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750-2017 婚姻登记机关服务管理规范
DB22/T 2750-2017 Marriage registration agency service management standard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7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750—2017
婚姻登记机关服务管理规范
Standardofservicemanagementformarriageregistrationoffice
2017-12-04发布2018-01-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750—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民政厅、长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区婚姻登记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东、裴悦、张青松、谭树林。
I
DB22/T2750—2017
婚姻登记机关服务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服务管理、监管与持续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服务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24-2011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婚姻登记机关marriageregistrationoffice
县级民政部门所属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
记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及倡导文明婚俗等,全省统一
名称为××县(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4基本要求
4.1机关
4.1.1应为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4.1.2应有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场所应庄严、整洁,应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
室。
4.1.3应有专用档案室,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
设备。
4.1.4应在室内或室外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4.1.5应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服务指南、法律依据、登记与领证要求、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及收费
标准。
4.1.6应制定服务流程、工作制度和内设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4.1.7应配备工作需要的打印、复印、传真、扫描、身份证阅读等设备。
4.2人员
4.2.1基本规范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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