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482-2023 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DB23/T 3482-2023 Road enginee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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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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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93.080.01
CCSP66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482—2023
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2023-07-05发布2023-08-04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482—2023
目次
前言..........................................................................III
引言...........................................................................IV
1范围................................................................................5
2规范性引用文件......................................................................5
3术语和定义..........................................................................6
4总则................................................................................7
5跨越式涉路工程......................................................................7
电力线、通讯线等线缆跨越........................................................7
桥梁跨越.......................................................................10
管道、渡槽、输送廊道跨越.......................................................13
6穿越式涉路工程.....................................................................15
管线穿越.......................................................................15
道路、铁路穿越桥梁.............................................................17
道路、铁路平改立穿越...........................................................19
顶进框架结构...................................................................20
7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21
公路平交.......................................................................21
铁路平交.......................................................................25
乡村道路接入...................................................................26
加油加气站接入.................................................................27
沿线单位出入道路接入...........................................................28
港湾式停靠站接入...............................................................29
8并行式涉路工程.....................................................................30
管线并行.......................................................................30
铁路并行.......................................................................31
道路并行.......................................................................31
9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32
利用桥梁敷设管线...............................................................32
利用隧道、涵洞敷设管线.........................................................33
10其他涉路工程......................................................................34
互通式立体交叉................................................................34
非公路标志设置................................................................35
照明设置......................................................................36
11涉路施工交通组织设计..............................................................38
施工区交通组织................................................................38
I
DB23/T3482—2023
临时道路......................................................................43
12涉路工程报审文件编制..............................................................44
涉路工程方案设计报审文件......................................................44
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审文件....................................................45
涉路工程施工方案、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46
13涉路工程验收......................................................................48
II
DB23/T348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公路建设中心、黑龙江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黑
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哈尔滨学院、黑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
林业设计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兴公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路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宇、常继峰、孙宇、田林、李宁、孟凡松、张维国、滕俊常、张嘉恒、陆青
云、李天星、宇文翀、臧全胜、周子兵、牛世海、周晓辉、于耀斌、吕宝伟、樊笑宇、曾明鸣、董乃宝、
矫震、赵国强、王鑫、周德斌、李军、袁洋、辛欣。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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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区域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与在役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交
叉、并行的新建铁路、市政道路、水利灌渠、供暖管线、给排水管道、石油及天然气管道、电力线缆、
通讯线缆等涉路工程越来越多,沿线村庄、单位接入公路涉路需求日益增加。为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适应新时代交通运输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需要,保障既有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好和交通
畅通,2011年国家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7年国家修编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黑龙江省分别于2015年、2018年和2020年修编了《黑龙江省公路
条例》,2018年修编了《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并于2018年颁布
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权限内涉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流程》(黑交发〔2018〕50号),为公路涉路工
程管理提供了依据。
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未有配套的便于具体操作的涉路工程技术规范,各行业涉路技术标准参差不齐,
与相关公路技术要求也存在差异,不便于直接引用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完善黑龙江省涉路工程建设管
理工作,指导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合理制定涉路工程技术方案,不断提高涉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质量,按
照保障既有公路安全运营,全面提升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的目标和要求,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结合
本省公路交通特点,以近年来省内外工程实践和研究成果为依托,编制了黑龙江省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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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利用
公路结构物等涉路工程的总体要求,以及涉路施工交通组织设计、涉路工程报审文件编制和涉路工程验
收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等级公路的涉路工程,其它涉及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
安全的工程设计可参考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7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5725安全网
GB/T18833道路交通反光膜
JGJ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T/T1116公路铁路并行路段设计技术规范
JT/T1311公路铁路交叉路段技术要求
JTG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JTGD20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D4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D6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D8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JTGF4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TD21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JTG/TD33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T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JTG/T3610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TF2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
JTG/TF3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
JTJ073.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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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涉路工程
在公路用地范围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结构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
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一级公路不小于3m,
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起1m
内的区域。
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
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m。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建筑限界
公路建筑限界是指为保证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对公路和桥面上以及隧道中在宽度和髙度范围内
规定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界限,包括行车道、中间带、硬路肩、应急停车带、自行车道、人
行道等。
[来源:JTGB01,3.6]
路侧净区
路侧净区是指公路行车方向最右侧车行道以外、相对平坦、无障碍物、可供失控车辆重新返回正常
行驶路线的带状区域,是从行车道边缘开始,车辆驶出路外后能够安全驶回车道的一个宽度范围。该区
域不应存在能导致碰撞伤害的坚硬危险物,行驶在路侧净区内的车辆能得到有效控制,并且通常能再次
安全地返回行车道。
跨越式涉路工程
从公路构筑物顶面以上通过的建设工程。
穿越式涉路工程
从公路构筑物顶面以下通过的建设工程。
并行式涉路工程
在公路用地范围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沿公路路线在公路一侧或两侧平行布设结构物及设施的建
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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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与公路平面交叉或平面接入的建设工程。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依托桥梁、涵洞、隧道等公路结构物来通过障碍物的建设工程。
非公路标志涉路工程
在公路两侧、跨线桥等驾驶人能够观察到的位置设置非交通标志的建设工程。
分载板
分载板分为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两种,放置在结构上部,主要起到减小上部荷载产生的应力,保护
下部构件的作用。
4总则
涉路工程建设必须为公路规划预留条件,并应考虑其运行、维修、保养对既有公路交通的影响,
并采取相应措施。工程正式实施前,应根据规定办理路政审批手续。
涉路工程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涉路工程原则上应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构筑物作为单位工程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由
具备相应行业设计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对公路安全影响小、技术简单的涉路工程可按一阶段进行勘察
设计;对公路安全影响较大、工程复杂的涉路工程应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勘察设计;
涉及到征地拆迁的涉路工程还应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
涉路工程应结合交通量、现场地形地貌、周边路网、建筑物分布情况及工程地质条件,合理选定
施工工艺和工序安排,采用对既有公路交通影响小且安全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满足本文件
第十二章涉路工程报审文件编制要求。
涉路工程施工完毕后,应拆除设置的警示标志等临时设施,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交涉路工程施
工作业完工验收申请,邀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共同参与验收。
5跨越式涉路工程
电力线、通讯线等线缆跨越
5.1.1一般要求
5.1.1.1本部分技术内容适用于电力线、通讯线等线缆跨越既有公路的涉路工程建设。
5.1.1.2在现状和规划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不宜设置杆塔拉线、基础墩、支撑杆塔和其他突出路面的
结构物,杆塔宜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条件受限时,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
5.1.1.3电力线、通讯线等线缆跨越既有公路不得影响公路改扩建;跨越公路的设施不得侵入公路建
筑限界,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损害公路设施。
5.1.1.4跨越位置宜选在既有公路直线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因条件受限无
法满足时,经分析论证后,可设置在公路曲线段上。
5.1.1.5通信线宜采用穿越式通过公路,如条件受限必须跨越公路时应在公路上方部分设置红白相间
的反光警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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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电力线跨越高速公路应采用独立耐张段跨越,跨越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侧杆塔应采用耐
张型杆(塔);跨越二级以下等级公路宜采用耐张型杆(塔),杆塔至土路肩边缘垂直水平距离应大于
1倍杆塔高,电力线不宜跨越公路互通区。
5.1.1.7杆塔的拉线宜垂直于公路主线,拉线棒应设置在路侧净区以外。
5.1.1.8不同电压电力线的交叉、平行参数应符合架空线路设计相关规范的要求。
5.1.1.9电力线、通讯线等线缆的安装和检修作业不应占用公路路面及桥面。
5.1.2交叉角度
电力线、通讯线等线缆与公路相交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度应大于45°;因条件受限
无法满足要求时,应对路径受限和跨越线路的安全性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1.3最小垂直距离
5.1.3.1通讯线缆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5m。
5.1.3.2通信线缆与行道树之间的净距应大于2m,设计时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生长的高度,通信
线跨越时不宜砍伐行道树。
5.1.3.3电力线与路面、构筑物、行道树距离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垂直距离应按导线运行温度40℃(当导线按允许温度80℃设计时,导线运行温度取50℃)
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计算;
b)风偏净空距离应按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计算;
c)大跨越的导线弧垂应按导线实际能够达到的最高温度计算;
d)电力线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如交叉跨越档距超过200m,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
计算;
e)重覆冰区的线路应计算导线不均匀覆冰并验算覆冰工况下的弧垂增大值。
5.1.3.4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净空距离应满足表1的规定值。
表1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净空距离
1000
架空输电线路154~
标称电压<33~1035~110330500±500750±800双回路±1100
220单回路
(kV)逆相序
距路面最小垂
6.07.07.08.09.014.016.019.521.527.025.028.5
直距离(m)
5.1.3.5电力线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和最小风偏净空距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设计时应
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生长的高度,电力线跨越时不宜砍伐行道树。
表2电力线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和最小风偏净空距离
最小垂直距离(最大弧垂情况)
标称电压(kV)<33~1035~110110220330500±500750±8001000±1100
距离(m)1.01.53.03.03.54.57.07.08.5151619.5
最小风偏净空距离
标称电压(kV)<33~1035~110110220330500±500750±8001000±1100
距离(m)1.02.03.53.54.05.07.07.08.510.5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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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电力线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照明灯具等公路附属设施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和最小风偏净
空距离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电力线与公路附属设施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和最小风偏净空距离
最小垂直距离(最大弧垂情况)
标称电压(kV)<33~1035~110110220330500±500750±8001000±1100
距离(m)3.03.03.03.04.05.06.08.510151619.5
最小风偏净空距离
标称电压(kV)<33~1035~110110220330500±500750±8001000±1100
距离(m)3.03.03.53.54.05.07.07.07.510.51014.0
5.1.4最小水平距离
5.1.4.1电力线与公路交叉或并行时,杆塔内缘距公路边沟外侧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4的规定值。
表4杆塔内缘距公路边沟外侧最小水平距离
标称电压(kV)<110220330500750±800直流1000
交叉(m)81015
开阔地区(m)最高杆(塔)高度
并行810单回路15
受限制地区(m)55612
高速15高速20双回路13
5.1.4.2电力线、通讯线等线缆杆塔内缘距离公路用地范围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大于1倍杆塔高度,
以防止杆塔倒塌时危及行车安全。
5.1.5安全防护措施
5.1.5.1对于除高速公路外的其他等级公路,公路两侧的支撑杆塔如有拉线,应设置拉线警示杆、紧
线器警示罩。
5.1.5.2电力线、通讯线等线缆在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不得在跨越档设置导线接头,并应进
行临近档断线情况的检验。
5.1.5.3公路两侧电力杆塔应设置“高压危险、禁止攀登”警告标志。
5.1.6施工要求
5.1.6.1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满足本文件第十二章涉路工程报审文件编制要求外,还应明确临时防护设
施距公路边沟(或坡脚、隔离栅)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封顶网距公路路面最小垂直距离等图示和说明。
5.1.6.2电力线、通讯线等线缆跨越公路的施工车辆、设备及材料运输不宜占用公路建筑限界。如受
条件限制确需占用时,应另行进行专项交通组织设计。
5.1.6.3应优先采用动力伞、小型飞行器等空中传递施工方式通过公路,减少对公路行车的干扰;二
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如采用人工牵引过路方案时,应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公路路政部门沟通协调,采
用临时限速、限行等短期交通管制措施。
5.1.6.4采用牵引绳索通过公路应选择车辆少、天气良好的时段进行;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
导线应有防跑线措施。
5.1.6.5电力线、通讯线等线缆跨越公路防护方案宜采用搭设钢管跨越架或悬索跨越架,施工过程中
采取可靠措施保证施工支架的稳固,防止临时设施、电力线或通讯线缆坠落到路面上,并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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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绘制跨越架及封顶网的布置图,并按最不利荷载工况作用对跨越架、地
锚及封顶网进行结构验算,编制计算书。
b)跨越架等临时支撑设施宜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外,条件受限时,跨越架距公路边沟外边缘的最
小水平距离应大于1倍跨越架高度。
c)跨越架应有平面、纵立面及横立面布置图,跨越架的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构造要求。
5.1.6.6封顶网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封顶网材质、规格、物理性能、耐火性、阻燃性应满足GB5725的规定;
b)封顶网应牢固绑扎在跨越架上,网体与跨越架的空隙不应大于25mm,每个系结点上的边绳应
与跨越架靠紧,四周边绳的断裂张力不应小于7kN,系绳应沿网边均匀绑扎在跨越架上,绑扎
间距不应大于750mm;
c)封顶网在最不利工况下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弧垂距离应不小于5.5m,封顶网外侧应包裹反光材
料,并满足JTG/TD81及GB/T18833的相关技术要求。
5.1.6.7针对施工支架、封顶网搭设和拆除,以及牵引绳索(承力绳)腾空过路等工况,应编制相应
的交通组织方案,制定施工及交通应急预案,采取安全有效的保障措施,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桥梁跨越
5.2.1一般要求
5.2.1.1本部分技术内容适用于桥梁(包括公路桥梁、城市道路桥梁、铁路桥梁等)跨越既有公路或
者桥梁的涉路工程建设。
5.2.1.2上跨桥梁上部构造的选型应充分考虑施工方法对所跨公路通行的影响,选用对所跨公路通行
影响小的结构型式。
5.2.1.3桥梁跨越位置宜选在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同时应避开如下区域:
a)不满足视距要求的平面交叉口200m范围内;
b)平曲线半径小于250m,以及小于设计速度对应的一般值的弯道路段;
c)小于行车视距需要的最小竖曲线半径的竖曲线底部;
d)隧道口附近(按停车视距控制);
e)互通立交区(鼻端以内)、服务区、收费站及收费广场(按停车视距控制);
f)设置上跨桥后影响行车视距或交通标志视认的路段。
5.2.1.4上跨桥梁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满足既有公路视距、对前方公路识别、通视、
排水、管线埋设、非机动车道及公路远期改扩建等要求,二级以上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二级及以
下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要求,不能满足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2.1.5上跨桥梁不得影响既有公路交通工程设施,上跨桥梁的支撑结构和突出地面的附属物应设置
在既有公路路侧净区外。
5.2.1.6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上跨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跨线桥下为双车道公路时,不得在对向行车道间设置中墩;
b)跨线桥下为多车道公路,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
变形的余地;跨线桥下为无中间带多车道公路,需在行车道中间设置中墩时,其中墩前后必须
增设足够长度的中间带,且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中间带及
防撞护栏的设置应按照JTGD81及JTG/TD81执行;
c)分离式立体交叉或被交叉公路采用分期修建时,跨线桥应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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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铁路上跨公路宜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被跨越公路按照远期改扩建的要求进行设计,相
关技术标准按JT/T1311执行。
5.2.1.8铁路跨越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铁路跨越六车道及以下高速公
路、一级公路时,不得在中间带设置中墩。铁路跨越八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必须在中间
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防撞护栏
的设置应按照JTGD81执行。
5.2.1.9上跨桥梁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应满足中央分隔带内通信光缆布设要求;如对已有通信
光缆进行改移、迁建,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特殊情况下可对中央分隔带
局部加宽,行车道按路线线形要求进行渐变。
5.2.1.10上跨桥墩与既有公路桥梁桩基间的净距应大于5m,且大于5倍既有公路桥梁桩基桩径。上
跨桥墩与既有公路桥梁桩基的间距应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进行设计论证和验算,距离较近时不宜采用
锤击、振动沉桩的施工方式。
5.2.1.11上跨桥梁及其引道应采用单独的排水系统,不得影响公路原有的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公路及
附属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功能,桥面排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当桥面纵坡大于2%,桥长
不足50m时,跨越桥孔可不设泄水孔,桥面水通过两侧边孔排泄,当桥面纵坡较缓时,应设置密封排
水管系统将桥面水汇集至桥墩处排泄;条件受限时,应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2.1.12上跨桥梁跨越桥梁及前后不小于15m范围内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防落物网,网孔规格
不宜大于50mm×100mm,防落物网应进行防雷和防腐处理,防雷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满足
JTGD81及JTG/TD81的相关规定。
5.2.1.13铁路上跨桥梁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脱轨、防侧翻设施,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铁路道砟等掉
落到公路路基范围内。
5.2.1.14桥梁跨越应按规定在既有公路上设置车辆限高标志或限高保护门架等防护设施,在门架横
梁上设置夜间反光标志,跨越公路桥孔的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夜间反光立面标志。
5.2.2交叉角度
跨越既有公路一般宜采用正交;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
60°;山岭地区特别困难路段不应小于45°,且满足汽车通行视距要求,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论
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2.3净空要求
桥梁跨越既有公路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跨越处公路现状和远期规划建筑限界的要求,同时满足公路
路面养护的需要,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最小垂直净空不应小于5.5m,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最小垂
直净空不应小于5.0m。
5.2.4施工要求
5.2.4.1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满足本文件第十二章涉路工程报审文件编制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有施工平面布置图,标明施工便道、承台基坑开挖线、泥浆池、设备布置等关键要素,标注
相关尺寸。
b)应有能体现临时结构和设施(挂篮、临时墩、支架、防护棚等)与既有公路位置关系的布置图,
标注相关尺寸。
c)应有临时结构和设施(挂篮、临时墩、支架、防护棚等)构造图以及计算书,挂篮、支架等安
装完成应进行荷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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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桥梁跨越优先采用转体施工、顶推施工、预制安装、挂篮悬臂浇筑、悬臂拼装等不占用公路
路面(或桥面)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对既有公路路基沉降(或桥梁沉降及偏移)进行监测。
5.2.4.3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向外100m、大中桥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范围内进
行爆破施工,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5.2.4.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桥梁跨越施工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并对被跨越公路施工影响
范围内的管线进行保护或迁移。
5.2.4.5法定节假日期间及特殊情况时,应停止占用公路路面进行桥梁跨越施工,清理好施工作业控
制区,做好施工作业控制区的交通渠化、引导和应急准备。
5.2.4.6施工期间行车通道的净空尺寸必须根据既有公路的车流量大小进行设置,不得造成公路的拥
堵,预留行车通道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半幅预留净空不小于8m×5m;二级公路预留净空不小于8m×5m;三、
四级公路预留净空不小于4.5m×4.5m;非机动车、行人混合交通量较大路段,还应在两侧预
留净空不小于3m×3.5m非机动车通道;当无法满足预留通道条件,应设置临时道路绕行。
b)在预留行车通道适当位置设置相应高度的临时限高防护架及限高标志,并应将行车通道车道
两门洞之间设置彩钢板围护墙,在迎面用反光漆涂刷醒目施工标志。
c)行车道内的支架基础前端应设置导流岛和消能防撞设施,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宽度不小
于迎车面面积的反光立面标记。
5.2.4.7跨越桥孔桥墩及基础施工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路侧桥墩施工:桥墩基坑距离公路用地范围应不小于2m。受条件限制,桥墩基础进入公路用
地范围内施工时,基坑边缘距离公路土路肩外缘最小距离不小于3m,并在公路土路肩设置满
足要求的临时护栏,在桥墩侧设置防坠落和防抛物的防护设施,对基坑开挖应采取相应的支护
措施,工程完工后地面以下部分的防护措施应予以保留,确保公路路基稳定、行车安全。
b)中央分隔带内中墩及基础施工:施工期间宜对附近超车道进行封闭;桩基础施工时,应采取可
靠的防坍孔措施,冲击钻成孔振动较大,应慎重采用。钻孔桩泥浆不得污染路面,影响行车;
桥墩施工时,应在墩身四周设防坠落和防抛物的防护设施。
5.2.4.8跨越桥孔采用落地支架现浇施工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应对临时支架结构的各种工况进行稳定性验算,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警示措施。
b)支架应设置坚实可靠的基础,当支架直接落在路面上时,应采取可靠的路面保护措施,不应损
坏原路面结构。
c)支架两侧临边漏空位置应设置密目防护网,防止人或物体坠落到公路上。支架底部应设置薄钢
板、防落篷布等进行封闭。
d)预留行车通道(门洞)应采用桥式支架,并设置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上游迎车方向应设置过
渡段和防撞设施,支架上应设置相关交通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e)支架搭设与拆除阶段应进行交通管控,可采用部分封闭或半幅封闭交通、半幅通行的方式,尽
量缩短路面封闭施工时间。特殊情况可设临时保通道路,封闭施工。
5.2.4.9跨越桥孔采用悬臂浇筑施工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悬臂浇筑施工宜采用封闭式挂篮。施工条件受限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落地式防护棚等。
b)采用全封闭挂篮施工时,应有已浇梁段临边以及后续桥面系施工时防止物体坠落到公路上的
防护设施。
c)墩顶梁段施工时,应按设计规定设置墩梁临时固结装置,应有临时固结装置的构造图和相关计
算书。
d)挂篮必须退出至既有公路路侧护栏范围外才能拆除。
e)施工设备(塔吊等)的运行不得影响既有公路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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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3482—2023
5.2.4.10跨越桥孔采用顶推法施工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顶推法施工宜优先采用步履式顶推设备,应有顶推施工相关计算书。
b)临时墩宜设置在公路建筑限界外,条件受限时经分析论证,可设置在行车道区域外。
c)临时墩基础不应损坏原路面结构。
d)最不利工况下导梁前端的最大挠度应小于设计规定。
e)应有顶推过程中的监测方案,并进行全过程监测。
f)在既有公路上方进行焊接、涂装,桥面系及附属设施等施工时,应有保证既有公路车辆通行安
全的防护措施。
5.2.4.11跨越桥孔采用装配式施工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装配式梁桥(包括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梁、钢梁、钢混叠合梁)宜采用架桥机架设安装,预应
力混凝土梁不宜采用吊装作业。
b)应明确梁或梁节段的运输路线和梁体架设方向,装配式梁架设不宜占用既有公路建筑限界。
c)受条件限制需设置临时墩时,临时墩应设置在行车道区域外,临时墩基础不应损坏原路面结构。
d)梁或梁节段安装施工期间及架桥机移动过孔时,作业区域下方公路应禁止车辆和人员通行。
e)梁或梁节段安装就位后,应及时设置保险垛或支撑将构件临时固定,对横向稳定性较差的T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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