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696-202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DB32/T 4696-2024 Maintenance Regulations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in Buildings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6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696-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2-05
实施日期
2024-03-05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总体要求、从业条件、工作要求、技术要求、记录和结论。
本文件适用于建(构)筑物等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不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巡查、检测、建档等。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镇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宿迁市消防救援支队、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徐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起草人:
郑雁秋、李黎丽、宋醒醒、魏冉冉、董寅申、丁余平、陈文杰、邓亮、刘永虎、陈曦、孙晨琨、张滢、季秋睿、左铭、李抗抗、叶宇航
出版信息:
页数:64页 | 字数:10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3.220.20

CCSC80

!7,



DB32/T4696—202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Codeformaintenanceofbuildingfireprotectionfacilities

2024-02-05发布2024-03-05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696—2024

目次

前言………………3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体要求……………………3

5从业条件……………………6

5.1业主和使用人…………………………6

5.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7

5.3维护保养仪器设备……………………8

5.4质量管理体系…………………………8

6工作要求……………………9

6.1签订合同………………9

6.2技术交底和核查………………………10

6.3维护保养方案…………………………10

6.4维护工程档案管理……………………11

6.5应急处置………………12

7技术要求……………………12

7.1清洁维护………………12

7.2检查和测试……………13

8记录和结论…………………14

8.1一般规定………………14

8.2原始记录………………14

8.3问题处理反馈记录……………………15

8.4故障维修记录…………………………15

8.5结论文件………………15

附录A(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信息公示………17

附录B(规范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内容和周期……………………18

附录C(规范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仪器设备………25

附录D(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现状统计表………………27

附录E(资料性)年度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28

附录F(规范性)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检查和测试要求…………………29

附录G(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始记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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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问题处理反馈记录……………40

附录I(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41

附录J(资料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结论文件………42

参考文献………………………56

DB32/T469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镇江市消防救

援支队、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宿迁市消防救援支队、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徐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雁秋、李黎丽、宋醒醒、魏冉冉、董寅申、丁余平、陈文杰、邓亮、刘永虎、陈曦、

孙晨琨、张滢、季秋睿、左铭、李抗抗、叶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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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总体要求、从业条件、工作要求、技术要求、记录和结论。

本文件适用于建(构)筑物等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不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巡查、检测、建

档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907.2消防词汇第2部分:火灾预防

GB16670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3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7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9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877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1157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427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JGJ31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57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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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66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SH/T3218石油化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

XF13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XF95灭火器维修

XF498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XF602干粉灭火装置

XF834泡沫喷雾灭火装置

XF1149细水雾灭火装置

DB32/T4220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2、GB25201、GB50016、GB50084、GB50116、GB50151、GB50219、GB50261、GB50338、

GB50347、GB50877、GB50898、GB50974、GB51251、GB51427、GB51309、XF95、DB32/T4220界定的以

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业主owner

建(构)筑物等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位或个人。

3.2

使用人user

建(构)筑物等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或个人。

3.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fireprotectiontechnicalserviceproviders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企业。

3.4

维护保养maintenance

按规定的周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功能测试,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3.5

维保工程maintenanceworks

通过合同约定或授权,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建(构)筑物等项目的总称。

3.6

维保单位maintenanceunits

从事建(构)筑物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业主、使用人

授权的责任部门的总称。

3.7

维修repair

对消防设施存在的故障进行排除,使其达到正常工作状态。

3.8

消防配电(控制)箱(柜)powerdistribution(control)boxforfireprotection

通过手动或自动的方式对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消防电

梯、应急照明等各类消防设施进行配电或控制的装置总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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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技术负责人technicalleader

负责对所服务的维保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出具的维护保养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

术审核,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维保单位人员。

3.10

项目负责人projectleader

专门为所服务的维保工程确定的,负责实施该维保工程的项目管理、消防技术指导和服务质量保障

等,对出具的维护保养记录、书面结论等文件负责,且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维保单位人员。

4总体要求

4.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为目标,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

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2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建设消防设施物联网技术服务

平台。

4.3业主、使用人应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应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及其派

驻人员替代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且符合下列规定:

——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巡查、检测、建档、维修、维护保养等工作;

——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在委托维保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书面记录检

查情况。

4.4业主、使用人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应授权或委托符合下列规定的维保单位:

——授权符合5.1规定的责任部门;

——委托符合5.2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委托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且符合5.2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

4.5受委托的维保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在对维保工程的

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协助业主、使用人消除火灾隐患。

4.6业主、使用人应定期开展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消防电源及供配电设施;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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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

——防火分隔设施;

——灭火器及灭火装置。

4.7维保工程根据建筑类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可分为A、B、C三类,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维保工程分类

分类工程类型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下列工程:

1)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高层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4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场所;

3)民用机场航站楼,二级及以上的城市客运交通枢纽;

4)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商业综合体;

A类

5)特大型展览建筑a、特大型博物馆a、特级体育建筑a、特大型剧场建筑a;

6)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医疗建筑;

7)长度大于5000m的城市交通隧道;

8)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物流建筑a;

9)曾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下列工程: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场所;

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4)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0㎡的商业综合体;

B类5)大型展览建筑a、大型博物馆a、甲级体育建筑a、大型剧场建筑a;

6)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医疗建筑;

7)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8)长度大于3000m的城市交通隧道;

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0)石油化工项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工业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工业项目

C类除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工程

a物流建筑、体育建筑、剧场建筑、博物馆建筑、展览建筑的分类按GB51157、JGJ31、JGJ57、JGJ66、JGJ218的规定

执行。

4.8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建

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且符合下列规定: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建筑物内所有消防设施均明确维保单位及其职责,对

日常值班、巡查、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

常运行;

——同一建(构)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

保养的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保养;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管理人进行统一管理的,受委托管理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

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职责;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管理人进行统一管理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范围及其职责;

——同一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维保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时,确定负责共用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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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消防系统整体联动功能维护保养的维保单位及其职责;

——不同建(构)筑物或建筑群共用消防设施时,确定负责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维保单位及其

职责;

——业主、使用人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提供相应条件,并负责督促维保单位、物业服务

企业等落实相关职责。

4.9当同一建(构)筑物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维保单位承担时,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功

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维护保养,包括其在消防控制室显示和手动控制功能,以及消防联动

控制功能的检查和测试,且符合GB50116的相关规定;

——消防控制室的维护保养,以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检查和测试,由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维护保养的维保单位负责。

4.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GB50151、GB50166、GB50219、GB50261、GB50263、

GB50347、GB50444、GB50498、GB50877、GB50898、GB50974、GB51251、GB51309、GB51427、

GB55036、GB55037、XF95等的规定,且符合下列规定: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外观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存在破损、变形、锈蚀、渗漏、缺失等状态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情况加重的,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

——对建筑消防设施线路、管道、阀门及控制阀门的铅封、锁链等进行检查维护,存在破损、松动、锈

蚀、渗漏、缺失等情况的,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

——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进行检查维护,存在破损、不齐全、不清晰等情况的,及时进行更换

和补齐;

——按相关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等规定,对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校验;

——按相关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规定需要报废,或经检查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消防设备,及时报废和

更换。

4.1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可采用物联网技术感知消防设施运行信息,及时处置故障、预警和报警

等信息,且符合DB32/T4220的规定。

4.12维保单位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应包括合同或授权约定、信息公示、技术交底、制定方案、维护保养、应

急处置等步骤,且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维保工程和维保范围;

——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或责任书;

——确定维保工程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并按4.17的规定进行公示;

——收集和核查维保工程消防技术资料,并开展技术交底;

——制定维护保养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维护保养任务;

——实施和完成维护保养任务,并进行记录;

——建立和管理维保工程档案;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并实施应急响应。

4.1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维保单位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应少于2人(含项目负责人1人),且佩戴标志,便于核查;

——现场操作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实填写和审核维护保养记录;

——维保工程所属单位委派相关人员参与和配合现场检查维护,核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原始记

录并签名;

——维保单位结束当日维保工作后,应复位测试或维护保养的相关设备,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14维保单位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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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修复,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当场修复的采取应急措施;

——详细记录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将其书面反馈给维保工程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

全管理人;

——对问题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服务,并配合维保工程所属单位确保闭环管理和具备相关记录;

——需要临时关闭或停用消防设施时,及时告知业主、使用人,并经其确认。

4.15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过程中涉及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16石油和天然气工程、新能源、火力发电与变电站等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当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定时,宜从其规定。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应按SH/T3218执行。

4.17维保工程应在消防控制室或自动消防设施相对集中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维保工程、

维保单位、相关人员等信息,并确保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信息和相关证书真实有效。公示牌的内

容和式样见附录A。公示牌所公示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维保工程基本信息;

——维保单位基本信息;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信息及相应资质证书照片;

——维保单位应急服务电话、服务质量监督电话等;

——合同期限;

——维护保养时间。

4.18维保单位应按附录B规定的内容和周期,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且符合下列规定:

——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清洁和保养至少每年一次,并符合7.1的规定;

——对消防设施(设备)工作和保护接地检查和接地电阻测试至少每年一次;

——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有关维护管理和检查的规定,以及产品使用说明的相关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设施维护内容和周期按SH/T3218执行。

5从业条件

5.1业主和使用人

5.1.1业主、使用人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业主、使用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与负责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部门签订责任书,明

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任务授权、双方责任和义务等;

——明确负责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部门,确定技术负责、项目负责和操作人员,且技术能力

符合表2的规定;

——质量管理、工作和技术要求、记录和结论等均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表2业主、使用人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配备的人员和技术能力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人员

维保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

工程具备职业资具备职业资具备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技

分类从业时间

职业资格证书格人员a数量职业资格证书格人员a数量人员a总数量能等级人员

人人人人

一级注册消防一级注册消防工

A类≥1≥1≥3≥12≥6

工程师程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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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业主、使用人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配备的人员和技术能力(续)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人员

维保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

工程具备职业资具备职业资具备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技

分类从业时间

职业资格证书格人员a数量职业资格证书格人员a数量人员a总数量能等级人员

人人人人

一级注册消防

B类≥1注册消防工程师≥1≥1≥6≥3

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防

C类≥1注册消防工程师≥1—≥4≥2

工程师

C类维保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可兼任项目负责人,且应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应为隶属于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人员。

a具备职业资格人员是指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业方向宜为消防设施维保操作。

5.1.2具备隶属关系的连锁型、集团型企业总部可对所属单位的维保工程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所配备的人员和技术力量,应按所属单位维保工程最高类别对应5.1.1规定确定,且不应低于B类,均应

为隶属于本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人员。

5.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5.2.1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明确包含“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消防技术服务”;

——企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

——按相关要求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如实报备相关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注册消防工程师或消防设施操作员的任职,以劳动合同和单位缴纳社保为准,缴纳社保情况以

系统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社保中心电子章权益单或有社保中心盖章及单位公章的花名册为准;

——在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

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5.2.2不同类型维保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且符合表3规定。

表3不同类型维保工程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要求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人员

负责所维保工程的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力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作人员

维保工

注册消一级注具备职业中级及以具备职业中级及以上

程分类从业从业

防工册消防资格人员a上技能等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资格人员a技能等级

时间时间

程师工程师总数量级人员证书证书数量人员

年年

人人人人人人

一级注册消一级注册消

A类≥3≥2≥12≥6≥3≥3≥4≥3

防工程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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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不同类型维保工程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要求(续)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人员

负责所维保工程的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力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作人员

维保工

注册消一级注具备职业中级及以具备职业中级及以上

程分类从业从业

防工册消防资格人员a上技能等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资格人员a技能等级

时间时间

程师工程师总数量级人员证书证书数量人员

年年

人人人人人人

一级注册消一级注册消

B类≥2≥1≥9≥4≥1≥1≥3≥2

防工程师防工程师

一级注册消注册消防工

C类≥2≥1≥6≥3≥1—≥1≥1

防工程师程师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应为隶属于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人员。

a具备职业资格人员是指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职业方向宜为消防设施维保操作。

5.2.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所服务维保工程的分类配备相应技术能力人员和数量,且符合下列

规定:

——同一维保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不兼任项目负责人;

——每个项目负责人同时负责维保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万㎡(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可按

50%折算),或项目总数不宜超过30个;

——项目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具备独立开展合同项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能力。

5.3维护保养仪器设备

5.3.1维保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办公、照相、录像等功能设备,以及符合附录C规定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仪器设备,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以及业主、使用人统一对下属单位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其设备配置执

行附录C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

——结合维保工程实际状况确定仪器设备选型,鼓励选择技术先进的设备;

——仪器设备归属维保单位所有,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5.3.2仪器设备的检定和计量校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使用环境、使用频率等,制定定期计量校准制度;

——计量校准方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计量校准周期符合相关仪器设备的规定。

5.4质量管理体系

5.4.1维保单位应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根据维保工程的实际,制订维护保养操作指南,明确维护保养的

内容、维护保养流程、操作方法、标准要求等。

5.4.2维保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分工和责任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业务能力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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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现场安全作业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问题处理反馈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处置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审核和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员工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制度;

——应急处置预案和管理制度。

5.4.3维保单位应设立应急服务、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5.4.4技术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全面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

——熟悉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

——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问题处理反馈等各类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组织对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5.4.5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与工程项目相关人员沟通和联系,确保维护保养工作顺利进行;

——收集、整理所服务工程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制订维护保养工作方案;

——监督和指导操作人员落实维护保养方案,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问题处理反馈、故障维修处理、维护保养报告等进行质量审核。

5.4.6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认真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遵守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任务;

——真实记录和反馈维护保养操作过程和处理情况,及时出具各类维护保养记录;

——及时处理和反馈维护保养中发现问题或故障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服从调度和安排,完成故障维修和应急处置任务。

6工作要求

6.1签订合同

6.1.1业主、使用人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书面

签订委托合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项目的地址、名称、服务范围;

——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类别;

——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名称、维护保养内容;

——合同服务期限、履行时间;

——执行的消防技术标准;

——质量管理要求;

——消防设施整改、损伤部件维修及更换的责任单位、处置方式;

——明确项目负责人,且记录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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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4696—2024

——违约责任、处理方式;

——在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的截图;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6.1.2委托合同及相关附件应加盖合同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被委托方在合同中所盖公章应为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设施施

工单位。

6.1.3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保证期内工程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在与业主、使用

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

6.1.4同一建(构)筑物消防设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维保单位等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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