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2119-2023 托育服务导则

DB35/T 2119-2023

福建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T 2119-2023
标准类型
福建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19
实施日期
2023-09-19
发布单位/组织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托育服务的总体要求、 机构设置、 人员要求、 空间与设施、服务提供与要求、 服务管理、 智慧园所建设、 服务评价与改进、服务投诉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托育服务的管理、实施与评价。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福建省国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国资教育托育园、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中医药科学院、福州市福儿发早幼园、福建教育出版社、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邦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卢文凯、张建华、林郑君、杨晓棠、吴荔红、林丽莉、王爱萍、张子豪、叶鑫、陈瑞典、王先达、林仲元。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80

CCSA18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119—2023

托育服务导则

Guidelinesfornurserysevices

2023-06-19发布2023-09-19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5/T2119—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5机构设置...........................................................................2

6人员要求...........................................................................2

7空间与设施.........................................................................4

8服务提供与要求.....................................................................5

9服务管理...........................................................................8

10智慧园所建设.....................................................................10

11服务评价与改进...................................................................11

12服务投诉.........................................................................11

附录A(资料性)生活照护保育要点....................................................13

附录B(资料性)学习成长保育要点....................................................15

参考文献.............................................................................17

I

DB35/T211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国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国资教育托育园、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

中医药科学院、福州市福儿发早幼园、福建教育出版社、弘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邦信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卢文凯、张建华、林郑君、杨晓棠、吴荔红、林丽莉、王爱萍、张子豪、叶鑫、

陈瑞典、王先达、林仲元。

II

DB35/T2119—2023

托育服务导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托育服务的总体要求、机构设置、人员要求、空间与设施、服务提供与要求、服务管

理、智慧园所建设、服务评价与改进、服务投诉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托育服务的管理、实施与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24613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26997非正规教育与培训的学习服务

GB/T27689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

GB27952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GB28007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JGJ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699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托育nursery

面向0~3岁婴幼儿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提供实施以保育为主、医育融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活动与

过程。

3.2

托育机构nurseryinstitution

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

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1

DB35/T2119—2023

3.3

服务人员servicepersonal

托育机构中专业从事0~3岁的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人员。

注:通常包括机构负责人、托育师、育婴员、卫生保健人员、其他服务人员。

3.4

服务对象serviceobjects

0~3岁婴幼儿及其父母或其监护人。

4总体要求

4.1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

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包括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

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

4.2托育课程

托育课程的引进、更新、研发,应经过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论证。

5机构设置

5.1基本要求

举办主体应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应具备独立固定的服务场所,具有与

所提供服务匹配的专职服务人员,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申请工商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

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5.2机构备案

5.2.1完成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

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

和承诺书。

5.2.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5.2.3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应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具备集体用餐配

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5.3变更终止

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终止服务的,应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6人员要求

6.1基本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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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和吸毒记录、精神病史,无虐待儿童记录,上岗前应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应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

健康检查。

6.2人员配备

6.2.1服务人员中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负责人。

6.2.2在服务实施过程中,托育师和育婴员与婴幼儿人数比例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乳儿班(0.5~1岁)为1:3;

——托小班(1~2岁)为1:5;

——托大班(2~3岁)为1:7。

6.2.3卫生保健人员配置标准:

——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50~120人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20人以上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有条件的可配

备医务人员。

6.2.4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6.3任职资格

6.3.1机构负责人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3年以上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相关工作经历,或经省级以上卫生健

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6.3.2托育师

6.3.2.1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

幼儿保育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学历;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用于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和

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获得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托育行业从业人

员资格培训合格证。

6.3.2.2应具备以下专业知识和能力:

——熟悉婴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0~3岁年龄段婴幼儿身心发展、生活照料、知识渗透、人格培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具有婴幼儿回应性照料、生活卫生习惯培养等能力;

——具有支持性环境创设、游戏活动实施与改进、婴幼儿行为观察与记录等能力;

——具有婴幼儿风险规避、生活过程看护、安全教育、伤害基本处理、应急救援等能力;

——具有强健婴幼儿体质、健康观察与晨午晚检、常见病早期识别与预防、健康行为异常重点观

察等能力;

——具有同事合作、家长沟通、亲子活动指导、家园共育活动实施、科学育儿知识宣传等能力;

3

DB35/T2119—2023

——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沟通合作能力、反思实践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具有综合运用知识分

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具有探究学习、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资格证。

6.3.3育婴员

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并取得育婴员职业

资格证书。

6.3.4卫生保健人员

6.3.4.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6.3.4.2宜取得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6.3.5保安人员

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书。

6.4继续教育

建立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每人每年继续教育时间宜不少于72课时。培训内容应包括:托育园

教师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综合素养、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健康、教师心理健康等课程,其中职业道德教

育应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

7空间与设施

7.1基本要求

托育机构应有自有场地或者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且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2,只招收本单

位、本社区适龄婴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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