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289-2015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DB34/T 2289-2015 DB34/T 2289-2015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Guidelin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5年02月
-
2021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
- 起草人:
- 欧岩峰、郭炜、浦慎远、乔业斌、程乙钊、黄祚继、王维雅、陈政、张文清、 赵雯、方玉涛、黄忠赤、张茹、陈天旭、吴正永、汪霞、路伟亭。
- 出版信息:
- 页数:3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140
P55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289—2015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SpecificationforWaterConservancyProjectQualityControl
文稿版次选择
2015-02-03发布2015-03-03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289—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
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欧岩峰、郭炜、浦慎远、乔业斌、程乙钊、黄祚继、王维雅、陈政、张文清、
赵雯、方玉涛、黄忠赤、张茹、陈天旭、吴正永、汪霞、路伟亭。
I
DB34/T2289—2015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工作程序、项目划分确认、外观质量评
定、监督检查、竣工检测、质量核备与核定、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管理、质量举报及投诉
等。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小型水利工程和涉水工程参照执行。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88-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DB34/T371-20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水国科〔2012〕546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皖水基〔2011〕33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hydraulicengineeringqualitycontrol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施工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
护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
3.2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thesubjectofliabilityforwaterconservancyprojectquality
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和有关产
品制造(供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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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质量责任行为qualityresponsibilitybehavior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及义
务所进行的活动。
3.4
监督抽检supervisionsampling
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必要的仪器、设备或委托有水利行业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材料、
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抽样检测。
3.5
竣工检测inspectionandtestingforcompletionofconstruction
为满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
后对工程施工相应环节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4基本规定
4.1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a)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b)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c)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d)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4.2质量监督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通过竣工
验收为止。
4.3组织形式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一般由质量监督机构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重
要的大型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建质量监督项目站。
4.4工作方式
质量监督工作一般采用抽查、巡查的监督方式。
5工作程序
5.1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书》(见附录A),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a)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主要施工图纸;
b)监理、施工(含设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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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
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2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参见附录B),明确质量监督人员。监督计划以
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发送至项目法人,并向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计划交底。
5.3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建设情况开展以下主要工作:
a)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b)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审核、批准新增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c)审核竣工检测方案;
d)监督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情况;
e)按规定列席法人验收,核备(核定)其验收质量结论;
f)监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其结果;
g)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h)参加政府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i)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j)整理质量监督工作档案资料并归档。
6项目划分确认
6.1工程开工初期,质量监督机构按照SL176-2007第3.3条规定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进行确
认,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附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参
见附录C),以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正式文件发送至项目法人。
6.2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等按产品进行控制,设备安装纳入项目划分。
6.3新增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批准
现行标准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标准,项目法人应在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组织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
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DB34/T371-2014的统一格式(表头、表尾、表身)制定相应的质
量评定表格,报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执行。
7外观质量评定
7.1外观质量评定按照SL176-2007第4.3.7条明确的组织程序和办法进行。
7.2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外观质量评定
小组,研究确定外观质量标准及分值,并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7.3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按照SL176-2007附录A
规定进行外观量测,将量测结果提交外观质量评定小组进行评定。
7.4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并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进行核定。
8监督检查
8.1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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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复核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等单位资质和现场人员
资格;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
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检测服务体系情况(质量抽查表见附录D)。
8.1.2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主要检查参建单位执行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8.1.3监督检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控制。主要检查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
联合小组核定等情况。
8.1.4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查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基础处理、重要部位混凝土及构配
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质量。
8.1.5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产生缺陷的,按
照SL176-2007的规定进行处理。
8.2监督抽检
8.2.1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监督的项目开展监督抽检,主要抽检原材料、
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
8.2.2质量监督机构经监督抽检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复核;
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要求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报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
8.3检查成果
8.3.1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应及时记录每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工
程形象进度、检查范围、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等记录在案。
8.3.2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指
出,并现场取证,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说明意见。被
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愿意签字确认的,应通过旁证或文字说明等方式予以确认。
8.3.3每次监督检查应形成质量监督书面材料(参见附录E);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拟定质量监
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参见附录F),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经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发送
项目法人并督促整改落实;如工程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8.3.4项目法人应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8.3.5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可进行通报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9竣工检测
9.1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水利行业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跟
踪检测。
9.2竣工检测单位应按工程建设内容和有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竣工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初审后按SL
223-2008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核定。
9.3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监督项目法人及竣工检测单位及时落实竣工检测方案。
10质量核备与核定
10.1质量核备与核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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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质量核备的内容
a)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b)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和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的影像等相关资料;
c)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d)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e)竣工检测阶段性成果和报告;
f)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g)国家、行业标准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10.1.2质量核定的内容
a)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
b)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c)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d)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
e)国家、行业标准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10.2质量核备与核定的程序
10.2.1质量核备与核定表(见附录G)及其附件由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
10.2.2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
标准在工程开工初期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0.2.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在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质量监督
机构核备(核定)。
10.2.4工程竣工检测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和相关资料在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前报质量监督机构
核备(核定)。
10.2.5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与核定资料进行审查。质量核备与核定意见应
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10.2.6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核备与核定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及时通知项目
法人重新办理质量核备与核定手续。
11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
11.1法人验收的质量监督
11.1.1项目法人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11.1.2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按照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对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核定)(施工
质量评定表见附录H)。
11.1.3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按照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对
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进行监督,对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I)。
11.1.4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
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参与检查竣工检测是否完成,核查参建各方验收工作报
告中的质量结论。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
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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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政府验收的质量监督
11.2.1阶段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检查验收范围内的质量检测及外观量测是否
完成,质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核查参建各方验收工作报告中的质量结论;提交质量评价意见(见
SL223-2008附录O.7)。
11.2.2竣工技术预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会议,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
SL223-2008附录O.7)。
11.2.3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提出明确结论。
12档案及信息管理
12.1档案管理
12.1.1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12.1.2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应与监督工作同步进行。
12.1.3工程建设项目应分别建立监督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质量管理的资料(质量监督档案
目录参见附录J)。
12.2信息管理
12.2.1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项目法人按月报送原材料检验情况(参见附录K)、质量评定情况(参见
附录L)。
12.2.2质量监督机构应掌握辖区内工程建设质量动态,并将以下内容及时报上级质量监督机构:
a)质量月报(参见附录M);
b)质量年报(参见附录N);
c)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基本情况表(参见附录O)。
13质量举报及投诉
13.1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质量举报及投诉时,应填写质量举报受理书(参见附录P)。
13.2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举报及投诉内容和意见向主管部门报告。
13.3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质量举报及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13.4质量举报及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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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XXXX-XX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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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批复概算
计划开工时间计划工期
初步设计
批准机关、
时间、文号
主要工程内容
及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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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名称资质等级
单位项目负责人职称
名称
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
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证注册单位
单位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注册单位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注册单位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注册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岗位证书
施工
技术负责人职称
单位
质量负责人职称
专职质检员岗位证书
实验员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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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质量责任人
现场管理机构质量责任人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1、工程初步设计已批准并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是□否□
2、主要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已确定。是□否□
3、项目法人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监
理和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
是否具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条件。是□否□
负责人:(盖公章)
年月日
注1: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按监督计划明确的到位点,定期或不定
期进行监督检查。
注2:项目法人应按照监督计划明确的监督到位点,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到位。
注3:此监督书一式四份(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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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样式)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说明
1质量监督依据
2质量监督组织
3质量监督方式
4质量监督内容
4.1施工准备的监督
4.2施工过程的监督
4.3质量监督到位点
4.4工程质量的核备与核定
4.5工程验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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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样式)
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表
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
序号单位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编号分部工程名称备注
编号单元工程
注: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在名称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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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抽查表
表D.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抽查表
工程名称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工程形象进度
序检查情况
检查项目检查方法检查依据
号及违规事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查验工程质量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1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监督书《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
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
项目划分有关资料报送及质量监督机构确
2查阅有关资料SL176-2007第3.3条
认情况
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
3查验监理合同
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情况院令第279号)第十二条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交查验设计交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
4
底情况记录部令第7号)第二十条
查验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
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体系建立和机构设置、质量
部令第7号)第十八条,
5运行实施监管情况,工程质量等级认定是检查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DL/T 2032-2019 计量用低压电流互感器 2019-06-04
- DL/T 2034.2-2019 电能替代设备接入电网技术条件 第2部分:电锅炉 2019-06-04
- DL/T 2035-2019 集中式空调能效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2019-06-04
- DL/T 2038-2019 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直流磁场测量方法 2019-06-04
- DL/T 2040-2019 220kV变电站负荷转供装置技术规范 2019-06-04
- DL/T 2037-2019 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2019-06-04
- DL/T 2034.1-2019 电能替代设备接入电网技术条件 第1部分:通则 2019-06-04
- DL/T 2036-2019 高压交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听噪声计算方法 2019-06-04
- DL/T 2033-2019 火电厂用高压变频器功率单元试验方法 2019-06-04
- DL/T 2034.3-2019 电能替代设备接入电网技术条件 第3部分:分散电采暖设备 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