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438-2023 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

DB3301/T 0438-2023 Official vehicle lifecycl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438-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31
实施日期
2024-01-31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20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438—2023

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

2023-12-31发布2024-01-31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1/T043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杭州市直属机关车队管理服务中心、中国计量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继明、何捷、赖立新、汤渊妍、王晓军、徐茜、余晓、林泽源。

I

DB3301/T0438—2023

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务用车管理的总体原则、编制管理、配备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处置管理、

数字管理和评价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其他事

业单位公务用车(含业务用车)管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务用车officialvehicles

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

用车和行政执法专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保障车辆等。

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life-cyclemanagementofofficialvehicles

将公务用车管理视作一个系统,包括编制管理、配备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处置管理和评价

改进等环节,从系统的要素、结构、功能、运行机制、结果等方面实现全周期统筹和全过程整合。

先指标后预算quotabeforebudgets

公务用车使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次年车辆配备更新(新增)指标,审批通过后才可申请预算,

以实现前置管理。

4总体原则

统一管理

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

经济环保

公务用车应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在车型选择、车辆配置方面以能用、够用、省用为原则,倡导低

碳环保,提高使用效率。

过程闭环

公务用车采用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模式,各个环节有机有序、协同配合、闭环运行,提升管理的质量

和效能。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模式见图1。

1

DB3301/T0438—2023

图1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

5编制管理

基本要求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控制车辆编制数,车辆编制数应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

定。

分类核定

5.2.1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等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

5.2.2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行政执法专用车等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并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认。

编制核定

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应符合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相关文件规定。

动态调剂

5.4.1编制改革时按照“车随职能走”原则,由公务用车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审核。

5.4.2撤并、升降格或者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应根据实际人员编制数重新核定编制,并对车辆编

制数进行调剂。

5.4.3新设立的单位不宜再核批公务用车编制,以安排交通经费的形式解决公务出行需求。

6配备管理

2

DB3301/T0438—2023

配备要求

6.1.1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先指标后预算”的审批

模式,对配备更新(新增)计划进行审核,财政部门以“更新指标”作为核批预算的首要依据,具体流

程见附录A。

6.1.2应配备国产汽车,不宜配备越野车。

6.1.3无特殊情况,应选择新能源汽车。逐年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可按照车辆用途、车辆类型

和使用场景,分类设置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目标比例。

配备标准

6.2.1燃油汽车

按附录B规定配备。

6.2.2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增程式混合动力三种类型。配备纯电式新能源汽车的价格

应在18万元以内,配备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增程式混合动力的新能源汽车价格应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

1.8升(含)以下。

6.2.3特殊情形

6.2.3.1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高于规定配备标准的车辆,由公务用车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

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2.3.2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行政执法专用车高于规定配备标准的,由公务用车使用

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更新标准

6.3.1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根据上报的车辆情况,按照购买年份、行驶公里数及车辆状况

进行综合评估,编制更新计划。

6.3.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使

用。

6.3.3车辆确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需提前更新的,应提供第三方专业检测机

构出具的车辆安全性能等检测报告,履行审批手续。

6.3.4车辆更新应控制配备标准,无特殊情况的,按既有车辆类型进行更新。

7使用管理

使用要求

7.1.1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7.1.2使用单位不应超范围使用公务用车,使用中不应发生以下情形:

a)公车私用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b)对外出租出借;

c)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

d)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务用车;

3

DB3301/T0438—2023

e)其他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行为。

运行管理

7.2.1用车流程

7.2.1.1用车流程包括用车申请、用车审核、调度派车、出车使用和交车归队等环节。

7.2.1.2用车流程宜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

7.2.2标识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喷涂统一标识。机要

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喷涂“公务”字样(字体),并附监督电话。执法执勤用车已有明确统一

制式标识的,按要求喷涂标识并管理,尚未规定统一标识图案的,先喷涂“执法”字样及监督电话作为

过渡。喷涂样式的规格、尺寸、颜色等,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7.2.3日常管理

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对相关证照档案存档管理;

b)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人员、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

c)执行指定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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