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662-2023 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技术规范
DB45/T 2662-2023 Food production enterprise system insp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广西食品安全协会。
- 起草人:
- 胡振洲、林红、李璐、林静、薛亚馨、洪泉、周嵩煜、陈小聪、戴向东、周艳英、刘珈伶、韦升坚。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X01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2662—2023
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ysteminspectionof
foodproductionenterprises
2023-05-30发布2023-08-3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5/T2662—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1
5检查准备...........................................................................1
6检查实施...........................................................................2
7编写和发布通告.....................................................................3
8结果处置与公布.....................................................................3
9重点检查内容.......................................................................4
附录A(规范性)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计划表...........................................7
附录B(规范性)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8
附录C(规范性)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结果记录表..........................................12
附录D(规范性)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通知书..............................................13
附录E(规范性)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问题整改复查表......................................14
附录F(资料性)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15
I
DB45/T266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食品生产加工与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广西食品安全
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振洲、林红、李璐、林静、薛亚馨、洪泉、周嵩煜、陈小聪、戴向东、周艳
英、刘珈伶、韦升坚。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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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的一般要求、检
查准备、检查实施、编写和发布通告、结果处置与公开、重点检查内容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的体系检查,
不包括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8204.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
GB50687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生产企业foodproductionenterprises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其有效期内进行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
3.2
体系检查systeminspection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生产规范,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的系统性监督检查。
4一般要求
体系检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独立、规范、高效。
5检查准备
5.1制定检查计划
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求和风险防控要求,制定《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计划表》(见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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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检查组的设立
5.2.1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开展体系检查工作时,应组成检查组。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组实
行组长负责制,并由当地1名食品生产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陪同检查。
5.2.2检查组长职责为:
——根据检查工作计划,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分工,组织、协调现场检查工作;
——负责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听取被检查企业的解释和说明;
——负责撰写和提交《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结果记
录表》(见附录C)等资料;
——负责与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
——及时固定违法信息线索证据,并移交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确定是否需要抽样送检,指定小组人员跟踪检验结果;
——负责审核被检查企业的处理结果报告等资料。
5.2.3组员应协助组长完成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组员职责为:
——按照现场检查计划的分工,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做好相应取证工作,对
检查的内容负责;
——提交有关检查记录,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检查企业;
——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结果记录表》(见
附录C)等资料的编写;
——根据组长指派,完成被检查企业的检查资料建档和归档工作;
——根据组长指派,跟踪抽检检验结果、处理结果报告。
5.2.4观察员职责为:
——负责指引检查组到被检查企业;
——负责协调检查组与被检查企业的沟通、检查结果确认、签字等相关事宜。
5.3检查前准备
5.3.1收集被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许可的产品明细等。
5.3.2准备检查文书,包括《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结
果记录表》(见附录C)、《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通知书》(见附录D)、《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问题整改
复查表》(见附录E)等。
5.3.3检查人员有效检查证件。
5.3.4准备检查装备(执法记录仪、电脑、便携式打印机、各种测试工具、抽样工具等)。
5.4确定检查时间
检查组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检查需要适当调整检查时间,保证体系检
查工作质量。
6检查实施
6.1行前会议
组长召集检查组召开行前会议,整理收集到的被检查企业相关资料,确定检查日程安排、检查人员
分工、检查重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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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首次会议
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会议内容应包括:
——出示有效检查证件、《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通知书》(见附录D)、宣布检查任务来源、介绍双
方人员;
——说明体系检查的内容及程序,并请企业提供《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见附录F)。
6.3开展检查
6.3.1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资料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检查生产现场等方式开展
体系检查。
6.3.2检查组认为需要抽样送检的,由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抽样、封样、送样和买样等工作。
6.3.3检查组应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在《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
必要时可以通过复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
6.4内部会议
6.4.1每日检查结束前,组长组织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讨论,对后续检查安排
和重点进行研究部署。
6.4.2体系检查结束前,组长应召开内部会议,根据讨论汇总情况,形成检查结论,并如实填写《食
品生产体系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录C)。必要时,检查组可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
6.5末次会议
6.5.1组长组织召开末次会议,将相关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企业和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检查组、
被检查企业和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录C)上签字,被
检查企业还应加盖公章。
6.5.2被检查企业对体系检查存在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意见。被检查企业拒绝在《食品生产体系检查
结果记录表》(见附录C)签字或盖章的,检查组和观察员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并签字确认。
7编写和发布通告
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根据《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录C)和检查
工作情况,编写被检查企业体系检查情况通告,通告经组织检查部门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
上公布。
8结果处置与公布
8.1结果处置
8.1.1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结果记录表》(见附录C)开展体系检查问
题处置,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问题整改复查
表》(见附录E),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组织检查部门报送体系检查处置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复查企业整改情况的时间、复查结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问题整改复查表》(见附录E)、企业整改
前后的对比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等。
8.1.2检查结果为调查处理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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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调查处理。
8.2结果公布
8.2.1体系检查处置结果报告的复查结论分为全部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两种情形:
——未完成整改的,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报告未完成整改原因和计划完成整改时间;
——完成整改的,组织检查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体系检查发现问题和
整改结果。
8.2.2经体系检查后需立案调查的,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部门应再次报告处理结果和案件
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9重点检查内容
9.1食品生产者资质
9.1.1食品生产者资质应符合《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中关于食品生产者资质
的检查内容。
9.1.2食品生产者应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9.2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生产环境条件应符合《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中关于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内
容,根据现行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应对以下产品生产环境进行洁净度监测及检查:
a)生产蜂王浆冻干品的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静态时应当达到GB50687中2级要求,生产状态
下企业每月至少对清洁作业区沉降菌按照标准要求监测1次;
b)包装饮用水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
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碳酸饮料(汽水)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初效和中效空
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h以上。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
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
c)鲜湿米粉、柳州螺蛳粉清洁作业区应达到GB50687中洁净用房等级Ⅲ级的要求;
d)乳制品的清洁作业区空气中的菌落总数分别应控制在30CFU/皿以下(按GB/T18204.1中的
自然沉降法测定),并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每年的检测报告;
e)其他需要对生产环境洁净度进行监测的产品。
9.3进货查验
9.3.1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验收规范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原料特性、风险因素等确
定验收项目和要求。进货查验应符合《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中关于进货查验的
检查内容。
9.3.2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二年。
9.3.3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9.4生产过程控制
9.4.1生产过程控制应符合《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中关于生产过程控制的检
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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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根据现行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应对以下产品及内容进行重点监测及检查:
a)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的要求为:
1)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2)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水的,定期监测水质波动情况(核查
时,至少提供当年度内一份水质检验报告),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
3)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应规定执行,如生产榨粉,应配备水质净化处理
设备。
b)生产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的车间应当配备温度控制设施,加工过程环境温度不得高于
25℃;生产蜂王浆冻干品的车间应当配备湿度控制设施,冷冻干燥后的加工环境相对湿度不
得高于65%;
c)其他对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重点监测的品种。
9.5委托生产
为了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委托生产应符合《食品生产体系检
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中关于委托生产的检查内容。
9.6产品检验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
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不能自检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进行检验。产品检验应符合《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中关于产品检验的检查内容。
9.7贮存及交付控制
9.7.1贮存及交付控制应符合《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中关于贮存及交付控制
的检查内容。
9.7.2根据现行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应对以下产品贮存或运输有要求进行重点监测及检查:
a)未经干燥的原料蜂花粉应当冷藏或冷冻储存。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原料及成品储存温
度应当在-18℃以下(常温储存产品除外);
b)速冻食品的成品贮存要求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
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c)速冻食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
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d)冷冻饮品短途运输使用冷藏车,长途运输应使用机械制冷运输车;
e)贮存巴氏杀菌乳、需要冷藏的调制乳、发酵乳等成品库房应必备冷库及相应的制冷设备,以
满足产品的贮存要求;
f)其他规定有特殊贮存运输条件的产品。
9.8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企业应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
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合格食品管理食品召回应符合《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
中关于不合格食品管理食品召回的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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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标签和说明书
企业应建立食品标签审核制度,产品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反映产品真实
属性。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中关于标签和说明书的检查
内容。
9.10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安全自查应符合《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中关于食品安全自查的检查内
容。
9.11从业人员管理
9.11.1从业人员管理应符合《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要点表》(见附录B)中关于从业人员管理的检
查内容。
9.11.2从业人员有变化的,应当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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