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1992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页数: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3456-1992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2-05-18
实施日期
1992-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
起草人:
刘宏明、张宏、宋伟民、滕静、孙同九、张勤、曾正平、傅铁铭、韩应健、张凤玉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 字数:1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

Z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3456—2012

代替GB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forironandsteel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发布2012-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3456-2012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7

6实施与监督8

I

GB13456-201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工业工

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不包括铁矿采选、焦

化以及铁合金生产工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2年。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规定了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

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钢铁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GB13456-201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

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废水、焦化废水和铁合金废水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9-1987水质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1

GB13456-2012

HJ/T341-200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345-2007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HJ/T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2009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2009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7-2009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2009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03-2009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97-2011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3.1钢铁联合企业

指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企业,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

3.2钢铁非联合企业

指除钢铁联合企业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企业。

3.3烧结

指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

在烧结机台车上,经点火抽风,使其燃料燃烧,烧结料部分熔化粘结成块状的过程,包括球

团。

3.4炼铁

指采用高炉冶炼生铁的生产过程。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

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

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

3.5炼钢

指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

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

(连铸)。

3.6轧钢

指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

2

GB13456-2012

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7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或

生产设施。

3.8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

设项目。

3.9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0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3.12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3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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