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662-2022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规范
DB4201/T 662-2022 Disinfection hygiene regulations for childcare institu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7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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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2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80
CCSC59
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662—2022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规范
Hygienicregulationfordisinfectioninnursery
2022-07-07发布2022-08-07实施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201/T662—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缩略语.............................................................................2
5卫生管理要求.......................................................................3
6消毒要求...........................................................................5
7卫生指标...........................................................................5
8检验方法...........................................................................6
附录A(资料性)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要求.............................7
附录B(资料性)托幼机构常见污染对象的消毒方法.......................................8
附录C(资料性)托幼机构消毒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品储备清单..............................13
附录D(规范性)托幼机构消毒采样检测方法............................................14
参考文献.............................................................................23
I
DB4201/T662—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武汉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武汉市直属机关育才幼
儿园、武汉市妇幼保健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慧琼、刘尔男、汤佳、侯莉、张艳。
II
DB4201/T662—2022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托幼机构消毒卫生管理要求、消毒要求、卫生指标及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各类托幼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19193疫源地消毒总则
GB19258紫外线杀菌灯
GB27948空气消毒剂通用要求
GB27950手消毒剂通用要求
GB27952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通用要求
GB27953疫源地消毒剂通用要求
GB28232臭氧消毒器卫生要求
GB28235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
GB/T30690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效果监测方法和评价要求
WS310.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313-201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WS/T466-2014消毒专业名词术语
WS/T648空气消毒机通用卫生要求
WS/T77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WS/T797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托幼机构nursery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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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
3.2
预防性消毒preventivedisinfection
对托幼机构内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
[来源:WS/T466-2014,4.49,有修改]
3.3
疫源地消毒disinfectionforinfectiousfocus
对托幼机构内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
[来源:WS/T466-2014,4.48,有修改]
3.4
随时消毒concurrentdisinfection
托幼机构内有传染源存在时对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和物品进行及时的消毒。
[来源:WS/T466-2014,4.31,有修改]
3.5
终末消毒terminaldisinfection
传染源离开托幼机构后,对托幼机构内传染源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一次彻底消毒。
[来源:WS/T466-2014,4.55,有修改]
3.6
物体表面surfaceofobject
学龄前儿童在托幼机构能够接触到的相关物体表面以及环境表面,日常监测以玩具、桌面、床栏、
洗手水龙头等儿童高频接触物体表面/部位为重点。
3.7
速干手消毒剂alcohol-basedhandrub
含有醇类和护肤成分的手消毒剂。
[来源:WS/T313-2019,3.7.1]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GLB:煌绿乳糖胆盐(BrilliantGreenLactoseBile)
BS:亚硫酸铋(BismuthSulfite)
COVID-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VirusDisease2019)
HE:琼脂(HektoenEnteric)
KCN:氰化钾
LST:月桂基硫酸盐胰蛋白胨(LaurylSulfateTryptose)
ONPG:邻硝基酚β-D半乳糖苷(O-Nitrophenolβ-DGalactoside)
SC:亚硒酸盐胱氨酸(SeleniteCystine)
TTB:四硫磺酸钠煌绿(SodiumTetrathiosulfonateBrilliantGreen)
TSI:三糖铁(TrisaccharideIron)
XLD:木糖赖氨酸脱氧胆盐(XyloseLysineDeoxycholat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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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卫生管理要求
5.1制度管理
托幼机构应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规章
制度,包括卫生室/保健室管理制度、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预案、晨午检制度、
因病缺课病因追查和登记制度、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性消毒和隔离制度等,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托幼
机构内清洁及消毒工作。
5.2组织管理
5.2.1托幼机构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机构应确定一名园长(主
任)分管卫生防病、消毒隔离工作。
5.2.2托幼机构应独立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其中卫生室按规定应取得医疗机构相应资质。
5.2.3卫生室或保健室应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并按照每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
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
员。卫生保健人员主要包括医生、护士、保健员,其中医生、护士应按规定分别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的相关资质。
5.3人员职责
5.3.1分管园长(主任)定期督促检查卫生防病、消毒隔离落实情况。卫生保健人员负责本机构卫生
防病、消毒隔离工作,督促、指导及其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等工作,并定期向园长(主任)汇报。
5.3.2分管园长(主任)应经过区级及以上卫生保健管理培训,卫生保健人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市
区级及以上组织的有关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知识培训班或学术讲座。卫生保健人员每月应对本机构内
保育员、炊事员举办有关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知识学习讲座。
5.4布局及设施设备
5.4.1新(改、扩)建托幼机构时,在建筑布局上应充分考虑活动室、教室和寝室等场所的空气流通,
必要时配置机械通风或空气消毒设备。
5.4.2每个班应独立设置卫生间,班级间不共用;每个班应配备流动水洗手设施,洗手水龙头数量应
不少于6个;托幼机构儿童严格实行一人二巾(餐巾、擦手巾),餐(饮)具不应共用,毛巾与墙壁、
两巾之间及茶杯之间放置的最近距离应不低于10cm。
5.4.3食堂应设置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并配备消毒和保洁设施;生、熟食砧板、刀具分开。
5.4.4卫生室或保健室应配备必要的消毒隔离物品,如儿童观察床、工作服、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
罩、消毒药品、紫外线灯或其它空气消毒装置,以及消毒压舌板或一次性使用医用棉签、体温监测设备、
手电筒等晨午检用品;应配备流动水洗手设施;卫生室应配备压力蒸汽灭菌器。
5.4.5当托幼机构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室用品应专
用并配备独立卫生间及以下物品:儿童观察床、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隔离服(两件)、体温监测
设备、消毒压舌板或一次性使用医用棉签、面盆、毛巾、洗手液或肥皂、清洁用具、消毒药械等物品。
5.4.6托幼机构提供的饮用水或饮水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5.4.7托幼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有害生物防制设施。室外排水沟安装防蚊闸或其它防蚊设施;食
堂、餐厅入口安装防蝇帘或风幕机,门(窗)缝隙小于6mm,用于通风的窗和通风口设置网眼小于6mm
×6mm的金属筛网,室内安装粘捕式灭蝇灯,排水沟对外的出口安装缝隙小于10mm的篦子,食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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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库房进出口设置防鼠挡板;活动室、教室、卧室等应安装有纱窗纱门;室外放置的陶罐和废弃轮胎
应作打孔处理或用防雨布遮盖。
5.5传染病管理卫生要求
5.5.1当托幼机构内未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托幼机构应适时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当托幼机构内发生
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GB19193进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增加消毒频次,加
强物体表面及环境消毒,并使用手消毒剂加强人员手卫生;教室(活动室)、卧室及临时隔离观察室每
天增加1次空气消毒,同时加强通风换气。
5.5.2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做好发病登记,及时按规定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处理及消毒隔离措施工作记录。发生传染病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时,应在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及时开展消毒隔
离工作。
5.5.3发现传染病后,托幼机构对与患者接触过的儿童及工作人员应按不同病种进行医学观察,并做
好相关场所和物品的随时消毒。传染病患儿在家休息时,班级老师应每天向家长了解患儿情况,并进行
缺勤记录。在医学观察期内,托幼机构不接收新儿童,本机构内的儿童及保教人员不混班、不串班,日
常生活用品应与其它班级分开消毒和存放,并做好保洁工作;医学观察期满后,未出现相关症状者方可
解除隔离。常见传染病的医学观察可参照附录A执行。
5.5.4患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和儿童待隔离期满痊愈后,经医疗机构(有传染病相关科室)证明,在本
机构卫生室或保健室办理相关返园手续,方可回园(所)或班。隔离期相关卫生要求按国家、省市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实时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5.5.5儿童离园(所)一个月以上或外出(离本市)返回时,应询问家长有无传染病接触史。有传染
病接触史的,在医学观察期满后方可回园(所)。儿童离园(所)三个月以上,应重新按照入园(所)
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所)。
5.5.6工作人员及儿童家中发现传染患者时,应及时报告本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必要
消毒隔离措施。
5.5.7使用符合国家文件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如紫外线消毒器、臭氧消毒器、空气消毒机应
分别符合GB28235、GB28232、WS/T648的要求,空气、手、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27948、
GB27950、GB27952的要求。消毒剂、消毒器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用范围
和使用方法,并在有效期内使用。预防性消毒可选用季铵盐类、双胍类、含氯消毒剂等;疫源地消毒使
用的消毒剂应符合GB27953要求。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本机构保育员工作情况定期对配制好的消毒液进
行浓度监测。
5.5.8托幼机构的在岗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
方可上岗。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甲肝、戊肝、痢疾、伤寒、淋病、梅毒和滴虫性阴道炎等急慢性
传染病(包括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发热、腹泻等症状的保教和炊
事人员,应立即离岗,治愈后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回园(所)工作。
5.5.9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处置,禁止作为教(玩)具使用。
5.5.10托幼机构内的食堂应参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保持
室内外环境整洁,定期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除害工作,达到国家相关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
平。冷链食品应索取外包装等消毒相关证明,入库时做好外包装消毒。其他相关消毒工作按本文件和国
家相应规定要求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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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毒要求
6.1预防性消毒
托幼机构日常应做好室内空气、手、环境物体表面、餐(饮)具、饮水用具、织物、卫生洁具、污
染物(呕吐物、排泄物等)、医疗器械、垃圾存放点、戏水池等的预防性消毒,消毒方法可参照附录B
执行。
6.2疫源地消毒
6.2.1当托幼机构内发现有传染源存在时应遵循“三分开、六消毒”原则做好随时消毒;当传染源离
开托幼机构后应对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照GB19193要求开展终末消毒。
注:“三分开”包括患者住室、饮食、生活用具分开;“六消毒”包括患者的分泌物或排泄物、生活用具、双手、
衣服和被单、患者居室环境以及生活污水污物。
6.2.2根据传染病的流行病学特点,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疫源地消毒重点。经呼吸道途径传播的
传染病疫源地消毒重点包括室内空气、环境物体表面、手等,并暂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消化道
传播的传染病疫源地消毒重点包括环境物体表面、餐(饮)具、呕吐物、排泄物、手、饮用水等,并暂
停使用戏水池;经接触传播的传染病疫源地消毒重点包括手、环境物体表面等,并暂停使用戏水池。
6.2.3疫源地消毒剂的使用按照GB27953执行,常用消毒剂使用方法可参照附录B执行。
6.3个人防护
6.3.1预防性消毒采取一级防护,可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长袖橡胶手套、一次性医用外科口
罩、工作鞋或胶靴,必要时加穿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疫源地消毒采取二级防护,可穿戴
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乳胶/丁腈手套和长袖橡胶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颗粒物防护口罩
(无呼气阀)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必要时加穿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
6.3.2个人防护用品及消毒用品储备可参照附录C执行。
7卫生指标
7.1日常监测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日常监测卫生指标卫生标准
对象卫生指标卫生标准监测频次
室内空气细菌菌落总数(CFU/皿·5min)≤41次/学期
细菌菌落总数(CFU/cm2)≤10
手表面1次/学期
大肠菌群(发酵法)不得检出
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CFU/cm2)≤101次/学期
大肠菌群(发酵法)不得检出
餐(饮)具1次/学期
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使用中紫外线灯(30W)辐照强度(μW/cm2)≥701次/学期
使用中消毒液有效成分含量(mg/L)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1次/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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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日常监测卫生指标卫生标准(续)
对象卫生指标卫生标准监测频次
皮肤黏膜≤10
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CFU/mL)1次/学期
其它(非灭菌用)≤100
化学指示物颜色或形态等变化达
化学监测每包监测
到终点要求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效果
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
生物监测1次/周
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阴性
菌落总数(CFU/mL)≤1000
戏水池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1次/学期
游离性余氯(mg/L)0.3~0.5
注: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7.2托幼机构的日常监测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采样检测。监测量根
据托幼机构实际情况,每次每类监测对象不少于10件;幼儿总数小于等于300人时,每次监测总件数
不少于10件;幼儿总数大于300人时,每增加300人每次监测总件数增加5件,每次最多监测20件。
7.3托幼机构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疫源地消毒效果应达到GB19193、WS/T797的要求,其卫生要求符
合表2规定。特殊传染病(如COVID-19等)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应标准(如WS/T774)。
表2疫源地消毒合格判定标准
消毒类型对象指标卫生标准
随时消毒物体表面、空气自然菌的杀灭率(%)≥90
自然菌的杀灭率(%)≥90
物体表面
指示微生物杀灭对数值≥3.00
终末消毒空气自然菌的杀灭率(%)≥90
排泄物、分泌物、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病原微生物不得检出
的血液等目标微生物不得检出
注1:物体表面指示微生物的选择参照WS/T797执行。
注2:必要时开展相应病原微生物或目标微生物检测。
注3:物体表面以地面、墙面、桌面、床扶手、便器、门把手、按钮等为重点采样对象,每类采样对象不少于2个样
本,样本总数不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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