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106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1066-2015 Industrial furnace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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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 1066-2015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10-08
实施日期
2016-01-0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

Z62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106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10-08发布2016-01-01实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41/1066—2015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减少

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工业炉窑大气

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伟为、丁飒、鲁雪燕、陈佳丽、段光福、刘驰、关民普、王鹏、郭广军。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马勇光、易移成、王明磊、陈静、岳迪、赵金明、宋波、兖少锋、李海波。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8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I

DB41/1066—2015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已制定有国家或河南省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国家或河南省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40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1

DB41/1066—2015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84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炉窑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

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现有工业炉窑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炉窑。

3.3

新建工业炉窑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炉窑建设项目。

3.4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5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6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7

氧含量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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