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962-2019 公路瓦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DB50/T 962-2019 Road gas tunnel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9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重庆大学、煤矿灾害动力学与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沈小俊、孙立东、吴志辉、陈钒、余世刚、袁坤、杨松、张明强、罗立翔、李建军、郭成川、李联成、郑志高、廉虎山、高建、周翔、王学军、吴军、洪泽兵、李铁军、冯康武、庞佳、王进进、张鹏、刘杰、李好、李冬冬、刘戎、高鹏杰
- 出版信息:
- 页数:8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060
P21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962-2019
公路瓦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constructionofhighwaygastunnel
2019-12-30发布2020-04-01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962-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5
5一般规定..........................................................................5
6瓦斯工区等级评定..................................................................6
7施工通风..........................................................................7
8超前地质预报......................................................................9
9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11
10瓦斯检测与监控..................................................................15
11钻爆作业与支护..................................................................18
12揭煤防突........................................................................22
13施工安全及应急救援..............................................................28
14质量检验与验收..................................................................34
附录A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36
附录B煤的破坏类型分类.............................................................38
附录C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方法...................................................39
附录D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40
附录E绝对瓦斯涌出量和测风方法.....................................................41
附录F钻屑指标法...................................................................45
附录G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测定方法...................................................47
附录H瓦斯自动监控报警与断电系统...................................................48
附录I行走作业机械防爆改装技术指标与验收方法.......................................52
附录J气密性混凝土透气系数测定方法.................................................58
附录K瓦斯隧道施工管理表格.........................................................61
I
DB50/T962-2019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提出。
本规范由重庆市交通局归口。
本规范准起草单位: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
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重庆大学、煤矿灾
害动力学与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沈小俊、孙立东、吴志辉、陈钒、余世刚、袁坤、杨松、张明强、罗立翔、李
建军、郭成川、李联成、郑志高、廉虎山、高建、周翔、王学军、吴军、洪泽兵、李铁军、冯康武、庞
佳、王进进、张鹏、刘杰、李好、李冬冬、刘戎、高鹏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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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瓦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路瓦斯隧道施工的总则、一般规定、瓦斯工区等级评定、施工通风、超前地质预报、
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瓦斯检测与监控、钻爆作业与支护、揭煤防突、施工安全及应急救援、质量检验
与验收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建以钻爆法开挖为主的公路瓦斯隧道施工管理、安全监管、质量检验
和工程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GF8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
JTGF6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JTG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TB10120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签署第87号总局令(2016年)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签署第19号总局令(2009年)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瓦斯gas
主要是从煤、岩中逸出,以甲烷(CH4)为主的有害气体。本规范主要指甲烷(CH4),其他有害气
体如乙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氮等可参照使用。
3.2
瓦斯地层gasformation
含瓦斯的地层。根据瓦斯成因及来源,瓦斯地层可分为煤系瓦斯地层和其它瓦斯地层(如:油页岩
及页岩气、天然气、石油地层等)。
3.3
瓦斯工区workareawithga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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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穿越含瓦斯地层或施工区段内通过检测存在瓦斯时,洞口至掌子面为瓦斯工区,反之为非瓦斯
工区。
3.4
瓦斯隧道tunnelwithgas
在勘测或施工中,只要发现隧道任一处存在瓦斯,该隧道为瓦斯隧道。
3.5
绝对瓦斯涌出量absolutegasemissionquantity
单位时间涌出的瓦斯量称为绝对瓦斯涌出量,以m³/min计。
3.6
相对瓦斯涌出量relativegasemissionquantity
隧道正常掘进条件下,在煤系范围(煤层顶板至底板范围),每开挖一吨煤(岩)所涌出的瓦斯量,
称为相对瓦斯涌出量,以m³/t计。
3.7
煤(岩)与瓦斯突出coal(rock)andgasoutburst
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
动力现象,简称“突出”。
3.8
吨煤(岩)瓦斯含量gascontentofeachtonofcoal
煤(岩)层在自然条件下,每吨煤(岩)所含有的瓦斯数量,是游离瓦斯与吸附瓦斯量之总和,单
位:m3/t。
3.9
瓦斯浓度gasconcentration
空气中瓦斯量与空气体积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10
瓦斯压力gaspressure
在煤(岩)体孔隙中气体分子自由热运动所产生的作用力,瓦斯作用于孔隙壁的压力。一般指的是
绝对瓦斯压力。
3.11
瓦斯放散初速度Initialvelocityofdiffusionofcoalgas
3.5g规定粒度的煤样在0.1MPa压力下吸附瓦斯后向固定真空空间释放时,用压差△p(mmHg)表示
的10s~60s时间内释放出瓦斯量指标。
3.12
突出预测预报outburstforecas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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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煤层的煤结构,煤的物理力学性质、瓦斯、地应力等的某些特征参数及其变化或利用工作面的
某些瓦斯地质特征、突出前的预兆,预测开挖工作面突出的危险性的工作。
3.13
突出预测敏感指标outburstforecastsensitiveindex
预测煤(岩)和瓦斯突出具有敏感性的指标。
3.14
突出预测临界值outburstforecastcriticalvalue
预测煤(岩)和瓦斯突出发生的临界指标值。
3.15
局部瓦斯积聚localgasaccumulation
隧道内任一体积大于0.5m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的现象。
3.16
瓦斯排放gasemission
对于采掘空间的积聚瓦斯实施的安全排除措施,或指通过在未开挖的煤岩体内施工钻孔,使瓦斯释
放到采掘空间并排出到大气的措施。
3.17
瓦斯抽放gasdrainage
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或采空区瓦斯抽出的措施。
3.18
综合防突措施synthesizedcoalandgasoutburstpreventionmeasure
在煤(岩)和瓦斯突出煤岩体中进行采掘作业前和采掘过程中实施的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
果检验和安全保护措施的“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3.19
钻屑量法(钻屑法)drillcuttingsquantitymethod
用每单位钻孔体积排出的钻屑量来评估煤(岩)和瓦斯突出的危险程度的方法。
3.20
防突效果检验verifyingoutburstpreventioneffect
用突出预测的方法对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的技术措施。
3.21
安全防护措施safepreventivemeasure
经防突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的区域和地点进行采掘作业时采用的保障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
3.22
超前探孔probingdrif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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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探明开挖工作面前方煤层位置及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的钻孔,简称探孔。
3.23
预测孔forecastinghole
用以预测煤层各项突出危险性指标的钻孔。
3.24
检验孔detectionhole
检验防突措施是否有效的钻孔。
3.25
煤矿许用炸药explosivepermittedforcoalmining
允许用于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爆破的专用炸药。
3.26
气密性airtightness
在一定的压力和时间条件下气透过混凝土的程度,以透气系数衡量。
3.27
透气系数airpermeability
在规定压力下,单位时间、单位面积内混凝土的透气量。
3.28
气密性混凝土air-tightconcrete
透气系数不大于10cm/s-11cm/s的混凝土。
3.29
超前地质预报geologicalprediction
通过掌子面的超前钻探飞超前导坑或各种类型的地球物理探测等手段来查明隧道岩体的状态、特
征以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体的位置、规模和性质,预测前方未施工段地质情况的方法。
3.30
监控量测monitoringmeasurement
在隧道施工和运营阶段,通过使用各种量测仪器和工具,对围岩变化情况及支护结构的工作状态
进行监测,及时提供围岩稳定程度和支护结构可靠性信息的工作。
3.31
接地groundconnection
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3.32
接地线groundline
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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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接地装置groundingdevice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3.34
接地电阻groundresistance
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
流电阻之和。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
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
4总则
4.1瓦斯隧道建设应符合安全、先进、经济、环保的要求。
4.2在勘察与施工过程中,通过地质勘探或施工检测表明隧道内存在瓦斯,该隧道应定为瓦斯隧道,
该施工区域应定为瓦斯工区。
4.3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当发现有关煤(岩)与瓦斯的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根据实际揭示的
地质资料,及时修正设计。
4.4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强化专项管理制度建设与全过程制度管理,从制度层面落实针对性管控措施,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防止瓦斯、煤尘燃爆等事故。
4.5瓦斯隧道施工应根据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瓦斯灾害防治预算。
4.6瓦斯隧道的施工管理、安全监管、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一般规定
5.1瓦斯隧道施工前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辨识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及危害因素,制定安全
防护措施,并应根据工程建设条件、技术复杂程度、地质与环境条件、施工管理模式,以及工程建设经
验对隧道工程实施动态风险控制和跟踪处理。
5.2瓦斯隧道施工应编制隧道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其中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
隧道还应专门编制临时用电方案、超前地质预报方案、通风方案、瓦斯监测方案等,并组织专家论证、
审查;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校核评定瓦斯地层和瓦斯工区类别,并确认或调整设计及施工组织。
5.3瓦斯隧道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制订施工方案,并在超前地质预报、超前煤与瓦斯探测、煤与瓦斯
突出预测或鉴定成果的指导下进行。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5.4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一步评定瓦斯工区等级,并编制瓦斯工区评定
文件,当瓦斯工区等级发生变化或与勘察设计不符时,动态调整设计及施工方案。
5.5瓦斯隧道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地质调查法、物探法、钻探法等综合地质预报方法对隧道地质构造、
煤岩体和采空区进行超前地质预测预报。
5.6瓦斯隧道应建立健全人工检测、自动监测等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查制度,并全程检测
瓦斯浓度。瓦斯工区应连续通风。
5.7瓦斯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瓦斯监测、施工通风以及围岩监控量测应作为必要工序统一纳入施
工组织管理。
5.8瓦斯隧道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煤油、变压器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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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
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
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10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
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
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以及隧道区域地质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修订
完善。
5.11瓦斯隧道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通风瓦检、机电防爆测试、安全消防救援等机构,并定期维护和
检查所用设备。
5.12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制定停工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隧道供电、通风、排水和瓦斯监测系统正
常运行,实行24h值班制度,复工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6瓦斯工区等级评定
6.1施工阶段应依据勘察设计文件、探测或揭露的煤层赋存特征、实测瓦斯地质参数、瓦斯涌出量以
及工作面实际发生的煤(岩)与瓦斯动力现象等指标,分段分煤层进一步评定瓦斯工区等级,并据此调
整施工组织设计。
6.2瓦斯隧道分为微瓦斯、低瓦斯、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四类,瓦斯隧道与瓦斯工区类别按
瓦斯地层的最高类别确定。
6.3瓦斯工区与瓦斯地层类别判定指标为隧道内绝对瓦斯涌出量,并应符合表1规定:
表1瓦斯地层或瓦斯工区绝对瓦斯涌出量判定标准
瓦斯地层或瓦斯工区类别绝对瓦斯涌出量Q(m³/min)
CH4
微瓦斯Q<0.5
CH4
低瓦斯1.5>Q≧0.5
CH4
高瓦斯Q≧1.5
CH4
6.4在瓦斯隧道掘进过程中,隧道施工区段内检测有瓦斯时,则洞口至开挖掌子面的施工区段为瓦斯
工区;当施工区段内经检测并评定无瓦斯时,则洞口至开挖掌子面的施工区段为非瓦斯工区。瓦斯工区
划分参考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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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瓦斯工区动态管理示意图
6.5瓦斯隧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勘察阶段应进行煤(岩)与瓦斯突出评估,施工阶段应进行煤(岩)
与瓦斯突出复核或鉴定:
a)煤(岩)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b)隧道穿越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岩)层发生突出或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c)煤(岩)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
6.6突出煤(岩)层鉴定应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
动力现象时,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测定方法见附录A)、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见
附录B)、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测定方法见附录C)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测定方法见附录D)等
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超过表2所列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岩)层。
表2突出煤(岩)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瓦斯压力
判定指标煤的破坏类型
ΔPfP(MPa)
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
Ⅲ、Ⅳ、Ⅴ≥10≤0.5≥0.74
及范围
6.7瓦斯工区内只要有一处含瓦斯地层有突出危险,该工区即为瓦斯突出工区。施工阶段瓦斯突出工
区的判定宜首先以超前探孔实际发生的顶钻、喷孔等明显动力现象特征为依据,当瓦斯动力特征不明显
时应按6.6条规定进行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
7施工通风
7.1一般规定
7.1.1瓦斯隧道施工前应编制全隧各阶段施工通风方案,建立施工通风监控制度和组织系统,并设置
专职通风管理员,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
7.1.2瓦斯工区必须制定并执行瓦斯巡回检测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交接班制度,瓦检员应填写瓦斯
检测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测班报手册和检测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7.1.3瓦斯工区施工过程中应按附录E实测瓦斯浓度和通风量,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校正瓦斯工区
类别。
7.1.4瓦斯隧道施工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文件,并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
防爆要求。
7.1.5施工单位应做好瓦斯工区日常通风检查,每班应不少于1次,每班自查内容应包括:
a)通风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到岗及交接班情况;
b)是否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c)风机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无计划停电、停风问题;
d)风机运行记录、测风记录、系统维护记录、自动监控记录等是否保持连续性、完整性。分类建
档,专人负责;
e)风速、风量是否满足工区各作业点稀释瓦斯的规定要求,是否及时更新测风记录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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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瓦斯易积聚处采取的防止瓦斯积聚措施是否有效;
g)风管是否平顺通畅、转弯处是否安设钢性弯头且弯度平缓、风管内是否有积水、风管口到工作
面距离是否满足要求、风管是否存在破损漏风问题等。
7.1.6瓦斯工区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a)每7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内容包括通风的风速、风量、
风管漏风率等;
b)全面测风由通风管理员和瓦检员相互合作,共同完成;
c)通风方式改变或压入式风管延长100m后,应及时组织
一次全面测风;
d)对开挖工作面等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
e)根据测风结果核定每个工作面通风能力,及时进行风量
调节;
f)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g)重点部位进行连续监测并随时抽查检测。
7.1.7监理单位应建立瓦斯隧道通风监督管理制度,设置通风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对通风系统运行
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每7天组织1次全面测风平行检验。
7.2通风系统
7.2.1瓦斯隧道进洞后应进行机械通风。
7.2.2微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可采用压入式通风,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通风长度
大于1500m时宜采用巷道式通风。
7.2.3瓦斯工区两个开挖工作面之间应采用独立通风,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不得串联通风。
7.2.4瓦斯工区施工通风需风量应按照爆破排烟、工作的最多人数、作业机械、最小风速及稀释瓦斯
涌出量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
7.2.5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需风量,风量应能将洞内各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
7.2.6隧道施工通风应能提供洞内各项作业所需要的最小风量,风速不得大于6m/s;每人供应新鲜
空气不得小于4m3/min,内燃机械作业供风量不宜小于4.5m3/(min·kw);全断面开挖时风速不得小于
0.15m/s,导洞内不得小于0.25m/s。
7.2.7微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隧道洞内通风风速应不小于0.25m/s,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
突出工区隧道洞内通风风速应不小于0.5m/s。
7.2.8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积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
风机等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方法,消除瓦斯积聚。瓦斯易于积聚处应实施局部通风,风速不应小于
1.0m/s。
7.2.9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
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
关地点附近l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中瓦斯
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只有经检查证实停风区
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坑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7.2.10瓦斯隧道相向掘进工作面在相距50m时,必须停止并封闭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做好风流调
整的准备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工区类别不同时,贯通前应编制通风调整专项方案,贯通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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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通风系统,严禁风流从较高类别的瓦斯工区流向较低类别的瓦斯工区,并检测瓦斯浓度,待风流稳
定且瓦斯浓度低于0.5%后方可恢复施工。
7.2.11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放炮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30min,微瓦斯工区和低瓦斯
工区放炮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15min,然后由瓦检员、放炮员、安全员进洞巡视爆破地点,无危险情况
时才可进场作业。当按规定时间不能将开挖作业面瓦斯浓度稀释到规定值以下时,应提高风速、增大风
量、延长通风时间或采取钻孔抽放(预排放)瓦斯措施。
7.2.12采用巷道式通风时,除用作通风联络道的横通道外,其他横通道应及时封闭。运输用的横通道
应设两道双向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7.2.13瓦斯隧道内所有风机进风口空气中甲烷浓度不得达到或超过0.5%。
7.3通风设备
7.3.1隧道通风设备的布置及安装应满足以下规定:
a)压入式通风的主风机必须设置在洞外新鲜风流中,宜在洞口里程30m以外。巷道式通风的洞内
送风轴流风机应布设在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风机距回风排污口的距离应大于2倍洞径;
b)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备用通风机应能在15min内启动;
c)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设置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0min内接
通;
d)低瓦斯工区、高瓦斯工区及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内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射流风机均应采用
防爆型,应实行“三专供电”和“两闭锁”;
e)瓦斯工区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直径不宜小于1.2m,且在隧道断面净空允许的前
提下应优先采用大直径风管。风管出风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应小于10m,风管安装必须平
顺,接头严密,百米漏风率小于1%。
7.3.2通风机由专人进行管理,每7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试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7.3.3隧道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7.3.4通风设备设施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必须按照施工通风设计要求安装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人负责;
b)当工作通风机需要停运时,必须先启动备用通风机,严禁出现先停后启动或工作通风机及备用
通风机均停止运行的情况;
c)瓦斯隧道内均应设置测风牌板;
d)通风管理人员必须每班检查局部通风机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e)通风设施必须有专人维护和保养,施工期间应保持正常运行。
8超前地质预报
8.1一般规定
8.1.1瓦斯隧道应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工作。未按要求实施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掌子面不得向前
掘进施工。
8.1.2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应根据瓦斯地层类别选择合适的预测预报方法,主要方法包括地质素描、
物探、超前钻探、超前导坑和试验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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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超前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地层岩性预测预报,特别是对软弱夹层、破碎地层、煤层及特殊岩土的预测预报;
b)地质构造预测预报,特别是对断层、节理密集带、褶皱轴等影响岩体完整性的构造发育情况的
预测预报;
c)不良地质预测预报,特别是对岩溶、人为坑洞、瓦斯等发育情况的预测预报;
d)地下水预测预报,特别是对岩溶管道水及富水断层、富水褶皱轴、富水地层中的裂隙水等发育
情况的预测预报;
e)煤层瓦斯预测预报,应进一步校核穿越瓦斯地层、采空区位置以及瓦斯工区类别。
8.1.4瓦斯隧道工程参建各方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设单位应负责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方案的审批,并对地质预报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
b)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超前地质预报实施大纲,并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程序审查和
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应及时将超前地质预报成果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并对超前地
质预报成果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c)监理单位应对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专业技术
人员(地质、物探)数量及能力、设备类型及数量、超前地质预报的实施和数据采集以及相关协
调工作等。
8.1.5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单位应具有复杂地质条件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测预报的工作能力及
业绩。超前地质预报实施单位应根据预报方案和合同规定配备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应落实预报工作
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及效率应能满足预报和工期的要求。
8.1.6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可采用地质调查法与勘探相结合、物探与钻探相结合、长距离与短距离
相结合、地面与地下相结合、超前导坑与主洞相结合的方法,并对各种方法预报结果综合分析,相互验
证,提高预报准确性。
8.1.7超前地质预报应进行实际揭露地质情况、超前预报地质情况、设计文件地质情况三者之间的对
比分析,提高瓦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质量。
8.1.8穿越瓦斯地层段超前地质钻孔宜进行单工序作业。
8.2地质素描和物探
8.2.1微瓦斯、低瓦斯地层地质素描断面间距不宜大于5m,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地层以及
特殊地层(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每个开挖循环均应作地质素描。
8.2.2距勘查设计成果确定的煤层、采空区30m时应采用2种及以上物探方法探测煤层、采空区具体
位置以及与隧道的空间关系。
8.3超前钻探和试验检测
8.3.1穿越瓦斯地层段施工前,应实施超前地质钻孔探测,具体掌握煤层、采空区、断层、岩溶发育
区、特殊地层(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等规模形态以及与隧道的空间关系。
8.3.2高瓦斯地层、煤(岩)与瓦斯突出地层必须采用超前钻孔进行探测,超前钻孔不少于3个;低
瓦斯地层、微瓦斯地层可采用超前钻孔进行探测,超前钻孔可布置1~3个。
8.3.3超前钻探应在距煤层垂距20m的位置进行初探,钻孔数不小于3个。在距煤层垂距10m的位
置再次探测,钻孔数不少于3个,并进行地质编录、钻孔内瓦斯浓度、瓦斯压力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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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超前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钻机应采用Ⅰ类防爆型钻机,湿式钻孔,严禁干钻。施工过程中专职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孔内
瓦斯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记录、汇报、处理;
b)钻孔作业时,应对工作区域进行实时瓦斯监测,瓦斯浓度应小于0.5%;
c)钻孔直径不宜小于65mm,钻孔深度不宜小于50m,前后两循环钻孔搭接长度不小于5m;
d)钻孔过程中应观察记录孔口排出的浆液、煤屑变化情况、喷孔和顶钻等信息;
e)每个超前钻孔结束后均应及时整理钻孔原始记录表和成果图。
8.3.5超前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喷孔等瓦斯动力现象时,应按揭煤防突的要求进行超前探测和试验
检测。
8.3.6瓦斯隧道掘进过程中,每循环在隧道拱部打5个、底部3个加深炮孔并检测瓦斯浓度,使工作
面始终保持距不良地质2m以上的安全距离。当钻孔出现不良地质征兆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8.3.7瓦斯地层段超前预测预报过程中必须有一名专职瓦检员全过程跟班作业,并作好瓦斯监测记录。
钻孔过程中应加强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测,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撤出人员,
切断电源,加强通风。
9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
9.1一般规定
9.1.1全部瓦斯地层衬砌结构施工完毕且经测定后续施工段落均为非瓦斯工区,施工的电气设备与作
业机械设备可按非瓦斯工区配置。
9.1.2瓦斯工区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在使用期间,除日常检查外,尚应随时由专人检查
维修,不得失爆。
9.1.3瓦斯工区内不得进行作业机械和机电设备拆卸和修理。如遇特殊情况,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
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9.1.4作业机械进入瓦斯工区安装或使用前,监理单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或改装合格证明,确认证件齐全后方可允许进洞使用。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
9.2电气设备
9.2.1不同类别瓦斯工区隧道内电气设备应按表3选用。
表3隧道内电气设备选型
设备类别突出工区/高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微瓦斯工区
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矿用一般型普通型
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矿用一般型普通型
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矿用一般型普通型
电缆、电缆连接及敷设等防爆型防爆型普通型
9.2.2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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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高压不大于10000V,低压不大于1140V;
b)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微瓦斯、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V,
高瓦斯工区、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不超过127V;
c)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d)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9.2.3瓦斯隧道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a)瓦斯隧道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且任一路电源线上均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应至少配
备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可靠备用电源,并在公用电网断电10min内启动,保证隧道通风、排水、
照明和自动监控系统等一级负荷供电。隧道洞内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
电装置;
b)严禁瓦斯工区内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洞外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
直接向瓦斯工区内供电;
c)隧道内严禁使用油浸式高低压电气设备(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
压器);
d)电气设备均不应大于额定值运行。隧道内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e)向隧道内供电的高、低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手动合闸时,应和工区内联系确
认后方可人工合闸供电;
f)隧道内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工作面附近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
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g)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9.2.4洞内变电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洞内设置变电站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b)洞内变电站,应设置在干燥的紧急停车带或不使用的横通道内,变压器与周围器物或洞壁的最
小距离不得小于80cm,同时应按规定设置灯光、轮廓标等安全防护设施;
c)洞内高压变电站应采用井下高压配电装置或相同电压等级的防爆开关柜,应有防尘措施。
9.2.5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严格选用;
b)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芯电缆;
c)应带有保护接地专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d)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及末端电压降不大于-10%的要求;
e)选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9.2.6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隧道、平导或倾角45°以下的斜井内,采用煤矿用钢带或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竖井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斜井内,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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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QJ 1852-1990 单级谐波齿轮减速器通用技术条件 1990-01-13
- HG/T 2467.2-2003 农药乳油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2004-01-09
- QJ 1628-1989 复合固体推进剂药浆冲击感度测定方法 1989-01-13
- QB/T 1433.8-2005 饼干 蛋圆饼干 2005-03-19
- QB/T 1865-1993 胶印轮转油墨(黑) 1993-11-13
- HB 2784-1976 锥柄工具用浮动夹头 1978-05-24
- JJG(交通) 092-2009 李氏密度瓶检定规程 2009-07-23
- HB 6140.7-1987 金属薄板成形性试验方法 扩孔试验 1987-09-18
- QJ 1145.28A-2007 焊接夹具零件及部件 第28部分:钩形侧压夹紧器 2007-05-22
- QJ 2136.3-1991 金属材料理化复验试样规定金相检验试样 199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