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8334-201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8334-2011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liquefied petroleum steel gas cylinders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公称工作压力为2.1 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50 L的可重复充装的钢瓶。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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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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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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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江苏昌华企业、余杭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王丽萍、郑宁、丁纪昌、陈香根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2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23.020.30
J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8334—2011
代替GB8334—1999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Periodicinspectionandevaluationofliquefiedpetroleumsteelgascylinders
2011-11-21发布2012-10-01实施
GB833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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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丁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与GB8334—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依据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将适用范围修改为公称容积不大于
150L;去掉了“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民用”;
——增加了YSP118-n液化石油气钢瓶及有关要求;
—依据GB5842—2006更改了钢瓶型号的表示方法,将YSP-0.5、YSP-2.0.YSP-5.0、YSP-10、
YSP-15.YSP-5O型更改为YSP4.7、YSP12、YSP26.2、YSP35.5、YSPU8和YSP118-II型;
—将外观初检中需要对钢瓶外表面处理后或测量得到数据的检查内容放到外观复检与评定中,
按照钢瓶定期检验的顺序,对检验内容进行理顺,按缺陷分类,对标准结构进行调整;
——将GB8334—1999中的“水压试验或残余变形率测定”改为“水压试验”;
——规定瓶体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设计壁厚;
——将容积测定作为补充检测项目。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江苏昌华企业、余杭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丽萍、郑宁、丁纪昌、陈香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8334—1987;GB8334—1999O
T
GB8334—201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照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定期
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一40〜60)°C下使用、公称丁作压力为2.1MPa,公称容积不大于
150L的可重复充装的钢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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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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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检验机构
进行钢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按TSG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3.2检验周期
3.2.1对在用的YSP118和YSP118-D型钢瓶,自钢瓶钢印所示的制造日期起,每3年检验一次;其余
型号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三次检验的有效期为3年。
3.2.2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2.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3.3检验项目
钢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阀座检查、壁厚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气密性试验。经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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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334—2011
检查,若对钢瓶容积有怀疑时,应进行容积测定(补充检验)。
4检验准备
4.1记录
4.1.1逐只检查记录钢瓶的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的内容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代号或制造许
可编号、钢瓶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钢瓶重量、公称容积、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
验日期(年、月)及检验单位或代号等信息,对进口钢瓶应当记录国别。
4.1.2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钢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评
定的钢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3对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钢瓶以及使用期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任何类型钢瓶,记录后不予检验,
按报废处理。
4.2瓶内残液、残气的处理
4.2.1对于无法证明有无余压的钢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在保证不泄漏、不污
染环境、不影响操作人员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法,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经外观检查报废的
钢瓶,亦应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
4.2.2按4.2.4和4.2.5要求进行蒸汽吹扫或采用经安全评定不影响钢瓶安全性能的方法对瓶内残
液和残气进行处理。
4.2.3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将瓶阀卸掉。
4.2.4将钢瓶倒置于蒸汽吹扫装置上,利用蒸汽吹扫瓶内残液和残气,在一般情况下,蒸汽压力应大于
等于0.2MPa,吹扫时间应不少于3min0
4.2.5用可燃气体检测器测定瓶内吹扫后的残气浓度,凡浓度高于0.4%(体积)的钢瓶,应重新对瓶
内残液和残气进行处理。
4.3瓶阀拆卸与表面清理
4.3.1将钢瓶制造标志和阀座螺纹加以妥善保护免于受损。
4.3.2采用不损伤瓶体的除锈装置,逐只清除钢瓶外表面的锈蚀物和涂敷物等。
5外观检查与评定
5.1外观初检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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