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150-2024 党政机关公物仓管理规范

DB3212/T 1150-2024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Public Property Warehouses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12/T 1150-2024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1-30
实施日期
2024-02-29
发布单位/组织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10

CCSA20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150—2024

党政机关公物仓管理规范

Managementstandardsforpublicpropertywarehousesofpartyand

governmentorgans

2024-01-30发布2024-02-29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150—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陶德喜、吉锦忠、史林楠、陈玉娇、赵娟、夏峰。

I

DB3212/T1150—2024

党政机关公物仓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泰州市党政机关公物仓管理的总体要求、入仓管理、在仓管理、出仓管理、物资安全

与应急管理、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的临时机构(包括各种工作专班

等),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1568机关事务管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3.1

公物仓publicpropertywarehouse

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配置的资产以及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

型活动、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注:公物仓包括以实体仓库为主体的实体公物仓和以资产调剂工作信息化平台为主体的虚拟公物

仓]

3.2

实体公物仓physicalpublicpropertywarehouse

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的,具有相应设施设备,用于集中存放、统筹利用公物仓资产的仓库。

3.3

虚拟公物仓virtualpublicpropertywarehouse

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公物仓资产进行标志标识,对管理操作进行全程记录,对相关业务进行线上监督

检查等,形成的以虚拟在仓资产信息、业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平台。

4总体要求

4.1公物仓应遵守科学整合,盘活资产;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处置规范的原则。

4.2纳入实体公物仓集中管理的资产,实物管理宜与虚拟公物仓同步运营,互为支撑;未纳入实体公

物仓集中管理的资产,也可通过虚拟公物仓进行管理。

4.3实体公物仓应配备公物仓运行所需的硬软件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物资存放设备、物资搬运设

备、安防设备以及仓储人员、安保人员等。

4.4实体公物仓具体管理单位应建立公物仓资产登记台账,记录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

登记日期、资产原值等详细信息,如实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

4.5实体公物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保管资产进行盘点,对短缺、毁损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确保

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6公物仓应以资产卡片信息化管理为基础,通过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对公物仓资产入库、在库、出

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5入仓管理

1

DB3212/T1150—2024

5.1物资品类及要求

5.1.1入仓接收资产包括:

a)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超编制配置的固定资产;

b)因机构调整等原因,被撤销、合并、划转的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性机构在满足自身实体需要后

富余的资产;

c)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大型会议、会展、临时性工作等所配置的资产;

d)根据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统一购置供公物仓调剂使用的资产;

e)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的房屋资产以及储备车辆资产;

f)行政事业单位罚没资产及待处置资产等专项资产;

g)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宜对外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h)第三方租赁平台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的可租赁资产;

i)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统一管理的应急保障资产;

j)行政事业单位统筹用于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资产。

5.1.2入仓资产要求

入仓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a)移交手续齐全;

b)资产具备重复利用的价值;

c)资产结构功能完整或经过简单修复后即可再次利用;

5.2资产保管方式

公物仓资产保管方式包括:

a)集中保管:属于应集中保管的办公通用类及其他资产,由公物仓直接分类入库;

b)委托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资产,可委托指定单位保管,由公物仓填写《政府公物仓资产委

托保管清单》(附录B),保管单位验收后,办理委托入库手续;

c)原单位保管:保管条件较高、拆装不便以及运输成本较高的资产,可由原单位保管。公物仓填

写《政府公物仓资产委托保管清单》(附录B),组织资产验收并办理委托保管资产的入库手

续后,委托原单位继续保管。

5.3资产清点验收

5.3.1资产移交公物仓时,申请单位应填写《政府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录A)。

5.3.2公物仓管理人员应对照清单及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

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对移交的资产组织验收。

5.3.3公物仓管理人员应核对资产是否与入库清单一致,发现物资短缺、损坏等情况的,应做好记录

并及时上报公物仓管理部门,根据公物仓管理部门意见处置。

5.4资产搬运储存

5.4.1公物仓管理部门应根据入仓资产的品类与数量,安排好接收货人员和搬运工具,保障物资顺利

入仓。

5.4.2公物仓管理人员应根据入仓资产的品种、数量、性能等按相关要求分类、分区存放。

5.4.3实体公物仓应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维护良好存储环境。

5.4.4公物仓管理入员(或督促保管单位)定期巡查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

毁损、过期、霉变、腐蚀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公物仓管理部门。

5.4.5公物仓管理人员应根据库存资产变化及时调整仓储区域和储位分配。

6仓内资产调拨及借用

6.1资产调拨

6.1.1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优先通过调拨方式配置资产。

6.1.2临时机构(工作专班)、市级机关周转房所需资产,应优先通过公物仓配置。

2

DB3212/T1150—2024

6.1.3资产申请调拨应填写《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附录D),报送公物仓管理部门审核,

办理资产出库手续。

6.2资产借用

6.2.1各级行政事业、临时机构(工作专班)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填写《政府公物仓资产

借用登记表》(附录C),经公物仓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资产出库手续。

6.2.2临时机构(工作专班)借用公物仓资产,公物仓库存资产不足以借用的,由临时机构(工作专

班)购买并移交公物仓后再办理借用手续,或由公物仓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统一采购并纳入公物仓管理,

再与使用单位办理出借手续。

6.2.3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借资产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临时机构(工作专班)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

还所借资产,需超期使用的,应在到期前重新申请借用。

7出仓管理

7.1出仓查验

7.1.1行政事业单位需借用或调拨资产,应到公物仓管理部门填写《政府公物仓资产出库单》(附录

E),领用单位和资产保管单位办理资产出库交接手续。

7.1.2公物仓管理人员根据资产借用或调拨审批手续,按照品类、规格和数量安排出仓物资。

7.2库存核销

公物仓管理单位应根据《政府公物仓资产出库单》(附录E)分类核销库存及库存位。

8资产归还

借用单位归还资产时,应填写《政府公物仓资产归还登记表》附录F),公物仓具体管理部门应对

资产进行核实、验收后办理入仓。

9资产处置

9.1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待处置资产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移交公物仓集中处置。

9.2公物仓具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对经技术鉴定,确认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及

时报废处置;对出现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的,及时进行报损处置;对不再适用于正常办公,但仍有使

用价值的,经审核批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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