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40.3-2020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DB4401/T 40.3-2020 Guidelines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Urban Natural Gas Distribution Companies Part 3: Autogas Gasoline Supply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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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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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23.040
C78
DB4401DB4401/T40.3—2020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40.3—2020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Codeforsafetymanagementcitygasconductanenterprise
Part3:carfillingconductanenterprise
2020-01-22发布2020-03-01实施
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1/T40.3—2020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2
4.1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2
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
4.3人员配备要求...................................................................3
4.4安全生产职责...................................................................4
4.5安全生产投入...................................................................4
4.6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5
4.7安全教育培训...................................................................5
4.8抢险与事故管理.................................................................6
4.9全检查与隐患整改...............................................................7
5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8
5.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8
5.2现场安全管理规范..............................................................10
6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18
6.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18
6.2现场安全管理规范..............................................................21
附录A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标准和要求........................................29
附录B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内容..........................................55
附录C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内容......................................................60
附录D汽车加气站开展安全自检内容....................................................71
I
DB4401/T40.3—2020
前言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由以下3部分组成:
第1部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第2部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第3部分: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本部分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3部分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本部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
本部分由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东铭安职业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谢亮,张疆,崔运河,向东彪,彭志威,李大江,段述林,唐明贤。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III
DB4401/T40.3—2020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广州市范围内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所有
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城镇燃气city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
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
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3.2
加臭剂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
3.3
加气站gasfillingStation
DB4401
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车用LPG、LNG或CNG等车用燃气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
务的场所。
3.4
加油加气合建站fuelandGascombinedfillingStation
具有储油(气)设施,既能为机动车加注车用燃油,又能加注车用燃气,也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
的场所。
3.5
LPG加气站LPGfillingstation
为LP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P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3.6
LNG加气站LNGfillingstation
有LNG储存设施,用LNG加气机为L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3.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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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机gasdispenser
用于向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LPG、LNG或C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3.8
埋地LPG储罐buriedLPG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LPG储罐。
3.9
地下LNG储罐undergroundLNG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地面标高0.2m,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3.10
半地下LNG储罐semi-undergroundLNGtank
罐体一半以上安装在周围4m范围内地面以下,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3.11
压缩天然气compressednaturalgas(CNG)
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O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3.12
液化天然气liquefiednaturalgas(LNG)
液化状况下的无色流体,其主要组分为甲烷。采用低温液体储罐储存,用专用船或专用罐车运输。
3.13
爆炸极限explosionlimit
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可燃性混合气,在混合气中可燃气体有一个最小浓度值,低于这个
浓度值对混合气进行点燃不能产生火焰传播;可燃气在混合气中有一最大浓度值,高于这个浓度值对混
合气进行点燃时也不能产生火焰传播,最小浓度值称为爆炸下限,最大浓度值称为爆炸上限,下限上限
之间的浓度范围称作爆炸范围。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气体在混合气中的体积百分比(V%)表示,粉尘
的爆炸极限用g/m3表示。
4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
4.1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
4.1.1安全生产方针
企业应坚持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制度化的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应满足:
a)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b)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c)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d)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其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相适应;
e)员工及公众易于获取。
4.1.2年度目标与计划
4.1.2.1企业应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覆盖到各个管
理层级和岗位,并予以考核。
4.1.2.2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目标的有效完成。
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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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范围,无超范围或超期经营,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等行为。
4.2.2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2.3企业应建立从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4.2.4企业应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企业党委会应每半年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
作,董事会应每季度研究一次。企业总经理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企
业分管负责人每周要组织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安全生产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
纪要应下发至公司各部门以及汽车加气站,各单位对相关要求进行落实。
4.2.5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存档保存好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记录或纪要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落实
情况的相关资料。
4.3人员配备要求
4.3.1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3.1.1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取得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
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4.3.1.2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培训合格证书。
4.3.1.3技术部门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燃气、石油化工、化工机械、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b)大专学历,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考核合格。
c)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考核合格。
4.3.1.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
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4.3.2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1的要求。
表1汽车加气经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
类别规模
总数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
DB4401
30以下11
30-10021
从业人员(人)101-30031
301-100052
1001以上83
111
汽车加气站数量2-821
(个)9-1531
16以上5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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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岗位人员数量
岗位人员数量要求:
a)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电工(可兼职);
b)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2要求;
c)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岗位人员的配备应不少于表3要求。
表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数量
站长1
安全员1
充装工不少于充装枪数量
检查员2(可由充装工兼任)
罐区运行工2(不得由充装工兼任)
电工1(可兼职)
表3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岗位人员数量配备表
人员数量
站长1
安全员1
充装工不少于充装枪数量
检查员2(可由充装工兼任)
罐区运行工2(不得由充装工兼任)
电工1(可兼职)
4.4安全生产职责
4.4.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制定各
级各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4.4.2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部门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
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4.3企业与内设安全管理等相关部门、站点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4.4企业应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
况每半年定期考核1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存档保存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定期考核记录。
4.5安全生产投入
4.5.1企业应提取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以上年度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a)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的,按4%提取;
b)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至1亿元部分,按2%提取;
c)营业收入超过1亿至10亿元部分,按0.5%提取;
d)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0.2%提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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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费用应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
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b)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c)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d)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f)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g)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企业用户宣传可采用报纸、电视、进入社区、短信、海报等
形式;
h)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i)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5.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科目,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科目和台账,
监督管理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4.5.3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4.6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6.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
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作
业人员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动火管理制度、用户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用户
服务管理制度、配送管理制度、设备管理规定、用户安全宣传管理规定、站内交接班制度等,并汇编成
册,正式发布。
4.6.2应根据燃气储存、输配和技术、设备设施的特点和危险性,编制作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包括
但不限于:气瓶充装检查操作规程、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操作规程、液化石油气泵操
作规程、LNG泵操作规程、装卸车操作规程、LNG储罐操作规程、液化气储罐运行操作规程、巡查岗位
操作规程、LNG储罐区潜水泵排水安全操作规程、加气站柴油发电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气站电工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
4.6.3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宣贯培训。
4.6.4每季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4.6.5建立完整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考核台帐,记录考核时间、考核部门、被考核人员姓名、DB4401
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得分、考核结论等内容。
4.6.6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反馈问题的评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
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有效版本。
4.7安全教育培训
4.7.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
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定期收集、汇总安全培训教育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制定并实施安全
培训教育计划。
4.7.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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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经安全教育培训、
考核合格取得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b)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c)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发证单位的再教育培训。
4.7.3新入职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新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公司级、部门或站场级、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72学时。
4.7.4在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在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包括:
a)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b)操作岗位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c)操作岗位人员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
4.7.5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
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7.6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
定期复审。
4.7.7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承包商、供应商、以及临时外聘人员。
4.7.8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每次培训有完整的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签名、培训
照片等。
4.7.9定期开展安全宣传: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宣传活动,并向加气车辆发放符合要求的
宣传资料。
4.8抢险与事故管理
4.8.1企业应成立抢险队,抢险队应配备负责人。抢险人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4.8.2抢险队伍应装备专用抢险车,其核定载重量应不少于1200kg,车身应喷涂黄色并标注燃气抢险
(或工程救险)字样。并且每个抢险点不少于1台抢险车辆。
4.8.3抢险队伍应配备防爆对讲机、防静电服,防冻服、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浓
度检测报警器、防爆工具等。汽车加气经营企业抢险点、装备及人员应不少于表4的要求。
表4抢险队伍配置要求
汽车加气站数量(座)
项目
≤2021-50>50
抢险点数量124
人员61224
主要设车辆(辆)124
备手持防爆对讲机(对)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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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服248
防冻服、鞋、帽、手套(套)248
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台)248
便携式可燃气体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台)124
带压堵漏工夹具124
防爆工夹具(套)248
4.8.4每月对抢险设施进行1次检查,保证抢险设施完好可用,并记录检查情况。
4.8.5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与安全生产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应急救援
队伍,明确职责。企业应建立应急通讯录,相关应急单位、部门及人员的电话号码应置于明显位置,保
证相关人员熟悉掌握。
4.8.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a)依据GB/T29639-2013的要求,制订完整的应急预案,包括总则、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预
警机制、信息报送、应急响应、处置方案、应急程序、善后处置、应急保障等内容。
b)针对企业抢险遇到的燃气站点事故、燃气运输事故、燃气用户事故,建立完整的现场处置方案。
c)企业应按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d)企业应定期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三年评审修订1次。
4.8.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
a)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估应急救援预案
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包括演练方案、演练总结评估、改进措施、参演人员签名、
演练照片。
b)企业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
次演练。
c)演练后及时进行演练效果评价,并对应急预案评审。
4.8.8企业应建立事故管理台帐,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
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企业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按规定和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与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8.9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事故分类分级规定,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
织抢险与救援,妥善处理,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DB4401
4.8.10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
故调查期间严禁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9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4.9.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制订各类安全检查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9.2企业应制订安全检查计划,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
检查,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台账。安全检查台账记录应包括每次安
全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要求等。安全检查要求如下:
a)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记录:安全部门工作人员每月对本企业进行1次安全自查,有详细的安全检
查记录;
b)加气站点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部门工作人员每月对本企业所属加气站点进行1次全覆盖的检查,
有详细的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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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加气站点日常安全自查:班长或安全负责人每天进行1次安全自查;站长每周对加气站检查1
次;
d)加气站点月度安全检查: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每月组织进行1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4.9.3企业应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所有安全隐患从提出、整改、回复到复查确认应形成“闭环管理”,并建立详细
的隐患及隐患整改档案。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
限和要求。
4.9.4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表包括企业安全监督检查标准和要求(见附录A)、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对企业
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见附录B)、企业开展安全自查以及对站点开展安全检查内容(见附录C)、企
业下属站点开展安全自检内容(见附录D)。
5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
5.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5.1.1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包括:
a)加气站应配备站长1人,专职安全员1名,站长和专职安全员应经培训合格;
b)加气站应配备至少2名压力容器操作工、2名气瓶检查员、1名电工、加气工不少于加气枪数
量;
c)加气站压力容器操作工、加气工、电工应配备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质监部门、安监部门、燃气管
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人员证书,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d)在作业时间,站场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值班班长至少1人在岗。
5.1.2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a)加气站应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b)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应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
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宜具备注册
安全工程师资格或持有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c)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发证单位再培训教育;
d)新入职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72学时;
e)加气站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对在岗的操作人员每季度组织1次安全培训,操作岗位人员每年再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20学时;
f)操作岗位人员转岗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站级(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g)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
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h)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每次培训有完整的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签名、培训
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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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加气站应严格遵守企业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b)每月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进行1次检查考核。建立安全制度和操作规
程检查考核台帐,记录考核时间、考核部门、被考核人员姓名、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得分、
考核结论等内容。
5.1.4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加气站应配备有防爆对讲机2台,防静电服,防冻服2套,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2套,便携
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1台、带压堵漏工夹具1套、防爆工具2套等设备;
b)加气站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成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通讯录,相关应急单位、部门
及人员的电话号码应置于明显位置,保证相关人员熟悉掌握;
c)依据GB/T29639-2013的要求,制订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至
少每三年评审修订1次;
d)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估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
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包括演练方案、演练总结评估、改进措施、参演人员签名、演练照
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5.1.5设备设施管理
设备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加气站按照规定建立完整、准确的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和台账;
b)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维护周期、维护内容、维护程序、维护保养标
准;
c)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
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试试验证书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方案、图样、
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特
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
DB4401
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d)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企业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
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监控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和定期校验、
检修,并保存记录:
1)压力容器检验
年度检查:每年进行1次。
定期检验:金属压力容器一般投用后3年内应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检验周期根据容器
的安全状况等级区别对待,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一般每6年检验1次,安全状况等级
为3级,一般3至6年检验1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一般不
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2)压力管道一般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一年1次,全面检验一般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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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40.3—2020
3)装卸软管
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
4)安全阀
每年校验1次。
5)压力表
每半年检定1次。
6)加气机流量计每半年检验1次。
f)其余设备设施的检测周期:
1)可燃气体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每年进行1次检测。
2)静电报警仪每半年检测1次。
3)防雷防静电设施: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检测1次,非易燃易爆场所每年检测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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