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744-200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青海省实施细则
DB63/ 744-2008 Building energy-sav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in Qinghai Provinc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8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4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备案号:DB63DB63
准标方地省海青
DB63/T744—200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青海省实施细则
2008-10-24发布2008-12-01实施
青海省建设厅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744—2008
前言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
效果,青海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根据青海省建设厅安排,依据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标准,并针对青海省地处严寒地区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编制了《建筑节能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青海省实施细则》。其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加强
可操作性,以利实施。
本细则共分15章及2个附录。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墙体节能工程;5.幕墙
节能工程;6.门窗节能工程;7.屋面节能工程;8.地面节能工程;9.采暖节能工程;10.通风与空调节
能工程;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12.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3.检测与控制节能工
程;14.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细则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细则由青海省建设厅归口管理,由青海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
和人员在执行本细则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青海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地址:青
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19号海一大厦四楼,邮编:810001).
本细则主编单位:青海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本细则参编单位: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
西宁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本细则编制人员:王建军、刘延宏、谢卫东、张继业、于杰、任庆新、高永强、陈通法、胡军、张
敏、曹一平、张学义、王楠、龙周多杰。
本细则审定人员:于丛乐、王涛、梁琦、陈峰、李海、李玉西、杨立新、杜照国、刘占俊、杨兆安、
李宝军、崔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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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青海省实施细则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结合青海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青海省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青海地区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
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
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规定。
1.0.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标准和
规定。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术语
2.0.1凸窗baywindow
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
2.0.2外门窗outsidedoorsandwindows
建筑围护结构上有一个面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门或窗。
2.0.3透明幕墙transparentcurtainwall
可见光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4灯具效率luminaire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5总谐波畸变率(THD)totalharmonicdistortion
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波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6不平衡度εunbalancefactorε
指三相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的程度,用电压或电流负序分量与正序分量的方均根值百分比表示。
2.0.7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
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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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进场复验site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
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9见证取样送检evidential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检
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10现场实体检验in-situ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
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或现
场检验。
2.0.11质量证明文件qualityproof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
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
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12核查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
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
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3型式检验type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
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3基本规定
3.1技术与管理
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
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建筑节能工程设计须经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备案。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不得任意变更建筑节
能施工图设计。当确实需要变更时,应与设计单位洽商,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
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
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备案。
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审及认
定,取得建筑节能产品标识。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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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
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
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实际操作培训。
3.1.5单位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节能专项内容。
3.1.6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1.7当建筑节能工程中设计未做要求或设计要求不全时,监理、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并由设计单
位进行补充或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3.1.8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的现状进行可行性综合评定后,方可进行节
能改造工程的施工。
3.2材料与设备
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
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设备。并且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须有符合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
建筑节能产品标识。
3.2.2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
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
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建筑节能产品标
识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
商品检验。
3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细则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3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0016的规定。
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
环境造成污染。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
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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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3.3施工与控制
3.3.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
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应
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严禁在施工作业环境温度低于5℃时施工。基层应干燥。
3.4验收的划分
3.4.1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应进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其分项工程和
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
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
程划分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
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表3.4.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分项工程主要验收内容
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
1墙体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汽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
2幕墙节能工程
风换气系统,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
门;窗;玻璃等。
3门窗节能工程
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
4屋面节能工程
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
5地面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计量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
6采暖节能工程
7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系统制式;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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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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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及管网节能工程调试等。
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
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
10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
统;综合控制系统等。
4墙体节能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验
收。
4.1.2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必须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
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
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墙体节能工程应采用外保温,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并包括安全性和耐
候性检验。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1.4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
料:
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锚固件;
4增强网铺设;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9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4.1.5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4.1.6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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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面积划分一个检验批,不足500㎡也为
一个检验批。
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
单位共同商定。
4.2主控项目
4.2.1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
核查。
4.2.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
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3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
取样送检:
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
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及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4.2.4外保温使用的粘结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5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坚实、平
整、干燥并符合保温层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6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7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
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
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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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墙体节能工程的连接件不得采用膨胀螺栓。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结强度和锚固力核查
试验报告;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4.2.8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
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混凝土和模板的验收,应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9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
的要求。
2外墙外保温工程不易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
保温层表面应具有防水功能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4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0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核查施工方案和砌筑砂浆强度试验报告。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
检查数量: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
4.2.11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墙板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含安装性能的检验;
2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
须牢固;
3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对照设计观察和淋水试验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
记录。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核查;其他项目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块(处)。
4.2.12当设计要求在墙体内设置隔汽层时,隔汽层的位置、使用的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
相关标准的规定。隔汽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应符合
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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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处。
4.2.13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外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外侧面,应按设计
要求采取设计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必要时抽样剖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5个洞口。
4.2.14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4.3一般项目
4.3.1进场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当采用加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加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砂
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加强网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处,每处不少于2㎡。
4.3.3当采用外墙外保温时,建筑物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的保温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样检查,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并不少于5处。
4.3.4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应按照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
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5墙体保温板材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6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
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7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筑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
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对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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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幕墙节能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透明和非透明的各类建筑幕墙的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5.1.2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
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5.1.3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隔热型材和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所使用的隔热材料的力学性
能和热变形性能试验报告。
5.1.4幕墙节能工程施工时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
图像资料:
1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3构造缝、结构缝;
4隔汽层;
5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5.1.5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5.1.6幕墙节能工程检验批划分,可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5.2主控项目
5.2.1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进行核
查。
5.2.2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
的传热系数、抗风压性能、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5.2.3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2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抗风压性能、中空玻璃露点;
3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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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复验,验收时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一组。
5.2.4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当幕墙面积大于3000m2或建筑外墙面积50%时,
应现场抽取材料和配件,在检测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进行气密性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
级要求。
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扇应关
闭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及启闭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幕墙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见证记录。
气密性能检测试件应包括幕墙的典型单元、典型拼缝、典型可开启部分。试件应按照幕墙工程施工
图进行设计。试件设计应经建筑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确认。气密性能的检测应按照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核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检验批抽查30%,并不
少于5件(处)。气密性能检测应对一个单位工程中面积超过1000m2及已上的每一种幕墙均抽取一个试
件进行检测。
5.2.5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且不得松脱。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2.6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断热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幕墙节能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2.7幕墙隔汽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空透隔汽层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2.8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放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5.3一般项目
5.3.1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
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3.2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材料:固定牢固,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隔汽层:密封完整、严密;
4冷凝水排水系统通畅,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尺量;通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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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3.3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接缝处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对内外连续密
封,接缝应严密不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5件(处)。
5.3.4幕墙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5.3.5幕墙窗、门框的所有型材拼缝和螺钉孔宜注耐候胶密封,外观整齐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5.3.6玻璃幕墙保温、隔热构造安装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幕墙安装内衬板时,内衬板四周宜套装弹性橡胶密封条,内衬板应与构件接缝严密。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2保温材料应安装牢固,并应与玻璃保持30毫米以上的距离。
保温材料的填塞应饱满、平整,不留间隙,其填塞密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5.3.7金属、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
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件(处)。
6门窗节能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金属门窗、铝塑门窗、木质门窗、各种复合
门窗、特种门窗、天窗以及门窗玻璃安装等节能工程。
6.1.2建筑门窗进场后,应对其外观、品种、规格及附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样窗应由建设单位封存。
6.1.3建筑外门窗工程施工中,应对门窗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按施工图中节点详图进行隐
蔽工程验收,必须有隐蔽工程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密封胶应采用中性硅硐胶。
6.1.4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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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
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
批。
3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监理(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协商确定,并在施工组织设计、监理细则的节能专篇中确定。
6.1.5建筑外门窗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门窗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并不少于3樘,不足3樘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
批应抽查10%,并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抽查50%,并不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6.2主控项目
6.2.1建筑外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当采用穿条型材时,其穿条材质
必须采用PA66,不得采用改性PVC。密封胶条的材料可以采用三元乙丙、硅橡胶,不得使用改性PVC
胶条和改性聚氯乙烯胶条。门窗用密封毛条应采用经过硅化处理的丙纶纤维密封毛条,并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细则第6.1.5条执行;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6.2.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抗风压性能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3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对气密性、传热系数、抗风压性能和中空玻璃露点的性能进行复
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
的产品高层建筑各抽查不少于6樘(件)。
6.2.4建筑门窗采用的玻璃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应满足《中空玻璃》GB/T11944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细则第6.1.5条执行。
6.2.5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与门
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相当。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或拆开检查。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金属副框的隔断热桥措施按检验批
抽查30%。
6.2.6复合或组合外门窗型材腔体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的规定。主副框应满足标准规定的
角部焊接和钢衬设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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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随机抽样现场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种抽查不少于3樘。
6.2.7建筑外窗,应对其气密性做现场实体检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现场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的产品各种抽查不少于3樘。
6.2.8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使用密封胶密封;外门窗
框与副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9外门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0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1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度应正确,封闭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细则第6.1.5条执行。
6.2.12窗的五金件要求配套完整,安装正确、功能齐全,并且满足各种条件下的使用。与铝门窗及复
合材料门窗型材连接用的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件,不得采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不得采用镀锌螺丝做
门窗构件连接紧固件。门窗框与扇之间的铰链、执手、多点锁等连接锁固五金配件的允许荷载,应按其
产品标准规定的或生产厂家提供的该配件所能承受的最小荷载值计算,并取一定的安全系数。门窗框、
扇构件连接采用机械联接装配,在型材组装部位和五金附件装配部位均应采取密封胶和防水密封型螺钉
等密封防水措施。
6.2.13门窗的水密性能构造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雨幕原理进行压力平衡的门窗结构,确保玻璃镶嵌以及框与扇配合空间形成等压腔。
2对于不采用雨幕进行压力平衡设计的门窗结构,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防水措施和结构防水措施,
实现水密性能设计要求。
3门窗的防水构造设计,宜采取在门窗水平缝隙上方设一定宽度的披水板、下框室内侧翼有足够
的挡水高度以及门窗室内侧结构缝隙的有效密封等具体措施。
4门窗的排水设计,应保证排水孔的开口尺寸、数量及分布的合理性,保证排水系统的通畅。
6.2.14玻璃的镶嵌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玻璃镶嵌的支撑与固定,应使玻璃边缘不直接接触框架型材,并使玻璃重量分布均匀,防止框
架变形,同时确保不同开启形式的门窗扇启闭性能良好。
2承受玻璃重量的中横框型材垂直方向的挠度值不得大于3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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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玻璃与框、扇型材槽口的镶嵌配合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玻璃装配要求。
4玻璃承重垫块的材质、尺寸、安装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关于安装及其使用中对支承块的
要求。
6.2.15建筑外门窗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一、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分别在30米、45米、60米及以上的外墙窗户,应采取防侧击和等电
位保护措施,与建筑物防雷设置进行连接。
6.3一般项目
6.3.1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
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2门窗镀(贴)膜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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