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612-2011 黄豆复合调味酱
SB/T 10612-2011 Soy complex sauce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黄豆复合调味酱的生产、检验和流通。
发布历史
-
2011年07月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调味品协会、双城香其酱业有限责任公司
- 起草人:
- 高吉、孔德柱、金社胜、胡新颖、方芳、王海鹰、李欢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1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67.060
X11
1
备案号:33189—201S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10612—2011
SB/T
黄豆复合调味酱
sauce
Soycomplex
201
1-07-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10612—2011
SB/T
目次
前言·………。。
1范围……-Ⅱ1
2规范性引用文件………·l
3术语和定义……………·1
4要求……·2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
6试验方法………………·3
7检验规则………………·4
8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4
10612—2011
SB/T
刖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调味品协会、双城香其酱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吉、孔德柱、金社胜、胡新颖、方芳、王海鹰、李欢。
Ⅲ
10612—2011
SB/T
黄豆复合调味酱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豆复合调味酱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以及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黄豆复合调味酱的生产、检验和流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l445绵白糖
GB
2718酱卫生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4789.5
GB/T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2
食品中黄衄霉毒素B。的测定
GB/T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食用盐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24399黄豆酱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Ez007]第102号、[2009]第12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Ez0053第7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Sallce
complex
黄豆复合调味酱soy
以黄豆酱为主要原料,添加两种或两种以上调味料及食品添加剂,经调配、烹制、包装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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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
4.1主要原料
4.1.1黄豆酱
应符合GB/T24399的规定。
4.1.2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2辅料
4.2.1食用盐
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4.2.2绵白糖
应符合GB1445的规定。
4.2.3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4.3食品添加荆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4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指标
色泽棕黄至棕红色,色泽均匀一致
香气具有产品特有的香气
滋味香鲜适口,无异味
体态稀稠适度,允许有豆瓣颗粒,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5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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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水分/“≤70.o
氨基酸态氮/%≥o.40
食盐(以氯化钠计)/%≥7.O
总酸(以乳酸计)/%≤2.oo
4.6卫生指标
4.6.1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指标
2718的规定。
产品中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应符合GB
4.6.2微生物指标
2718的规定。
产品中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指标应符合GB
4.7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指标检验
随机抽取样品,取适量样品搅拌均匀后倒入洁净的白瓷盘中,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
状态、杂质情况;搅拌样品,嗅其气味,并取少许放于口内,用舌尖涂布满口,鉴别其滋味。
6.2理化指标检验
6.2.1水分: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
6.2.2食盐:按GB/T5009.40的规定执行。
6.2.3总酸:按GB/T5009.40的规定执行。
6.2.4氨基酸态氮:按GB/T5009.40的规定执行。
6.2.5总砷:按GB/T5009.11的规定执行。
6.2.6铅:按GB5009.12的规定执行。
6.2.7黄曲霉毒素B,:按GB/T5009.22的规定执行。
6.3微生物指标检验
6.3.1大肠菌群:按GB4789.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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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分别按GB4789.4、GB/T4789.5、
GB
4789.10的规定执行。
6.4净含量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个批次,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250
g以上的不得
少于6个,250
g以下的不得少于10个,分别进行检验、留样。
7.2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盐、总酸、氨基酸态氮、大肠菌群。
7.8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
行型式检验:
a)配方、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e)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7.4判定规则
7.4.1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判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4.2净含量、感官、理化指标,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品复检不合格项
目,检验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8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签
按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执行。
8.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外包装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包装的净含量及总数量。
8.3运输和贮存
8.3.1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淋、日晒、防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工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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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卫生。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得抛扔。
8.3.2贮存
产品贮存库内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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