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10/T 302-2023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服务规范

DB1310/T 302-2023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medical security business handling service specification

河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10/T 302-2023
标准类型
河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4-20
实施日期
2023-05-20
发布单位/组织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服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大厂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厂康峰医院
起草人:
李月洁、吴稳芹、李新宝、王震、王刚、祁志远、艾旭、赵迁、刘冬、何茂佐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20

廊坊市地方标准

DB1310/T302—2023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服务规范

2023-4-20发布2023-5-20实施

  发布

DB1310/T30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廊坊市医疗保障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大厂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廊坊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大厂康峰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月洁、吴稳芹、李新宝、王震、王刚、祁志远、艾旭、赵迁、刘冬、何茂佐。

I

DB1310/T302—2023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的参保登记、参保缴费、待遇享受、信息服务、省内就医、跨

省就医、手工报销、服务评价与改进等事项的经办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通用

GB/T31596.4社会保险术语第4部分:医疗保险

GB/T31596.6社会保险术语第6部分:生育保险

GB/T32169.4政府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

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1596.1、GB/T31596.4、GB/T31596.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外地户籍人员和在校大学生。

1)本地户籍人员:具有本地常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2)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地居住、务工、上学的外市户籍人员;

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学生及全日制研究生。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新参保居民登记参保。

脱贫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居民等政府资助人员,参保资金由

财政全额负担,个人不再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资助参保居民以卫健、

社会事务、退役军人、农业农村、残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5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

助标准按照省、市税务、医保、财政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2

DB1310/T302—2023

参保居民应在每年的集中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外缴费的,应按当

年筹资标准全额缴纳。新生儿应根据当地规定,在出生90天内缴费,可以缴纳本年度医保费和下年度

医保费。

税务部门为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征收主体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指

导等工作。

按照省市级税务、医保部门要求,医保缴费工作以网上缴费为主。目前廊坊市提供城乡居民“网

上自助登记缴费”和“现场登记缴费”两种缴费方式:

1)网上自助缴费:城乡居民通过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现场登记缴费:城乡居民通过税务部门自助终端设备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通过税

务征收窗口填《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附录A),现场缴纳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费。

政府资助人员由相关部门在集中征缴期开始前向医疗保障局统一提供各部门认定的、符合政府资

助条件参保居民名单及身份认定信息,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录入医保系统,参保居民不需要个

人单独办理。

6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期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年度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

险待遇。

参保居民死亡、服役、服刑的,从死亡、服刑、服役之日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出现停保、断保、医保关系转移的,从发生或办理之日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不包括保外就医人员),

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7医保信息服务

信息查询:参保居民可在线上平台进行医保政策查询和参保信息、缴费信息等个人权益信息查询,

以及门诊慢特病申报、手工报销等办事进度查询。线上办理平台如“河北省个人服务网厅、医疗保险自

助服务终端、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

信息变更:参保居民可在“河北省个人服务网厅”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参保居民也可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或税务服务窗口办理,填写《廊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

更登记表》(附录B),进行个人信息查询或个人信息变更。

8省内就医

概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河北省省内住院报销、门慢特病报销、普通门诊报销实行“省内无异

地”政策。参保居民在河北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流程相同,无需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就

医报销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

规定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3

DB1310/T302—2023

门诊就医

8.2.1普通门诊就医

8.2.1.1参保居民按照政策规定,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开通门诊统筹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

就医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医疗保险待遇。

8.2.1.2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居民

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8.2.1.3参保城乡居民出现停保、断保、医保关系转移、死亡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

转移、继承或提现。

8.2.2门诊慢特病就医

8.2.2.1门诊慢特病的认定:患有慢特病的参保居民可通过“河北智慧医保平台”微信程序线上申报

慢特病病种认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线上申请的,可到经办机构填写《廊坊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

待遇认定申请表》(附录C),进行线下申报。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符合标准的,享受门诊慢特病医疗

保险待遇。

8.2.2.2慢特病参保居民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开通门诊慢特病报销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

医,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医疗保险待遇。

8.2.2.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门诊慢特病报销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

保居民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8.2.2.4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中不包含超过规定限价标准部分的药品、项目和设施费用。参保居民政

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照对应的支付比例报销。

8.2.2.5参保城乡居民出现停保、断保、医保关系转移、死亡等情况,门诊慢特病待遇随之取消,不

能转移、继承或提现。

住院就医

8.3.1普通住院就医

8.3.1.1参保居民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开通住院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住院报销医

疗保险待遇。

8.3.1.2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住院报销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只需支付

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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