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612-2011 黄豆复合调味酱

SB/T 10612-2011 Soy complex sauce

行业标准-商业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612-2011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商业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1-07-07
实施日期
2011-1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豆复合调味酱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黄豆复合调味酱的生产、检验和流通。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调味品协会、双城香其酱业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
高吉、孔德柱、金社胜、胡新颖、方芳、王海鹰、李欢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1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67.060

X11

1

备案号:33189—201S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10612—2011

SB/T

黄豆复合调味酱

sauce

Soycomplex

201

1-07-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10612—2011

SB/T

目次

前言·………。。

1范围……-Ⅱ1

2规范性引用文件………·l

3术语和定义……………·1

4要求……·2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

6试验方法………………·3

7检验规则………………·4

8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4

10612—2011

SB/T

刖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调味品协会、双城香其酱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吉、孔德柱、金社胜、胡新颖、方芳、王海鹰、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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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黄豆复合调味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豆复合调味酱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以及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黄豆复合调味酱的生产、检验和流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l445绵白糖

GB

2718酱卫生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4789.5

GB/T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2

食品中黄衄霉毒素B。的测定

GB/T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食用盐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24399黄豆酱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Ez007]第102号、[2009]第12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Ez0053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Sallce

complex

黄豆复合调味酱soy

以黄豆酱为主要原料,添加两种或两种以上调味料及食品添加剂,经调配、烹制、包装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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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

4.1主要原料

4.1.1黄豆酱

应符合GB/T24399的规定。

4.1.2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2辅料

4.2.1食用盐

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4.2.2绵白糖

应符合GB1445的规定。

4.2.3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4.3食品添加荆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4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指标

色泽棕黄至棕红色,色泽均匀一致

香气具有产品特有的香气

滋味香鲜适口,无异味

体态稀稠适度,允许有豆瓣颗粒,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5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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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水分/“≤70.o

氨基酸态氮/%≥o.40

食盐(以氯化钠计)/%≥7.O

总酸(以乳酸计)/%≤2.oo

4.6卫生指标

4.6.1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指标

2718的规定。

产品中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应符合GB

4.6.2微生物指标

2718的规定。

产品中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指标应符合GB

4.7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指标检验

随机抽取样品,取适量样品搅拌均匀后倒入洁净的白瓷盘中,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

状态、杂质情况;搅拌样品,嗅其气味,并取少许放于口内,用舌尖涂布满口,鉴别其滋味。

6.2理化指标检验

6.2.1水分: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

6.2.2食盐:按GB/T5009.40的规定执行。

6.2.3总酸:按GB/T5009.40的规定执行。

6.2.4氨基酸态氮:按GB/T5009.40的规定执行。

6.2.5总砷: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

6.2.6铅:按GB5009.12的规定执行。

6.2.7黄曲霉毒素B,:按GB/T5009.22的规定执行。

6.3微生物指标检验

6.3.1大肠菌群:按GB4789.3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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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分别按GB4789.4、GB/T4789.5、

GB

4789.10的规定执行。

6.4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个批次,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250

g以上的不得

少于6个,250

g以下的不得少于10个,分别进行检验、留样。

7.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盐、总酸、氨基酸态氮、大肠菌群。

7.8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

行型式检验:

a)配方、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e)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7.4判定规则

7.4.1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判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4.2净含量、感官、理化指标,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品复检不合格项

目,检验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8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签

按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

8.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外包装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包装的净含量及总数量。

8.3运输和贮存

8.3.1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日晒、防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工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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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卫生。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抛扔。

8.3.2贮存

产品贮存库内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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