宜为16m~25m;10°以上区域田面宽度不

宜小于10m。因土地权属边界和局部地面坡度较陡区域,田面宽度不宜小于8m。

b)梯田沿外边线应修筑田埂。田埂顶宽30cm,高30cm,底宽60cm,宜用田间土修筑并进行

压实。

c)梯田田坎高度应结合地面坡度和田块宽度设计及土质性状进行控制,一般不宜超过5m。田坎

坡度应满足坡面稳定要求,土质边坡一般为60°~70°,宜采用植物护坎、石坎、土石混合

坎等保护方式。在土质粘性较好的区域,宜采用植物护坎。

d)土层较薄时,宜先修筑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向下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建成水平梯

田。

6.1.4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6.1.4.1耕作层剥离与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农田平整时应将耕作层剥离,农田平整后应将耕作层土壤均匀回填至平整区。耕作层回填厚度

不小于25cm;

b)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回填率应不低于80%,应使用机械铺摊均匀;

c)耕作层回填前田面应达到设计回填耕作层底面高程。

6.1.4.2客土回填应符合以下要求:

a)低洼田块宜采用客土培土整地方法,抬高田面高程;

b)回填作为底土的客土应有一定的保水性,碎石和砂砾等粗颗粒含量不超过20%;

c)回填作为耕作层的客土土壤技术指标符合附录E规定;

d)客土作为耕作层的田块,回填前田块基层应达到设计回填耕作层底面高程,使用机械或人工铺

摊均匀、压实;

e)客土回填后有效土体厚度不小于60cm,耕作层回填厚度不小于25cm。

6.1.4.3细部平整应达到6.1.3.1条件要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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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灌溉与排水工程

6.2.1一般规定

6.2.1.1灌溉与排水工程应遵循水土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旱、涝、渍和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

结合田、路、林、电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布置。

6.2.1.2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能满足灌溉用水要求的水源,水质应符合GB5084的规

定。水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水源配置应考虑地形条件、水

源特点等因素,合理选用蓄、引、提或组合的方式。水资源论证应按SL/T769规定执行。

6.2.1.3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a)采用经验取值法,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溉规模、灌溉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

素,按表1确定;

表1灌溉设计保证率

灌溉方法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

中南部机井灌区80~85

地面灌溉南部水库灌区60~75

北部引黄灌区75~80

喷灌、微灌各类地区85~95

b)采用经验频率法按下式计算,计算系列年数不应少于30a:

𝑚

𝑃=×100%········································································(1)

𝑛

式中:

P——灌溉设计保证率(%);

m——按设计灌溉用水量供水的年数(a);

n——计算总年数(a)。

通过以上方法确定灌溉保证率,引扬黄灌区灌溉保证率不低于75%,库灌区不低于60%,井灌区不低

于80%,喷灌、微灌工程不低于85%。

6.2.1.4灌溉与排水工程应配套完整,符合灌溉与排水系统水位、水量、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

理等要求,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6.2.1.5因地制宜采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及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措施,灌溉工程应按照作物灌溉

定额、灌溉制度进行设计,应符合GB50288的规定。

6.2.1.6农田排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a)农田排水标准应根据当地或邻近类似地区排水试验资料和实践经验,按照治理区的作物种类、

土壤特性、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等因素,并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和农业发展水平,通过技术经济

论证确定;

b)排水标准应满足农田积水不超过作物最大耐淹水深和耐淹时间,由设计暴雨重现期、设计暴雨

历时和排除时间确定。旱作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5a~10a一遇,1d~3d暴

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10a一

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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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治渍排水工程应根据农作物全生育期要求的最大排渍深度确定,最大排渍深度可视作物根深

不同而选用0.8m~1.3m。农田排渍标准,旱作区在作物对渍害敏感期间可采用3d~4d

内将地下水埋深降至田面以下0.4m~0.6m;稻作区在晒田期3d~5d内降至田面以下0.4

m~0.6m;

d)防治土壤次生盐渍(碱)化或改良盐渍(碱)土的地区,排水标准应按GB50288规定执行。

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符合排涝、排渍标准规定外,尚应在

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

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2所列数值选用。无盐碱防治需求的农田地下水埋深不少于

0.8m;

表2盐碱化防治需求地区地下水临界深度表

地下水矿化度,g/L<22~5>5~10>10

沙壤土、轻壤土,m1.8~2.12.1~2.32.3~2.52.5~2.8

土质中壤土,m1.5~1.71.7~1.91.8~2.02.0~2.2

重壤土、黏土,m1.0~1.21.1~1.31.2~1.41.3~1.5

e)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类似地区的农作物耐淹试验资料分析确定;

无资料试验时,可按表3选取。

表3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

农作物生育阶段耐淹水深(cm)耐淹历时(d)

小麦拔节~成熟5~101~2

抽穗8~121~1.5

玉米灌浆8~121.5~2

成熟10~152~3

孕穗10~155~7

高粱灌浆15~206~10

成熟15~2010~20

返青3~51~2

分蘖6~102~3

水稻拔节15~254~6

孕穗20~254~6

成熟30~354~6

6.2.1.7田间排水工程应视涝、渍、盐碱的灾害成因和排水任务,兼顾生物多样性保护,因地制宜选

择明沟、暗管、竖井等单项排水措施或多种措施相结合的组合排水方式。

6.2.1.8农田水利设施外观应整洁美观。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外观轮廓线顺直,表面平整、光洁;排水

沟纵横断面设计合理,排水出路通畅;各类建筑物应布置紧凑,表面整洁,具备相应的行水、控水或止

水条件,功能良好。

6.2.1.9农田水利设施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维护完好率不宜低于90%。

9

DB64/T1878—2023

6.2.2灌排系统布局

6.2.2.1地面灌溉工程是以现有干、支渠为基础,斗、农渠配套,形成输配水网络,保障灌溉保证率;

斗渠可双向供水,也可单向供水;农渠宜以双向灌溉为主;渠道应走向顺直,农渠宜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斗渠与农渠垂直布设。

6.2.2.2喷灌微灌工程应根据灌区地形条件、作物种植及管理状况合理布置水源工程及灌溉系统。北

部引黄灌区采用“渠道+调蓄水池+首部枢纽+输水管网”的工程总体布置;中部干旱带采用“扬水渠道

+调蓄水池+首部枢纽+输水管网”的工程总体布置;南部山区采用“库井水或黄河水、集雨面集水+调蓄

水池+首部枢纽+输水管网”的工程总体布置。

6.2.2.3喷灌微灌工程中,当水源位于田块一侧时,地块成方形或长方形,灌溉工程采用“梳齿”形

或“丰字”形树枝状管网布置形式;当水源位于田块中心时,灌溉工程采用“工”字型或长“一”字型

树枝状管网布置形式。管道式喷灌系统,支管应与耕作方向平行,并与作物种植垄向保持一致,应避免

平行风向布置。低压管灌系统,末级管道布置应与作物种植方向一致,各级管道宜采用双向供水。

6.2.2.4排水工程按照不同的排水方式,可采取以下布局:

a)明沟排水系统要与灌溉工程统筹规划,以干、支沟为基础,斗、农沟系统健全,应做到高水高

排、低水低排、自排为主、抽排为辅,确保排水出路畅通;

b)暗管排水系统可视排水出路条件进行布局。斗沟排水出路畅通的农田,可采用吸水管出口直接

入明沟的布置形式。一般沿着耕作条田一侧或两条田中间位置布设吸水管,吸水管末端直接入

排水沟道;支沟排水出路畅通的农田,可采用田间吸水管出口接入集水管,集水管出口直接入

支沟的布置形式;地势低洼或排水沟道塌坡淤积,自流排水无出路的农田,经集水管汇入集水

井,应采用水泵将集水井中的水排出的布置形式。

6.2.2.5灌排建筑物。根据灌排系统布局、运行管理及农业生产需要,配置或完善渠系及沟道建筑物。

6.2.3水源工程

水源工程应根据水源条件、取水方式、灌溉规模及综合利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工程形式。

水源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井灌工程的泵、动力输变电设备和井房等配套率应达到100%;

b)蓄水池分为封闭式和开敞式。封闭式蓄水池容量应小于1000m3,按照《灌区水工建设物定型

设计图集》进行设计。开敞式蓄水池容量应小于100000m3,四周应修建高度不低于1.2m的

防护栏,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引取水及沉沙设施及防护围栏等应配套齐全。蓄水

池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宜采用半挖半填方式,确保蓄水池安全;边坡及池底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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