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 2169-2015 DB13/ 2169-2015 Steel industry atmospheric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 2169-2015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2-15
实施日期
2015-03-0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2169—2015

代替DB13/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ronandsteelindustry

2015-02-15发布2015-03-01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2169—2015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

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

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

武、刘庆辉、田楠。

DB13/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1461-2011。

I

DB13/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1

DB13/2169—2015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和冷轧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

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273.15K、压力101325Pa时的状态。

3.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6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

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表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2

DB13/2169—2015

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产工序或设施特别排

现有企业a新建企业b

放限值

烧结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504040

(球团)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302020

热风炉202015

高炉炼铁高炉出铁场251515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251510

转炉(一次烟气)505050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201515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303030

炼钢

钢渣处理100100100

其他生产设施202015

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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