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20
A10
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006-2019
167--
网店经营行为规范
Codeofconductforonlinestoreoperation
2019-12-10发布2019-12-12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006-2019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兴松、杨伟程、田亚铭、徐龙梅、刘星旗、沈艳、张飞。
2
DB3212/T1006-2019
网店经营行为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店经营行为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经营主体、经营客体、经营行为和其他相关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办的各类网店,包括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从事经营
活动的微商。
2术语和定义
2.1
网店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等社交软件能够让人们在浏览的
同时进行购买,且通过各种在线支付手段进行支付完成交易的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
2.2
网店经营者
通过网店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经营主体
3.1主体准入
3.1.1网店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
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许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3.1.2从事网店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
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
市场主体登记。
3.1.3网店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
3.1.4网店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
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
进行登记。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3.2主体变更
3.2.1网店经营者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2.2网店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3主体退出
3
DB3212/T1006-2019
3.3.1网店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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