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 2169-2015 DB13/ 2169-2015 Steel industry atmospheric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5年02月
-
2018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2169—2015
代替DB13/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ronandsteelindustry
2015-02-15发布2015-03-01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2169—2015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
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
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
武、刘庆辉、田楠。
DB13/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1461-2011。
I
DB13/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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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2169—2015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和冷轧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
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273.15K、压力101325Pa时的状态。
3.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6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
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表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2
DB13/2169—2015
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产工序或设施特别排
现有企业a新建企业b
放限值
烧结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504040
(球团)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302020
热风炉202015
高炉炼铁高炉出铁场251515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251510
转炉(一次烟气)505050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201515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303030
炼钢
钢渣处理100100100
其他生产设施202015
电炉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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