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870-2013 有机水稻生产技术规程

DB34/T 1870-2013 Organic rice prod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1870-2013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4-07
实施日期
2013-04-07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水稻生产的术语和定义、通则、种植要求、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有机水稻的生产。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安徽省农科院食品加工研究所。
起草人:
杨俊、闫晓明、王松洋、姚余、周陶竹、张黎明、孟娟、汤世能、孔德友、朱 鸿杰。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20

B05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870—2013

有机水稻生产技术规程

Technicalnormonorganicriceproduction

2013-04-07发布2013-04-07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870—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安徽省农科院食品加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闫晓明、王松洋、姚余、周陶竹、张黎明、孟娟、汤世能、孔德友、朱

鸿杰。

I

DB34/T1870—2013

有机水稻生产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水稻生产的术语和定义、通则、种植要求、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有机水稻的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404.1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9630.1-2011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GB/T19630.4有机产品第4部分:管理体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水稻生产organicriceproduct

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水稻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

肥料、农药和生长调节剂、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

技术,维持农业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的一种水稻生产方式。

3.2

有机水稻organicrice

按照有机水稻生产技术标准生产出来的、通过具有资质的有机认证机构认证并达到有机食品标准要

求的水稻。

3.3

生物源农药Bio-pesticides

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病

虫草害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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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矿物源农药Mineral-pesticides

有效成分起源于矿物的无机化合物和石油类农药。

4通则

4.1产地环境条件

有机水稻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生产区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

源、生活垃圾场等。

4.1.1大气

有机水稻生产区周围不得有大气污染源,上风口没有污染源;不得有有害气体排放,生产生活用的

燃煤锅炉需要除尘除硫装置。生产区环境的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中的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4.1.2土壤

有机水稻生产区土壤元素位于背景值正常区域,周围没有金属或非金属矿山,无农药和化肥残留污

染,具有较高土壤肥力。生产区的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GB15618中的二级标准。

4.1.3灌溉水源

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清洁无污染;水域或水域上游没有对该生产区构成污染的污染源。农田灌溉用

水应符合GB5084的规定。

4.2生产单元范围

有机水稻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应明确,并且已按照GB/T19630.4的要求建立

并实施了有机生产管理体系。

4.3转换期

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发展需要经过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稻谷才可作为有机稻米原料

加工、销售。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应完全符合有机生产要求。

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一般不少于24个月。新开荒的、

长期撂荒的、长期按传统农业方式耕种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多年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农田,也应经过至少

12个月。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4.4缓冲带和栖息地

4.4.1有机水稻生产区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当

设置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

4.4.2在有机水稻生产区周边设置天敌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

然控制能力。

4.5转基因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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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禁止在有机水稻生产体系或有机水稻产品中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

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

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

4.5.2存在平行生产的生产单元,其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转基因生物。

4.6辐照

不应在有机水稻生产中使用辐照技术。

4.7投入品使用和管理

4.7.1生产者应选择并实施栽培管理措施,以维持或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减少土壤侵蚀,保护

种植水稻的健康。

4.7.2在栽培管理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水稻健康,需要使用有机水稻生产体系外投入品时,

可以使用GB/T19630.1-2011所规定的植物保护产品作为投入品,且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在GB/T

19630.1-2011所给出的投入品涉及有机农业中用于土壤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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