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43-2014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
DB12/T 543-2014 DB12/T 543-2014 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4年11月
-
2018年12月
-
2024年1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 起草人:
- 杨钊、曹野明、张振军、姚博、秘兆兰、刘国栋、张卿、王学博
- 出版信息:
- 页数:5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160
P55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543—2014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
SupervisionofmanagementpracticesinTianjinSouth-to-NorthWaterDiversion
2014-11-18发布2014-12-18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543—201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总则..............................................................................1
4基本工作程序......................................................................2
5质量控制..........................................................................3
6进度控制..........................................................................4
7投资控制..........................................................................5
8安全管理..........................................................................6
9信息管理..........................................................................8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一般规定用表...................................................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质量控制用表...................................................27
附录C(资料性附录)投资控制用表...................................................33
附录D(资料性附录)安全管理用表.....................................................45
附录E(资料性附录)其他用表.......................................................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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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编制委员会主任:朱芳清副主任:张文波刘长平委员:马树军赵考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钊(主编)曹野明张振军姚博秘兆兰刘国栋张卿王学博
本标准于2014年11月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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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总则、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一般规定、质量控制、进
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及信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3总则
3.1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科学、诚信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发包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以下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2实施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
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3.3监理单位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
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3.4监理单位应在现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规模和职责,应按照有关规定
及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5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
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代表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职责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合同约
定的要求。
3.6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报发包人。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应征得发包人同意;调换专业监
理工程师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3.7施工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3.8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3.9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10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11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12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3.13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各时段工程验收和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工作。
3.14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
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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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基本工作程序
4.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技
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按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报送发包人。
4.2监理规划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3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
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发包人。
4.4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
开始前编制完成。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
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5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施工组织设计。
4.6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4.7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
供电、通讯等施工条件。
4.8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
监理通知应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派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
同工期起算日期,进场通知格式见附录A表A.1。
4.9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分别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保障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赶
工措施报告、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等施工文件进行审批,批复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2。
4.10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审查
后,报发包人。工程项目划分报审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3。
4.1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检测计划进行审查后,报发包人。工
程检测计划报审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4。
4.12分包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材料,符合有关
规定后,予以签认。
4.13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独立测量和联合测量的方式对承包人的控制桩的校核成果、保护措施以及平
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等进行审核,并做好记录。
4.14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
盖章。施工设计图纸核查意见单、施工设计图纸签发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5、A.6。监理机构应在与
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参加发包人主持召开的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交底表格式详见附录A表A.7。
4.15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的组织、程序及主要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会
议由发包人主持,会议后,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并由各方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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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开工令下达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承包人(含分包单位)进行监理交底工作,并邀请监
督机构参加。监理交底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交底内容为:
1)明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利和义务;
2)介绍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3)介绍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明确有关报审、报验的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4.17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后,经检查承包人现场人员、施工设备、原材料等满足
合同约定及工程开工需要后,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并报发包人备案。开工令格式参见附录A表A.8。
4.18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递交的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经检查该分部工程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
分部工程开工通知,开工通知格式参见附录A表A.9。
4.19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工地会议、监理例会或监理专题会
议,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格式参见附录A表A.10。
4.20监理工程师应如实填写监理日志,详细记录施工全过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监
理日志格式参见附录A表A.11。
4.21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巡视工作,指定专人填写巡视记录,巡视记录
格式参见附录A表A.12。
4.22对需经发包人批复及答复的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报告,监理报告格式参
见附录A表A.13。
4.23项目监理机构应以监理通知的形式对承包人下达指示和指令,一般通知由监理工程师签发,重要
通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格式参见附录A表A.14。
4.24项目监理机构对未被发包人采纳或指令未被承包人执行的建议,可作为备忘录,并如实记录相关
内容,备忘录格式参见附录A表A.15。
4.25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对
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
4.26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验收工作,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工程验收监
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受发包人的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审批承包人报送的申请报告,明确验收工
作组成员及验收时间。
5质量控制
5.1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其主要工作为:
1)建立完善现场质量控制体系。
2)落实相应的质量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3)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跟踪检查重要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全过程。
5)采用跟踪检测的方式检测工程试样。
6)检查施工质量及相关材料、设备、施工方法、施工环境。
7)检查承包人试验室的认证情况和设备仪器维护情况。
8)编制现场质量控制资料。
9)协助发包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审查、验收资料。
10)主持单元(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1)负责承包人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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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承包人制定的质量控制措施(制度)是否
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审查,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5.3现场质量检查检验的范围、内容及程序等质量控制工作应符合SL288的要求。
5.4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
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5监理人员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质量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资格进行核查。
5.6监理人员应对承包人试验室的认证、设备计量检定、试验人员资格、试验室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并做好检查记录;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
5.7监理人员应采用现场巡视、查阅施工记录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
进行严格控制,及时纠正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方法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5.8监理人员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
予以签认,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
理,并详细、准确地填写旁站记录,旁站记录格式参见附录B表B.1。
5.9监理人员进行平行检验时,监理工程师对检测机构发出取样通知,明确样品名称、检测组数等,
作为监理抽检凭证,取样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2。
5.10监理人员发现承包人存在违规(章)作业时,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纠正。整改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3。
5.11监理人员应跟踪检查承包人的整改情况,对未立即进行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警告通知,
督促承包人落实整改。警告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4。
5.1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指示和指令,或发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经发包人
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通知,责令其改正。暂停施工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5。
5.13对暂停施工的部位,经检查具备复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
并督促承包人复工,复工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6。
5.14监理人员应检查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
核。
5.15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确认,明确责任单位。一般质量缺陷由监理机
构组织责任界定,报发包人备案。
5.16发生质量事故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通知,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对事故的
性质、严重程度作出初步评估,将评估情况报发包人。
5.17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
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6进度控制
6.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管理,其主要工作为:
1)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管理。
2)依据施工合同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控制。
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4)落实各项进度控制措施。
5)编制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6)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分解的年、季、月计划。
7)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
8)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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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控制性工期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出现的进度偏差提出应对措施。
10)定期召开施工进度协调会议。
11)落实施工进度信息报告制度,定期上报各类进度报表和报告。
6.2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进度管理体系,对承包人制定的进度控制措施(制度)是否
符合相关标准情况进行审查,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6.3项目监理机构应落实施工进度控制相关制度和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
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发包人。
6.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如施
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必要时召集发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
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6.5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
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6.6项目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
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6.7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6.8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
包人批准。
6.9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月、年施工进度报告。
6.10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7投资控制
7.1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做好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控制工作,其主要工作为:
1)审核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3)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费用变化事宜;
4)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5)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7.2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
范性对策,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发包人报
告。
7.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
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7.4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是否已具备获得工程预付款的条
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预付款支付证书格式参见附录C表C.1。监
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
总额。
7.5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以及
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量成果。
7.6工程计量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鉴定情况进行审查,审
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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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应审查计量申请中的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
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
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7.8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并确认计量结果,或依
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7.9在付款申请签认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监理机构若发现计量有误,
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7.10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进行复核,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签发工程变更指
示,监督承包人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变更指示格式参见附录C表C.2。
7.11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月付款证书、汇总表格式参见附录C表C.3、表C.4。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项
目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7.12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7.13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上报的变更项目单价进行审核,审核表格式
参见附录C表C.5;经几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后,监理机构签发变更项目单价签认表,签认表格式参见附
录C表C.6,并签发变更通知,变更通知格式参见附录C表C.7。
7.14项目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计量认可的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
7.15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
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7.16监理机构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
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7.17项目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工作内容计日工工作
通知格式参见附录C表C.8。在指示下达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
成后确认其计日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项目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
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7.18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受理的合同索赔。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提供的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在合
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费用索赔审核表、费用索
赔签认单格式参见附录C表C.9、C.10。
7.19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
款证书,保留金付款证书格式参见附录C表C.11。
7.20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
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
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完全部保留金。
7.2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
完工付款证书,完工付款证书格式详见附录C表C.12,报发包人批准。
7.22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
最终付款证书,最终付款证书格式详见附录C表C.12,报发包人批准。
8安全管理
8.1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其主要工作为:
1)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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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生产检查方案;
3)检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4)检查承包人的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5)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6)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活动及相关材料、设备、施工方法、施工环境情况;
7)接受发包人进行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8)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工作。
8.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要求承包人提供对涉及结构安全和稳定的
专项施工技术措施的安全验算资料或有关专家论证记录。
8.3监理机构应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
审批。
8.4监理机构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
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单
位应实施旁站监理。
8.5监理人员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改正;情况严重
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8.6监理人员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并查验承包人组织对施工有关
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记录。
8.7监理人员应要求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管理体系,完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总承包单
位建立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对承包人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
8.8监理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和协调的监理工作进行安全监理记录。
8.9监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检查方案,对承包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火、用气、排水等有关施工
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表格式参见附录D表D.1、表D.2。
8.10监理人员应对承包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及制定的防治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施工重大
危险源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发现承包人存
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查表格式
参见附录D表D.3。
8.11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的准备及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8.12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时,监理机构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是承包人立即进行整改,紧急情况可口头
通知承包人立即进行整改,但必须补发书面通知。
8.13监理人员发现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况时,监理机构应立即下发暂停施工通知,待承包人整改通过后,
再下达复工指令。
1)承包人无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措施存在严重缺陷;
2)承包人拒绝监理的安全管理,对安全生产整改要求不予理睬并擅自继续施工;
3)施工现场发生了必须停工的安全生产紧急事件;
4)施工出现重大隐患,监理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8.1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编写安全评估自检报告。
8.15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水利部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8.16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有条件的,应提供影响资料。
8.17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向调查人员提供各种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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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在险情发生时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实
施。
9信息管理
9.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约定,做好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1)设置资料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2)制定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保管、查阅、复制、移交、保密等的制度;
3)制定文件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程序及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程序等文档资
料的管理程序;
4)建立资料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确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
5)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整理、保管、归档、查询系统及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
6)监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
7)对承包人信息管理行为进行检查;
8)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材料采购及成本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汇总,并
编制监理周报、月报以及现场关系协调等信息文件,上报发包人及有关单位;
9)对后续信息进行动态的汇总、整理和上报。
9.2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体系,对承包人制定的信息管理措施(制度)是否
符合相关标准情况进行审查,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9.3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资料管理行为进行检查,并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进度、质量、
安全、材料采购及成本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汇总,并编制监理周报、月报以及现场关系协调等信息文
件,上报发包人及有关单位。
9.4本规范未列入的承包人用表及监理机构其他用表、报告格式应采用SL288要求的标准格式;文件
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
9.5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监理文件。按规定格式编写监理文件,紧急
文件应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9.6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与项目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
后应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2)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加盖项目监理机构专用章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
理工程师签字。
3)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
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4)项目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
5)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
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6)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
书面答复;超过期限,项目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7)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
复,则视为项目监理机构认可。
9.7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均应报经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发包人
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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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施工合同另有约
定外,还应从其约定。
9.8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定期向发包人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
查。
9.9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工程验收时,提交相应的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服务
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9.10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各类监理会议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工作。会议纪要应分发
与会各方。项目监理机构及与会各方应根据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另行发布监理指示或履行相应文件程
序。
9.11监理月报是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向发包人提交的反映工程在本报告期总体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总
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监理月报,必要时可附图表和照片。监理月报格式参见附录E表E.1—4
9.12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做好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凡要求立卷归
档的资料,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在监理服务期满后,对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归档的工
程档案逐项清点、整编、登记造册,向发包人移交。
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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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一般规定用表
表A.1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进场通知
(监理[]进场号)
施工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致:(承包人)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现签发工程项目进场通知。你方在接到该通知后,
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遣人员、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场,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该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为年月日。
监理机构:(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年月日
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意见:
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全称及盖章)
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今已收到(监理机构全称)签发的进场通知。
施工单位:(全称)
签收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3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承包人签收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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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批复表
(监理[]批复号)
施工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致:(承包人)
你方于年月日报送的),经监理机构审核,
批复如下:
监理机构:(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签名)
/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施工单位:(全称)
签收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3份,由监理机构填写。承包人签收后,承包人、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
注2:一般批复由监理工程师签发,重要批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注3:本批复表可用于对承包人提交的报告等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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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3工程项目划分报审表
(监理[]项分号)
施工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
致:(发包人)
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规定,经与相关单位研究,建议该工程项
目划分为个单位工程,个分部工程,个单元工程。请审定。
附件:工程项目划分及编码一览表。
监理机构:(全称及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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