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119-2017 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规范

DB54/T 0119-2017 DB54/T 0119-2017 Plateau wetland scenic area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4/T 0119-2017
标准类型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7-08
实施日期
2017-08-07
发布单位/组织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00

A12

56916-2018DB54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54/T0119—2017

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规范

2017-07-08发布2017-08-07实施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4/T0119—2017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定总则.........................................................................................................................................................2

5评定条件.........................................................................................................................................................2

6评定与检查.....................................................................................................................................................7

附录A(资料性附录)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评分细则...................................................................................8

附录B(资料性附录)高原湿地景区评定游客满意度评价表.................................................................14

参考文献.............................................................................................................................................................16

I

DB54/T0119—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广州中大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红罡、杨鹏、庄皓、李军、叶甜。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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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西藏特殊的高原地理环境与自然条件,造就了总面积达600多万hm2的大面积高原湿地生态系统,

形成了河流纵横,湖泊众多,沼泽丰富,冰川雪山发育蔚为壮观的湿地生态景观。这些湿地不光具有极

高的生态价值,壮美的景观特色,很多高原湿地在西藏地方文化中还具有特殊文化涵义。

高原湿地已经成为西藏重要的旅游目的地,未来高原湿地旅游的前景也十分广阔。为了满足日益增

长的高原湿地旅游需求,促进高原湿地保护与旅游活动的协调发展,提升高原湿地景区的旅游公共服务

水平,建设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高原湿地景区,特制定本规范。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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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原湿地景区的评定原则、条件及评定检查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各类高原湿地景区的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JTG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LB/T013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湿地

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

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域。

3.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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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湿地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

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

3.3

高原湿地景区

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地域范围,以湿地景观为主体,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

能之一,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高原湿地区域。

4评定总则

4.1遵守现行法规

湿地保护、景区建设、设施配套、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均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各项

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的规定与要求。

4.2坚持保护优先

坚持绿色低碳、生态环保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视高原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维护高原湿

地的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

4.3重视旅游发展

合理利用湿地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湿地旅游产品,开展湿地旅游活动,为游客提供所需的基础设施

和旅游服务。

4.4推动社区共享

旅游活动应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兼顾社区利益,推动湿地保护、旅游产业与当地社区发

展的协调一致。

4.5开展湿地教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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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湿地的自然教育功能,积极向社会推广、普及高原湿地及生态知识,倡导生态理念和生态旅游

方式。

5评定条件

5.1资源与环境

5.1.1湿地资源

5.1.1.1景区湿地面积应占有一定比例,参见附录A1.1.1。

5.1.1.2景区应具有一定的生物多样性,参见附录A1.1.2。

5.1.1.3湿地景观应具有较好观赏性,具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参见附录A1.1.3。

5.1.1.4湿地生态系统应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独特性,具有良好的生态价值,参见附录A1.1.4。

5.1.1.5景区湿地宜具有一定文化意义或价值,参见附录A1.1.5。

5.1.2环境质量

5.1.2.1景区整体环境质量好,大部分应为自然区域,原生状态保持完整,参见附录A1.2.1

节。

5.1.2.2湿地地表水水体清澈,质量应达到GB3838Ⅲ类标准。

5.1.2.3景区土壤环境质量应达到GB15618一级标准。

5.1.2.4景区空气环境质量应达到GB3095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要求。

5.1.2.5景区声环境质量应达到GB3096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2规划与建设

5.2.1景区规划

5.2.1.1宜有生态旅游专项规划,并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5.2.1.2景区生态旅游规划应包含环境质量评估、旅游环境影响控制、湿地生态保护措施等内

容,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

5.2.1.3规划实施应严格有效,参见附录A2.1.3。

5.2.2景区建设

5.2.2.1景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要求。

5.2.2.2景区各类设施的形式、材质、体量和色彩应与自然环境、当地文化协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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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景区项目选址不应破坏动物栖息地,不宜破坏原有地形、植被和水体。

5.2.2.4建筑物的材料宜采用本土材料和环保材料。

5.3产品与市场

5.3.1旅游产品

5.3.1.1有湿地生态旅游产品,参见附录A3.1.1。

5.3.1.2宜有与湿地相关的旅游主题活动,参见附录A3.1.2。

5.3.2市场吸引力

5.3.2.1有一定数量的游客接待量,参见附录A3.2.1。

5.3.2.2景区形象良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参见附录A3.2.2、A3.2.3。美誉度评价表

参考附录B。

5.4设施与配套

5.4.1旅游交通

5.4.1.1有较为便捷的外部交通及清晰的外部交通指示牌,进入景区的道路应达到JTGB01四

级及以上标准。

5.4.1.2应建有停车场,选址恰当,秩序良好,停车位数量满足平日游客需求,停车场宜采用

生态设计、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5.4.1.3宜建有布局合理的游道系统,游道线路设计及铺设应符合生态要求。

5.4.1.4景区内宜采用低能耗、低排放量和清洁能源交通工具。

5.4.2旅游服务设施

5.4.2.1各类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5.2.2给出的细节。

5.4.2.2有针对湿地旅游活动的观景、游览设施。

5.4.2.3有满足游客游览需要的休息设施。

5.4.2.4有具有宣教功能,体现湿地旅游特色服务项目的游客服务中心。

5.4.2.5有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外观整洁的垃圾回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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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有满足游客需要、布局合理、内外整洁、生态环保的旅游厕所。

5.4.2.7宜有数量、体量、位置适当,干净卫生的餐饮设施。

5.4.2.8宜有线路畅通的通讯设施,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5.4.2.9可有数量、体量、位置适当,整洁卫生的住宿设施。

5.4.2.10可有数量、体量、位置适当的旅游购物设施。

5.4.3旅游标识系统

5.4.3.1有设置合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5.4.3.2有设置合理的牌示系统(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设计

美观,体现本地特色,有藏文标注,符合LB/T013的规定。

5.4.3.3生态脆弱区域、重要旅游节点或游客集中处或有重要宗教及文化禁忌区域应设有必要

的标语牌或提示牌。

5.5社区参与与公众教育

5.5.1社区参与

5.5.1.1景区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环境友好,治安状况良好,居民待客友善。

5.5.1.2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或通过湿地旅游开发为当地社区创造就业机会,优先采购和使用

本地产品和服务,促进当地社区的旅游收益。

5.5.1.3景区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决策时应征询本地居民意见。

5.5.1.4尊重和保护当地风俗传统、宗教信仰,各项旅游活动、产品等不与当地文化相冲突。

5.5.1.5宜从旅游经营利润中列出专门经费用于支持当地社区发展。

5.5.2公众教育

5.5.2.1应通过各种途径讲解、传播高原湿地生态科学与知识,参见附录A5.2.1。

5.5.2.2宜配备导游员(讲解员),导游词应包括湿地相关知识,导游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

需要。

5.5.2.3有针对性地对本地居民开展游客接待、湿地环境保护、语言、导游等实用技能的培训,

提升居民旅游接待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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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宜将湿地生态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相结合,将高原湿地景区作为中小学生课外生态环境

教育与科普教育基地,通过多样化的渠道、方式让社会公众了解高原湿地及生态旅游知识。

5.6保护与管理

5.6.1湿地生态保护

5.6.1.1建立完善的湿地生态保护制度,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并有环境保护专职人员。

5.6.1.2有游客管理制度,规范游客行为,避免对湿地造成破坏。

5.6.1.3不得制作和出售利用国家保护性野生动物和植物制成的旅游产品、土特产和旅游纪念

品。

5.6.1.4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不宜为了景观营造、旅游项目开发引入外来物种。

5.6.1.5收益中宜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湿地生态保护,参见附录A6.1.5。

5.6.2景区管理与服务

5.6.2.1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和地域范围。

5.6.2.2管理经营机构设置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合理,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各种规章制度健全,

管理措施贯彻得力。

5.6.2.3对景区管理者及景区服务人员进行高原湿地生态知识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教育与培训。

5.6.2.4无欺客宰客、强买强卖现象,建有畅通高效的旅游纠纷处理机制,并公布景区内部投

诉电话号码及监督机构投诉电话号码。

5.6.3环境卫生管理

5.6.3.1整体环境整洁卫生,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5.6.3.2废弃物应及时清理,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转运至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向湿地倾

倒。

5.6.3.3废水应及时处理,污水排放达到GB8978的规定,不得向湿地排放。

5.6.4旅游安全保障

5.6.4.1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设有专门机构,安全制度健全,人员数量充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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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2近3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5.6.4.3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和紧急救援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公布紧急救援电话号码,

处理游客求助信息。

5.6.4.4各种游览设施和消防、救护等设备应保持完好、有效,无安全隐患。

5.6.4.5危险地段设置齐全、醒目、规范的安全警告标志及有效的防护设施。

5.6.4.6宜设立吸氧房或提供吸氧设备。

6评定与检查

6.1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照本规范进行高原湿地景区的评定工作。

6.2高原湿地景区的评定工作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高原湿地景区自主申报,自治区旅游发展

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景区进行资料和文件审核,并经现场检查验收后提交审核报告,对审核合格的

景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5星、4星、3星高原湿地景区或者不予授予等级称号。

6.3标准规定了高原湿地景区的评定总则、必备条款、推荐条款及禁止条款等。评定检查时,专家组

依据评定总则进行总体评判,确认达标后进入打分程序,参考附录A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评分细则各条款

逐项打分。

6.4通过评定的高原湿地景区可以获得相应等级“高原湿地景区”称号和标志,证书和徽标由自治区

旅游发展委员会统一制定、颁发。

6.5对授予各等级“高原湿地景区”称号的景区实施动态管理,由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每三年组织

复核。对已获得相应等级“高原湿地景区”,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视情节对景区给予签发

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

6.6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

改情况上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评定机构。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

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

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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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评分细则

A.1计分说明

A.1.1本细则共计1000分。

A.1.2项目内容分为三类:一为必备条款,以△表示,合计835分;二为推荐条款或选择条款,以√表

示,合计165;三为禁止条款,以╳表示。

A.1.3必备条款和推荐条款或选择条款打正分,禁止条款或其它扣分条款打负分。

A.2评定标准

5星高原湿地景区应符合必备条款要求,无符合禁止条款情形,总分值达到800分或以上;4星高原湿

地景区应无符合禁止条款情形,总分值达到700分-799分;3星高原湿地景区应无符合禁止条款情形,

总分值达到600分-699分。且各星级高原湿地景区各分类项目分值需达该项总分值60%或以上。

A.3评分细则

表A.1高原湿地景区评定评分细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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