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827-1999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

GB 10827-1999 Powered industrial trucks—Safety code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10827.1-2014 | 页数:3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0827-1999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9-11-23
实施日期
2000-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起草人:
纪兵、黎士刚、陶佳红、许春祥、马适贤
出版信息:
页数:30页 | 字数:5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0827-1999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ISO3691:1980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修订GB108271989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

本标准与国际标准ISO3691:198。的差异:

—第1章中删除了对“必须”和“应”两个词的解释内容。

—第2章中用GB/T6104-1985代替ISO5053-1:19800用“机动工业车辆的术语、分类和定义

按GB/T6104的规定”代替ISO369111980中第3章的内容。

—第2章和4.2.1中删除了ISO1214-1e

一第2章和6.1中用ISO1074:1991代替ISO1074:19750

第2章和6.2中用GB/T5142-1985代替ISO3184:1974.

第2章和6.3中用ISO5766:1990代替ISO5766:19780

一一第2章和6.6中增加了ISO8379:19980

一第2章和6.7中用ISO5767:1992代替ISO5767:1978,

-一一第2章和第7章中用ISO6292:1996代替ISO6292-1:1981和ISO6500:19800

一第2章、8.5.1.1和第9章中用GB/T7593-1987代替ISO3287:1978

—第2章和11.1.1.3中用GB/T5182-1996代替ISO2330:1974

—第2章和12.2中用ISO6055:1997代替ISO6055:1979,

—增加了8.5.1.4.1c)

—在11.1.1.1中增加: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0

-一在11.1-2.2中增加: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在10min内不得大于100mm.

-一删除了附录A和附录Bo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10827-19890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林德一厦门叉车有限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叉车总厂、大连叉车总厂参加起草。

术标准丰要38草人纪兵、黎士刚、陶佳红、许春祥、马适贤。

吕0()

GB10827-1999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的全球性组织。各项国际标准的起草工

作主要是通过ISO各个技术委员会完成的。对已建立技术委员会的某一项议题感兴趣的每一个成员团

体均有权派代表参加该技术委员会。一些与ISO有联系的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国际组织也可参与此项工

技术委员会已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未得到ISO理事会同意将其作为国际标准之前,应分发至

各成员团体进行投票表决。

国际标准ISO3691由ISO/TC110工业车辆技术委员会起草。

ISO3691第二版包含附录1:1978和附录2草案,它们分别于1977年1月和1978年10月被分发

给各成员团体。它撤消并取代了第一版ISO3691:1977,

第二版的全部内容得到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投票通过:

奥地利荷兰瑞典比利时波兰瑞士捷克斯洛伐克

罗马尼亚美国法国南非苏联印度西班牙南斯拉夫

附录1:1978得到下列国家成员团体的通过:

巴西联邦德国新西兰保加利亚意大利土耳其

丹麦日本芬兰朝鲜

附录2草案得到下列国家成员团体的通过:

丹麦日本墨西哥英国

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ISO3691的第一版或1975年分发给各成员团体的附录1和附录

2:

联邦德国日本新西兰英国

下列国家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附录1:1978:

澳大利亚英国

下列国家成员团体表示不赞成附录2草案:

澳大利亚联邦德国新西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0827-1999

eqvISO3691:1980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代替GB10827-1989

Poweredindustrialtrucks--Safetycode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工业车辆在制造、使用、操作和维护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第3章中所描述的用来搬运、推顶、牵引、起升、堆垛或码放各种货物的动力驱动的

机动工业车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142-1985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稳定性试验(idtISO3184:1974)

GB/T5182-1996叉车货叉技术要求和试验(idtISO2330:1995)

GB/T61041985机动工业车辆名词术语(neqISO5053-1:1980)

GB/T7593-1987机动工业车辆控制符号(eqvISO3287:1978)

ISO1074:1991平衡重式叉车稳定性试验

ISO108411975工业用牵引车定义及额定能力

ISO5766:199。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稳定性试验

ISO5767:1992工业车辆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附加稳定性试验

ISO6055:1997乘驾式高起升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ISO6292:1996机动工业车辆和牵引车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ISO8379:1998越野叉车稳定性试验

3术语、分类和定义

机动工业车辆的术语、分类和定义按GB/T6104的规定

第一篇机动工业车辆制造厂应遵守的安全规范

4额定能力

机动工业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在4.1-4.5中规定的条件下,车辆正常运行或起升的最大载荷。它

是根据车辆各个零件的强度和本标准第6章中所规定的稳定性要求和试验确定的。

4.1固定平台搬运车

固定平台搬运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车辆能运载的在载货平台上均匀分布的最

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

4.2高起升车辆

国家质f技术监督局1999一11-23批准2000一06一01实施

Gs10827-1999

4.2.1平衡重式叉车

平衡重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门架处于垂直状态时,在标准载荷中心距D(D。和Dv)的条件下,车

辆能起升到3.3m时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DH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Dv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水平段上表面的垂直

距离。

当额定起重量小于1000kg时,DH=Dv=400mm;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000kg且小于

5000kg时,D=Dv=500mm;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0kg且小于等于10000kg时,DH=Dv=

600mm

注:当额定起重量为I。。。kg时,允许口Uv=400mm;当额定起重量为5000kg时,允许D=U二二500m-

起升高度小于3.3m的叉车,以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大干

3.3m的叉车,以起升3.3m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称为最

大起升高度起重量。

4.2.2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

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标准载荷中心距D、门架垂直、货叉水平条件下,起升

3,3m高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标准载荷中心距D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D必匆动为400mm,500mm或

600mm

4.2.3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

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的额定能力是指车体宽度大于货叉(或平台)宽度,但不超过690mm,起

升高度为2.5m时;或车体宽度大于690mm,起升高度为3.3m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标准载荷

中心距为D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标准载荷中心距D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或平台安装面的水平距离。D必须为

400mm,500mm或600mm

4.2.4拣选车

4.2.5侧面式叉车

4.3低起升车辆(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和非堆垛跨车)

低起升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车辆能运载的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

4.4牵引车

牵引车的额定能力按ISO1084:1975中第3章的规定。

本C月可拆卸式属具

可拆卸式属具的额定能力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和规定的正常作业条件下属具能搬运的最大载

荷。

5标牌

5门机动工业车辆

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装有永久固定的标牌,上面必须注明车辆在出

每台机动工业车辆在出厂时‘,

厂时的状况并以不易抹掉的字迹标明下列内容:

5门门内燃车辆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的重量;

d)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

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

e)最大能力(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

GB10827-1999

高度时的能力;对于固定平台搬运车,是指额定载重量;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牵引力)。

5门.2电动车辆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d)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的重量;

e)最大能力(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

高度时的能力;对于固定平台搬运车,是指额定载重量;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牵引力)

f)无载、无蓄电池时的车辆自重;

9)允许的最大和最小蓄电池重量;

h)车辆电气系统中蓄电池的额定电压。

5.1.3带有前端属具的车辆

除了在5.1.1或5.1.2中所列的内容,标牌中还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a)属具名称及型号;

b)无货叉但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无载作业状态时的自重;

c)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

1允许在标牌上注明制造厂规定的额定能力

2如果要求,车辆的承载能力可以在独立的标牌上注明

3如果属具不是通过厂家而是通过销售商购人的,则销售商有责任在车上另外附加一个标牌,上面标有销售商的

名称以及5.1.1,5.1.2和5.1.3所要求的内容。

5.2可拆卸式属具

每可拆卸式属具必须带有包括下列内容的单独的标牌: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

b)产品名称及型号;

。)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d)属具重量和从属具安装面到属具重心的距离;

e)属具的额定能力。

注:标牌上还必须注明F列内容:

“警告:属具的实际载荷可能受到车辆能力的限制”

5.3电动车辆蓄电池

牵引蓄电池必须带有标明下列内容的标牌: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d)额定电压;

e)5h放电率时的容量(Ah);

f)重量。包括在作业状态时的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重量。

另外,蓄电池重量也可标在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起吊处附近。

5.4特殊用途

如果车辆在非正常作业条件下使用,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上固定一个耐久性标牌,上面必须标明

下列内容:

a)特殊使用条件的规定;

GB10827-1999

b)特殊使用条件下车辆的能力。

6稳定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机动工业车辆必须符合6.1.6.7中所规定的稳定性试验方法的要求。制定这些试验方法的目的在

于确保高起升工业车辆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正确操纵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制造厂必须在投产车型的样

机土进行稳定性试验。

6.1平衡重式义车

按ISO1074的规定。

6.2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和插腿式叉车(步行式及乘驾式)

按G13/T5142的规定

63托盘堆垛车与平台堆垛车(步行式及乘驾式)

按ISO5766的规定。

6.4拣选车

6.5侧面式叉车

6.6越野义车

按ISO8379的规定。

6.7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的车辆

按ISO5767的规定

注: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的车辆除了要按照ISO5767做附加稳定性试验之外,还必须做在正常作业

条件「的稳定性试验。

7制动器性能

在机动工业车辆t安装的制动器必须达到ISO6292中规定的性能要求

8运行方向控制

8.1总述

最佳控制就是使控制动作最接近人的自然反应。这类控制有时称为“方向性”,即控制动作的方向与

车辆或附件所需的运动方向一致。有些控制如“前进”和“倒退”显然很容易实现“方向性”控制。

另一类控制动作的方向性则不太明显,必须经过仔细研究和试验以确定人的最自然反应。对操纵装

置最适宜的控制动作和位置做出规定,是为了在此方面能统一做法

另外,还有一些控制不具有“自然性”的要素,因此只能随意规定。但是,只有在仔细研究后表明这一

控制动作确无方向性或自然性后,才允许采用随意规定的方法。遇到此种情况时,建议通过制定标准来

形成统一的规定

8.2车辆前端和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

8.2.1车辆前端

车辆前端就是在图1~图18中靠近箭头的一端。

8.2.2车辆后端、左侧和右侧

车辆后端、左侧和右侧与8.2.1中所给的定义一致

8.2.3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

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是图1一图18中箭头所指的方向。图示均为车辆的平面图。

8.2.3.1坐驾式车辆

8.2.3.1.1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前端的车辆。

a)平衡重式叉车(图1);

Gs10827-1999

b)插腿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图2);

c)调车用牵引车(图3)e

口一⑧今口一②今

图3

图1图2

8.2.3.1.2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辆

a)插腿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驾驶员侧坐(图4);

b)前端控制的牵引车(图5);

c)后端控制的牵引车(图6);

d)固定平台搬运车(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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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一卿-I}>

图6图7

8.2.3.2站驾式车辆

8.2.3.2.1中间位置控制

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前端的车辆。

平衡重式叉车(图8)e

3.2.2后端控制

:.:2.2J.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前端的车辆

a平衡重式叉车(图9);

卜1插腿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图lo),

图8图9图10

8.2.12.2.2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辆

a>插腿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驾驶员侧向站式操纵(图l)1;

b)平台堆垛车或平台搬运车(图12、图13);

⑧一

图11图12图13

GB10827-1999

e)固定平台搬运车(图14);

d)拣选车(图14a)),

图14

图14a)

8.2.3.3步行式车辆

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的车辆。

a)托盘搬运车(图15);

b)平台堆垛车或平台搬运车(图16);

c)平衡重式叉车(图17);

d)牵引车(图18)0

图15图16

;

t

图18

8.3转向操纵

8.3.1乘驾式车辆的转向

a)所有转向操纵装置必须限定在车辆外轮廓线之内或加以防护,以免在车辆经过障碍物、墙壁以

及立柱等物体时,驾驶员因操纵转向装置而受到损伤;

b)在必须由一只手完成转向操纵的场合,为了安全操作必须装有转向手把。此手把必须装在方向

盘的周边内并采取措施以防驾驶员的手受到损伤;

c)在使用中产生转向冲击时,该冲击力传递到方向盘时,必须将其限制在驾驶员的手或臂不受损

伤的限度内;

d)在采用方向盘和手把的场合,必须设计成使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盘自转的危险性减至最低

程度,或者转向机构必须能防止道路的反作用力引起方向盘的自转。

e)建议如采用转向手把时,其形式为驾驶员从手把顶部握住,而且其位置在方向盘周边之内。

8.3,门方向盘

8.3.1.1.1在驾驶员面向车辆的正常运行线路,采用方向盘(水平、倾斜或垂直的)转向的所有车辆中,

顺时针转动方向盘必须使车辆在向前进方向运行时右转弯(图19,图19a)),

}}q}-,}j;今

图19a)

GB10827-1999

注:在8.2.3.1.2.)和8.2.3.2.2中指出的各种型式的车辆,有相当数量与上述标准规定的转弯方向相反,这类车

辆在将操纵装置的功能和操纵方式标明后仍可使用。

3.3.1.1.2在驾驶员面对方向与车辆的正常运行路线成直角,并用方向盘(水平、倾斜或垂直的)转向

的所有车辆中,顺时针方向转动方向盘时,后端载货的车辆向前进方向运行时必须顺时针方向转弯

(8.3.1.1.1中的注也适用于本条)(图20,图20a))o

图20a)

8.3.1.2转向操纵杆

8.31.2.1在水平面内运动的转向操纵杆

在用转向操纵杆转向的车辆中,转向操纵杆在水平面内转动,而且其中间位置与车辆的纵向轴线平

行;或者转向操纵杆在平行于车辆纵向轴线的一根轴上转动,而且其中间位置直立向上,那么当驾驶员

面向车辆运行方向时,转向操纵杆向右侧移动必须使车辆向右侧转弯(图21,图21a)),

图21a)

8.3.1.2.2在垂直面内运动的转向操纵杆

在站驾式平台堆垛车((8.2.3.2.2.26))和站驾式固定平台搬运车((8.2.3.2.2.2c))上,若用装在驾

驶员右侧的转向操纵杆转向,而且转向杆在垂直面内转动时,向上抬起转向操纵杆(顺时针转动)时,向

前进方向运行的车辆必须右转弯(图22)(8.3.1.1.1中的注也适用于本条)。

8.3.2控制器在手柄上的步行式和乘驾式机动工业车辆的转向手柄

8.12.1在突沿上的手柄必须装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驾驶员的手受到门、墙壁、立柱等的伤害。

8.3.2.2对于采用转向手柄操纵转向而转向手柄突出在车辆轮廓线之外的步行式和乘驾式机动工业

车辆必须如下转向:

步行式车辆,当驾驶员面向车辆的运行方向而载荷位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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