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302-2023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DB11/T 302-2023 Gas distribution engineering design,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an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302-2023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25
实施日期
2023-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40

CCSP4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302—2023

代替DB11/T302—2014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design,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

ondistributionengineeringoffuelgas

2023-06-25发布2023-10-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302—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规定............................................................................3

5用气量与燃气质量....................................................................3

6设计................................................................................3

6.1一般规定........................................................................3

6.2燃气管道........................................................................5

6.3门站............................................................................8

6.4调压站、调压箱与调压装置........................................................9

6.5钢质燃气管道的防腐和阴极保护...................................................10

7施工与安装.........................................................................11

7.1一般规定.......................................................................11

7.2安装前检验.....................................................................12

7.3钢管及附件.....................................................................12

7.4聚乙烯燃气管道.................................................................15

7.5调压箱及厂站内工艺管道、设备安装...............................................16

8清扫和压力试验.....................................................................17

8.1一般规定.......................................................................17

8.2清扫...........................................................................18

8.3强度试验.......................................................................19

8.4严密性试验.....................................................................20

9竣工验收...........................................................................21

附录A(资料性)各类用户天然气用气负荷指标...........................................23

附录B(规范性)常温固化型环氧聚合物混凝土涂料及涂层的技术指标、施工及质量检验.......25

参考文献.............................................................................28

I

DB11/T30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代替DB11/T302—2014《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与DB11/T302—2014相比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删除监控与数据采集一节,将采纳标准的要求放到第4章(见4.6,2014版6.6);

b)输配管道的压力分级中增加了大于4.0MPa的级别(见6.1.2,2014版6.1.3);

c)增加了储气调峰的原则要求(见6.1.4~6.1.11);

d)更改了次高压及以上管道所用管材符合标准的要求(见6.2.3,2014版6.2.1);

e)更改了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见6.2.9,2014版6.2.9);

f)删除了储配站与高压储气罐的内容(2014版6.3);

g)增加了门站计量系统的设计要求(见6.3.5、6.3.6、6.3.7、

6.3.8);

h)地上调压箱燃气进口压力提高到4.0MPa(见6.4.2,2014版6.4.4);

i)更改地下调压箱设置要求(见6.4.4,2014版6.4.5);

j)删除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液化天然气供应一章,将原则要求放入第6.1节(6.1.12、

6.1.13、6.1.14,2014版第7章);

k)增加了燃气管道穿跨越设计和施工的规定(见6.2.14和7.1.9);

l)更改了施工质量验收规定(见第7章,2014版第8章);

m)更改了钢管焊缝质量检验合格指标(见7.3.5,2014版8.3.7);

n)更改了管道清扫及压力试验的要求(见第8章,2014版第9章);

o)删除了附录B、C、D、E,将原附录F名称改为附录B(见附录B,2014版附录B、C、D、E、F。)。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燃气协会、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北京

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北京优奈特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

司、北京市燃气集团高压管网分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

所、北京北燃环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北燃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北京鑫丰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燕平、白丽萍、徐达、车明、乔佳、井帅、郝蕴华、雷素敏、方媛媛、于玉

良、刘瑶、张诚、常兴、杨炯、孙明烨、田晔玮、颜丹平、刘咏梅、谭锋、张思畅、曹国权、张建军、

罗绍宏、孙磊、刘国庆、刘宏辉、梁文虎、张旭声、张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302—2005;

——DB11/T302—2014;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DB11/T302—2023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用气量与燃气质量、设计、施工与安装、清扫和压力试验、竣工

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燃气输配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408.1绝缘材料电气强度试验方法第1部分:工频下试验

GB/T1724色漆、清漆和印刷油墨研磨细度的测定

GB/T1725色漆、清漆和塑料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1728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1731漆膜柔韧性测定法

GB/T2411塑料和硬橡胶使用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邵氏硬度)

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5210色漆和清漆拉开法附着力试验

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8923.1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

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GB/T9711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

GB11174液化石油气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12459钢制对焊管件类型与参数

GB/T13401钢制对焊管件技术规范

GB17820天然气

GB/T18603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T21448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

GB/T23257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

GB/T38753液化天然气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32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126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1

DB11/T302—2023

GB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50462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40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683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110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4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CJJ6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95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T146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CJJ/T148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JJ/T153城镇燃气标志标准

CJJ/T250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

HG/T20592~20635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

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NB/T47013.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47013.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

NB/T47013.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47013.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

SY/T0040管道防腐层抗冲击性试验方法(落锤试验法)

SY/T0315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规范

SY/T0447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

SY/T4114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站(厂)干燥施工技术规范

SY/T6848地下储气库设计规范

DB11/T80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1093液化天然气汽车箱式橇装加注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DB11/T1387小型液化天然气瓶(组)供气系统技术规范

TSGZF00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最高工作压力maximumoperatingpressure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工艺系统各组成部分的最高允许压力。最高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设计压力。

[来源:GB/T50680—2012,2.3.10]

3.2

调压装置pressureregulatingequipment

由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

[来源:GB/T50680—2012,6.4.5]

3.3

调压箱regulatorbox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箱体,用于调节用气压力的整装设备。

[来源:GB/T50680—2012,6.4.6]

2

DB11/T302—2023

4基本规定

4.1燃气输配工程的设计应遵循北京市的能源政策、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且应与北

京市的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适应,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4.2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施工条件方可开工。

4.3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图超过2年未实施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如工程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应重新组织设计。

4.4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由原设计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4.5燃气输配工程中宜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

4.6燃气输配系统应设置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并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燃气基础网络设施及信

息管理系统等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

4.7燃气输配管线、燃气设施、燃气厂站内工艺管道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标志,标志的颜色、图形符号

与文字宜符合CJJ/T153的规定。

5用气量与燃气质量

5.1设计用气量宜包括下列各类用户用气量:

a)居民生活;

b)商业;

c)工业;

d)采暖、制冷;

e)汽车;

f)冷热电三联供;

g)燃气电厂;

h)其他。

5.2居民生活、商业、采暖、制冷用户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北京市各类天然气用户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和

实际需求分析后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参照附录A确定。

5.3工业企业用户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类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5.4燃气汽车用户用气量应根据北京市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

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5.5冷热电三联供用户的用气量与燃气电厂发电的用气量,应根据实际工程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5.6燃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天然气质量应符合GB17820的规定;

b)液化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GB/T38753的规定;

c)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GB11174的规定。

5.7城镇燃气应确定基准发热量(热值),发热量(热值)变化应在基准发热量(热值)的±5%以内。

燃气组分及杂质含量、露点温度和接气点压力等气质参数应根据气源条件和用气需求确定。

5.8燃气中加臭剂的质量和加臭量应符合CJJ/T148的相关规定。

6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天然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

6.1.2输配管道应根据最高工作压力进行分级,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3

DB11/T302—2023

表1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单位为兆帕

名称最高工作压力

超高压4.0<P

A2.5<P≤4.0

高压

B1.6<P≤2.5

A0.8<P≤1.6

次高压

B0.4<P≤0.8

A0.2<P≤0.4

中压

B0.01<P≤0.2

低压P≤0.01

6.1.3天然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别的选择,门站、调压站(箱)、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燃气来源、用

户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

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6.1.4燃气供应系统应具有满足调峰供应和应急供应的供气能力储备。供气能力储备量应根据气源条

件、供需平衡、系统调度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6.1.5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设施建设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宜采用集中设置区域性储

备设施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具备地质条件时,宜采用地下储气库方式;

b)具备岸线和港口条件时,宜采用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方式;

c)在不具备建设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条件的地区,宜采用集约化布局的液化天然气储

备基地方式。

6.1.6天然气作气源时,逐月用气不均匀性平衡和应急供气应由气源方统筹调度解决;逐日用气不均

匀性平衡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要求由气源方与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根据用户、气源调节和储气方式等情

况共同协商解决;逐小时用气不均匀性平衡应由城镇燃气供应单位设置调峰储气设施统筹调度解决。

6.1.7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资料的基

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并与气源方协商签订供气合同,供气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气量计划。

6.1.8用于调峰供应的气源能力储备的规模,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用户结构、供气和用气

不均匀情况、运行稳定性和供气调度规律等因素,在充分利用气源可调量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储备方式

的选择应经方案比较,择优选择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宜

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

6.1.9气源能力储备设施与城镇燃气管网之间应设有能力和可靠性满足要求的输送系统。当气源能力

储备设施设置在异地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备气源能够可靠、按需输送至城镇燃气管网,并应实现连续、

稳定供气。

6.1.10当城镇燃气设置可替代气源作为气源能力储备时,其供气能力及原料储备应与承担的供气和储

备规模相适应。可替代气源与主气源的气质应具备满足要求的互换性。

6.1.11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采用地下储气库方式时,地下储气库及其地面设施的设计应符合SY/T

6848、GB50251及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6.1.1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1102的相关规定。

6.1.1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51142的相关规定。

6.1.14液化天然气供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小型液化天然气瓶组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

合DB11/T1387的规定,橇装液化天然气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DB11/T1093的相关规定。

6.1.15燃气输配工程抗震设计应符合GB50032的规定。

6.1.16燃气输配工程选用的设备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17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钢质燃气管道壁厚计算应符合

GB50028的规定。

4

DB11/T302—2023

6.2燃气管道

6.2.1中压与低压燃气管道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a)选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符合GB/T3091、GB/T8163或GB/T9711的规定;

b)钢管管件应采用机制管件,并应符合GB/T12459和GB/T13401的规定;

c)选用的聚乙烯管材、管件、阀门和钢塑转换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2.2聚乙烯燃气管道应选用SDR11、SDR17.6或SDR17系列。聚乙烯管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应按

CJJ63进行计算。

6.2.3次高压及以上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并应符合GB/T9711(L175级钢管除外)和GB/T8163的

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两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它钢管标准。三级和四级地区高压燃气管道材料钢

级不应低于L245。

6.2.4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压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高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分段阀门的最大间距: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

大于8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3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24km;

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

2)在高压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3)高压燃气管道上的阀门两侧宜设置放散阀门;

4)四级地区设置的管道分段阀门应具有现场控制和远程控制功能。

b)次高压及以下级别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每隔2km~6km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阀;

2)次高压、中压燃气支线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3)两座中压调压站互为备用时,低压连通管上应设置阀门。

c)高压、次高压管道阀门宜配置跨接装置;

d)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管道,在河流两侧应设置阀门。穿越或跨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管道,在

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宜设置阀门。

6.2.5管道系统中的阀门选用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

b)阀门公称压力不应低于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

c)管道阀门宜采用全通径阀门;

d)需要通过清管器或电子检管器的阀门,应选用全通径阀门;

e)高压及以上级别的埋地管道应选用球阀;

f)次高压及以下级别的宜选用球阀,当现场安装条件受限时,埋地钢质管道可选用闸阀;

g)小于等于dn315的聚乙烯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聚乙烯球阀;大于dn315的聚乙烯燃气管道阀门

可采用聚乙烯连接端金属闸阀;

h)直埋阀门双侧应设放散阀门。

6.2.6聚乙烯燃气管道的钢塑转换管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埋地敷设时,应采用整体式钢塑转换管件连接;

b)在调压箱箱体内可采用钢塑转换法兰连接,聚乙烯管出地面部分应填砂保护。

6.2.7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管道穿越河流时应符合GB50028的有关规定。

6.2.8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除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

列规定:

a)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不大于35kV的电杆(含通讯照明电杆)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以保证其

基础安全和满足施工及检修的间距为主,采取保护措施后,最小净距应不小于0.5m;

b)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5

DB11/T302—2023

表2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

单位为米

电压等级(kV)1035110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135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5101530

6.2.9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应小于0.9m;

b)埋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应小于0.6m;

c)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应小于0.3m;

d)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应小于0.8m。

注:当不能满足时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2.10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状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6.2.11地下燃气管道不应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或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

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2.12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水平定向钻施工除外),套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m,穿越公路的保护套管顶距路面底基

层的底面不应小于1.0m;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混凝土套管内径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Ÿ燃气管管径小于等于DN600时,套管内径不小于900mm;

Ÿ燃气管管径大于DN600时,套管内径不应小于D+300mm;

Ÿ燃气管上装设防护装置与抗浮装置时,套管内径不应小于D+400mm。

注:D为燃气管道的外径。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铁路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应小于2.0m。

b)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

6.2.13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表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单位为米

最小垂直净距

建(构)筑物和管道名称

燃气管道下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6.0—

城市道路路面5.5—

厂区道路路面5.0—

人行道路路面2.2—

3kV以下—1.5

架空电力线3kV~10kV—3.0

35kV~66kV—4.0

6

DB11/T302—2023

表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续)

最小垂直净距

建(构)筑物和管道名称

燃气管道下燃气管道上

≤300mm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0同左

市政管道

>300mm0.300.30

注1: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注2:表中“—”表示不做规定。

b)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c)室外架空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

高压以上级别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

2)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

敷设;

3)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

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

4)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净距不限;

5)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架空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单位为米

名称水平净距

甲、乙、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3

铁路和有轨电车(至最近轨道)3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最高电杆(塔)高

地下各种工程线(至燃气管道支柱底座边缘)1

道路(至路面边缘)1

露天变电所围墙、熔化金属生产地点和明火火源10

d)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管道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为毫米

燃气管道公称尺寸

序号其他管道公称尺寸

<DN300DN300~DN600>DN600

1<DN300100150150

2DN300~DN600150150200

3>DN600150200300

2)法兰、阀门等部位应避开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操作装置;

3)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其支架型式和间距应根据管道强度与挠度的要求设计;

4)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补偿措施;

5)位于防雷保护区外的架空燃气管道及放散管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点

不应少于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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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302—2023

e)高压燃气管道不宜采用架空敷设,当个别地段的高压燃气管道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应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6.2.14管道穿跨越工程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CJJ/T250的规定。

6.2.15地下燃气管道末端或预留支线接口时,应满足后期操作空间的需要。中压及以上管线的预留管

段宜设置阀门,并在阀门后安装盲板,管道伸出阀门井壁1m~2m。

6.2.16压力大于1.6MPa的燃气管道强度设计应根据管段所处地区等级和运行条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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